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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清欠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清欠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的清欠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公司),改善企业资产质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切实降低应收款项规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冶《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管理文件为《财务管理控制程序》。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公司直管项目(含移交清欠办的项目)及其他清欠人员。

2相关术语

2.1本办法定义的“应收账款”范围

指根据承揽合同(协议)、工程投标文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等各类要约约定,应收取的各类款项和各类保证金,以及按照工程承揽合同(协议)应结未结的工程存货形成的实质应收未收款项,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销货款、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各类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

2.2本办法定义的“清欠”范围:

2.2.1已完成竣工验收、结算且债权确定的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应收未收款项的清收工作,包括因拖欠造成的利息补偿;

2.2.2停工、缓建项目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

2.2.3对于多年未完成竣工验收(或已完成竣工验收)、尚未结算的项目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

3主要应对的风险点

3.1应收账款账实不符、数据失真、瞒报、虚报、迟报拖欠款情况的风险;

3.2因应收账款回收不及时而形成坏账损失的风险;

3.3清欠过程中违反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风险。

4管理原则

4.1坚持风险分级、过程管控的原则;

4.2坚持规模控制、分层管理的原则;

4.3坚持奖罚分明、责任追究的原则;

4.4坚持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的原则。

5管理职责

5.1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是清欠管理的决策机构,总经理任清欠领导小组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为清欠领导小组成员。

定期组织专题清欠会议,对各单位的清欠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与问责。

5.2清欠办公室

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在清欠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实施专业性、系统性的管理和业务性指导。

拟定清欠计划和清欠工作方案,推动清欠的各项具体工作。

组织召开清欠工作例会,分析拖欠原因,明确清欠责任人,研讨清欠措施。

参与公司直管重点项目的清收工作,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跟踪清欠进展。

5.3财务管理部

拟定公司年度应收款项管控目标。

牵头拟定并监督落实应收款项的回收方案。

负责根据业主确认的有效单据正确核算各类应收款项,及时办理收款手续,做好过程中应收款项的日常催收工作,按业务类别、客户明细等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

在保证法律时效和规避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及时与业主(客户)做好往来款项的核对工作,配合并参与实施清欠过程中以物抵债、债权转让等清欠工作,并根据应收账款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对二级单位进行考核。

5.4发展规划部

各单位发生以物抵债时负责抵入审核抵入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5.5人力资源部

负责将在职和外(返)聘人员清欠奖励计入工资总额核算。

5.6市场部

对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全程跟踪,项目中标与否都要按时催要投标保证金,以保证资金到期回收。

5.7工程管理部

负责对项目履约全过程跟踪,对因工程质量、工期和竣工验收、交工等因素影响收款的项目,及时组织和协调处理,负责或督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项目竣工验收、交工等书面证明资料和签订工程保修书,做好用户回访和工程维保,处理解决好业主投诉,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对项目履约保证金全程跟踪,到期催收、及时回收。

5.8经营预算部

负责根据工程形象进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编制施工预算书并及时取得业主确认,保证及时形成合法债权。

项目完工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项目维保期间做好维保费用的估算及相应扣款工作。

5.9资金管理部

负责对于公司批准需要办理保理的应收款项,要积极协调业主提供金融机构所需各种资料,并在保理到期前,配合金融机构督促业主偿还款项。

5.10法律事务部

负责对拖欠的应收账款按照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清欠方案要求向债务人发律师函。

5.11各二级单位清欠领导小组

各二级单位总经理是本单位清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清欠的管理工作。

需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欠工作的组织策划和决策,对项目清欠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与问责。

可下设清欠办公室(清欠办公室可以设专职或兼职,由二级单位自行确定),主要负责拟定清欠计划,明确清欠责任人,督导落实清欠措施,跟踪清欠进展,组织清欠会议,落实清欠考核。

5.12公司直管项目部

项目经理为本项目清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项目应收账款和清欠的管理工作。

5.13其他清欠人员

在职内部员工以及公司同意聘用的外(返)聘清欠人员,按照签订《清欠责任书》的约定全面履行清欠责任义务。

6管理内容

6.1核算

各单位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核算工作,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按月编制和更新清欠台帐详细反映应收款项的业主信息、经济事项、结算及收款条件、累计应收、累计已收、账龄、拖欠金额等信息,存在拖欠的应收款项,责任单位要采取定期发函、对账确权等催款措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债权追讨和索赔的有效原始档案资料,确保债权诉讼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6.2清欠措施

6.2.1防范措施

1)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实现对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事中催收、事后清欠的全过程管理。

2)从源头控制经营风险,重视所有项目招标工作,规范合同签订、合同管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从战略、制度、项目选择标准、业绩考核等方面建立起控制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长效机制。

3)强化工程进度款及单位工程中间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

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工程款结算方式、返还各类保证金的合理期限。

4)对于投融资类项目及合同明确约定需要带资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中冶集团及公司相关要求从严管理和控制,有效防止经营方式失当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5)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及合同要求。

对业主、客户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业主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6)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证据意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形成应收款项的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各单位要每半年函证一次,确保应收款项的诉讼时效。

7)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业主未按合同付款,或工程款回收低于合同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施工,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8)工程完工后,强力推进结算工作,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保证及时形成合法债权。

在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收取进度款或对拖欠的进度款尚未合理安排的情况下,承建项目不得交付验收。

9)建立应收款项回收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出现异常,迅速采取行动,公布应收款项风险,并据实向清欠领导小组及主管领导通报。

6.2.2控制措施

1)明确清欠责任人:

清欠办负责对移交清欠办的项目明确清欠责任人与分管领导。

二级单位负责明确下属项目的清欠责任人与分管领导。

2)签订清欠责任书:

二级单位与下属项目的清欠责任人签订清欠责任书;对于二级单位和公司直管项目移交清欠办的项目,由公司清欠办与清欠责任人签订清欠责任书;所有项目均需要签订清欠责任书,作为清欠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3)制定清欠计划:

二级单位及公司直管项目清欠责任人要制定清欠计划和清欠措施,于每月28日前将下月清欠计划表上报清欠办。

4)月度反馈:

二级单位及公司直管项目要在每月初5日前将上月清欠计划完成情况报清欠办,及时做好与清欠办和分管领导沟通,上下联动,有效推进。

5)定期召开清欠专题会:

二级单位至少按季召开清欠专题会,针对存在问题,研讨解决方案,制定有效措施,推进清欠进展。

6)重点项目重点监管:

二级单位和公司清欠办根据应收帐款风险管理标准确定项目风险级别,分别筛选确定二级单位层面和公司层面的清欠重难点项目清单,由两级公司重点监管。

7)重点单位重点督导:

公司清欠办根据二级单位清欠管理现状,明确重点单位,协同公司分管领导,定期约谈,重点督导。

8)各二级单位外(返)聘人员对外办理清欠业务时若需办理授权委托,为简化程序由二级单位持授权委托书到公司清欠办进行备案、盖章。

6.3清欠方式

6.3.1各单位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回收,需要采取以物抵账、银行保理、债权转移、债务重组等方式回收时须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清欠回收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债券、债权等企业权益,汽车、产品(商品)、设备等以物抵债的资产等)执行公司财字〔2014〕51号文件《关于规范抵账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6.3.2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的业主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

为处理好清欠、诉讼与公司及中冶集团整体利益及经营布局问题,诉讼项目要报公司备案,重要项目经过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诉讼;对于诉讼标的超过5000万元且属于政府、战略合作、重大影响的项目,要报中冶集团清欠办备案,待集团审批同意后,谨慎实施。

6.3.3对于业主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公司注销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债权申报,及时参与清算财产的分配。

6.3.4鼓励有清欠能力的员工积极参与清欠工作,对于长账龄的应收款项要采取特殊手段,最大限度收回应收款项,减少损失。

同时也要强化管理,控制和避免新的长账龄应收款项的发生。

6.3.5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拖欠工程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财务、法律、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核销意见,按照中冶集团及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核销。

6.3.6每半年对中冶集团内部各种应收款项进行核对,并取得对方对到期债务的确任。

6.4项目移交

6.4.1公司直管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可将项目清收工作移交公司清欠办。

1)项目经理在公司仍任职,项目已竣工结算且债权确定,质保期满1年后仍逾期未收回的项目可以移交清欠办。

2)项目经理已离职或退休,项目已竣工结算且债权确定,质保期满3个月后仍逾期未收回的项目可以移交清欠办。

3)项目经理已离职或退休,项目未竣工结算,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安排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结算完成后可以移交清欠办。

4)对于多年未竣工、未结算或债权不确定的项目,公司清欠领导小组认定有重大风险并同意将该项目直接移交清欠办。

6.4.2二级单位所管理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可将项目清收工作移交公司清欠办。

1)针对二级单位因条件限制难以组织有效清收并主动申请移交公司清欠办的项目,经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接收后可以移交公司清欠办。

2)针对二级单位清收不力并经公司清欠领导小组认定有重大风险的项目,可以直接移交公司清欠办。

6.4.3对于移交公司清欠办的项目,公司直管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需要与清欠办签订项目清欠移交书(财务帐不移交),作为考核重要的参考依据。

6.5考核奖惩

6.5.1考核内容

1)公司与各单位签订应收账款及存货控制目标责任书,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兑现。

2)公司将“两金”控制指标及清欠目标纳入各单位经营者年薪管理考核范围,加大考核权重,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考核执行公司发规部门相关考核规定。

3)应收账款及存货控制目标,主要考核各单位应收账款及存货控制目标是否控制在公司下达的预算控制目标范围内;清欠目标重点考核各单位资金回收情况及应收账款是否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账龄、比例范围内。

4)清欠目标。

公司负责核定各单位的清欠指标,以各单位上年度应收账款及存货余额决算数为基数,按照中冶集团下达的账龄、控制比例核定各单位账龄控制目标并进行责任考核。

6.5.2清欠考核奖罚标准。

各单位每年与每个项目的清欠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确定本年清欠回款额,并按照实际完成情况,对其责任人进行考核,各单位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责任书奖罚标准。

1)奖罚原则

a)由原项目经理组织负责清欠的公司直管项目,按签订的《清欠责任书》约定内容执行。

清欠奖励和项目兑现奖励可以兼顾,需参照《工程项目考核兑现补充办法》(发规部〔2018〕001号)和本细则奖励标准规定内容由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制定奖惩标准。

b)由原项目经理组织负责清欠的二级单位自管项目,按签订的《清欠责任书》约定内容执行。

清欠奖励和项目兑现奖励可以兼顾,需参照《工程项目考核兑现补充办法》(发规部〔2018〕001号)和本细则奖励标准规定内容由二级单位自行制定奖惩标准。

c)已经移交公司清欠办的项目,由清欠办安排专人负责清欠回收,清欠责任人的奖励从清欠项目回收工程款中扣除。

(2)奖励标准

a)以现金回款方式完成欠款回收的清欠奖励标准为:

应收账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回收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应收账款余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本数)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回收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应收账款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回收款项的2%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不同项目按照签订清欠责任书的约定执行。

b)三方债权转移、抵进资产即时抵出,未造成资产损失的,清欠奖励可按现金回款奖励上限的70%给予奖励。

c)通过车辆、设备、房产等以物抵帐回收的款项,清欠奖励可按现金回款奖励上限的30%给予奖励。

d)如有特殊项目需超标奖励,可一事一议,报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e)外(返)聘清欠人员采用预支工资、清欠费用据实报销的方式,预支工资和清欠费用在清欠奖励时一并扣除,具体工资额度、职责、义务等相关条款由双方签订聘用协议书确定。

在职内部员工清欠所发生费用据实报销,但不含该人员承担其他工作所发生的工资薪金和费用支出,清欠费用在兑现清欠奖励时一并扣除。

g)通过诉讼回款另行执行诉讼奖励《法律清欠及涉诉奖惩办法》(22ndMCC/法务部-办法-006-2019)。

h)本奖励标准仅适用于公司直管项目及移交清欠办的项目。

3)惩罚标准

a)对到期未回收的款项按照公司年初确定的借款利率和拖期收款的期限计算资金占用成本,项目竣工兑现时抵减成本降低额。

b)已结算项目,项目经理是回收责任人的,要限期回收,不能按期回收的,要将所负责项目移交各单位清欠办,安排专人负责,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给予项目经理进行处罚。

c)完工未结算项目:

签订结算责任书,存在应收未收款项的,要同时明确回收金额,根据责任书的约定内容进行处罚。

d)在建项目:

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和项目管理办法,如果甲方连续两个月不能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目经理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甲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评估,并向领导汇报;因此向公司借款的,必须经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审批,同时按应收未收金额、借款金额分别计算利息计入项目成本。

6.5.3奖励审批

1)公司直管项目及移交清欠办的项目由清欠办依据清欠责任人签订的《清欠责任书》和清欠回款额度(不限于全部回收),提出清欠奖励申请,回款即可提出申请,履行以下审批流程后按照季度发放清欠奖励。

清欠奖励金额计入工资总额核算,董事长审批后将发放清单报人力资源部,作为“五险二金”及个人所得税等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清欠奖励审批流程附后。

2)二级单位自管项目的清欠奖励由各单位清欠领导小组决定后执行,工资总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单独审批。

二级单位并将发放清单报人力资源部,作为“五险二金”及个人所得税等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6.6应收账款清欠回收和损失问责管理

6.6.1责任追究范围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负责对各单位一把手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各部门、各责任人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

2)公司建立应收款项回收和损失问责制,问责对象是各单位领导、项目清欠责任人及相关人员。

3)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清欠履职工作不称职或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冶集团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法进行处理,要求如下:

a)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单位,直接追究该单位一把手的个人责任,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降级降职、追究经济责任等方式进行问责。

b)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调离本单位;对形成的事实坏账,视坏账损失形成原因、坏账损失金额大小,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追究。

c)对发生严重拖欠(拖欠时间在2年以上,拖欠金额巨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不得安排承接新项目或担任新项目经理。

d)对应收款项挂账不实,实际收回应收款项或账销案存款项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对虚报、瞒报、漏报清欠结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6.2管理问责。

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应收账款管理和清收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实现应收账款控制目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受到问责:

1)未按照公司要求,制定年度清欠方案、措施和办法的。

2)未建立和完善清欠回收责任机制,确定清欠重点、明确目标,及时解决债权债务事项的。

3)未建立清欠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分析制度,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的。

4)未建立应收账款回收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出现异常时,未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并据实向主管领导报告的。

5)未按照公司审批权限及合规流程审批,造成应收账款及清欠工作中坏账损失的。

6)应收款项挂账不实,实际收回应收款项或账销案存款项未纳入财务部门账内核算管理的。

7)对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

8)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迟报应收账款执行情况及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9)未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的客户管理、项目跟踪、投标报价、合同评审、项目承接决策机制的。

10)未在工程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办理现场签证、中间计量、已完工程结算等及时足额收回工程价款的。

11)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的。

12)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6.6.3损失问责。

1)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直接或者间接应收账款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2)能够证明应收账款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3)认定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直接损失金额是指与被问责对象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指由于被问责对象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4)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中记录的应收款项应依据相关合同、施工进度资料、结算资料或者其他财务资料重新认定应收账款损失金额。

5)损失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

a)一般损失是指损失金额较小(50万元及以下)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b)较大损失是指损失金额较大(50-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者在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c)重大损失是指损失金额巨大(100-300万元(含300万元))或者在公司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d)特别重大损失是损失巨大(300万元及以上)并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6.4问责责任划分

1)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a)直接责任是指各单位清欠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应收账款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b)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应收账款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c)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应收账款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各单位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管理失误和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3)各单位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应收账款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4)各单位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管理失误和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副)会计师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各单位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管理失误和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6)对调离工作岗位的责任人,也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

6.6.5问责种类及方式

1)问责种类:

包括领导约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降级降职等。

2)问责方式

a)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一般管理责任和当年应收账款指标超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目标50%及以下的相关责任人,采用领导约谈、诫勉谈话方式问责。

b)对当年应收账款指标超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目标50%以上100%及以下的相关责任人,采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方式问责。

c)对当年应收账款指标超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目标100%以上的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连续两年未完成公司下达的预算控制目标且无明显改善的相关责任人,降级降职。

d)各单位应收账款发生一般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20%;发生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30%;发生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50%;发生特别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处分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80%,并对分管责任人和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被问责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6问责程序

1)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财务管理部、纪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核实后向清欠领导小组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2)清欠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由财务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等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组织调查。

3)经调查核实并确需问责的,调查小组形成初步问责建议,经清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请公司审议决定。

4)调查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完成。

5)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问责对象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和影响的扩大,并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否则要对扩大的损失或不良影响承担责任。

6)经公司审议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在15日内以书面通知问责单位及问责对象。

6.7监督检查

6.7.1公司建立清欠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关注各单位责任制衡关系,实现制度监督、跟踪监督,根据各单位清欠执行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对各单位清欠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6.7.2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党员领导干部和清欠责任人的监督作用。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和履行监督、保护、惩处和教育的职能。

对工程款回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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