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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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2.3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1.2.4坚持密切配合的原则。

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1.3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暴雪、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市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救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推进救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

外事办、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哈尔滨铁路分局佳木斯办事处、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环保局、电视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测绘局、佳木斯军分区、佳木斯市武警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各县(市)区等委办局(单位)负责人。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主任:

市民政局党委成员、低保局局长。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1承担全市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2.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2.2.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2.2.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2.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2.2.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民政局:

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外事办:

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发改委:

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科技局:

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商务局:

负责与联合国机构和国际救灾组织联络,并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

组织跨市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市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教育局: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财政局:

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局:

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办事处: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交通局: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信息产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水利局: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农业委员会:

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卫生局:

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环保局:

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广播电视局: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林业局:

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地震局:

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测绘局:

负责为救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

佳木斯军分区:

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佳木斯市武警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科协:

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市红十字会:

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各县(市)区:

要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机构,负责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机制,提高区域综合应急救助能力。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预报

3.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森林火灾信息,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1.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市通报。

3.1.3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市和有关县(市)区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2信息收集和发布

3.2.1灾情信息共享。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向省指挥部、新闻界及国际网站发布。

3.2.2灾情信息规范。

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市)、村屯、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3.2.3灾情信息报告。

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的原则。

包括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

(1)灾情初报是指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向市民政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初步情况。

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市(地)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是指在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市)区二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是指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3.2.4灾情信息核定。

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3.2.5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发布。

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必要时,请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协调。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4.1.1灾害分级认定标准

按照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管理。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分别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自然灾害:

(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

造成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造成死亡2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造成死亡1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灾情报告一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2市级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以后,在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灾害程度确定四级应急响应状态。

一级响应工作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二级、三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协调;四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4.2.1预案一经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示工作。

必要时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指挥、视察、慰问、报告、接待等重大活动。

 4.2.2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主任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2.3根据抗灾救灾工作报告制度,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召开有关部门专家组进行会商、评估,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省民政厅直至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指示,争取支援。

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2.4一级响应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二级响应以民政局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慰问电要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

4.2.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要组建赴灾区工作组,亲临一线指挥救灾。

一级响应由指挥部总指挥带队,二级、三级响应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四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

工作组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4.2.6一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二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商确定市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4.2.7一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二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民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4.2.8根据响应级别,适时适当范围地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公开捐赠帐号,启动各地捐助接收站宣传动员工作机制。

4.2.9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做好灾情及救助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每日编发一期《灾情快报》,不定期编发《灾情救助专报》,报省民政厅、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

4.3灾区应急救助

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应在市、县(市)区各级政府领导下,在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下紧急开展工作。

县(市)区各级政府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抢救组、转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卫生防疫组、治安组等机构,相关部门协同参与救助。

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基层乡、村组织要及时采取先期救助措施,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一旦发现灾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增援。

4.3.1抢险与救援。

抢救受困群众工作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抢救组负责。

抢救组由公安、武装干部、民兵为主,必要时可以启动部队、预备役、武警、消防、电力、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1)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有序高效的指挥,发挥基层民兵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2)发挥部队、预备役、武警等力量的主导作用,尽快实施有序高效的救援工作。

(3)发挥市专家组、专业抢险队伍的作用,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救援手段,在最短时间内把受困群众解救出来,卫生部门要第一时间实施医疗救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4.3.2转移与安置。

组织人员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转移安置组负责。

转移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交警、交通、广电和乡村干部组成。

(1)动员组织。

村屯(社区)转移命令由乡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乡镇转移命令由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媒体发布等。

(2)路线和运输。

要按照各地转移安置预案的安排,就近选择高地、学校、广场等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交警部门负责调集车辆,优先保证人员转移,优先老人、妇女、儿童、伤病员转移,交通部门要保证运送灾民的路线和交通畅通。

(3)住处安置。

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搭建帐蓬等方式,把转移出来的灾民安置好。

集中安置地点要由电力、水利、民政部门解决好电力、水源、取暖等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4.3.3救灾款物的筹集与发放。

此项工作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物资供应组负责。

物资供应组由民政、财政、粮食、商务、医药、石油、林业等部门组成。

(1)受灾地区的商务、粮食部门应尽快在本区域内筹集、调运方便食品,按人按日发放,以最快速度解决灾民临时吃饭问题;应急衣被取暖问题可通过动员未受灾的党员群众捐助的办法,在本区域内解决。

(2)根据灾区衣食缺口情况,迅速调拨市、县救灾预备金和储备物资,启动物资应急采购调拨机制,就近商场、工厂必须无条件调拨。

各级财政、银行及民政、交通、粮食、医药、商务、石油等部门要迅速响应,积极工作,为救灾款物的划拨、调运开绿灯。

财政局要紧急划拨救助资金款项;民政局要下拨衣被、帐篷等物资;医药部门要提供灾民用药;商务部门调集食品、衣被;粮食部门调拨粮食、食盐、食用油;石油部门要提供救助所需物资。

(3)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款物的发放领取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4.3.4医疗与防疫。

此项工作由当地救灾指挥部医疗防疫组负责,医疗防疫组由卫生、医药部门人员组成。

(1)卫生医疗部门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第一线,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减少伤员的痛苦。

(2)在灾区险情基本稳定的同时,要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控制灾后疫情发生。

4.3.5治安与安抚。

公安部门要靠前维持灾区社会治安,保证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还要组织基层干部、党员做好灾民的思想稳定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疏通、引导工作,必要时要安排心理医生,开展伤痛病人及死亡家属的心理调治服务。

稳定人心,稳定社会。

4.3.6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在应急救援的同时,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的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4.4应急结束

4.4.1灾区县(市)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危害已经消除情况,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请示。

4.4.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并征询专家组意见,然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灾后救助

(1)民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制定灾后救济工作方案。

并与财政部门配合,汇总核算灾区救助费用,及时结算、给付补助资金。

(2)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市级民政部门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民政厅,附各县的灾情统计表。

(3)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

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及时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5)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5.1.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

市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各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2)开展灾情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指挥部会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保障措施

6.1财力准备

6.1.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市、县(市)区级救灾资金预算。

6.1.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支出。

6.1.3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地方自然灾害救济补助金不得低于上年度上一级下拨救灾款总额的20%,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重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并视灾情的变化,追加预算。

6.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省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6.2物资准备

6.2.1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在完善佳木斯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省级)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

各灾害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6.2.2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包括救灾衣被、帐篷、净水设备、食品、药品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6.2.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6.2.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经济委员会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民政局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6.3通信和信息准备

6.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加强市、县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6.3.2以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3.3县(市)区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6.4装备准备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市)区,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市一级要配备专用车辆、救生船只、移动电话、数码照、摄像机和微机等自动化办公设备。

多灾县(市)要至少配备一台车辆,防汛期间要有必备的移动通讯工具。

6.5队伍准备

6.5.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6.5.2市、县两级政府要组织民政、公安、气象、卫生、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专家组成救灾专家组和专业救援队伍,建立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决策咨询制度。

必要时参加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6.5.3县乡两级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分散而有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报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建立健全与军队、预备役、公安、武警、消防、电力、卫生、交通、通讯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6.5.4以县(市)区为单位,动员工、青、妇、民兵组成应急救助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社会救助应急力量。

6.6社会捐助准备

6.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6.6.2建立《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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