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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规定

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规定

为确保我市各项鼓励外贸发展政策措施的执行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使各项政策措施相关的审核工作规范化,根据《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软件出口研发经费的资助

(一)软件出口研发经费资助的范围

凡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的,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软件出口的认定与管理

1、软件出口企业申请资助的,在对外签订软件出口合同后,应当先向市贸工局技术处申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对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不办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查处。

(三)软件出口研发经费资助的标准

凡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软件的我市企业(不分所有制),均按每出口一美元软件资助人民币0.05元研发经费。

(四)申请研发经费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软件的企业,需要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和《软件出口研发经费资助申请表》。

2、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软件的企业,需要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银行出具的《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和《软件出口研发经费资助申请表》。

3、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在核对正本后留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1、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软件的企业,需在出口报关后180天内,向市贸工局技术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技术处审核有关资料后转市贸工局计财处核定资助的金额,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核、拨款。

2、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软件的企业,需在办理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后180天内,向市贸工局技术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技术处审核有关资料后转市贸工局计财处核定资助的金额,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核、拨款。

3、凡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期间出口软件的企业,允许将申请研发经费资助的时间延至2006年1月31日;2005年8月1日起出口软件的企业,按以上两条规定办理。

二、境外展摊位费资助

(一)境外展摊位费资助的范围

1、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的深圳市企业。

2、对于已获得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摊位费补贴的企业,不属此资助范围,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二)境外展摊位费资助标准

1、原则上参加同一展览会的每家企业可给予2个标准展位的资助,超过2个标准展位的,从第3个标准展位计起,满5个标准展位的给予资助1个标准展位费,如此类推计算(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为3X3=9平方米)。

2、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摊位费50%的资助,展览地属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市场的给予摊位费70%的资助。

(三)申请摊位费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组团单位出国参展的批准件、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必须有确认展位面积和金额内容)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自行赴境外参展的企业需提供参展合同或协议书、邀请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必须有确认展位面积和金额内容),所有外文资料的内容都要翻译成中文,并提供参展效果照片。

4、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重点境外展览摊位费资助申请表。

6、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在核对正本后留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参展企业必须在出展结束后30天内,向市贸工局外经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外经处审核有关资料后转市贸工局计财处核准企业摊位费资助金额,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审、拨款。

2、凡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的企业,允许将申请摊位费资助的时间延至2005年11月30日;2005年8月1日起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的企业须在出展结束后30天内申请摊位费资助。

三、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的资助

(一)申请企业的资格

1、经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转贷银行同意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企业。

2、按时还清本息。

(二)资助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20%的资助。

(三)申请利息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外贸发展基金贷款利息资助申请表;

2、办理外贸发展基金贷款时所产生的借据、归还借款的票据、利息单、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核对正本后留复印件);

3、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

(四)申报程序

企业必须在按时还清本息后30天内,向市贸工局计财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审、拨款。

四、外贸发展基金贷款担保费资助

(一)申请企业的资格

1、经批准有偿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并获得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或我市有关担保公司给予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企业;

2、按时还清本息。

(二)资助标准

按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担保费的50%给予资助。

(三)企业申请贷款担保费资助须递交的材料

1、贷款担保费资助申请表;

2、办理贷款担保时所产生的票据、担保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核对正本后留复印件);

3、申请外贸发展基金贷款利息资助的相应材料(一并申请贷款利息资助);

4、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

(四)申报程序

企业必须在按时还清本息后30天内,向市贸工局计财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审、拨款。

五、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一)申请企业的资格

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购买一般贸易项目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深圳市企业。

(二)资助标准

凡投保期在2004年12月31日前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30%的资助;凡投保日期自2005年1月1日起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20%的资助。

(三)企业申请保险费资助须递交的材料

1、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

2、信保公司出具的《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

3、缴纳保费所产生的票据及保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及信保公司的公章;

4、《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

(四)申报程序

企业必须在按时缴纳保费后30天内,向市贸工局计财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审、拨款。

六、跨国公司专场采购活动的资助

为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出口渠道,由市贸工局委托承办单位,在我市举办的跨国公司专场采购活动,经市贸工局计财处及市财政局外金处核实后,每场一次性拨付10万元内给予承办单位,并实行超支不补,费用包干,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审计的原则。

七、违规行为的处罚

为确保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落到实处,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申请使用资金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经贸计[2003]4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措施

一、积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对我市软件企业凡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的,按出口每美元资助人民币0.05元研发经费。

 

二、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摊位费50%的资助,展览地属新兴市场的给予摊位费70%的资助。

 三、为帮助我市外贸企业解决扩大出口的资金问题,外贸专项贷款在原有4亿元的规模上增加2亿元额度。

 四、我市外贸出口企业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外贸专项贷款(均委托银行转贷),按时还本付息的,按人行当年的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20%的资助。

 五、我市企业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外贸专项贷款,获得本市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六、我市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一般贸易项目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凡投保期在2004年12月31日前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30%的资助,凡投保期自2005年1月1日起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20%的资助。

 七、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组织的跨国公司专场采购会,每场给组织单位10万元内资助。

 

深圳市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深府[2002]65号文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2]65号文)的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市鼓励外贸出口优惠措施的作用,促进企业扩大出口,以确保完成今年我市外贸出口的调控目标,特制定我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出口信贷担保费补帖

凡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经批准使用我市外贸发展基金,并获得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或我市有关担保公司给予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在借款企业按时还款的同时,按企业实际已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

具体的申报办法是:

已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企业在还清借款后30天内指定专人填写外贸发展基金信贷担保费补贴申请表,并由我市担保机构和转贷银行确认签章后报送市外经贸局计财处,附上我市有关担保机构出具的证明,由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复审、拨款。

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帖息

我市企业在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各商业银行办理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给予该项贷款利息40%的补贴,具体补贴的办法仍按深贸计[2001]49号文执行。

三、境外展览摊位费补贴

我市企业参加我市2002年度计划内的出境展览项目,其摊位费给予50%补贴。

具体的申报办法是:

由参展企业指定专人,于出展结束后30天内,持相关材料,向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提出申请,由市外经贸局外经处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签发《出境参展摊位费补贴核准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外经处。

参展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外经处申请核拨。

对已获得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摊位费补贴的企业,不属此补贴范围,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四、软件出口帖息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和国家外经贸部等六部委(2000)外经技发第680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确定软件出口的补息办法:

(一)软件出口补贴的范围

凡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

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包括:

数据开发、存储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每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它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软件出口的认定与管理

1、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必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有关软件出口补贴提供核查依据。

2、对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虚报软件出口、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企业,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

4、凡2002年出口软件的我市所有企业,均按每出口一美元帖息人民币0.05元。

申请帖息的软件出口企业向外经贸局外经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由市外经贸局外经处审核,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复核、拨款。

五、出口帖息

(一)出口帖息范围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分所有制)的一般贸易出口均可申请出口帖息。

(二)出口帖息的标准

凡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海关办理了一般贸易出口报关手续,并于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管局”)办理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以核销日期为准),按每美元帖息人民币0.03元。

(三)出口帖息申报与拨付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的帖息额按深圳外管局当月的一般现汇贸易收汇核销数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下称“两局”)核准后,分季度分别办理,并委托深圳招商银行上步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企业无须到两局办理领取帖息款手续。

凡未在招商银行开户的企业,应指派专人到该行开立帐户,以便帖息款及时拨付。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

为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收汇风险,促进企业扩大出口。

对我市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深圳管理部”)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经中信保公司深圳管理部同意承保,由中信保公司深圳管理部确认,市外经贸计财处、市财政局外经处会审同意的,按企业实际已支付的保费给予30%补贴。

七、外贸发展基金帖息

凡申请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和外贸专项贷款(以下统称“外贸基金”)的企业,在经过市外经贸局批准使用后,由负责委托转贷银行调查同意贷款的,帖息的标准以转贷银行出具收到用款企业按时还清本息的证明,报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复核后,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利息的20%直接补贴给用款企业。

八、境外加工贸易投资帖息

对我市2002年度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投资项目,按承办企业从各商业银行申请的周转外汇贷款,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帖息20%的基础上,由我市再给予20%的帖息。

帖息的申报办法是:

由已获得境外加工贸易投资的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复核无误后送市财政局外经处核拨。

九、其它

(一)凡已取得一般贸易出口帖息的企业,其帖息的款项只能用于冲减财务费用,不能挪作它用。

(二)两局将不定期检查我市各有关企业帖息款的使用情况,若经两局检查发现将帖息款挪作它用或虚报、瞒报帖息的,两局有权收回帖息款项,并给予通报及处罚。

(三)凡已借用外贸基金逾期借款的企业,不予享受外贸基金的贷款利息帖息。

十、以上各项补帖办法适用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十一、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

深府[2008]8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切实推进我市外经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市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发力度。

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鼓励我市企业积极申报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的资助。

对获得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配套支持。

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继续鼓励企业赴境外参展

对企业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展览地属新兴市场的给予展位费70%的资助。

在企业展位数量的支持比例上,对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给予8个以内标准展位的支持。

其余类型企业给予4个以内标准展位的支持。

三、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对企业出口到传统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20%资助,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0%资助。

四、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创建自由品牌,积极申报“中国出口名牌”

对当年被商务部评为“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坚持产业引导原则,加大对符合支持方向的外经贸企业给予金融扶持,境地企业的贸易融资成本

对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含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押汇)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30%的资助。

在支持的外经贸企业中,有限支持从事产业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生产性出口企业、服务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中小型出口企业、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承接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经企业。

六、进一步降低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企业的融资成本

凡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含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押注),获得我市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按时还本复习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七、支持企业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促进贸易平衡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本企业使用的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有效提升产品质量,扩大规模的,对其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线个资金贷款的利息给予10%的资助。

鼓励进口的设备不包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产品。

八、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对经批准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合法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实业型境外投资企业,完成所有合法注册手续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后,给予每家5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资助。

九、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业务

对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给予资助。

营业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万、10万、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十、积极协助国家商务部做好员外培训业务,扩大深圳对外影响

鼓励企业和团体单位积极承办国家援外培训项目。

对承办国家商务部援外培训项目的企业和团体单位。

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人民币资助。

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对国家、市政府认可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如愿企业,结合与国家资金支持政策相配套的原则给予适当资助。

十二、切实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拍人员的安全保障

对企业外派人员因恐怖活动、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

十三、扶持“走出去”工作

安排“走出去”推进经费,用于“走出去”咨询、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及组团赴境外参展的鼓励。

十四、支持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在我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从业技能培训工作

对纳入国家批准的培训计划中的各类培训,市政府按照国家对我市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的相同金额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资助。

十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I/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获得CMMI/CMM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以及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由该项资金给予资助,本项资金不予重复资助)。

十六、实施服务贸易品牌战略,加快培育服务贸易龙头企业

加大扶持力度,发展优势服务出口品牌,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贸易企业,在市场开拓、跨国经营、信息服务的那个环节予以重点扶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5〕146号)同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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