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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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民办养老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作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组成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养老机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各级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外经贸、卫生、物价、人防、残联、税务、工商、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各司其职,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申请资格

第五条本市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取得《消防许可证》;

(五)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六)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

(八)民办养老机构中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限期在8年以上;

(九)床位入住率达到70%(含70%)以上。

本市户籍老年人占总入住率90%以上;

(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80%以上;

(十一)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

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十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三章新增床位资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

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本办法所称建设新增床位是指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增加的床位。

本办法所称租赁新增床位是指租赁场地增加的床位。

第7条建设新增床位资助按照新增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

资助资金分期拨付,申请资助批准后拨付50%,满一年后付清余额。

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床位,不享受床位建设的资助。

第8条民办养老机构在韶关市区城区内的,新增床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在各县(市、区)范围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本办法所称韶关市区城区,是指风采街道办、东河街道办、车站街道办、新华街道办、惠民街道办管辖范围。

第九条新增床位资助资金拨付按照相关财政制度执行。

第十条新增床位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至(八)项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填写《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一式三份;

(四)填写《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一式三份;

(五)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六)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和《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市评审委员会在每年的2月15日、8月15日前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并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送市财政局核对后将市级财政负担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局,县(市、区)级财政局将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养老机构;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将材料退还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第四章运营资助

第十三条床位运营资助标准按入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优先保障优抚、城市“三无”、五保、低保等政府供养对象)和残疾人的实有人数,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二)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三)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

前款护理等级按照卫计部门有关护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资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运营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十项需填写《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自查报告》,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

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资助材料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送财政部门核对后拨付资金至养老机构。

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给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给付的,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养老机构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养老机构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民办养老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必须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资助协议标准文本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金,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二)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

(五)市、县(市、区)级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责令整改,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缴已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资助金的具体拨付按市财政现行拨付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可以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

具体办法抄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韶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

2.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

3.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自查报告

4.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5.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

 

附件1

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

民办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核定床位数

占地面积

使用面积

投资总额

投资类型

电子邮件

养老机构字号

登记字号

机构代码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人员概况

人员总数

管理人员

医技人数

护士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社工人数

工勤人数

其他

申请内容(床位核算)

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

单人间数

双人间数

三人间数

多人间数

平均床位

建筑面积

平均床位

使用面积

资助类型

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

大写:

声明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房间号

房间面积

床位数

床位平均面积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县(市、区)民政部门勘查意见

经实地查看,以上数据真实有效。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单人间面积不小于10m2,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为有效资助床位;2.表格不够请自行延续;3.本表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附件3

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自查报告

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养老机构字号

登记字号

核定床位数

入住老人数

自查情况

自查时间

自查方式

参与人数

参与比例

1.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备注

2.是否按照协议提供服务

备注

3.是否侵害老人合法权益

备注

4.老人对机构的综合评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5.其他事项

1.

2.

3.

4.

自查结论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满意率

调查员签名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被调查人签名

本机构承诺以上数据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所属时间:

年 半年)

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核定床位数

养老机构字号

登记字号

机构代码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人员情况

员工总数

管理人员

医技人数

护士人数

护理人员总数

持证护理员人数

工勤人数

健康证数

持证社工人数

财会人员

备注1

备注2

备注3

备注4

申请内容

所属月份

资助人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资助金额

Ⅰ类

Ⅱ类

Ⅲ类

备注

合 计

声  明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

表格“申请内容”栏中的Ⅰ类是指:

特级护理对象;Ⅱ类是指:

一级护理对象;Ⅲ类是指:

二级护理对象。

附件5

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

被勘察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勘察项目与数据

数据项目

地址

面积

(平方米)

主要设施

活动室一

活动室二

活动室三

康复室一

康复室二

康复室三

健身场所一

健身场所二

健身场所三

室外活动场所一

室外活动场所二

过道扶手

楼梯扶手

卫生间扶手

坡道

电梯

备注

勘察人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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