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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三府[201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清运、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监督管理活动。

  

(一)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一种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餐饮垃圾和餐厨废油脂。

  

(二)本办法所称的餐饮垃圾,以提供餐饮服务为目的,而进行的生产、流通、消费等一系列活动中,即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用餐等过程中产生的动植物残渣、残液。

  (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油脂,是指伴随餐饮垃圾而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食品加工废油、餐饮废油、地沟油和煎炸废油等。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与运输、处理的指导工作,并对餐厨垃圾处理进行全过程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过程的日常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定期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四)大中型餐饮单位要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须清洗干净后储存餐厨垃圾,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六)负责餐厨垃圾收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由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单位运输。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乱倒乱堆或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集。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大海、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

  第九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委托具有餐厨垃圾收运许可的专业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运单位)统一清运。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由三亚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餐厨垃圾委托收运合同。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定期向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厨垃圾处理、处置场(厂)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应当由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处置单位确认。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单独收运,不得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已分类收集的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二)应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运输,运输设备有餐厨垃圾明显标识,保证收集车辆的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不得泄露、撒落及异味泄露。

  (三)收运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如有特殊原因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及时运输餐厨垃圾,并运送到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理。

  (三)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

  (四)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加入非餐厨垃圾。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应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处理点应按照“适度规模、相对集中”的原则选取。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饲料化、肥料化、沼气化、餐厨废油脂深加工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餐厨垃圾产品的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取得经营性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产品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保证得到有效执行。

  

(二)应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造成二次污染,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标准要求。

  (三)应按规范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应保证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设备停产检修应当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应维护处理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

  (六)应按照规定时间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来的餐厨垃圾。

  (七)应及时对接收的餐厨垃圾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处理记录台帐,定期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流向,以及其分选杂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

  第二十三条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的检查;对违法收运餐厨垃圾等行为,及时报告商务、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管理部门。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发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联系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信息化监控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合同备案及申报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备案情况。

  (三)餐厨垃圾收运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等情况。

  (五)餐厨产生单位、收运单位的台账是否一致。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点;对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他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销售的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销售废弃食用油脂和使用餐厨废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废弃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对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不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饮经营者进行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餐厨垃圾收运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活动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对违法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单位或个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违法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他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三亚市辖区内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执法,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对于经查属实的举报和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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