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社区建设的内涵与外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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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社区建设的内涵与外延

第七讲——社区建设的内涵和外延

社区建设的内涵和外延是指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社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一节    社区建设的内涵

  一、健全社区管理体制

  

  社区建设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建立一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并通过这一体制的有效运作,逐步解决社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社区管理的含义及其特点

  社区管理是指社区权力机构运用一定的管理原则和方法,为达到社区管理的目标而进行的协调活动。

这里指的管理原理包括系统原则、整分合原则、反馈原理、弹性原则和动力原理等;这里所指的方法包括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法律方法和民主方法。

作为社区管理方法来讲的行政方法,是社区权力机构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实现其管理的目的,,即“法治”,它不仅包括法律的实施,还包括由社区权力机构以及管理系统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种社会规范。

经济方法即以经济杠杆为手段的一种管理方法。

它主要是通过奖励、罚款、税收等形式,组织、协调和影响管理对象的活动。

在社区管理的过程中,这些方法应因地制宜,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社区管理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目标性。

社区管理必须有明确的目标。

目标是组织指导和激励人们所追求的目的和结果。

城市社区管理的目标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辖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的参和下,利用社区资源,创造一个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活便利、社会稳定的文明社区。

明确的目标是促进社区管理,进入有序状态的内在动力。

没有明确的目标,社区管理就会呈现无序的状态。

  二是全局性。

社区管理必须有全局的观念,它要求将社区建设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项事业分别列入社区有关业务领域,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发挥其总体效益的作用。

  三是层次性。

社区管理必须有管理的系统,并且这个管理的系统是有层次的。

例如在城市社区管理的体系中,就分市、区、街道和居委会几个不同的管理层次,各个管理层次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行其职,各负其责。

如果社区管理的各个层次职责不明,各行其是,就会出现角色错位,不利于实行有效的社区管理。

  四是强制性。

社区管理必须有健全的社会规范。

社区管理不仅需要国家制定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而且需要由国家各级机构和管理系统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种规章制度。

所有这些,都规范着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的行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到依法管理。

  五是动态性。

社区管理必须有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社区管理的方方面面不是一成不变的集合体,社区管理的对象不是一个分割的系统,既然如此,就要求必须经常研究社区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新思路,促进社区管理的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以实现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新突破。

  2.建立社区建设管理体制的实践

  社区管理是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的建立,是社区建设的重中之重。

社区建设的根本问题是体制问题。

而新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有赖于社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转变。

全国首批社区建设实验区在寻找新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道路上,创造了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模式,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替代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自觉依法行政、社区组织自主管理、社区人民自愿参和相结合的治理模式,也就是说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治相融合的模式。

其中以武汉市江汉区的实践最为典型。

  江汉区在创新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过程中,首先进行政府职能转变,将着眼点放在制度创新上。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强调该管的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一定要敢放、放到底。

区委、区政府经过多次研究和论证,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四项原则,即面向社区,工作重心下移;费随事转,财随责走,责、权、利配套;以人为本,资源整合;扩大民主,依法自治。

重点在四个方面展开工作:

  一是理顺关系,明确职能。

过去,居委会和街道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关系不顺,职能错位,“角色”混淆。

一方面,居委会除了完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工作外,还要承担区街各部门、单位交办的各种任务。

据初查,有的居委会达147项之多。

“权小责大、费少事多”,工作不堪重负,只好疲于应付。

另一方面,区街政府部门“大包大揽”,管了许多自己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同时,自己该管的事又没有管好,仅停留在发号施令和监督检查上。

因此,新社区建立后,他们明确了街道、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和协助、服务和监督”的关系。

并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责权利配套的原则,对社区居委会和区街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清理、划分,将一些社会公益性的社区服务工作从区街部门的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对涉及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则由街道和政府部门全面负起责任来,对一些需要社区协调、配合或者需要街道和职能部门支持、服务的工作也做了相应明确界定。

  二是面向社区、工作重心下移。

做到“五个到社区”,即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重心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到社区。

区计生委改变过去居委会直接承担政府计生目标的做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计生干部,由区街计生部门发放工资。

计生专干负责承担社区计生工作目标,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并对社区计生专干实施民主监督,社区居民不满意的计生专干将失去续聘资格。

这种做法既强化了部门职能,又夯实了社区计生工作的基础。

区公安分局在社区设立了警务室,实行了社区警长制。

区市容监察部门实行市容监察包片责任制,在各社区设立了市容监察岗。

区卫生部门加大了社区医疗保健服务站的建设投入。

区文化部门投入大量资金在社区建设文化站、图书室,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友爱、欢乐在社区”的群众文化活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增强了社区的凝聚力。

  三是费随事转,责权利配套。

强调街道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到“两个到位”:

一是将政府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做好、做到位,决不推给社区;二是对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如果确需社区配合,在和社区协商后,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由职能部门和社区共同完成,做到责权利配套到位。

原来社区的环境卫生工作是通过区环卫局和街道、居委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形式来落实,由于政事不分,职能部门收费,居民群众做事,清扫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居民意见很大。

转变职能后,区环卫局把背街小巷的垃圾清扫清运职能由街道转到社区,由街环卫部门和社区环卫服务站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区环卫局将统一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按环卫生产作业量返给社区环卫服务站,社区环卫服务站面向市场公开招聘清洁公司或下岗人员,按合同要求负责社区清扫保洁,实行公示制、承诺制。

由于责权利配套,明确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经费得到了保障,社区的环境面貌焕然一新。

  四是建立社区评议街道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考核监督机制。

政府职能部门普遍在社区建立了公示制、承诺制,主动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

区政府每年开展一次社区评议街道和政府职能部门活动,由社区成员代表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述职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评分结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单位、个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凡社区成员意见较大,评议结果排位靠后的调离岗位。

和此配套,区公安分局建立了“末位调整制”,区市容监察部门建立了“末位调离制”。

  3.建立社区建设管理体制的保障

  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是社区体制建立的保障,是社区建设深化的关键。

强化社区自治功能,首先取决于社区组织有没有自主权。

各实验区在实践的过程中,一改过去一揽子“管”的做法,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不断调整街道和社区的职能,敢于放手,舍得放权,将该由社区管理的职权还给社区,使社区真正拥有自己的权利,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还社区决策权。

社区的居民代表大会具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本社区事务的权力。

将该由社区管理的职权还给社区,放手让社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二是还社区财务权。

过去社区对财务管理没有自主权,一切财务收支都由街道审批,公用品由街道统一购买或在社区份额内由街道审批报销。

自收资金、单位赞助资金的支付等也都必须经街道审批。

对此,他们进行了调整,把原所有权归街道的房屋使用权交由社区经营,连同社区有偿服务的收入交由社区自行支配;由市、区、街三级财政拨付的办公费用,街道按全额按时拨付,由社区自己管理、合理支配。

  三是还社区拒绝权。

对明显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事情,有关科室及相关单位不得强行要求社区办理,对向社区摊派的各种负担,社区组织有权拒绝。

为理顺关系,街道办事处成立了社区工作指导科,对社区实行归口指导,各科室及有关部门不经主要领导批准、社区工作指导科统一安排,无权随意安排社区开会,随意给社区发文,随意向社区摊派任务。

  四是还社区协管权。

社区具有协助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权力;有协助税务部门收取出租房屋及其他小税种的协税护税权力;有协助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对社区内从事社会服务性行业的经营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管理的权力。

对于一些社会保障等政府工作,社区有责任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协助政府做好。

为强化社区协管权,政府要协助社区理顺同物业公司的关系,即在社区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护业主权力,社区委员会有权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价、选聘和辞退。

  五是还社区监督权。

社区具有对办事处及有关机关的工作、社区内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问题。

办事处要定期听取社区组织的意见,对社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妥善解决。

为了强化社区监督职能,他们把市、区两级人民代表聘为住地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副主任,一方面可以使代表密切和居民群众关系,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居民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社区监督职能的力度。

同时,他们还理顺了社区和驻区单位的关系,将社区单位组织起来成立社区共建委员会,通过签订协议,使这些单位积极参和社区建设。

各单位凡涉及评选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先进个人要征求社区意见,社区有权对各单位没有履行协议的问题提出意见,也可以将驻社区单位成员的表现予以反馈,强化监督职能。

  

  二、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龙头,是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和政府的意愿在社区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1.社区服务的内涵及其发展

  我国的社区服务主要是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社区服务工作大都循序渐进地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福利型服务阶段。

即以为传统的民政对象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政府财政的福利资金锻造保障,提供无偿服务。

这虽然还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社区服务,但它是社区服务的起点。

  二是便民利民服务阶段。

即和发展街道经济和居办经济相结合,通过建立服务基地、完善服务网络、配备服务人员,以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基础上,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各种便利服务。

这种由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民服务的组织行为,是政府主导下的社区服务。

  三是社会化服务阶段。

即,①社区服务的投资主体既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也包括个人和外资;②服务对象既包括民政对象、一般居民、辖区单位,也包括外来投资、经商务工人员;③服务方式既包括纯福利型的无偿服务,也包括低偿和有偿服务;④服务内容既包括福利保障、便民利民服务,也包括旨在保障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等;⑤服务人员既有专职雇员、政府公务员、居委会干部,也有辖区居民(社区志愿者)。

从南京、上海、武汉、北京、哈尔滨、青岛、天津等地的情况看,现阶段即第三阶段,社区服务业整体虽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产业”,但其社会化程度已经发展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某些服务项目如托老托幼服务、家政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社区医疗服务等,因其目前增加的市场需求而开始走上了产业化的轨道。

  综观各地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决定了社区服务业的服务层次由低到高、服务内容由少到多、服务方式从无偿到有偿、服务对象逐步扩大的内在发展规律。

  二是社区服务以满足基层社区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需求为立足点,其内涵和外延随这种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其性质则是福利性、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有机结合。

  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基层社区的社会地位越来越突出,社区服务已经成为体现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手段,成为凝聚基层社区内各种社会力量(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居民)的不可短缺的链条。

  四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退二进三”(即退出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已成为城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战略。

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服务已成为市区政府着力培育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因此,在我国一些经济较发达城市,由于传统的民政“三无”对象在逐步减少、社区服务内容不断扩展等因素的影响,纯粹福利型的无偿服务内容在社区服务中所占的比例已越来越小,以保障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目的的服务项目已经成为社区服务的主体内容。

产业化已成为社区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2.社区服务产业化的含义

  社区服务作为在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的具有福利性、便民利民性、公益性性质的居民服务,其产业化是指要把社区服务作为一类产业来经营和发展,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得到全社会普遍承认的产业规模,亦即实现以社区服务为同一属性的企业或组织的集合,独立为全社会承认的产业门类,以致使后来建立和发展的社区服务机构和组织、企业能够从一开始就自觉地把自己归属到社区服务产业门下,自觉地遵守社区服务产业所制定的通行的法则。

  社区服务产业化的概念有两层含义:

一是产业这个概念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单指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概念了,而是一个扩大到提供流通手段、社会福利、服务劳动等特殊商品的部门的概念。

明确这一点,可以使我们避免一提社区服务产业化,就把它全部简单地归为企业行为,经营服务这一门类。

二是产业化和市场化有内在的联系。

比如它具有以同一类服务商品市场为单位划分产业的属性,但却不能因此而简单地认为产业化就是市场化,或市场化就是产业化。

社区服务的产业化需要市场参和调节,但又不是全部依靠市场来调节和配置社会劳动及物质资源,一些流离于市场之外的因素如政府行为、非市场经济属性的社会福利行为、行政干预等也在起作用,所以不能笼统地把产业化和市场化混为一谈。

  3.社区服务产业化进程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一是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关系。

社区服务的产业化是指社区服务工作从行政性经营到市场化经营,从事业化管理到企业化管理,从非经济实体到经济实体,从财政维持到自负盈亏的过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较高境界。

社区服务的社会化是社区服务工作由封闭到开放,其投资方式由单渠道到多渠道,服务对象由特殊到普遍,管理方式由直接到间接的发展过程,是社区服务业向产业化过渡所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

社会化是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兼顾经济效益,产业化则是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可见,社会化不是产业化,但产业化首先必须社会化。

  一般说来,社区服务的产业化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本地的经济水平已经发展到较高的程度,居民的平均收入已达到较高水平,保障和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居民的普遍需求。

二是本地的社区服务工作已经社会化。

三是本地具备按产业化方式管理社区服务业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水平。

因此,各地在发展社区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目前,在经济发达、社区服务工作已发展到社会化阶段的地区,社区服务工作的重点应是转变观念、规范管理、逐步探索社区服务产业化的发展道路。

  二是社区服务中不同服务项目之间的关系。

由于社区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变化,服务内容包罗万象,故不能企求整个社区服务业、所有社区服务内容同时跨入产业化阶段,而应采取“重点培育、逐步剥离、建立基金、以强扶弱”的政策。

  所谓“重点培育、逐步剥离”,就是对那些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宗旨的服务项目,如托老托幼服务、家政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社区医疗服务等,应根据居民不同层次的需求,引入市场化的经营机制,独立核算、独立经营,逐步实现实体化,从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直接经营管理下剥离,使其成为社区服务业中的支柱性分支产业。

  所谓“建立基金、以强扶弱”,就是建立不同层次的“社区服务发展基金”,以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推动各种社区服务项目逐渐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对于那些已有市场需求有发展潜力的服务项目,重点给予政策扶持,使其逐步实现产业化,逐步返还扶持资金并对其他服务项目有所帮助;对于那些纯粹公益性、福利性的服务项目则通过基金补贴方式维持其正常运转;对于特困群体则通过基金转移支付即“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证他们能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如对于辖区内的“三无”老人,既可以在社区服务中心内集中举办养老项目,由“社区服务发展基金”统一拨付费用,也可以分散到已独立核算、市场化经营的老人公寓中,所需费用由“社区服务发展基金”按该老人公寓的标准支付。

“社区服务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是:

①各级政府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的预算资金;②民政事业费中的部分福利费;③已成为分支产业的社区服务项目上交的管理费;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收入中的部分资金;⑤其它社会捐赠。

实行上述政策有以下几点好处:

一是突出发展优先,通过市场机制为不同的社区服务项目创造一个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发展氛围,加快社区服务产业化的步伐,使社区服务业进入良性发展状态;二是维护社会公平,通过市场调节和政策引导,切实保障特困群体享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社会福利的社会化;三是确保社会效益,使那些居民群众需要但又难以形成产业的服务项目得到相应的资金保障。

  4.社区服务产业化的途径及推进措施

  我国社区服务的发展要走产业化道路,既有客观需要,又属客观必然,应该顺应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推进它的产业化进程。

  实现社区服务产业化,其根本途径在于它的社会化、市场化和实体化。

  ⑴社区服务的社会化,其涵义和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的社会化是有一定联系的,但又不尽相同,它有其特定的涵义。

民政部门提出社区服务走社会化道路,是指要在服务对象、资金来源、服务机构的所有制结构、服务队伍建设和服务管理等方面都突破传统民政工作的狭窄界限,面向全社会,实现服务的社会化。

应该说这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社区服务的路子。

产业化首先要求有较大的发展规模和程度,而在目前情况下社区服务要获得更多更快的发展,就只能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来共同参和和兴办才行。

全社会的共同投入和共同参和,可以弥补单靠国家投入远不能满足需要的缺欠,可以使社区服务获得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发展,各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点在全国达到星罗棋布,从而为形成社区服务产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⑵社区服务的市场化,是指发展社区服务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必须按照市场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断去占领和开拓服务市场,从中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注意:

一是走向市场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社区服务产业的形成。

要引导现有社区服务机构走向市场,引导新开办的社区服务机构立足市场,这样,市场的巨大需求才能为社区服务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刺激社区服务产业的迅速形成,走上产业化道路,从而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以经济效益为手段,为健全市场机制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为满足居民多方面需求作出贡献。

二是投入产出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社区服务产业能不能坚持和发展的前途。

要围绕市场做文章,必须重视投入产出比的提高,这样才能实现服务的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从而使社区服务产业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在产业化的过程中充满生机和活力。

  ⑶社区服务的实体化,实际上它和产业化是必然地联系在一起的。

产业化是从宏观上以对社区服务的把握和概述,实体化则是产业化在微观上必须采取并且必然表现出的外在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服务要在整体上形成产业,需要它的一个一个机构成为独立的服务商品的生产者和代给者,能独立地进行服务投入和产出的经济核算,制定出自己的发展方略,这样,这些服务机构实际上就已经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了。

所以说要从总体上实现社区服务产业化,首先就必须从微观上的社区服务实体化抓起。

产业化从宏观上为实体化规定了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实体化反过来则从客观上为产业化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社区治安

  

  社会主义文明社区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良好的社区治安和优良的社区秩序。

良好的社区治安是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社区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

  1.社区治安的含义及其特点

  社区治安是城市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搞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证社区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是社区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所谓社区治安,是指社区政府部门及其职能部门,依靠社区力量,强化社区控制手段,促进社区秩序安定的有序状态。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制教育、人民调解、“两劳”人员的接管帮教、教育感化违法和轻微犯罪的青少年、群防群治、市场和繁华场所以及学校门前等治安秩序的维护和管理等。

  社区治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社会性。

社区治安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参和和支持。

社区内单位的居民无论是从应尽的社会义务还是自身的实际需要,无论是从社区治安的作用还是职能部门的职责,都应该帮助做好社区治安防范工作。

而要做好社区治安防范工作,就必须依靠社区力量,坚持群防群治,专群结合,仅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包揽是行不通的。

  二是综合性。

社区治安涉及面广,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促进社区各方面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区环境。

  三是长期性。

社区治安不是一个短暂的社区治理过程,而是一个长期治理的工程。

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犯罪分子和各种违法现象,社区治安就有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它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

  四是多变性。

社区治安是一个动态过程,它的对象及其活动的内容、特点、方式、手段、场所都会因时因地而发生变化,社区治安工作就要针对其对象的多变性,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即使旧的矛盾解决了,还会产生新的矛盾,社区治安就会面临新的任务。

  2.社区治安的作用

  社区治安作为城市社区活动的一个重要层面,对于社区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二,有利于发挥群治威力和提高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的参和意识。

通过发挥社区成员的积极作用,消除或减少犯罪因素,使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得到转化或中止,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控制,使公民和社会的利益得到保障。

  第三,有利于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3.社区治安工作的途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国策、一种手段,把它引进社区,通过对社区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治理一方保平安,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综合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

  第一,加强社区治安的领导力量,发展壮大治安防范队伍。

从长久的角度考虑,社区要建立、健全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公安派出所以及驻街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部署、组织、推动全街范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该委员会可依托街道有关部门设立办公室,由街道主管领导和职能科室以及公安派出所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和此同时,还要发展壮大全方位、多层次的群防群治队伍和治安专业队伍。

其中,一是要发展壮大居委会辖区的义务巡逻队伍;二是要发展壮大驻街各单位的专职或兼职保安队伍;三是要把同一幢楼中的几十户居民组织起来,成立治安联防户,推荐热情、负责且有条件居民担任安全员。

努力做到各街道里巷、农贸摊群市场都有治安巡逻队员和联防队员,各居民委员会都有义务巡逻队,各居民楼栋都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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