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安全管理制度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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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安全管理制度1
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生产设施拆拆除和报废管理,保证作业过程安全,避免报废设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由于工艺改造或设备设施达不到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关责任(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3条生产设施使用单位的职责:
提出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申请。
对全部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并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存在的风险拟定事故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
对装置中的设备和管线进行转料、排压、清洗。
通知安环部门进行检验并到现场办理《设施拆除作业证》。
按制定拆除方案,全程监控、实施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拆除的具体工作。
第4条生产设施拆除作业单位的职责:
制定拆除方案,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与生产设施使用单位进行施工现场交底,落实具体任务和安全措施、办理相关拆除手续,实施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拆除的具体工作。
第5条需拆除设施主管部门职责:
审查需拆除生产设施单位提出拆除的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申请。
对风险评估,拟定的风险事故救援预案进行审查,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
现场办理《设施拆除作业证》,控制拆除进度。
掌握拆除装置(设备)的完好状况,联系确定拆除装置(设备)的存放地点。
对需要报废的设备及时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对可使用的设备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6条安环部职责:
对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的风险评估和拟定的风险事故救援预案进行审查,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
现场办理《生产装置(设备)拆除作业证》,全程监控施工现场执行拆除方案情况。
第7条质检部职责:
负责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的检测,出具分析合格证;对需要报废的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汇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明,方可报废。
第8条财务部门职责:
对拆除装置(设备)及时的做好财务处理,向上级主管单位上报需报废拆除装置(设备)申请,具体办理的报废手续。
经批准注销固定资产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第三章拆除和报废程序
第13条各使用单位在拆除前,应对全部待拆除的建、构筑物、化工装置及
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存在的风险拟定措施措施,对潜在的事故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制定拆除方案。
第14条拆除方案中要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设备、安全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领导批准。
第15条生产设施使用单位对拆除设施、装置中的设备和管线进行转料、排压、清洗,经质检部分析化验,出具分析合格证,检验达到拆除(报废)施工条
件后,办理《生产装置(设备)拆除作业证》,才能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第16条拆除工程经批准后,拆除工程负责人在拆除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17条在拆除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过程中,使用单位的安全员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应全程监护,确保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18条对需要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对可使用的设备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24相关方的管理制度1
常州XXXX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AAA-AQ-24-2018
版本号:
A/0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及设备、零部件等符合相关要求,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
1.2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减少因承包商问题而造成对本公司的危害。
1.3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2.
1适用于对原材料供应商、辅助材料、劳动防护用品、设备零部件等供应商的控制和管理。
2.2适用于为本公司承运货物的运输公司。
2.3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外来参访者、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土建工程工作人员、临时用工以及实习培训人员。
3职责
相关部门:
制造部、综合部、采购部。
4程序
4.1供应商的管理
4.1.1供应商的评定按照公司的管理文件要求。
4.1.2合同签订:
企业应与合格供方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中除应有一般的采购信息和标准要求外,还应增加安全管理要求的条款。
4.1.3采购部建立合格供方档案,每年一次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4.1.4供应商跟踪和验证:
采购部应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价,并形成记录归入采购部原材料合格供方档案中。
4.1.5供应商改进:
对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采购部应联系供应商,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4.1.6供应商续用:
经考核评价,供应商各方面都达标的,特别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及售后服务较好的供应商予以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并列为优质供方。
4.2承包商的管理
4.2.1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
凡承担本公司货物运输的货运公司或个人必须具有:
a.“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b.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d.安全操作规程;
e.以往三年的安全生产业绩表现;
d.经营范围和能力说明;
f.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g.营运司机、装卸、押运人员上岗证书。
4.2.2.合作前准备:
经预审合格的承包商须与本企业签订承运合同,并在承运前对相关人员培训本企业产品相关知识,以便了解本企业产品的性能和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安
全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
4.2.3作业过程监督:
安全主管及仓库管理人员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承包商工作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予落实的承包商,应取消其承运资格。
4.2.4表现评价与续用:
为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符合本企业的要求,公司综合部应会同采购部、制造部每年年一次对承包商进行评价和考核,对评价结果合格的才考虑继续合作。
4.2.5承包商名录:
对合格承包商安全部应建立名录,完善承包商档案,合格承包商名录及档案由采购部部负责管理。
4.3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4.3.1政府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工作、外来参访者进入生产现场,应由接洽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或安全教育,并有熟悉现场的人员陪同监护,不允许独自活动。
4.3.2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4.3.2.1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在协议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3.2.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2.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3.2.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3.2.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环保技术部同意。
4.3.2.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3.2.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时速限制在每小时10公里以内,并按指定路线行走。
4.3.2.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3.2.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85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3.2.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3.2.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3.2.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3.2.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3.2.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3.2.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3.2.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釜、贮槽等)作业时,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环保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3.2.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
全环保技术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3.2.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3.2.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3.2.20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
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3.2.21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3.2.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3.2.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3.3土建施工人员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
4.3.3.1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备案手续,事先告知受影响的单位。
4.3.3.2使用劳务工的单位负责告知生产、作业过程或工程的相关危险源、主要风险和预防控制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等。
告知内容还包括,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及工程施工或检修前的组织及措施要求,相关单位施工、检修、安装等资质、人员资质和所用设备的许可资质证件以及工器具有效性等方面的要求。
4.3.3.3要对劳务输出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督促其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工视同本单位职工进行管理。
4.3.4实习培训人员的安全管理
对实习培训人员按《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视同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管理。
4.4接待政府工作人员和外来参访者的责任部门要向其提供满足现场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派专人陪同进入作业现场,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对设备、原料供应商、供货及提货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土建工程施工人员及临时用工,要求其必须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穿戴符合公司要求的劳保用品,保证运输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随意进入生产现场或非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动用本公司的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