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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安服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浙江省保安服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提高保安员安全检查服务水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铁路、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专业性检查,防止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物品(详见附件安检禁带、限带物品规定)进站、上车。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运营服从安全”、“安全与便捷并重”的原则,安检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做到规范、严格、文明、高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保安服务提供的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安检的保安服务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的具体要求,开展安检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安检现场负责人。

(二)向运营企业提供合格的安检人员。

(三)服从运营企业对安检工作的管理要求。

(四)组织安检人员接受运营企业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

(五)合理安排安检人员在职培训和在岗工作时间。

确保安检人员每年参加在职专业培训不少于30学时,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六)健全安检人员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安检人员档案和证件,随时备查。

(七)为安检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薪酬、福利、保险和食宿、工装等保障。

第三章安检岗位条件

第六条安检人员招录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安检工作。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三)年满18周岁。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重听,无口吃,无残疾,无精神病史、肝炎病史、无慢性病和传染病史,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五)背景审查合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安检人员应符合以下上岗条件:

(一)持有初级保安员证书,并在运营企业统一组织培训满30课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有较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熟练掌握安检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技能等,具备识别、处理违禁物品的能力。

(四)了解掌握突发事件处置流程,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有关事项,具备必要的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检岗位设置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检作业单元标准配置人员。

每台通道式安检机(须同时)配置4名安检人员(其中一名女性安检员)。

岗位为:

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开包员1人、引导员(或安全员)1人。

每台通道式安检机实行两班制勤务模式按时轮岗、互相配合开展安检工作,覆盖整个运营时间。

运营企业可以根据乘客流量、安检设备通过能力等情况,适当调配安检人员,但需确保平峰时3人,高峰时4人;特殊时期,应根据安全防范等级要求增配安全检查人员。

第九条安检人员根据岗位配置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挥员负责安检岗点的安检设备及人员的管理、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发现异常立即警示安检人员。

定时向安检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如与乘客发生纠纷的,第一时间向运营企业工作人员汇报,并请求协助;一旦发现违禁物品的,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快速报告驻站执勤民警。

(二)引导员位于安检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值机员实施重点检查。

(三)值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类别,发现、辨认违禁物品或可疑图像,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开包员。

值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线区域工作。

(四)开包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按值机员提示的重点部位和物品先控制箱包,等待物主到达并告知需要开包检查后再实施开包程序。

使用爆炸品检测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仪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可疑物品,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警惕,做好应急处置。

(五)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采取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手检员位于金属探测门后,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实施检查,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适当距离,安检中发现可疑物品,观察并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指挥员。

第五章安检勤务

第十条安检人员基本工作要求:

(一)安检人员执勤时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安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各级领导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安检规章制度的现象应予拒绝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安检人员值岗时应着制式服装,佩带工作证件,自觉维护安检人员岗位形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文明执勤。

不得从事与安检无关的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提高安检效率。

(三)坚持“男不查女”的安检原则,按照“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的安检要求,提示、引导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进入安检区域。

(四)按操作规程做好岗前设备检查,熟练掌握各种安检设备的操作方法。

(五)态度和蔼,检查动作规范。

手检员手检力度到位,不得推拉受检查人员;开包员遇事讲究方式方法,做到以理服人。

第十一条安检人员形象仪表要求:

(一)安检人员执勤时要仪容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文明礼貌,谈吐得体。

(二)发型要自然大方,不留奇型怪发,不染发,男性安检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安检员须束发或盘起。

(三)执勤前不吃有异味食品、不喝酒,保持个人卫生,口腔清新。

(四)不得染指甲和留长指甲,严禁在手背上纹字纹画,女安检员应淡妆上岗,不浓妆艳抹,不佩戴奇异饰物。

(五)站姿应上身正直、头正目平、下颚微收、挺胸收腹、腰直肩平;双肩自然下垂或在体前交叉,右手放在左手上,不应出现双手抱胸、插兜、倚靠、不应在受检人面前背手、勾肩搭背等现象。

第十二条安检人员文明用语要求:

(一)使用普通话,语言表达规范准确,口齿清晰;称呼应礼貌得体;做到“四不说”,即:

不说伤自尊心的话,不说伤人格的话,不说教训、埋怨、挖苦的话,不说粗话、脏话和无理的话。

(二)在引导乘客安检时,应当使用“引导词”。

内容为:

“您好!

请接受安全检查”。

(三)对需人身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

”内容为:

“您好,请打开双臂接受安全检查”,“请转身”,“谢谢配合”。

(四)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

”内容为:

“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配合”。

(五)对于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

内容为:

“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

(六)遇有乘客不配合安检时,应当使用“劝检词”。

内容为:

“您好!

根据《XX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XX条的规定,请您接受、配合安检”。

(七)遇有乘客携带城市轨道交通禁带、限带物品时,应当使用“告知词”。

内容为:

“您好!

您携带的物品属于城市运营企业公示的禁带(限带)物品,不能携带该物品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请您主动丢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携带该物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谢谢您的配合”。

第六章安检实施

第十三条安检工作基本流程:

(一)班前准备

1、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和人员疏导通道。

2、开启安检设备,小组配合检测设备性能是否完好,设备故障及时报修。

3、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二)交接班

1、交接班时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完成书面交接工作。

2、交接班内容包括:

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

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结束作业

1、关闭安检设备。

2、对设备进行清点后安全存放。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安检工作基本程序:

(一)要求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将本人携带物品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进行检查。

经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对可疑物品进行开箱(包)检查,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进行人工检查。

存在疑点的物品,现场安检人员认为需进一步检查的,应当报告驻派现场公安机关进行复检。

(二)对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等部位开包检查时,应当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或取出物品接受检查,并注意发现有无夹层。

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

(三)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用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四)对乘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当征得其同意后,单独实施检查。

(五)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执勤民警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复检:

1、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五条安检操作基本规程:

(一)人身检查操作规程

1、人身检查按照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的检查顺序进行。

2、提示受检人面向手检员双腿打开双手微举,手检员借助手持金属探测器进行人身检查。

金属探测器所到之处,手检员借助另一只手配合做摸、捏、按的动作。

要特别注意检查衣领、肩胛、胸部、腋下、腰腹部、臀部、裆部、脚部等重点部位。

3、如果手持金属探测器报警,手检员左手应配合触摸报警部位,以判明报警物品性质,同时请受检人员取出该物品仔细检查,防止夹带违禁物品。

4、受检人员将报警物品从身上取出后,手检员应对该报警部位进行复检,确认无违禁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检查。

5、检查过程中要不间断地观察受检人的表情,防止发生意外。

对女性受检人员实施手检时,必须由女性安检员进行。

(二)开包检查操作规程

1、实施开包检查的安检员应站立在通道式安检机传送带的出口位置。

2、当值机员发现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的箱包时,应以明确的语言提示开包员,开包员请物主自行打开接受检查。

3、开包检查时,开启的箱包应侧对物主,使其能通视自己的物品。

4、开包员根据值机员的提示对箱包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并将已查和未查的物品分开,放置要整齐有序。

5、开包检查中若发现危险品、违禁品,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如遇物主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带至值班室单独检查。

(1)做到人、物分离;

(2)将嫌疑人控制,并立即向保安服务企业驻勤安保部门汇报;

(3)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汇报,由警方处置。

6、如遇受检人员申明携带的物品不宜接受公开开包检查时,开包员应及时请示值班领导,避免在公开场合检查。

7、如遇受检人员携带计算机软盘等不宜通过X射线机检查时,开包员可采用手工检查的方法,认真查验。

(三)通道式安检机操作规程

1、值机员将机器主电源开关置于ON档,设备自检后出现基本界面。

2、值机员按下开始键,传送带开始运转,设备进入运行状态;按下停止键传送带停止运转。

按正常流程实施开关机工作。

3、做好日常保养工作。

开机前值机员确认紧急停止开关的活动是否正常;开合紧急停止开关时,确认X光是否会随之停止发射。

结束后清扫机器整体的污垢,使用不会造成设备损伤的软布擦拭传送带、屏蔽铅帘。

4、机器运转过程中,当发生紧急情况时,操作员必须立即关闭设备(按下紧急停止开关)。

5、定期开展设备检查项目,负责向公司每年申报检测,确认X射线外泄量在规定值以下。

第七章安检特别处置

第十六条禁、限带物品的处理

禁、限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或管制的物品。

运营企业可以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补限带物品的种类。

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限带物品的目录。

(一)受检人携带禁带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发现受检人携带限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直接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安检工作站(点)不得接受乘客限带物品的暂存和其他物品的寄存。

第十七条安检事件处置

(一)发现受检人员携带枪支、爆炸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住携带者,防止其逃离现场。

(二)在轨道交通安检现场发生乘客不配合安检的行为,安检员须注意语言举止,并向乘客解释相关安检规定。

(三)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将其拦在闸机外,拒绝其进站乘车。

同时报车控室、驻站民警。

(四)对在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安检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强行进站乘车或携带违禁品的,通知车站民警处置。

(五)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本人随身携带爆炸、危险物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地铁公安,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六)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尽快恢复设备,同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

(七)安检工作站(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迅速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

第十八条被查获的禁、限带物品应按以下要求妥善处置:

(一)对法律规定禁止携带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自弃的限带物品,由安检服务实施企业登记保管,造册后移交运营企业或经运营企业许可委托专业公司销毁处理。

第八章安检记录

第十九条安检人员应对安检过程中的设备运行、人员在岗情况、危险品、违禁品查验情况以及相关情况的处置等一系列信息进行记录、汇总。

第二十条安检记录一般采取日登记制度,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检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要妥善保管,对重要问题应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二条对旅客遗留在安检现场且在30天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旅客自弃的物品,应统一造册后移交运营企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保安协会会员单位承担的客运车站、码头的安检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安检禁带、限带物品规定

一、为了保障轨道交通运输安全运营和乘客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同时保障安检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携带以下违禁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如手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警棍、手铐、钢珠枪、催泪枪、电击器、手刺等。

(二)爆炸物品如子弹、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三)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

(四)易燃易爆物品如氢气、液化石油气、氧气、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油漆、香蕉水、松香油、固体酒精等。

(五)毒害品如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如盐酸、硫酸、蓄电池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对非法携带上述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于影响轨道交通运输安全的危险品,应限量携带,携带超过限定数量危险品的人员不得乘坐轨道交通,劝其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一)限带刀具:

未拆封或日常生活用的水果刀、菜刀、剪刀、美工刀可以携带一把进站。

(二)限带酒类:

白酒不得超过2000毫升(4斤),散装白酒严禁携带进站。

(三)其它危险品:

医用氧气袋(须凭医院等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进行登记)、皮革光亮剂、打火机(长度不得超过10厘米)、硅胶、地板蜡、安全火柴、樟脑、仿真儿童玩具刀(木制和塑料制品)、表演和晨练用的金属用具(利器不得开锋)等物品可限带2件以下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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