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协议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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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协议文档
借款协议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TML[2013]借字第号
年月日
借款协议
合同编号:
TML[2013]借字第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内容借款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二、借款与还款期限:
(一)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填的附表,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借款
还款
年
月
日
金额
年
月
日
金额
(二)本协议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银行汇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银行汇款凭证记载为准。
银行汇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利率不变。
三、利息记付:
(一)本协议项下借款月利率为‰。
(二)本协议项下借款按以下第中方式结息。
(1)按(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日)的第20日。
第二条借款人必须提供以下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协议项下贷款:
一、借款人开户银行,帐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协议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
二、若本协议项下贷款设有担保的,则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住房按揭贷款办妥预告登记)、移交质物(票据质押已完备背书)、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借款人如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第四条三至十二项所列情形之一,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又不能很好地落实清偿责任或不能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措施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三、在借款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在所有主从协议(合同)生效且抵押权、质押权依法设立的合同期限内实际发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三、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四、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
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凭、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协议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有贷款人参加各种重要会议,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六、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协议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行为,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九、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
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一十、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的担保措施。
十一、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提前还款:
如果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前若干天还款,务必按约定足额向贷款人支付全期限贷款利息。
(二)如果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必须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十日
内向贷款人申请办理展期。
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
展期
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三)逾期罚息: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
同约定利率上浮%的利息。
(四)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五)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贷款,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六)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业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七)借款人有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逃避贷款人监督、恶意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八)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
二、贷款人违约: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的,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的违约金。
(二)贷款人违约,借款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一、由,(保证人)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二、由(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抵押物清单编号。
三、由(出质人)提供质押物清单所列财产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质押物清单编号。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
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协议公证
本协议经公证后,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十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的有关本协议的通讯,以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
若借款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特别声明
贷款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协议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签字或):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营业执照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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