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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旅游法》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浅析《旅游法》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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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我们知道,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生活选择,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欺客宰客”“惊人门票”等旅游乱象层出不穷,旅游法对此予以了规范,重点保障了旅游者权益,使旅游市场回归理性。

但是,旅游法在调整旅游乱象的同时又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因为旅游法自身存在的漏洞,在规范旅游乱象方面也很难切实起到一针见血的效果。

本文对旅游法作了简要介绍,简述了旅游法是如何调整旅游乱象的,并初步探讨了旅游法调整旅游乱象所引发的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国家首部针对旅游业的立法,2013年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它采用综合立法模式,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实现了旅游规划入法,同时立法整治旅游行业痼疾,具有鲜明的特点。

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都有法可依,在法律的规制下,旅游业将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产生背景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我国旅游业近年来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有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严谨的现象,中国旅游立法存在一些问题,中国旅游立法中存在的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已不匹配。

世界上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负责旅游法的起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导游和旅行社行为,加强旅游监督管理机制以及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等方面。

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以依据及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等方面。

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以依据和法律保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现实意义

在旅游法出台之前,政府对旅游业发展的干预从未间断,但是都是一些法规和规章,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但是一直没有一部单行的旅游法对旅游市场加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以往存在的旅游乱象进行了规范性调整,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让旅游行为有法可依,让旅游业沿着法治轨道健康发展,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

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国旅游基本法可以使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旅游业各部门具体法规的制定工作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让我国旅游业和世界接轨,避免了许多旅游纠纷的发生,体现了我国作为旅游大国的责任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调整旅游乱象引发新问题

(一)旅游业存在的旅游乱象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突飞猛进,然而,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景区门票乱涨价等问题层出不穷,莫名其妙被拼团、游玩到某个景点就被告知要多收费、景区消费高得离谱……旅游乱象令人痛恨,更阻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旅游业中存在的最常见的旅游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1.”零负团费”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是等于或者低于成本价的团费,即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

“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

 从表面看,这是一种让利消费者的行为。

事实上,羊毛出在羊身上。

在“负团费”运行模式下,有些目的地地接社不仅不向组团社收取任何接待费用,反而向组团社“买团”。

为了有得赚,地接社会带着游客住偏僻宾馆、游冒牌景点、吃难吃的餐馆、去昂贵却品质低劣的商店,这些供应商都是与地接社有合作关系,他们为了保证客源,只得将大部分营业业收入都“返还”给地接社和导游,陷入了低价经营循环中,而游客则陷入高价陷阱。

2.强迫购物

“强迫购物”现象大多是在“零负团费”下所产生的,因为旅行社在接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注定了其后必然会“节外生枝”,比如向游客增加自费景点和购物点赚取“回扣”和“人头费”,导游强迫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等等。

无论是导游个人行为也好,还是行业“潜规则”也罢,这一不良风气已经影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彻底根除。

3.景区门票乱涨价

各地景区门票逢“节”必涨,一些知名景点涨价幅度更是惊人,5A级景区集体跨入“百元时代”,网友纷纷大呼“玩不起”,民众出游积极性受到打击。

4.欺客宰客维权难

旅游景区的消费明显过高,特别是欺骗消费者消费,让消费者花了高价钱买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旅游中介商的购买行为也是出于追求自身利益而忽略了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大大损害了旅游者的旅游体验。

5.旅行社违约

旅行社无故解除合同,导游愤然甩团等现象的存在,让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乱象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乱象进行了调整,具体体现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

1.对于“零负团费”问题的调整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2.对于“强迫购物”问题的调整

旅游法第九条规定: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3.对于“景区门票乱涨价”问题的调整

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项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4.对于“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的调整

旅游法第九十一条贵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此外,旅游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五十四条,七十一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也就涉及相关问题。

5.对于“旅行社违约”现象的调整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行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三)《旅游法》出台引发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乱象的调整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

1.“零负团费”现象难以杜绝。

旅游法禁止零负团费迫使旅行社提高旅游团费,让旅行社的客源量下降了不少。

旅行社为了招揽生意,还是要打价格战,“零负团费”现象难以杜绝。

2.游客购物难

旅游法禁止强迫购物,是旅行社在安排旅行行程中安排了自由购物时间,旅游者个人的闲暇时间明显增多,这让习惯了跟团旅游的游客不知道该做什么,变得无所事事,而且,游客自身对市场的不熟悉,不能获得很好的购物渠道,导游叶不敢向游客透露购物信息或者推荐购物场所,让很多游客在出游购物时变得不知所措。

3.景区调价举行听证会并不能遏制“景区乱涨价”现象

旅游法规定,景区调价需要举行听证会,虽然有这样的规定,景区仍然可以以举行听证会的合法形式达到自己涨价的不法动机。

4.游客异地维权难

组团社和接地社互相踢皮球,游客异地维权难。

旅游法虽然规定游客可以找地接社维权,但是由于异地维权涉及各种成本,所以真正实施起来有困难,游客一般还是只会找组团社维权。

三、细化旅游法相关规定

(一)对于“零负团费难以杜绝”的情况的解决方案

“零负团费”的操作模式本身也是一种商业模式,却被一些无良的旅行社和导游所严重异化了。

先以超低价吸引游客,然后在变相采用各种手段从旅游者身上获得利益,比如定点购物以获取回扣,全国有那么多的旅行社在搞低价竞争,全国无数家购物店为当地的地方政府拉动着经济收入。

谁按照规定去做都有可能承受不起。

所以说,“零负团费”的根源并不是制度问题,而是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从而导致了恶性竞争,并且它不只涉及旅游一个部门,工商等部门也应该有相应管理。

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旅游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完备监管措施,将从很大程度上改善这一现象,使旅游市场价格回归理性。

(二)“游客购物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购物本来就是旅游行为的一部分,旅游法禁止强迫购物,但对购物行为也作出了妥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在这里,就需要对细化规定,什么情况是被允许的、什么情况是符合旅游者本意的、哪些情况下收取相应的费用不算是“回扣”、是否影响到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等问题都应该制定相应的标准,这样就能划清强迫购物和旅游者自愿购物的界限,消除导游不必要的顾虑,为旅游者营造一个轻松愉悦的购物环境。

(三)对“景区调价需举行听证会不足以规范乱涨价”现象的解决方案

由于全国景区的情况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景区都适用于旅游法,应该进行分类管理,有些景区应该由市场调节价格。

而《旅游法》中提到的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也应该分级,因为产权属性不一样,资源等级也会不一样,比如有国家级、省级、市级之分,哪一级实行政府定价,哪一级实行政府指导价这都需要细化,否则实施起来很困难。

对于不同级别的景区门票价格可以设定一个幅度范围,这样也可以把景区门票价格相对稳定。

除此之外还应该规定各景区设一个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的机制,并按年度仿效上市公司那样像发布财政报表一样把门票的具体营收、用途情况公布于众,这样就等于置于全民监督之下,这样,将制度和全名监督结合起来规范旅游市场景区门票价格。

(四)“旅游者异地维权难”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虽然旅游法赋予了消费者可以向多方维权的权利,但是由于异地维权成本高,旅游者一般还是只会找组团社进行维权,但是组团社本身也属于中介性质,抗风险能力差,很难给旅游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对此情况,我国应该多签订一些国际条约来规范地接社的侵权行为,并结合其他法律一同保障旅游者和组团社的权益。

结论

旅游法是一部刚刚公布实施的法律,在现实运用中必然会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存在许多法律漏洞,我们应该对旅游法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根据需要适时地立法和适时地对实施的法律进行修改,对一些行为的定性应制定相应标准,如在何种情况下是旅客自愿购物,何种情况下视为强制交易;何种情况属于“获取回扣”,何种情况下属于正常的中介费用等。

适当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只有走法制化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道路,才能使旅行社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对旅游市场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以及加强相关法律建设等措施,来保障旅游法切实的实施并能服务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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