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378063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2.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docx

《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docx

大气污染防治应知应会

《大气污染防治法》应知应会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及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原则

一是源头治理,协同管控。

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努力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二是综合施策,突出重点。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突出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三是强化责任,从严管理。

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义务,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

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针对当前雾霾频发的形势,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同时,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修改内容

1.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

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2.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一是明确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二是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函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过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3.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

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

4.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

实现了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项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在第四章“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在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二是明确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量、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三是明确国家禁止进口。

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燃煤。

四是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

五是加强对燃煤供热锅炉的管理。

六是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

七是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

5.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一是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二是增设专章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对。

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等。

6.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129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

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新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二是提高了罚款的上限,如超标、超总量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得,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是规定了按日计罚。

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行为。

四是丰富了处罚种类。

如行政处罚中有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治安处罚等。

7.坚持立法为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监督。

秉承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增加信息公开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信息公开的表述有11处规定。

新增公众参与的规定2项。

(四)防治大气污染的目标

防治大气污染的目标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逐步减少、消除重污染天气,使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天更蓝、空气更清新,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

一是源头治理。

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角度进行,告别过去高污染和高能耗的粗放型增长之路。

注重预防为主,对一切可能导致污染排放的领域,都要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治理措施。

二是规划先行。

防治大气污染要先行制定有关规划,包括环境保护规划和限期达标规划,以及综合性的污染防治规划等,明确防治污染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时限和具体措施等,指导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保护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从根本上需要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着力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发展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

四是调整能源结构。

能源资源条件决定了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短期内难以转变,由此导致燃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必须从调整能源结构入手,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六)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

二是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三是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七)党委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建设。

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推动有关部门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和设备。

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强化考核,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

加大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平台,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八)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体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是制定标准;二是加强考核;三是落实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四是加强监测并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实施风险管理;五是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日常执法工作;六是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清洁能源替代、清洁取暖推广、统调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车用汽柴油升级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煤炭清洁利用、落后产能淘汰、重点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工作。

住建部门(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主要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城市餐饮油烟治理监管、城区焚烧监管、建筑工地采暖季“封土行动”等工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机动车限行绕行、依法打击黑加油站点、机动车核发安检合格标志前把好环保尾气关、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监督抽测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等工作。

工商部门(省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全省燃煤散烧管控行动、加油站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管、销售不符合标准燃料的监管等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保障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同时采取财政政策措施,推广节能环保设备,加大秸秆还田等财政补贴力度。

质检部门主要负责生产不符合标准燃料的监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排放检验监管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商务部门主要负责推进加油站布点建设、黄标车拆解工作。

(九)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遵循原则

一是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

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十)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循原则

一是应当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使规定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尽量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二是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考虑所规定的容许排放量在防治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三是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需要向大气排放特定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对象包括四类:

一是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事业单位;二是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三是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四是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十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

本次修订一是将总量控制的区域范围扩展到全国,二是增加了省级政府落实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的规定,三是将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四是增加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规定。

(十三)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要求下,为促进环境资源高效配置,排污权以有偿方式在政府与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之间相互流转的活动。

排污权是运用市场手段盘活总量指标、优化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珍惜环境资源、激励企业深度减排的机制。

(十四)约谈限批制度

约谈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见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区域限批是指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十五)排污者自行监测制度

自行监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自身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大气环境监测活动。

自行监测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十六)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应当包括:

一是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是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是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是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十七)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大气污染损害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对大气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

(十八)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等方式对其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实施的行为具有强制性,被检查者不得拒绝。

(十九)按日计罚制度

当排污者有以下行为时,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是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是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是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二十)查封扣押制度

当排污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是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是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二十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十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规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管规定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

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二十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第三阶段标准要求的柴油机。

(二十五)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规定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目前,排气后处理装置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EGR+DPF/DOC(废气再循环系统+颗粒捕集器/氧化型催化转化器);二是优化燃烧+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

(二十六)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十七)禁止露天焚烧区域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划定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县政府均不得自行划定。

(二十八)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十九)禁止非生产性活动产生烟尘污染规定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三十一)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预警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是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二是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三是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四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三十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