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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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doc

附件: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账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各项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

该缴款书的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隶属关系:

                                                       

(981)京国缴××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编码

 

全  称

 

名称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品 目

名 称

课税数量

计税金额或

销售收入

税率

单位税额

已缴或

扣除额

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亿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角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复核员 记账员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

自行开票的,由缴款单位(人)送基层税务机关(白纸黑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

采用计算机开票的,第六联(存根)可以不要。

  2.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21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3.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

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等随主税征收的收入,是否在缴款书中设栏,由各地自定。

  5.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包括直接向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将出口货物增值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

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

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缴纳随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使用本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出口货物增值税等收入时,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该缴款书的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0981)××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税务登记号

 

编码

 

全   称

 

名称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全   称

 

销  货

发  票

号  码

 

税务登记号

 

 

海关代码

 

 

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限缴日期

 

货物名称

课税数量

单位价格

计税金额

法定税率(额)

征收率

实缴税额

 

 

 

 

 

 

 

金额合计

(大写)  

  

缴款单位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

  说明:

  1.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二联下端各栏式样与第一联相同,第三~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第五联相同。

其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转交购货企业(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2.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21cm。

  3.本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加设防伪标记。

  4.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附征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其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981)京地投××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编码

 

全  称

 

名称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资项目

名称和性质

单位工程

名  称

计  税

金  额

税率

实缴金额

 

 

 

 

 

 

 

 

 

 

  

 

 

 

 

 

 

 

 

 

 

 

 

 

 

  

 

 

 

 

 

 

 

 

 

 

 

 

 

  

 

 

 

 

 

 

 

 

 

 

 

 

 

  

金额合计

(大写)亿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角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二~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

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复核员记账员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送计(经)委(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

  2.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21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3.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

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4.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

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还是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后,自行向银行汇总缴款的,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务机关自行收取现金税款(包括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向税收会计结报的现金税款)和自售印花税票等各项收入、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等各项收入(但不得代征罚款)和代售单位(人)代售印花税票收入后,可以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款,也可以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款。

但在一个县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只能使用一种缴款书汇总缴款,不得同时交错使用两种缴款书汇总缴款,即要么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要么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汇总缴款书的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981)京国汇××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预算级次

 

全  称

 

收款国库

 

开户银行

 

税款征收日期

 

账  号

 

税款限缴日期

 

预  算  科  目

品目

名称 

实缴金额

编  码

名  称

 

 

 

 

 

 

 

 

  

 

 

  

 

 

 

 

 

 

 

 

  

金额合计

(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

  说明:

  1.本缴款书一式五联,联次、颜色、下端各栏式样及尺寸规格与“税收通用缴款书”前五联相同,没有存根联。

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

代征代售单位(人)填开的,此联由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票证时交税收会计;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

  2.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

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百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佰万”位。

  3.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收通用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此完税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此凭证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等各项收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时也不得使用本凭证。

其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通 用 完 税 证

(981)京国完××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纳税人代码

 

地址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  种

品目

名称

课税

数量

计税金额或

销售收 

税率

单位税额

已缴或

扣除额

实缴金额

 

 

 

 

 

  

  

  

 

 

 

 

 

 

 

 

 

 

 

  

  

  

金额合计

(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税务机关

(盖章)

委托代征单位

(盖章)

填票人(章)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

  说明:

  1.税收通用完税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2.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3.本完税证“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

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十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拾万”位。

  4.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

  税收定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款、基金、费用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

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各项收入,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是否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以及该完税证的式样、票面具体金额,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

  左右两联式定额完税证的参考式样如下:

  

税收定额完税证(报查)

(981)京国定××号

税 额:

 壹  圆

填票人签章: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定额完税证

(981)京国定××号

税 额:

 壹  圆

税务机关(盖章)  填票人签章: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当日有效,隔日作废

收据联:

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

  说明:

  1.此凭证为左右两联式。

左联为报查联,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右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

作完税凭证。

两联颜色为同一颜色。

  2.收据联必须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一联式定额完税证的参考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

(981)京地车××号

 

税 目:

 自行车

年 度:

 一九九八

税 额:

 叁  圆

工本费:

 伍  角

合 计:

 叁圆伍角

 税务机关       

(盖章)

 纳税日期:

  年 月 日

收据:

交纳税人收执

  说明:

  1.本凭证联数为一联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

  2.收据联必须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七、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

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该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项目内容为:

纳税人代码、全称、填开日期、税款所属时期、税种、实缴税额、征收机关名称、收款银行名称、税务机关和收款银行业务章、填票人签章等。

该凭证具体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前述规定的基本内容确定。

现根据规定的基本项目内容列示此凭证参考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981)京国转××号

纳税人代码

 

征收机关

 

纳税人全称

 

收款银行

 

税    种

税款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金额合计

(大写)

税务机关

 (盖章)

收款银行

 (盖章)

填票人

 (盖章)

 注

 

第二联(收据)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款的,此联与银行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

  说明:

  1.本凭证一般一式两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以支票缴款的,此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

  2.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此凭证。

其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代 扣 代 收 税 款 凭 证

(981)京国代××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代  码

 

扣缴义务人

代 码

 

全  称

 

全 称

 

地  址

 

地 址

 

经济类型

 

税款所属时期

 

税 种

纳税

项目

课税

数量

计税

金额

税率

单位税额

扣除额

实缴金额

 

 

 

 

 

 

 

  

  

 

 

 

 

 

 

 

 

 

 

 

 

 

 

  

  

金额合计

(大写)佰拾万仟佰拾

元角分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扣缴义务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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