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湖北省教育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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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湖北省教育厅

附件2:

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湖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学前班)教材建设,提高教材质量,规范教材审定及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第11号令《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成立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审定委员会是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对湖北省辖区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指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我省中小学用于教学的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电子音像教材、教学软件、教学挂图、学具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进行审定的机构。

第三条审定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指导,并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法规,对地方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的教学用书的选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审定委员会由省教育厅聘请专家学者、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学教师与教研人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

审定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审定委员会下设学科审查小组,负责审定委员会交办的教材审查工作。

学科审查小组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审查成员,参与审查工作。

审查成员要报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学科审查委员的条件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2、能全面理解党的教育方针,熟悉教学大纲,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深,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在本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对中小学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4、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

学科教材审查小组委员年龄在65岁以下。

第七条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挂靠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办公室设主任由省教育厅任命。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组织初审、审定各类教材的编写立项与内容,向省教育厅呈报初审、审定报告与说明;

2、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和新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向省教育厅提出教材建设与使用的建议;

3、负责组织优秀教材的评选工作;

4、指导各学科教材审查小组的工作,解决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5、做好省教育厅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学科教材审查组的职责:

1、审查相关学科的教材,向教材审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2、研究学科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学科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4、向审定委员会推荐本学科优秀教材。

第十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负责处理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联系并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小组与教材编写及出版单位的工作;

3、组织学科审查委员对课程、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

4、处理审定教材的有关事务;

5、做好审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审定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对教材审定的原则是: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2、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基础教育课程纲要(试行)》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3、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学科教学内容总量适当。

4、立足我省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从各地可能达到的办学条件与师资条件出发,具有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对教材内容的基本要求是:

1、根据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课程的教学目标,符合国家和省定的课程目标、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观点正确,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的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内容科学,材料、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顺序合理。

3、符合国情、省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反映现代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就。

4、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意结合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对教材体系的基本要求是:

1、符合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

2、将学生的认识规律和科学的知识结构结合起来,安排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科学的教学体系。

3、有利于实现各学科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4、注重本学科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和与其他学科内容间的联系,有利于改进教学和学生认知结构的形成,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

第十四条对教材、插图的基本要求是:

1、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内容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

不使用方言土语。

2、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清晰、精美,与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3、引文、摘录要准确。

4、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

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

简化字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字表。

5、标题、字母、符号均应统一,符合规范。

6、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量单位。

第十五条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配合教学,内容体现教学目的与要求,注重能力的培养;形式多样,分量适当,难易适度,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求;应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六条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及挂图应讲求构图合理、主题突出、形象生动、内容科学,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相长方法。

教学软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音像教材应符合国家电化教育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四章审定程序

第十七条教材实行先由省教育厅立项、后审教材内容的程序办理。

凡符合本章程第三章要求的地方教材,可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审查。

第十八条对地方教材立项初审(包括编写教材的学科、编写指导思想、知识体系、编写人员组成情况等),先由相关学科审查小组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审查,确认必要与可行的,由审定委员会报省教育厅批准立项。

地方教材编写立项报告应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向审定委员会申报,并同时填写好申报表。

审定委员会应于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将审查、论证结果分别报省教育厅。

经审核论证,同意编写的,由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经审核论证没有通过,但有可能经修改达到要求的,审定委员会通知申报人修改后再报;不同意编写的,则退回原申报方。

第十九条送审的教材必须为定型成品,并同时提出教材送审报告,说明教材编写的原则、特点和所需课时与适用范围。

由各地送审的地方教材还须附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

省级科研单位、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编写的地方教材,提出送审报告,可直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所送教材成品和有关材料必须以同一版本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三套,有关学科审查小组五套。

第二十条送审的教材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交各学科审查小组,由有关学科审查委员于审定会议前进行个人审阅。

个人审阅包括:

1、送审报告、实验报告和推荐报告,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审定标准认真阅读送审教材。

着重从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等方面对送审教材作出综合评价,指出其主要特点、优点和缺点,并提出修改意见。

3、归纳整理对送审教材的意见,于审定会议之前填写好审阅表。

第二十一条在个人审阅的基础上,召开审查会议,对送审教材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

被审教材的审查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决定,投票结果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

审查会议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其一般进程为:

1、根据工作量安排审查日程,并对各送审教材审查报告的起草作好分工。

2、逐一审查教材,经过充分讨论,集中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起草成文。

3、通过对送审教材的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作出审查结论。

4、填好审查报告表,与会全体审查委员签名,报审定委员会。

5、对需要复审或复核的送审教材,作好复审或复核有关人员和方式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审定委员会最终形成的审查报告表集中体现省对送审教材的权威意见,其填写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审查意见:

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2、修改意见:

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的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3、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三类结论。

第一类审查通过。

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试用。

第二类重新送审。

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第三类不予通过。

教材有明显问题,不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

审查结论和修改意见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编写方。

第二十三条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注明“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颁布新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后,原经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教材,须按新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重新修订,并按本办法重新送审。

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教材,如编者需修改再版时,须按本办法重新送审,并说明修改的理由和原则。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查:

1、同已审定出版的同科教材在内容、体系、编写形式上相似,又无显著特点者。

2、违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写的练习册、习题集、复习资料等。

3、内容粗制滥造,政策性、思想性、科学性错误较多者。

4、侵犯他人版权者。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审查教材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审查中实行编审分开的原则,审查委员和审定委员不得兼任本学科教材的主编、编者或顾问。

第二十八条审查人员不得私下接触送审教材的编写和出版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和意见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书稿转送他人。

第二十九条编写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一般不得参加审查会议。

审查会议认为确需编写人员说明情况或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第三十条对教材实行编审责任制。

教材的编写单位或个人及审查者,要在审查的书稿上署名。

对于审查通过的教材,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正式出版,并将正式出版的教材分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审定委员备查。

凡未按意见修改而擅自出版的教材,将视情节轻重给以严肃处理,直至责令停止出版。

送审的教材未经审定委员会审定和省教育厅批准,不得提前出版,更不得提前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审查委员会和学科审查组成员审查、审阅书稿,按有关规定付给审查、审阅费。

经审查委员审定的教材,由送审教材的出版单位支付审定费、会议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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