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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必背考点面超详细

2017年刑诉法必背考点(史上最全)

第二章基本原则

1.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宣告无罪)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宣告无罪)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管辖

2.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省检)

➤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

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

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3.亲告、轻微、公转自

➤法院自诉案件:

亲告罪、故家信、婚弃劣,知三年,公转自。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诽、暴、虐、侵;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侮诽暴虐侵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5.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公安检察院交叉:

该谁给谁:

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主罪原则:

主罪属于该机关,则由该侦查机关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6.危恐无死没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7.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可以移送:

重复新指导。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①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②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③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8.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

➤指定管辖情形:

管辖不明:

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管辖不宜: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规避管辖:

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

9.哪里抓到哪里管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

10.两境和老家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

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11.一进一出和老家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

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12.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刑诉解释》第2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章回避

13、回避:

当法近辩。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回避的决定主体:

法院:

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

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

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14、请辩护人:

当法诉辩。

辩护人相对禁止:

现陪利外。

阅卷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同当事人核实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录音录像),侦查阶段不可查阅和核实证据。

会见通讯权:

会见在押、被监居的人不需经许可,会见凭三证,48小时内要见到。

➤辩护律师会见需要经许可的情形: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要事先通知看守所。

会见不被监听,但会被监视,不得附条件。

带翻译先申请。

辩护人调查取证权:

亲自收集或申请法检收集。

向控方证人或被害人及近亲属收集需过两关,辩方证人需过一关。

①侦查终结前,②法检批捕期,③死刑复核期间,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①审查起诉,②二审决定不开庭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当法近辩可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辩、诉认为公检法阻碍其权利行使的,可向同级或上级检申诉控告。

重大程序问题应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15、辩护人义务

辩护人收集犯嫌不在场、不够大、不负责的证据应及时告知侦查机关。

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但涉及危、公、身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人涉嫌犯罪,同案侦查机关应回避,由上级指定或上级侦办。

并在采取强制措施后48小时内通知律所或律协。

犯嫌、被告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在押的,近亲属可委托。

委托后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

16、辩护种类

自行辩护:

贯穿于整个诉讼。

委托辩护:

公诉:

讯问或强制,自诉:

随时。

援助辩护:

应当指定的:

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

可以指定的:

重、抗、不构罪。

➤强制法援辩护:

①盲、聋、哑;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诉讼时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④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援助辩护被拒绝的:

①拒绝自行委托,不需要理由,一次机会。

②拒绝指派的,需要理由,两次机会。

第七章刑事证据

1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范围

(一)、犯嫌、被的供述:

刑讯逼供(肉刑、变相肉刑、肉体或精神本人及近亲属)。

不包含诱供。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通过暴力、威胁获取的。

(三)、物证、书证:

收集程序不合法,严重影响公正,不能补正和做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④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补正:

①笔录或扣押清单无侦查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名称、数量、质量注明不详。

②无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等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人的签字盖章。

③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说明无签名的。

(四)、证人证言、被害人呢陈述: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

①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③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④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⑤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⑦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可补正:

①笔录未填写讯问人、记录人、法代、姓名及讯问起止时间的。

②询问地点不合规定。

③讯问笔录未告知证人权利义务。

④同一时间地点讯问不同证人。

(五)被害人供述:

未核对、无翻译、未录像。

可补正:

①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代有误或存在矛盾的。

②讯问人未签名的。

③未告知权利义务的。

(六)鉴定意见:

有问题,不可补正。

(七)勘验、检查笔录:

存在不合法律等的情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八)辨认笔录:

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数量

➤辨认笔录强制排除: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公:

七人五物十照片; 检:

五人五物五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可补正:

①侦查员低于两人②未讯问具体特征的③无规范性笔录和签名④只有结果无过程⑤只有笔录无照片等资料的。

(九)侦查实验笔录:

条件和事件有明显差异,侦查实验结论无法获悉辨认。

不可补正。

(十)、视听资料:

①真伪不明②无法解释

电子数据:

①被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②有增加、删改等影响真实性。

可补正:

①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②笔录清单无侦查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字的③名称、类别标注不明。

18、非法证据排除阶段和程序

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

检排:

检察院接到或发现线索的,应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法排:

当、辩、诉开庭前或开庭时(当时发现线索的)申请,并提供材料予以证明,开庭审理前,法应当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由检进行证明。

庭审中发现的,应进行审查和调查,没有疑问的继续审理。

不得再次同理由申请。

也可在调查结束前一次性审查,并决定是否调查。

(集中庭审)

证据合法性证明:

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和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侦查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不可单独作为合法取证的证据)。

后果:

排除标准:

确认或不能排除。

二审应审查:

①一身申请未审查②不服一审调查结论提出上诉、抗诉的。

③一身后发现材料的。

19.刑讯、核对、未翻译

➤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

①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

②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如果是讯问人没有签名,是可以补正的);

③应当提供翻译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8条,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0.➤证人出庭的条件: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例外:

有病太远在国外

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证人无正当理由,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上级复议)并可强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

国恐黑毒。

适用范围和方式:

本人及近亲属申请。

措施:

不公开姓名、住址等。

21.➤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

有异议、有必要

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鉴定人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根据,应重新鉴定或延期审理。

22.间接证据定案标准:

经查证属实、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据成体系、结论唯一、符合经验逻辑。

23、刑事证据规则

关联证据规则:

证明力取决于证据本身与事实有无关联,以及关联的紧密强度。

补强证据规则:

主要用于言辞证据(公诉、证言、陈述)。

①有证明力②担保被补强对象③有独立来源。

传闻证据规则:

庭审外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意见证据规则:

只能是证人证言。

不得陈述与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

最佳证据规则:

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需原件。

自白任意规则:

被追诉人自有意志做出的自白才具有可采性。

24.证明标准

立案:

有犯罪事实。

逮捕:

有犯罪事实,系犯嫌实施的,该实施行为已被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①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②定案证据查证属实,③排除合理怀疑。

25、各程序疑罪处理

审查起诉:

不起诉

一审:

证据不足、罪不成立无罪判决

二审:

可查清后改判或发回

再审:

按一审或二审

死缓复核:

不予核准,改判或发回

死刑复核:

不予核准,改判或发回

第八章强制措施

26、拘传与传唤

拘传需出示拘传证,需签字捺印。

两者均不超12小时,重大复杂不超24小时。

两次间隔不得超12小时。

27、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

①有期无危管拘附②羁期届满未结束③疾病怀孕加哺乳

禁止条件:

累、首、主、伤、残、暴。

28、方式:

要么人、要么钱。

29.适用人:

老幼没钱

➤保证人的适用情形: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②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30.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住处收入

➤保证人的适用条件:

①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义务:

监督和报告。

保证人责任:

要么罚款(可复议复核),要么判刑。

31.5+X

➤取保候审人遵守的义务:

法定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义务: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2.违反法定义务后果:

没收保证金,重新缴纳保证金,监视居住或逮捕。

33.取保中故意犯罪:

(执行机关)暂扣或没收保证金。

待法院认定后,故犯:

没收,过失:

退还。

34.人道+超期;没钱又没人

➤监视居住适用情形:

①符合替代逮捕条件的: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d.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事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e.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措施的。

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

35.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除非危恐特

➤监视居住的场所及指定居所监视条件:

①一般都在住处;

②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每两个月审查一次),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察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③“半”羁押(折抵刑期:

管制1:

1;拘役、有期2:

1)。

36.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

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7.➤拘留实施后24小时必经程序。

送看、通知、讯问(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对人大代表拘留:

现行犯:

先拘后报,重大嫌疑犯:

先批后拘。

38.一般3+7;复杂7+7;(流结多)30+7

➤公安拘留期限:

(流结多: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39.一般7+7;复杂7+7+3

➤检察院拘留期限。

40.证据、量刑、危险

➤逮捕的基本条件:

①证据因素;②刑罚因素;③危险因素。

可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犯罪的,②可能危害国、公或社,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④可能打击报复的,⑤企图自杀逃跑的

应逮捕:

①有证据十年上②故意犯身份不明

41.疑面违难幼聋傻

➤批捕中应当讯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⑤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⑥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42.本级直接报、上级要层报、下级随便报、两级分别报、外地委托报

➤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

本级:

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上级:

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下级:

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乡级:

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大;

两级:

分别依照以上几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外地:

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43.危交难找最高

➤特殊外国人的逮捕程序: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44、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当法近辩。

可变更:

③疾病怀孕加哺乳

应变更:

①管、缓、附,未生效。

②期满未审结③羁期已超限(一审判处刑期)④无罪免罚仍在押⑤自诉和解应解除

第九章刑附民

45、请求人:

检法害侵

被请求人:

被共监继

范围:

人身、财产直接损,无两金(调解、自行和解、交通肇事除外)

时间:

刑案立案后

保全:

同民诉。

调解:

调解并履行完后不可再诉。

判决:

可缺席,未担刑责的可另诉。

46.机关改变、程序重来

➤期间的重新计算:

①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④二审发回原审的案件,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⑤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章立案

47.立案材料的处理

无论是否立案,均应书面决定。

不立案的,控告人可向原机关复议上级机关复核,提起自诉或向检察院申诉。

48.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撤案

➤检察院立案监督:

应立案不立案: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不应立案却立案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

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第十二章侦查

49.讯问应录音录像

无期、死刑和重大

讯问犯嫌:

未被羁押的:

现场、住处、指定地点、公检。

现场:

工作证,其他:

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被害人:

现场、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检。

50、讯问特殊主体

聋哑:

通晓聋哑手势的人

未成年:

法代或合适成年人

女未成年:

女工作人员在场

51、勘验、检查

①检查妇女身体:

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②勘验检查均需见证人

③不可对被害人强制检查

④解剖尸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非经其同意)

⑤重大复杂需录像

⑥侦查实验经批准、有笔录、应录像

52.搜查、查封、扣押

①两名侦查员,搜查女性身体由女工作人员完成

②应有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时例外(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

③被搜查人、家属、邻居其他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留置送达均需见证人到场,见证人要有见证能力,无利害关系)

④与案件无关的应三日内解除

⑤不需要扣押证,邮件电报经批准后检交扣押

⑥应作扣押清单,交被扣押人签字。

⑦电子数据:

扣押介质为原则,提取数据为例外

⑧可录像固定,可电子被反,专业问题交专门机构(出报告)

52.技术侦查

➤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可技侦:

①危恐黑毒严②杀、伤、强,投、爆、放、抢和绑。

③重大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案件。

④电信、网络、邮寄重大案。

⑤贪污、贿赂和人身⑥追捕通缉犯

执行:

公安、国安

批准:

市级公安负责人

对象:

关联人员

期限:

3+3+3....

运用:

可庭外核实

53.辨认

公:

7人5物10照片,场所尸体有例外。

检:

5人5物5照片(不少于)

主持、见到、个别,必要时录音录像。

救济:

向该机关申诉控告,不服可向同级检或上级检(检侦)申诉

54、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要求,应当听,书面意见应附卷。

55.2+1+2+2+X

➤侦查羁押期限:

①一般两个月,无需批准;

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一个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③四类重大复杂案件(交集流广),延长两个月,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④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两个月,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⑤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X,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延期审理。

发现另有重要犯罪重新侦查,需报同级检备案。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告知犯嫌、被害人。

56.交集流广

➤四类重大复杂案件:

《刑诉法》第15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三章起诉

57.讯问犯嫌、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代意见,提书面意见的,应附卷。

58.非法证据可要求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接到举报应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重新取证或自行取证。

59.漏罪、漏人

要求补充移送,事实清楚部分可直接公诉。

新罪:

二次补侦又有新罪,应移送立案侦查,查清部分可先行公诉。

期限:

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

60.审查起诉的结果

法定不起诉:

15条。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刑或免刑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

两次补侦仍证据不足的

上级检批准,一经宣布,立即生效。

61.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阶段:

需要补侦的,直接通知公安

审查起诉阶段:

可退可自侦,两次,一次一个月。

第一次可作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第二次应当做证据不足不起诉。

审判阶段:

检自侦,两次,一次一个月。

未移送立功材料的,补充移送。

提出新立功、自首、坦白线索的,建议补侦。

补侦届期后未移送,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发现另有漏罪,移送公另行侦查,对已查清的提起公诉。

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检卷无,应通知移送。

审理中被告人提出有新立功线索可以建议补侦。

公安对退回补侦的处理:

①制作补侦报告,无法补侦的,应作出说明。

②发现同案犯或新罪行,应重新起诉,移送检。

③新事实不应追责,应重新提出意见通知检。

④认为检退回不当的,书面说明理由移送检。

改变管辖的补侦:

通过原检退原公,也可自侦,总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章审判概述

62.亲自、口头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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