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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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理细则
监
理
细
则
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为了实现工程质量的总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和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光泽县寨里镇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批复建设规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光泽县寨里镇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
1.3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和依据是:
1.3.1已批复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和施工图纸。
1.3.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
1.3.3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和合同中指定的国家和行业(或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验收规范、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等。
1.3.4本工程质量管理遵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
1.3.5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等技术资料。
1.4工程质量检查分为:
(一)施工准备检查:
(二)施工过程检查:
(三)隐蔽工程检查:
(四)质量事故检查:
(五)验收签证检查。
1.5在每个单位工程施工开工前,施工承包商均要填写《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经工程师对施工准备工作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施工过程检查必须坚持“三检制”(初检、复检、终检)各工序施工必须坚持在质量检查合格证后衔接施工,其质量控制工作程序框图如下:
1.6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检查试验鉴定资料、验收签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应严肃、准确、及时的签发、审查、汇总归档,完工时移交业主。
1.7由于监理工作的失误所造成的质量问题,除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对监理方处罚外,还要按监理部内部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8质量检查用的检测仪器(具)应定期校核,工地使用的量衡器,量具也应定期鉴定、校准。
1.9从事关键工序操作和主要设备安装的工人、施工技术人员,质量检查员要有省国土厅或者水利厅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得顶岗替代。
2.0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接受工程师检查和政府监督、相互配合、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监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1监理组织机构框图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配置
(1)总监理工程师陈堂兴
(2)现场监理许斌
2.2人员分工及职责
2013年11月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光泽县寨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监理合同一份,对光泽县寨里镇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全面施行施工阶段的监理。
监理合同签订后,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监理范围和任务的要求,立即成立了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光泽县寨里镇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监理部。
三、施工准备工作检查
3.1在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商均应填报《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并详细填报施工组织计划,机具设备与技术工人数量、材料及施工机具设备到场情况及各项施工需用的建筑材料试验报告等,报送工程师进行审核,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单位工程开工申请书》后的七天内,会同有关人员或部门检查核实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经检查满足合同要求和具备施工条件时,签发《单位工程开工令》后即可开工,如审核不合格,承包商要对监理工程师指出的问题限期解决,待施工准备好后,再次填报《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供审核。
3.2开工条件的审查,除了合同规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开工工作外,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前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呈报其实施工程承包合同的现场组织机构表及主要岗位的人员名单和他们的主要资历,还应做好以下审查工作。
3.2.1试验设备的检查:
除业主统一指定的试验单外(必须是国家发证符合资质要求的试验单位),承包商必须具备现场检查、试验所需的仪器和设备,试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必须满足质量测试需要,试验人员、施工、质检、安全等主要岗位人员必须胸前挂牌并持证上岗。
3.2.2施工机具、设备的检查:
检查承包商设备进场情况,机械设备类型、型号、数量能否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如不能满足需要,承包商应立即调换补充。
3.2.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查:
检查用于永久工程的原材料的规格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水泥、掺和剂、钢材等一定要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材质试验说明书等,对每批材料都要经过检查签定或试验,鉴定试验除在工地上进行外,还可委托业主指定的有资格的试验站(室)进行。
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对运输过程和存放过程发生的变形、锈蚀、受朝、损坏等问题,是否已妥善处理。
3.2.4检查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施工的项目(砼浇筑等),其材料和施工设备,机具配置数量是否能保证计划时段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3.2.5检查附属工程,大型临时设施,防自然灾害措施,保养、保护措施,劳力组织和技术水平等能否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3.2.6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措施设计,以及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3.2.7检查下列各项是否已向施工人员交底:
有关的设计、施工说明、施工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施工细则及操作规程,施工技术措施等。
四、施工过程及隐蔽工程检查
4.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控制必须坚持“三检制”,即每一道工序完成后,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班组应进行初检,做好初检记录,报请承包商的质检(组)或专职质检人员复检,复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送工程师终检。
4.2《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内容是质量评定的基础资料和依据,填报要严肃、认真、准确、真实,要符合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提高每次检查合格率,对初(复)检资料严重不全或失实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评为合格。
4.3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终检应由监理部组织工程师和业主有关人员共同检查。
未经检查或检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每项工序经检验合格由工程师签发合格证后,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任何一道工序未经终验不合格,未签发合格证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员加强施工作业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可能时抽样试验,并做好检查记录。
4.5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出,并督促其纠正,如果有严重问题继续施工可能造成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工程师可立即命令现场施工负责人暂时停工,并向总监或承包商主要行政或技术负责人报告,确定解决办法,暂停时间若超过24小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停工令,待问题处理好接到复工令后可继续施工。
4.6每一个单位工程和重要的分部(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监理部会同承包商的质检科(组)进行检查验收,并评定(或暂评)质量等级,对质量有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工程暂不评定质量等级,待承包商进行修补处理后,重新检查,评定质量等级。
4.7承包商在安排作业计划时,应预留出足够的检查时间,监理人员在接到《工程质量报验单》后的48小时内应对所检查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应尽量缩短时间。
4.8对完成的工程,应对它的维护、保养进行检查,如砼的养护,对埋件外露部分的保护等。
五、验收签证检查
5.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和分项工程完成后,并具备交工条件,承包商应填写《单位(单元)工程报验单》,工程师再组织设计代表,业主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包商应及时处理解决。
5.2验收签证检查,承包商应提供以下资料备查:
5.2.1设计和竣工图纸;
5.2.2设计变更说明和施工要求;
5.2.3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试验资料,半成品及预埋件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5.2.4施工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
5.2.5地质部门提供的地质结论及地质描述图;
5.2.6设备鉴定书及安装、试运行记录;
5.2.7特殊问题处理说明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5.2.8其它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5.3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5.3.1各类建筑物土石方开挖(回填)断面,各部位高程,衬砌断面,建筑物的位置、基础、结构尺寸等是否与设计相符;
5.3.2各项施工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5.3.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重大缺陷处理后是否满足了质量和设计要求;检查中,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必要的抽样试验,以便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意见。
5.4单位工程的分部、单元、分项工程验收签证资料一式四份,一份存施工单位,一份附工程结算报价单,其余二份暂存监理部,供质量评定、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备查。
5.5单位工程的分部、单元、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应前后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鉴证部分,除有特殊情况要求抽样校验外,一般不再复检。
六、质量事故检查
6.1根据事故对工程的耐久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程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三类。
分类标准见附件一。
6.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事故,不分事故大小,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经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见附件一。
6.3监理工程师发现质量事故或收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后,首先应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施工暂停令》,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有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继续施工,同时,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工程部位也不能继续施工,以免造成更大的影响。
6.4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应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汇总批准后实施,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监理部可会同设计、业主施工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实施,事故处理方案应报业主备查。
6.5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根据处理措施的质量要求和标准重新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在质量等级栏内加盖处理章。
七、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
7.1项目划分依据
为了加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沙园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质量管理,统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之达到规范、科学、合理、系统的目的,依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试行)(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省国土厅下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作为质量管理及资料划分的实施依据。
7.2质检项目划分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求检查验收按四级划分,即: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工程质量检验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1)单项工程:
将本标段划分为一个单项工程。
(2)单位工程:
本标段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其他工程,各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每5个区域田块、新建灌排渠、田间干道、田间道、生产路、涵洞、桥梁的各个部位,各分别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
(4)单元工程:
指分部工程中由若干个工序完成的最小综合体。
土地平整工程每一个田块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每条灌排渠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田间道路工程每一条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八、开工条件的控制
8.1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8.2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2、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部提交开工申请。
监理部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部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8.3分部工程开工。
监理部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8.4单元工程开工。
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得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部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九、工程质量控制
9.1监理部已建立和健全了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9.2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9.3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9.4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9.5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9.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的处理。
(4)监理工程师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平行检测。
(5)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工程师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6)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9.7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
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对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
在施工进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要求。
(2)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方可进场。
(3)监理工程师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9.8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抽样复检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9.9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进行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
9.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部提交相关资料。
(2)监理工程师应采用现场查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办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质量控制。
(4)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步工作(或工序)的施工。
(5)监理工程师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6)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7)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遗留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8)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9.11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部有权拒绝检验。
(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监理工程师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隐蔽部分采取旁站监理。
(4)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9.12工程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
监理部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部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9.1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
监理部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作好相应记录。
(2)监理工程师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监理工程师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经监理部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步阶段施工。
十、工程进度控制
10.1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2)随着工程进度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部应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10.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每期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监理部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
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2)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
(3)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个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10.3实施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2)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3)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4)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进度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发展。
10.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的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
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监理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10.5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艺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
4)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部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3)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3)监理部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部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己同意,监理部可据此下达暂停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部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5)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6)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7)监理部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10.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10.7在阶段验收时,监理部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施工报告。
十一、工程投资控制
11.1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各项:
(1)监理工程师协助发包人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