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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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欢送来到第一,今天给大家推荐的是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开展的重要力量。

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阔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根底教育事业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广阔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为落实《国家中人才开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和《国家中教育和开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开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阔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根底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根本原那么: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开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表达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奉献,鼓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开展稳定的关系。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开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根底和主要依据。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的新要求,充分表达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根本标准条件(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开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遥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表达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

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根本标准条件的根底上适当提高。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根底的业内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

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管理方法,扩大评委会组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那么,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和创新评价方法。

认真总结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辩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表达。

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标准。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阔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标准,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根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

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

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经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

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

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对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法,对这局部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异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成立小组,统一工作。

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的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

各省要充分认识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

要成立省牵头的工作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方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在推进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工作,引导广阔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确保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

要充分认识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顺利有序推进。

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过渡手续。

在平稳过渡的根底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那么要求、标准条件、评价方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实施。

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实施。

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开展和稳定的关系。

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

各省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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