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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

必背法条

第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有法定代理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

有效

2.其余:

无效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有法定代理人、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

有效

2.其余:

效力待定

无效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无效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

无效

【注意】超越经营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

  

(1)受欺诈而为:

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

  

(2)受胁迫而为:

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

  (3)乘人之危而为:

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

  (4)重大误解:

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

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种类:

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效

处分能力欠缺

物权行为

效力待定

买卖合同

有效

  【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

 

行为能欠缺

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

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间:

适用于形成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法院可主动审查;不变期间。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必背法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政府征收

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继承或者受遗赠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考点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必背法条】规则:

交付生效

总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登记对抗

特殊动产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必背法条】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必背法条】规则:

登记生效

总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必背法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P38

【考点6】善意取得制度p46

条件

【必背法条】

1.善意: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有偿: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公示:

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后果

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所有权(物权);

2.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限制

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他物权适用★

  【】运用善意取得制度: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取回权限制、合伙企业的财产完整性、公司出资时以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破产法中善意取得与取回权的结合、票据的善意取得。

【必背法条】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必背法条】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必背法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容无效。

——流押条款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必背法条】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必背法条】抵押与租赁: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必背法条】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必背法条】特殊类型的抵押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必背法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

【必背法条】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必背法条】就商品房开发规划围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必背法条】一物多卖,成立生效: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必背法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除非另有约定。

【必背法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必背法条】定金数额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必背法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必背法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定解除

【必背法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必背法条】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

①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②所有权保留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除另有约定,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必背法条】一物多卖:

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交付→付款先后→合同成立先后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际履行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得主取回标的物。

【必背法条】

【必背法条】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必背法条】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必背法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必背法条】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必背法条】出租人未获许可仍有效: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

出租人【必背法条】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支付。

【必背法条】索赔权: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必背法条】风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不合目的: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必背法条】损害赔偿: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必背法条】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必背法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处理: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事务执行人

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或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关联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X(未经一致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竞业竞争

【必背法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约定→√(没约定,可以)

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或亏损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将全部亏损给部分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包括:

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

约定事项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经营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合伙协议;(8)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11)新合伙人入伙;(12)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法定事项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2)除名;(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必背法条】入伙和退伙后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必背法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可以主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必背法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外:

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对公司、其他股东

【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对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善意取得该股权。

对债权人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3.冒名股东:

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

  1.发行人围:

公开发行

限于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

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2.发行条件:

数量和金额50%

  【必背法条】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3.种类:

 

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公开发行时的处理【必背法条】

股息率情况

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浮动的优先股

股息率固定优先股

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

强制分配、非强制分配优先股

强制分配优先股

本年利润不足,未足额派发,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年

累积、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

按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参与、非参与优先股

非参与优先股

可否转换为普通股

可转换、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否回购优先股

可赎回、不可赎回优先股

 

  4.决策权不受限制的情形:

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

【必背法条】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的2/3以上: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

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5.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必背法条】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转让或注销)。

【必背法条】决议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分立没有后一句)

公司清算:

  

(1)清算组

  ①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

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②指定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股东申请

  

(2)清算责任:

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①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要赔偿;②怠于履行义务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③恶意处理或虚假清算要赔偿;④未清算就注销,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3)行为限制:

办理注销登记前,公司的民事诉讼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4)清算程序:

合并、分立豁免清算

  ①通知债权人

 

通知

公告

接到通知

未接到通知

合伙企业清算

确定清算人之日起10日

60日

30日

45日

公司清算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

60日

30日

45日

公司合并减资

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

30日

30日

45日

  【注意】在规定的期限未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但不能以未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②清算方案:

自行清算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指定清算报法院确认。

  ③清算时间: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清算完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必背法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必背法条】①最近36个月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有关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必背法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两年盈利一千万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或是一年有盈利

一年营收五千万

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主营一种符规

发行之后三千万

 

两年稳定不变换

最近2年主业和董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期末净资两千万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控股三不乱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条件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运用于公开增发股票、发行可转债

一年担保不,三罚一责不存在

①董监高最近36个月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收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必背法条】

②最近12个月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必背法条】

高管核心一年稳,连续盈利三年余,若是两年有发行,利润减半不可行。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24个月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必背法条】

三年一期报告好,若为强调消除了,募集用途不投资,三年分利有三成。

①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出具保留、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若带强调事项段,无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②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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