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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广元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巩固我市“十一五”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取得的成效,促进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2〕5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广府发〔2012〕14号)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艾滋病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社会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2006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元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法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在全民健康教育、疫情监测、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和感染者的关怀救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四免一关怀”政策得到有效落实,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艾滋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发现能力逐步提高,病死率呈下降趋势,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一定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轻,基本实现了《广元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全市艾滋病疫情总体呈低流行态势。

但是,由于大众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掌握较少,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高危人群规模数增多,疫情上升趋势明显,全市艾滋病流行趋势依然严峻。

目前,性传播成为传播的主要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个别县区男男性行为人群(以下简称MSM人群)艾滋病感染率上升明显,加之艾滋病筛查体系尚未完善,大量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梅毒及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丙肝)等与艾滋病传播途径基本相同的疾病和结核病疫情持续上升。

同时,少数县区、部门和单位对防治艾滋病工作存在认识不足、麻痹忽视、重视不够,资金投入、防治队伍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有效防治措施覆盖面不够,基层防治能力有待提高。

社会参与的广泛性有限,社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防治工作面临诸多困难,任务仍十分艰巨。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广元市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工作机制,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最大限度发现病人和感染者、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有效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

到2015年底,实现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控制在1500人以内。

(二)工作目标。

1.宣传教育。

防治知识(包括性病、丙肝防治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乡居民达到85%以上,流动人口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5%以上,大专院校学生、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献血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达100%,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在任期内90%以上接受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开展预防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健康教育不少于2课时。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周至少在黄金时段或本地新闻联播前后安排播放1次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及安全套推广使用的公益广告节目或字幕宣传、县区党政门户网站应设置健康知识栏目或提供链接、电视台应开办每周不少于1期的健康教育栏目。

《广元日报》、《广元晚报》每年至少分次刊登合计不少于2版的公益广告,并及时报道防治工作动态。

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安排1期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乡镇、社区、村每年至少有1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

100%宾馆、酒店内的客房应摆放防治知识宣传台。

2.综合干预。

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8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以上的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MSM人群、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

95%以上的医疗机构能提供规范的性病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和安全套促进等预防服务;100%的性病防治机构能够开展以性病门诊为依托的外展服务。

3.母婴阻断。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均达到100%,感染艾滋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5%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控制在5%以下,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分别达到100%;7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每年至少接受1次艾滋病检测。

4.加强监测。

100%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2013年底前100%的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建立筛查实验室;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快诊点;市内监管场所新进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检测率达到100%。

5.规范治疗。

100%的县区设立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开展治疗及管理工作;监管场所100%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

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获得规范抗病毒药物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得到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接受抗结核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者占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和结核菌双重感染患者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的比例达到80%以上;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80%以上;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6.血液管理。

100%采供血机构应开展血液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2013年底前,市中心血站要开展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采供血机构上岗人员100%实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2014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7.关怀救助。

100%艾滋病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100%纳入低保。

各级防艾办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县区至少有1个社会组织参与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

100%县区每年有不少于5万元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预算安排。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社会关爱覆盖面,营造良好环境。

1.广泛开展大众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要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抓手,以建设川陕甘经济文化生态强市与“美丽广元,幸福家园”为契机,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防治知识宣传作为各级各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力度,下达指令性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督导。

要将艾滋病咨询检测作为艾滋病防治宣传重点内容之一,向社会公布本地艾滋病咨询电话、检测地点,畅通咨询检测途径。

提高大众艾滋病防治知晓率和高危重点人群艾滋病咨询检测率。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公共交通工具视频等新媒体的作用,常态化地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的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消除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大力支持职工参与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职业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

要将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主动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要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效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交通运输、铁路、卫生、检验检疫、住房城乡建设、工商、旅游、文化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机场、公园、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以及公交汽车、长途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并定期更新内容。

公共娱乐场所、星级饭店和宾馆、旅店和招待所的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客房内应摆放防治知识宣传台、安全套。

旅游、文化、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在城镇(区)主要路段、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青少年宫、文化馆、图书馆、艺术馆等应将防治知识纳入宣传内容,影剧院要在正式影片开始前要将播放防治艾滋病、无偿献血、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科普宣传片纳入公益播放内容。

2.加强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等高危人群、被监管人群的宣传教育。

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强化出国劳务、出入境、外出务工人员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镇地区、矿区、工地,卫生、公安等部门、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建设、安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优势,向流动人口、育龄人群宣传防治知识,县、乡(镇)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为外出务工人员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做好防治知识宣传并免费提供安全套,并向星级饭店和宾馆、旅店和招待所无偿提供安全套;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防治知识教育。

外事部门、旅行社、出入境等机构应将预防艾滋病知识作为出境注意事项内容主动告知出境(国)人员。

3.加强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

要建立农村、城市社区防治知识健康教育阵地,鼓励社区以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防治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和消除歧视,营造关爱艾滋病感染者的和谐氛围。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防治知识教育列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

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将防治知识纳入其中,行政村应设置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

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作用,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在醒目位置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经常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科技、农业、文化、卫生、广电、发展改革、扶贫、宣传、司法等部门要将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防治知识教育内容,着力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

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组,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反歧视宣传。

大力倡导以移风易俗、禁毒防艾、环境治理、学校教育、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教育,强化群众健康文明意识,减少传播疾病的危险行为。

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开展“红丝带防艾宣传进村入户行动”。

4.高度重视青少年、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教育部门要制订统一的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大纲,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

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防治知识专题教育,设置相对固定的健康知识防治宣传栏;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以及普通中学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知识宣传活动,结合新生体检和入学教育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至少有1名教师接受过防治知识健康教育的系统培训;在图书馆、阅览室、医务室应有艾滋病防治、性病防治、远离毒品、无偿献血知识等宣传材料。

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积极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组织青年学生参与社会关爱感染者、病人及其遗孤等活动,高等学校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同伴教育组织(社团)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与“三下乡”、“社会实践”等活动相结合,深入城乡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和关爱感染者及病人活动。

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感染艾滋病的妇女和面临感染艾滋病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特别是孕产妇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和预防母婴传播的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依托“青春红丝带”爱心之家、青少年宫、“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以及各级共青团网站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校外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

扩大以社区及家庭参与为主体的健康教育的覆盖面,重点做好农村妇女、外出务工人员的女性配偶和年轻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婚前卫生咨询、新婚学校、产前检查、孕妇学校,针对婚前保健、孕产妇人群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

(二)扩大高危人群干预覆盖面,增强防治实效。

1.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

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

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社会营销、免费发放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

各地要明确摆放安全套的重点公共场所,落实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

旅游、文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主管部门要将宾馆、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作为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

工商、文化、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卫生等部门,将安全套供应情况纳入对目标场所的监管内容。

加大对暗娼、MSM人群、多性伴者等高危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力度,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规范化治疗服务。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

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MSM人群间传播等方法。

要将MSM人群干预工作作为全市高危人群干预重中之重,充分借助社会组织的有利资源,切实开展MSM人群干预检测工作,把倡导安全套使用和定期检测作为干预重点。

并积极探索有效的干预模式,发展扩大干预成效,有效降低MSM人群的新发感染率。

2.继续加强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大力度实施禁毒,综合整治、有力打击毒品犯罪,解决毒品问题,巩固“无毒害市”创建成果。

公安、司法部门要以深入推进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为主线,以创建“无毒社区”为载体,强力推动禁毒严打整治,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各类毒品问题。

公安、卫生、司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进一步扩大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覆盖面。

积极推进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依托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

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

积极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稳步提高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收治率,最大限度收治吸毒人员中的感染者和病人以及丙肝感染者和病人。

加强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人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主动提供心理咨询、行为矫治、安全套、艾滋病性病和丙肝咨询检测及转介等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的保持率和效果。

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推广清洁针具交换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注射吸毒传播疾病的危害。

3.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建设。

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乙肝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妇幼保健机构应指导各助产机构切实做好阻断母婴传播工作,对孕妇实行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乙肝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要将孕产期保健服务延伸到乡村、社区,对未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对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并规范药物治疗、安全分娩、喂养及营养指导、随访等服务。

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减少儿童死亡。

(三)加强采供血和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教育部门、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倡导和促进无偿献血。

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提高血液筛查检测能力,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全市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全程监督与管理。

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最大限度的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的风险。

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的定期监督检查,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

积极推进对单采血浆站的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血液制品等用的原料血浆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保证采供血液、血液制品的安全。

药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推广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行为。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安全用血和院内感染的培训、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合理的用血计划,杜绝非法自采自供,严格用血前艾滋病病毒检测。

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建立职业暴露、经输血、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的保险制度,设立无过错输血、血制品感染和职业暴露补偿基金。

将科学用血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处罚制度。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科学评估疫情。

科学规范地开展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监测,健全全市监测检测体系。

加快全市快诊点建设工作,积极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检测点。

推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遵循知情不拒绝原则,主动为就诊者提供艾滋病病毒和梅毒抗体检测和针对性的咨询,针对就诊的重点人群孕产妇、输(受)血病人、性病病人、术前病人、结核病人和免疫功能低下、久治不愈的就诊者、应征入伍青年、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开展艾滋病毒抗体筛查,尽早发现感染者。

各地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

各县区要逐步建立三大高危人群(暗娼、静脉吸毒、男男性行为人群)和重点人群(性病就诊者、孕产妇、长卡司机等人群)的监测体系,更加准确的掌握当地疫情流行趋势。

加强质量控制。

建立和完善全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将检测网络向基层延伸,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工作质量。

卫生部门每年组织对市内艾滋病实验室进行室间质量考评,建立考评通报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病例报告管理,不断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数据收集和质量控制,建立当地历年监测资料数据库。

市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要加强对各级筛查实验室、检测点的督导、质量考核,提高各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

严格疫情管理,加强研判,实现信息共享。

各有关单位和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完整、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艾滋病疫情。

完善艾滋病网络直报系统,提高全市艾滋病网络直报能力。

加强对感染者的随访,掌握感染者发病死亡情况。

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相关信息的整合和利用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艾滋病监测和疫情信息,各艾滋病监测信息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

各地要依托艾滋病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县两级每年应开展一次疫情分析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流行特点,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救治水平。

1.健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扩大治疗覆盖面。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救治人员,对感染者和病人定期进行免疫学和病毒学的检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服务;不断提高抗病毒药物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性,控制耐药的发生。

积极动员家庭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加强对病人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教育、随访和行为干预,提高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效果。

完善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在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及时提供抗结核治疗,要建立健全抗病毒治疗机构与母婴传播阻断机构、结核治疗机构之间的转介体系。

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积极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提高治疗质量。

各地要以强化基层基础为中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防治网络建设,做好防艾治艾工作。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机构应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力度。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并予以明确。

2.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的供应和管理,保障抗病毒治疗工作能规范、可持续开展。

各地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将必要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性病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报销范围。

卫生、中医药、司法、公安、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落实关怀措施。

1.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护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各项权益。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为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保险等方面的歧视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

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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