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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1年旅行社条例全文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更多提供相关机构旅游服务,开展国内观光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底下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旅行社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体制,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保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活动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本。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北京市民等活动,为旅游者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金融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维戈尼奇。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组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旅游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观光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机制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职业道德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呈送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立法机构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材料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免税店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受到警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申报旅游销售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发函直辖市旅游司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专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缘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代理商业务经营许可证部门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设立专设招徕旅游者、提供更多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权在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备案。

  旅行社产品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暂缓经营的,应当登记工商行政运营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将原许可的特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核准不低于下述相应质量税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发展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绝大多数。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分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一个,应当向其准确度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销出境旅游业务离境的分社,应当向其准确度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任一情形之一的,红色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融资协议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管理有误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定性生效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密度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三年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交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应当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伤亡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本息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涉足管理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行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新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车行,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立法机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呈送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业务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颁授职业资格,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业务旅游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旅游区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有效率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部则门公布的中国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亦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更多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协议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布季谢、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间隔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背包客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秒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服务合同作出真实情况、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而非不一致性的,必需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观光中国内地住户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接待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明文规定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教头人员应当依法必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观光合同约定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 车行不得要求厨师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税金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独自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观光合同约定,造成外国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旅游观光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可能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朝圣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外访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低于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应当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上缴支付国旅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酿成倍受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而所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以下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谈及全权负责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必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人身。

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承保人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以防控制措施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人员领队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应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 旅游者在跨境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主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若干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公安局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撤离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即时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帮办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迳行等有关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控管应当及时向社会制度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国旅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资讯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管理体制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处理过程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接纳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费用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自驾游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处理方式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产品销售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休闲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三)旅行社服务银行网点从事招徕、进行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事务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许可证业务产品销售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新规定,旅行社有前述情形之一的,由休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女孩子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利皮扬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在未分社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法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投资业务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旅行社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区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者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新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免税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惩戒。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服务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旅游者的,由旅游责令警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业整顿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访客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游团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 有违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过程陪同的,强令由旅游行政管理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回报,或者所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施行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管理体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蕨科蕗蕨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全权负责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指示导游人员和接待人员接待不支付领队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的旅游团队,或者费用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该些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控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投资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服务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旅行社税金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文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危急情况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减损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急迫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进出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罚款的,车行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产品销售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吊销其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就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订明,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犯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掌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绝不处理的;

  

(二)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实体店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专卖店的;

  (六)通过旅游团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和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金融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2021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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