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常识读本ne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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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常识读本new
****大队驾驶员安全常识读本
作为车辆单位,安全是我们的首要工作,只有以人为本,提升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严格遵守和掌握相关的安全常识,才能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了大家便于掌握日常工作中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大队的有关规定,大队编制了安全常识读本,希望大家能够学以致用,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实现“三不伤害”的安全目标。
一、《交通安全法》常识
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哪些情况下不准超车?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排队或缓行时,应怎样通行?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有哪些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
4.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5.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6.机动车超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8.机动车调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9.机动车倒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10.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11.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2.机动车在等候放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2)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3)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3.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
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14.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15.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
挂车不得载人;
(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16.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17.机动车使用灯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2)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18.机动车在驶近急弯、坡道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19.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20.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21.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2.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23.高速公路行驶速度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2)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2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2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26.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些?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7.对违反车辆临时停放规定的,有哪些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8.公安交通机关对哪些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29.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当事人如何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0.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怎样规定:
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1.(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1年内有前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2.(超速)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33.(超载)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100%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4.(超员)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其他客运车辆(中心城区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载人数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其他客运车辆(中心城区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载人数20%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3)其他客运车辆(中心城区公交车除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5.(事故逃逸)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人员伤亡的,处2000元罚款。
行为人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6.(号牌、标志)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3)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4)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7)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
(8)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9)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对于前款第
(一)至(四)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7.(违反通行规定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驾驶未审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2)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3)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
(4)行经渡口不按规定通过的;
(5)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会车的;
(7)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的;
(8)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9)不按规定倒车的;
(10)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11)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3)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14)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15)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16)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17)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8)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9)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的;
(20)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的;
(21)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38.(违反通行规定较重行为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1)不按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
(2)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不按规定通行的;(3)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4)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
(5)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6)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7)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8)机动车在道路上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9)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39.(高速公路违法)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2)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3)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4)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5)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7)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8)乘车人在行驶的客车里站立的;
(9)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按规定减速行驶的。
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40.(非机动车一般违法)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1)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2)在大、中城市市区或者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载物的;
(3)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4)不按规定停放的;
41.(非机动车较重违法)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规定速度的;
(2)转弯前不观察示意和减速慢行,突然猛拐的;
(3)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4)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5)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6)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7)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8)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对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42.(行人一般违法)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2)行人列队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3)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43.(行人较重违法)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1)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2)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44.(乘车人一般违法)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2)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3)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4)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的。
45.(乘车人较重违法)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2)乘坐二轮摩托车时,不按规定骑坐的。
46.(违反交通管制)行为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1)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47.因大队周边道路复杂,所以距离本大队1公里以内所有车辆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超速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8.进入车场或车场内行驶的车辆,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超速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若遇特殊情况(如试车)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做好防范措施,方准行驶。
49.车辆在车场内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随意穿插车场,否则每次对当时人罚款30元,如发生事故对当事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