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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评估讲义全

增值税纳税评估讲义

第1章   纳税评估概述

1.1纳税评估的产生和背景

一、纳税评估的产生和发展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税收管理制度,起源于西方的税务审计制度,目前大部分西方国家已建立了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

我国纳税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全面启动,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开始了纳税评估的实践探索。

1998年开始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提出“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

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实践的正式开始。

(二)发展阶段

1999年市国税局将外资企业的“审核评税”扩展到资企业,在实践中率先提出了“纳税评估”的概念,之后纳税评估工作陆续在部分省市税务系统推行。

2001年6月6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提出“对检查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

”第一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中提到“纳税评估”。

紧接着于2001年6月15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提出“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

”从“日常稽查”的角度提到“纳税评估”。

200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国税发[2001]140号),明确规定了纳税评估的程序、指标和方法,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围展开。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相继开展了以增值税为重点的纳税评估工作,有的省市在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了纳税评估专业管理机构并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全面开展阶段

2003年10月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的工作容、方式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开始将纳税评估全面引入税源管理。

2004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旭人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的各项要求,推动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

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化管理轨道。

二、我国纳税评估产生的背景

纳税评估是税收制度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税收征管改革逐步深入的必然结果。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容和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由之路。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纳税评估

税收征管承担着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依据税法和政策,通过各方面管理工作,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纳税环节日趋复杂,致使税源变化规律、纳税申报质量难以掌握,税收征管难度增大;另一方面,税收征管理念、操作方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用纳税评估的方法监控税源,符合现代化管理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推进依法治税需要纳税评估

通过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形式和手段,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

作为强化税源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的科学管理方式,纳税评估成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税的必要选择。

(三)税收征管改革为纳税评估提供了实现条件

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极大的增强了我国税收征管能力,尤其是以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金税工程)和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为标志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在对专用发票防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的犯罪活动,也为以信息化为基本前提条件的纳税评估提供了可能。

(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需要纳税评估

近几年,我国税收征管的取向开始从追求规模、速度转为注重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注重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为此,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尽可能多地掌握税源的规模和分布,成为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核心任务。

我国的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

可抵扣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

“两个比对”,是对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与销项及抵扣联与进项的比对,仅仅局限于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表”一致。

由于增值税的链条机制,光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彻底遏制虚假抵扣和虚开发票等偷骗税犯罪活动,税收管理仅抓住以票管税仍存在缺陷。

而纳税评估,则是税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方法,纳税评估这一管理方法的确立,其意义不仅是解决税源管理中的漏洞,而且标志着税收工作的时代性进步,标志着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初步搭建完成。

(五)强化科学管理需要纳税评估

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的实效性。

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切实解决纳税申报质量问题,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有力手段,是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1.2纳税评估的概念

一、纳税评估的定义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正确地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的法律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或税源管理科(股)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同时,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基本方法,可由各级税务机关分别运用,只不过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围、容、重点、形式、方法、目的有所区别。

(二)纳税评估的客体是纳税人,具体对象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广泛、全面、连续的采集涉及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有效数据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条件。

(三)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和以往年度。

(四)纳税评估的工作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统计、分析、判断,并对疑点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移交等征管措施。

(五)纳税评估要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做到人机结合。

(六)记载纳税评估结果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

纳税评估注重评估客体的述申辩和一般性问题的自行改正。

二、纳税评估的形式、容、原则

(一)基本形式

1、按纳税评估业务容可分为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

2、按纳税评估广度可分为典型评估和行业评估。

3、按纳税评估时间可分为日常评估和临时评估。

4、按纳税评估信息来源可分为自选事项评估和外来事项评估。

5、按纳税评估实施方式可分为案头评估和实地调查评估。

(二)工作容

1、开展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评估分析,设立分地区、分行业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地区或行业指标比对分析,发布评估报告。

2、运用设立的预警值等指标,进行综合比对分析,筛选评估对象,确定疑点纳税人,发布下级税务机关实施评估。

3、对上级发布的本辖区疑点纳税人,进行审核分析,确定重点评估对象,部署或组织进一步评估分析,汇总评估结果,报送评估报告。

4、对上级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或重点评估对象,逐户进行评估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查找疑点原因,处理评估问题,反馈评估结果。

5、通过对管辖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分析,判断纳税人遵守税法,执行税收政策情况。

6、通过对管辖纳税人实施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7、通过纳税评估对判定有问题纳税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或移交稽查等部门处理。

8、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税收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完善的建议。

9、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此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对采集的纳税评估数据信息要保持其历史原貌,不得随意修改;对同一评估容,要坚持在评估方法、分类、标准上的一致性,以保障筛选的评估对象或疑点纳税人的客观公正。

(2)效率性原则。

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协作,提高相关数据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3)预防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

对评估结果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

对因税收管理漏洞引发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顿,预防问题的再次发生。

对故意规避或拒绝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4)诚信和公开性原则。

要将纳税评估结果在一定围进行公布,并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结合起来,以促进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

1.3纳税评估的职能、作用

一、对职能

(一)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税收风险。

(二)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源监控提供参考依据。

(三)  促进税收管理部机制的有效运行。

(四)促进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和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促进税收监控管理信息化网络的形成。

二、对外职能

(一)解决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

(二)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

从实践看,纳税评估具有三种基本功能:

一是日常税源管理功能。

纳税评估通过对具体纳税人的评估分析,查找疑点,发现问题,并对一般性问题督促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降低征纳双方的纳税风险,是日常税源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或方法。

二是宏观税源监控功能。

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对纳税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另一方面,通过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及时发现某一行业或某一类型纳税人的异常问题以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利于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三是“审计”功能。

纳税评估的基本方法是数据分析,并在分析基础上实施税务约谈、帐证审阅,实地核查,突破了传统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大大提高了税源管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与国外“税务审计”模式类似,体现出一定的审计、检查功能。

我国建立纳税评估制度,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特别是在强化税源管理,搭建征管新格局中,纳税评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一、有助于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二、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存在的非主观性纳税错误和异常问题,有效地防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优化纳税环境,推进依法治税。

三、有助于增强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人员的税源管理能力,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搭建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奠定良好基础。

四、能够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案源,减少税务稽查工作的盲目性,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税务机关部机制的有效运行,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效能。

五、能够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时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信社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1.4纳税评估的特征

纳税评估作为监控纳税申报质量,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与其他税收征管方式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评估与纳税申报的关系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定程序,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据以征收税款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纳税评估的分析对象,是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

纳税评估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全方位审核分析评定,继而通过税务约谈、宣传税法,调查核实,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偏差、错误与问题,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1、纳税评估区别于税务稽查。

第一,税务稽查主要承办涉税案件的查出工作,是征管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关口,多数情况下税务稽查以纳税人具有涉税嫌疑为开展稽查工作的前提,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而纳税评估是根据纳税申报情况和税源管理工作的需要,选择开展评估工作的对象,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

第二,纳税评估所能处理的问题,只能是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通过评估所发现的嫌疑偷税税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立案查出的税收行为,必须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税务稽查处理的案件,在补缴税款的同时,一般都要进行相应处罚;而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理,有些情况由纳税人自行改正。

第四,税务稽查通过查出问题的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行为,震慑企图,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评估结果的处理,找出形成异常或问题的原因,目的在于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2、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又相互联系。

第一,纳税评估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可以准确设立行业评估指标警戒线,为稽查选案提供重要参照系数,并通过移交案件,增强选案准确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

第二,纳税评估的数据信息分析资料,既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依据,又可作为税务检查选案的依据,既能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移送稽查的案源,又能通过稽查为纳税评估提供可比信息。

第三,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挡,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并通过处理和解决一般性税收问题,缓解稽查压力,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的关系 

通过日常检查,经常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丰富纳税评估所需数据信息,克服纳税评估本身因缺乏分析信息而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单纯依靠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数据信息,只能进行一般性案头评估分析,无法最终澄清评估疑点问题。

只有将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既要在日常检查中有计划的收集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又要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收集评估所需信息,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并最终减轻日常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日常检查的成效。

1.5流转税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中的职责

纳税评估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彼此间的密切配合。

作为流转税主管部门,按照税种管理的理念,组织、指导、督促基层税务部门开展流转税纳税评估,是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一项重要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流转税纳税评估办法,规流转税纳税评估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完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并组织应用。

三、负责分析并发布分行业、分地区增值税税负等指标信息,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的日常评估。

四、负责组织流转税专项纳税评估。

五、负责提供有关开发、研制、完善流转税纳税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并组织操作应用。

六、负责组织对从事流转税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流转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2章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按照纳税评估工作的规,信息采集阶段是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的起点和基础,纳税评估部门充分利用采集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信息结合从其他渠道得到的相关信息,采用计算机软件处理或人工审核的方法,应用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

对案头审核为无异常和需要继续监控的企业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转评估部门存档;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企业由税收管理员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工作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

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

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是信息采集,其中,“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务机关还需要逐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等等。

更重要的是引入第三方的独立信息,用以核对企业申报的信息是否真实。

包括向电力供应部门和自来水供应部门核对纳税人实际用电量、用水信息,向有关部门核对银行资金信息,海关的进出口信息,统计局等部门掌握的有关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等。

比如说成品油评估引入的成品油批发环节的售油信息就是成品油零售单位纳税评估的第三方信息,用来印证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申报是否真实。

案头审核阶段:

该阶段主要作用是筛选评估对象,方法可以是软件审核,比如成品油以进控销系统;也可以是人工审核,比如在评估软件未开发之前,人工挑选出连续两个月负申报、零申报的企业以及收入变化、行业税负异常的企业。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主要包括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企业的申报与税务机关推断的纳税能力和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是否一致等等。

对于经过审核分析发现是由于评估软件设计缺陷、评估方法、模型本身的局限、企业自身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指标异常企业应解除异常;对于难以确定情况的企业可以继续监控,并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这两种情况经评估委员会审理确认后,转评估部门存档;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企业应进入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阶段。

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阶段:

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

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并将评估工作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并做出税务约谈结论和实地调查结论,提交评估审理委员会审核。

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

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进行审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具体分为无异常、继续监控、管理处罚、移交稽查部门4种处理意见。

其中,属于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企业,评估资料转评估部门存档,属于一般性问题的企业要提请纳税人自行修正,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管理处罚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行为的企业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结果查实:

稽查部门接到评估部门转来的案件后,要组织力量立案调查,并定期将稽查结果反馈给评估部门,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办理,由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税款入库。

例如,按照总局对成品油纳税评估的统一要求,按月对加油站进行纳税评估,按照本流程的运行可以描述如下:

每月,各地上传批发企业的销售发票,总局清分给购方加油站所在税务机关,这样引入第三方信息,并采集加油站申报资料,属于信息采集阶段;利用评估软件初步确认“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和“销售额差异率”指标异常的企业,进入案头审核阶段,打印出《申报异常企业》进行案头分析,对于已了解情况的企业可以解除异常或继续监控,对于需要税收管理员进一步审核调查的要下发评估选案,进入“税务约谈、实地调查阶段”。

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约谈、实地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并填制《成品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形成对评估流程的完整记录,交由“评估委员会”审核,按照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对于“无异常、继续监控、管理处罚”等3种评估处理意见按照规程处理,对于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要等到稽查部门反馈结果后,将评估资料归档,才能结束评估。

附: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图》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图

 

 

 

 

 

 

 

 

 

 

 

 

 

 

 

 

 

 

 

 

 

 

 

 

第三章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金税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提供的数据为依托,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开展的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另一类是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的个案纳税评估。

3.1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票管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拓展金税工程数据应用空间,充分发挥稽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作用,税务机关先后开展了以下几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建立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逐月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

(一)评估方法

依据《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原理为: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购油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以进控销的方法,对成品油零售单位开展纳税评估。

这一专项评估工作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与传输、对成品油零售单位进行纳税评估和结果反馈三部分。

1.    数据采集与传输

省级国家税务局按月将金税工程稽核系统采集的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专用发票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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