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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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业,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隆起带、产学研结合示范区和高端服务业聚集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项目范围

第一条当年引进区外资金,在我区投入并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列入考核: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内资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不在考核范围之内);各类外资项目;

(二)当年注册的软件、服务外包及科研院所项目;

(三)当年投产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当年实现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购置或租赁区内房产,当年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项目;

(六)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依据工商部门档案内验资报告出资比例,区外投入部分达到上述标准的,考核区外资金投入部分;

(七)经高新区工委、管委认定可列于考核的项目。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两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三年。

超过上述时限的投资和增资部分不再考核。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具备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第三条进入高新区征地建设的项目,外资单体投资要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美元/亩;内资单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预期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可放宽到202x万元人民币,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考核项目以区经发局审核认定的实际投入额为准。

内资项目:

(一)土地投资。

以投资方与土地所有单位征地合同为依据,以征地发票原件数额为准给予认定,无征地发票原件不予考核。

(二)设备投资。

以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为依据,以购置设备的发票原件为准给予考核认定,并进行票物对照。

没有设备购置发票原件不予考核,设备不在高新区不予考核。

(三)厂房、厂区办公楼、商贸设施及其他投资。

以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开工项目建筑放验线手续,实地丈量,依据不全不予考核。

工程造价以当年调查测算标准为依据。

(四)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公司实收注册资本的5倍计算。

外资项目:

(一)以外汇管理局外资询证结果为准,认定实际利用外资额。

(二)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除考核外资外,同时还按内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涉税项目:

以纳税凭证原件为准,按照其当年纳税总额的20倍计算当年到位资金额。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项目提报:

(一)各单位在获得项目信息后要及时向区经发局首报,首报单位只有一个。

(二)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完毕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后,引进单位要即时把原件报区经发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项目公示:

(一)区经发局每月对各单位提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进行公示。

公示一周内若无异议,即予确认;若有异议,应即时向区经发局反映。

(二)未经区工委管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更改公示确认的项目情况。

第八条项目考核:

年末,区经发局对认定考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会同财政局对认定考核的内外资涉税项目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经区工委管委审查确认后公示,公示一周后若无异议,即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在区工委管委领导下,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

202x年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202x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强工兴市”战略,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府下达我局202x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经局党委研究,特制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年引进内资100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

各下属企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目标任务。

各完成一个招商项目。

三、额度认定

以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金额为准。

四、评定办法

1、分值评定。

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各科室和各企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分值为10分。

完成任务数的得10分,每超过任务数1倍的加2分。

2、单个项目由多个科室、企业、单位共同完成的。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2个;1000万元—1500万元引荐单位不超过3个;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4个。

五、认定标准

1、工业项目属新增工业用地的,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并经项目预审,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含100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入评定,利用闲置厂房、土地和原有企业引进市外资增资扩股的项目(必须有市外的新增股东)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2、农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3、第三产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其中房地产项目外资部分列入评定。

4、对原有企业进行转让的,所转让的固定资产按50%折算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所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00%计算。

六、奖励办法

1、完成任务奖。

完成任务的科室、企业,全体科室人员、企业班子成员年终各奖励800元。

2、招商引资奖。

对引进内资的个人,按引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外资以1:

10比例折算成内资计奖)。

本办法由局招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兰溪市粮食局

202*年三月

第三篇:

聊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奖励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2x‟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聊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确保招商引资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分配招商引资指导性计划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当年完成10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引资额及同比增幅;县级工业园区当年完成招商项目引资额,市政府有关部门当年完成招商项目引资额。

三、奖金设立

市政府设立招商专项基金,作为重大招商活动、委托招商经费和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

四、先进单位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且综合考核前3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并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奖励,第1名奖励现金2万元,第2名、第3名各奖励现金1万元。

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二)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且综合考核排名前10名的市政府部门,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对前3名的市政府部门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第4至10名的市政府部门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三)对招商引资综合考核前3名的县级工业园区,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园区荣誉称号。

(四)对招商引资额前10名的乡镇(街道),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明星乡镇(街道)荣誉称号;对招商引资额第11至30名的乡镇(街道),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荣誉称号。

五、引荐人奖励

(一)引荐人认定。

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单位、机构或个人。

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接受单位共同确认。

(二)奖励条件。

引进的生产经营性企业须在我市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竣工投产或正式营业;引进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须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

(三)奖励资金来源。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市本级项目的引荐人,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对引进到县(市、区)项目的引荐人,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出资奖励。

(四)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2.引进市外投资者购买地方企业产权的,按外来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3.引进经营性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除外)的,按该项目正式运营满1年实际纳税额(自建经营场所的含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税)的5%乘以外方出资比例给予奖励。

(五)引荐人是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给予记功奖励。

科级及以下干部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县级干部引资额202x万元以上的记个人三等功;科级及以下干部引资额202x万元以上的,县级干部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记个人二等功。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如实统计上报招商引资情况,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办法所列个人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奖金发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x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四篇:

潜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潜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各区、镇、场、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和奖励,进一步调动各招商责任单位的积极性,促进招商引资项目上质量、上规模、上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考核对象

22个区、镇、场、办事处,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等经济发展部门。

三、考核内容

考核新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项目征地、房屋建设、设备购置)、投资强度、项目投产后安置就业人数和税收贡献。

四、考核奖励办法

(一)项目奖励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强度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实现税收或者安置就业人数情况,分以下6个等次给予奖励:

(1)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单位指人民币,下同),解决就业5千人或年税收贡献达5千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50万元;

(2)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5亿元(含3亿元),解决就业3千人或年税收贡献达3千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30万元;

(3)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3亿元(含1亿元)、解决就业1千人或年税收贡献达1千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10万元;

(4)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千万—1亿元(含5千万元)、解决就业500人或年税收贡献达500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5万元;

(5)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5千万元(含3千万元)、解决就业300人或年税收贡献达300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3万元;

(6)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3千万元(含1千万元)、解决就业100人或年税收贡献达100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2万元;

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按照相应的等次给予奖励。

项目引进奖励,可提取奖金总额的30%,奖给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招商办主任;提取20%奖励项目落户的村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项目经中介人引荐洽谈成功的,提取10%奖励中介人。

(二)先进集体奖励

对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招商责任单位,根据年终项目考核情况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12名(按当年完成投资额分类排序,名额分配为:

开发区2个、工业园区2个、镇处4个、管理区(农场)2个、市直2个),每个单位奖1万元。

(三)考核依据

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资额主要是考核项目固定资产的投入,依据主要有:

项目可研报告、验资报告复印件、会计原始凭证、设备及实物清单、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入额明细)、税费明细等;项目投资强度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占地面积进行核定;税收贡献以企业入库税收凭据为依据;安置就业人数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交情况为依据。

考核时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责任单位参与评奖资格。

五、考核组织

全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一六二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六二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宽领域的全民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凡从一六二团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

一、

二、三产项目,并在本团落户的均为奖励项目。

1.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一六二团团内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2.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

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3.奖项设置

(1)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

(2)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4)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

第三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

完成团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四条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

2万元。

第五条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六条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

对引荐项目的自然人,项目落地,资金到位,则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七条奖励程序

1.申请。

凡在团招商办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年度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20日。

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团不再追发奖励。

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团招商办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团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兑现。

每年3月底之前兑现上年度奖励资金,奖金以

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202x年起,招商引资任务均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招商,真正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大招商格局。

第九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惩罚措施。

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招商主体,不得参评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申报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并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绩效奖金,同时对该单位和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本办法由一六二团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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