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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管理培训材料

煤炭资源储量管理培训材料

矿井储量是指矿井(井田)内所埋藏的具有工业价值的煤炭数量。

它不单纯是一个数量的概念,因为通过分级和分类,它还表明了煤炭质量、地质情况、被查明的程度、数量的可靠性以及被开采和利用的价值。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查清生产矿井煤炭资源情况,定期测算并上报储量的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为矿井生产建设提供技术依据。

(2)根据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要求,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对违反技术政策,破坏和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应。

(3)积极寻找煤炭资源,扩大可采范围,增加可采储量,为矿井正常持续生产,扩大生产能力和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提供物质基础。

(4)进行储量动态的呈报和审批工作。

(5)参与制订和检查、分析各种回采率设计指标及其利用情况,为合理开采和利用地下资源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一部分煤炭储量分类

1.1储量分类(老标准)

在1999年国家新的储量分类标准颁布之前,根据我国的能源政策和煤炭资源能利用程度,煤炭总储量分为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外储量)。

能利用储量中又分为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

工业储量中包含可采储量和设计损失。

他们的关系可以用下表形式表述:

1.1.1各类储量的含义:

总储量(地质储量):

指生产矿井井田技术边界范围内,通过地质手段(物探、钻探、巷道、地质调查等)查明,符合煤炭储量计算标准要求的全部煤炭储量。

能利用储量:

指煤层的厚度、质量符合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储量,包括A、B、C、D各级储量。

根据对煤层的勘探和研究程度,它又分为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

工业储量(A+B+C):

在能利用储量中,可以做为设计和投资依据的那部分储量。

可采储量:

是指在工业储量中,可以采出来的那部分储量。

工业储量减去设计损失量,即为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不再分级。

设计损失量:

是指根据煤层赋存条件、采用不同的采煤方法以及为保证开采工作的安全等,在开采设计时,规定允许永远遗留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远景储量(D级):

指在能利用储量中,研究程度不足,只能做为地质勘探设计和矿区发展远景规划依据的那部分储量。

它仅包括D级储量。

暂不能利用储量:

指煤层的厚度、质量不能满足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要求,或因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等原因,目前开采很困难,暂时不能利用的储量(煤厚小于国家规定标准圈算的储量、9、10煤层突水系数大于1Mpa/m的储量等)。

无论对其研究程度如何,一律不再分级。

1.1.2矿井储量的分级:

根据对煤层勘探和研究程度的不同以及设计生产部门的需要,煤炭储量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和B级称高级储量,C级和D级称低级储量。

储量级别越高,反映地质情况被查明的程度越高,要求勘探工程的密度也越大,估算出来的储量可靠性也就越高。

A级储量:

是经过详细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A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的储量。

列为A级储量的条件是:

①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

②煤层产状已经查明,底板等高线已控制,较大的褶曲和落差大于(或等于)30米的断层已经查明;

③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基本查明;

④岩浆岩、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⑤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已了解清楚;

⑥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已经查明,煤种已经清楚。

B级储量:

指经过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B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者A级外推的储量。

它是煤矿建设时设计和投资的依据。

列为B级储量的条件是:

①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

②煤层产状已经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大于(或等于)50米的断层巳经查明;

③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初步查明;

④岩浆岩、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初步查明;

⑤煤层顶、底板特性及开采技术条件已初步了解;

⑥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

煤种已经查明。

C级储量:

是对煤层用足够的钻孔在C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者B级外推的储量。

列为C级储量的条件是:

①煤层层位、厚度及变化情况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

本可靠;

②构造及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

③水文地质条件已做初步研究;

④煤质和煤种已初步查明。

D级储量:

是根据地质调查、物探成果及有关地质资料推定,有少量勘探工程揭露证实,但研究程度不足的储量。

D级储量的条件,应达到对煤层层位、厚度、煤质、煤层产状、构造等均有初步了解。

它一般可作为地质勘探设计的依据,有时也配合C级储量作为小型煤矿建设或一般矿井建设总体规划的依据。

1.1.3构造类别钻探工程基本线矩表:

1.1.4煤层型别钻探工程基本线矩表:

1.1.5储量估算的标准(新的《煤、泥炭勘探规范》):

1.1.5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项目

煤类

炼焦煤

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贫煤

无烟煤

褐煤

煤厚(m)

井采

倾角

<25°

≥0.7(0.6)

≥0.8(0.7)

≥1.5(0.8)

25°~45°

≥0.6(0.5)

≥0.7(0.6)

≥1.4(0.7)

>45°

≥0.5(0.4)

≥0.6(0.5)

≥1.3(0.6)

露天开采

≥1.0

≥1.5

最高灰份(%)

40

最高硫份(%)

3

最低发热量(MJ/kg)

--

17.0

22.1

15.7

注:

表内括号中数据为缺煤地区指标。

1.1.6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虽符合暂不能利用储量标准,亦不计算储量

(1)能利用储量块段外围、用插入法圈出的暂不能利用储量;

(2)孤立和狭长构造地段中的暂不能利用储量;

(3)煤层群中随开采而将被破坏的暂不能利用储量。

1.2储量分类(新标准)

1999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套改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1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正式出台。

新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突出了经济意义,同时依据矿床的可行性评价程度和地质勘查程度,采用三维编码的方式,将矿产资源划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共16种类型。

1.2.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几个相关概念

分类及编码

①分类的依据:

矿产资源经过矿产勘查所获得的不同地质可靠程度和经相应的可行性评价所获不同的经济意义,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主要依据。

②分类的特点: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是利用联合国统一采用的三轴概念来分类的,是依据市场的需要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这种分类方法能直观地认识储量、摸清了家底,既增强了经济观念,又增强了实效性,从而为国际市场的交易提供了依据。

③相关概念

储量:

是指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当时,经过了对经济、开采、选矿、环境、法律、市场、社会和政府等诸因素的研究及相应修改,结果表明在当时是经济可采的或已经开采的部分,用扣除了设计、采矿损失的可以实际开采的数量表述。

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不同又可分为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

基础储量:

是查明矿产储量的一部分,它所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包括品位、质量、厚度、开采技术条件等,是经详查勘探所获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采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际经济的,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储量的数量表述。

资源量:

是指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和潜在矿产资源。

包括经可行性研究和预可行性研究证实为次边际经济的矿产资源及通过勘查而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的内蕴经济的矿产资源,以及经过预查后预测的矿产资源。

④编码及其含义:

采用(EFG)三维编码,E、F、G分别代表经济轴、可行性轴、地质轴。

编码第1位表示经济意义:

1=经济的,即现时开采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环境与其他条件允许,赢利;

2M=边际经济的,即现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将来可能变成经济的;

2S=次边际经济的,即现时开采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的或安全上不可靠的;

3=内蕴经济的,即现时经济意义不好确定的。

编码第2位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

1=可行性研究,对应于生产矿井的开拓水平(即现采水平、延深水平)和基建矿井的设计水平(先期开采水平);

2=预可行性研究,对应于生产、基建矿井的下水平,

3=概略研究。

编码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

1=探明的,即相当于A+B级;2=控制的,即相当于C级;3=推断的,即相当于D级;4=预测的。

储量:

包括三种类型:

111、121、122。

基础储量:

包括六种类型:

111b、121b、122b、2M11、2M21、2M22。

资源量:

包括七种类型。

2S11、2S21、2S22、331、332、333、334。

111和111b的区别:

唯一的区别是111b是用未扣除设计损失、采矿损失的数量表示。

b:

是指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可采储量。

1.3储量块段划分方法:

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中三轴(地质、经济、可行性)进行储量块段划分,地质勘探程度是基础,可行性研究是矿井可研报告和矿井设计时的基本任务,生产矿井在块段划分时,首先确定地质勘探程度(主要是勘探网度和煤层稳定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级储量条件。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级储量条件。

控制的划为2类(C),推断的划为3类,预测的划为4类。

再确定经济意义,经济的划为1(可进行开采的正常块段、采取一定措施可以开采的一般构筑物压覆块段等);边际经济的划为2M(主要是大巷煤柱、非永久性的重要构筑物保护煤住等),现阶段可以开采,但利润很低;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划为2S,现阶段开采无利润的,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开采的,规程规定不能开采的矿井边界煤柱、井筒保护煤柱、重要构筑物等的永久保安煤柱等;暂时不研究其经济意义的储量块段,保持勘探报告的分类状态划为3,列为内蕴经济的资源量,按照勘探控制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331、332、333、334?

新的《煤、泥炭勘探规范》实施意见,明确规定:

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普查阶段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详查阶段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

几种说明:

小构造发育地段;设计和生产中实际意义不大的小而孤立的块段;与老窑采空区或风氧化带边界相邻的块段;邻近不可采边界的块段;在大断层两侧各30~50m的地段;煤层间距很小滞后开采煤层块段,均进行降低类别处理;对于跨越断层划定探明或控制的块段时,要在断层两侧各划出30~50m的范围作为推断的款段;断层密集时,不能跨越断层划定探明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块段;对小构造或陷落住发育的地段,不能划定探明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块段;探明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块段不得直接以推定的老窑采空区边界、风氧化带边界或插入划定的煤层可采边界为界;矿区中的各种压矿,资源储量估算应有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为依据,未曾批准的事实压覆应在本次核实工作中一并核清,以专门章节叙述;2010年核实要求,开发利用方案纳入开采利用规划的资源量,核实时要根据开发利用做资源量升级处理。

1.4勘查阶段划分及各阶段储量比例要求(新规范要求)

煤炭勘查共分四个阶段:

预查(找煤)、普查、详查和勘探(老标准精查)。

预查:

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

普查:

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其中推断的资源量一般应占总资源量的30%~40%。

详查:

估算各可采煤层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一般应占总资源/储量的20%~30%,推断的和控制的应占70%以上。

普查、详查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勘探:

估算各可采煤层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勘探阶段对先期开采地段的资源/储量比例,按照不同的地质类型要求如下表。

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资源/储量比例表

比例%

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

简单

中等

复杂

大型矿

中型矿

小型矿

大型矿

中型矿

小型矿

中型

小型

先期开采地段探明、控制资源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比例

≥80

≥70

≥50

≥70

≥60

≥40

不做具体规定

先期开采地段探明资源储量占本地段占本地段总资源储量的比例

≥60

≥40

≥20

≥50

≥30

不做具体规定

不要求

第二部分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

中国矿产资源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制定并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时间并不长。

1982年以来,中国立法机关陆续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中国政府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20多项配套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中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提供了法律保障。

2.1煤炭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

2.1.1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号公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第241号令发布。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1.2技术规程主要有: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2)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3)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

(4)关于生产矿井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办法的规定(试行);

(5)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6)山东省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制定和考核管理规定;

(7)《煤、泥炭地质勘探规范》2003年3月1日实施

(8)《煤、泥炭地质勘探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发布并实施。

对于上述的法律法各位领导和专家应该非常熟悉,鉴于时间原因,在这里我们不再对法律和法规逐一的赘述,我们主要是针对这次资源回收率专项检查所涉及较多的两个技术规程进行学习,一是《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二是《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前者主要是针对生产矿井在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有关的规章、制度、技术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后者是针对资源回采率制定的标准和考核等方面的技术规定。

2.2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制度

按照1983年9月10日由原煤炭工业部颁发试行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2.2.1考核制度

(1)逐级检查考核制度。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采区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对全国各类煤矿实行重点抽查,并根据需要委派储量督察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炭企业采区回采率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采区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每半年对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2)地质测量机构是煤矿企业资源合理开采和采区回采率实测计算、检查、监督的管理机构。

应配备专职的储量管理人员。

2.2.2责任制度

(1)矿务局局长、局总工程师对矿区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证全局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全面责任。

(2)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合理开采矿井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直接责任。

(3)凡因地质测量工作错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人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

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掘进区(队)长负责;因措施错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

(4)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原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开拓、掘进区(队)技术人员要及时报告技术主管。

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技术人员负责。

(5)在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回采区(队)长、有关技术人员和造成损失的班组长负责。

(6)由于不正确开采造成丢煤时,矿和矿务局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找出丢煤的原因,分清是非和责任者。

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500~2000吨时,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在2000吨以上时,由局长和局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

2.2.3储量核减的审批制度

(1)储量核减是指储量注销、储量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储量转出。

申请核减储量必须实事求是,并要有足够的工程证实;凡同一地区应一次处理的,不准化整为零分次处理。

申请核减储量,未接批准文件,不得进行破坏煤层的生产活动,否则按不合理损失追究责任。

(2)申请储量核减的报告要由矿务局、矿提出。

报损储量由生产技术部门主办;注销储量、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出储量由地测部门主办。

储量核减报告应由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局、矿长召集生产技术、地测、安检、计划、供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局、矿长提出最终审批意见,并对此负责。

对会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允许向上级反映。

注销与报损的区别:

注销是指原圈算了储量,但实际开采证实,煤的灰份、硫份、发热量等超过可采煤层规定或失去开采价值。

报损是煤层赋存条件变化(构造、压力、瓦斯异常、火等),开采难度大,存在安全隐患等,无法开采的煤量。

(3)审批权限。

各局、矿储量核减的审批权限必须符合规定。

审批

意见须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下表为规程规定,审批机关已经有所变化)

(储量变动审批文件的内容要求:

文字部分要阐明储量变动的范围,理由和主要工程(作)量依据,变动的储量类别和数量;图纸部分要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剖面图、井巷素描图等必要图件)

审批机关及审批权限情况表

2.2.4回采率分析和检查制度

(1)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储量、回采率动态,找出造成损失的原因,制定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措施。

矿每半年向矿务局提交一次储量管理分析报告。

(2)矿务局总工程师每半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到各矿进行一次储量管理和回采率检查,分析储量、回采率动态,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提高资源回采率的经验。

矿务局每半年要提出一份管理分析报告,报省(区)煤炭局(厅)和煤炭部生产司。

每个工作面、采区、矿井开采结束后,都要重新全面核实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分别计算出工作面回采率、采区回采率和矿井回采率。

2.2.5统计制度,即矿产储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季报制度。

按照《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1973年):

(1)各矿山企业于每年元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矿产储量表》、《矿井损失量及动态表》、《生产矿井储量情况表》及相关图件;

(2)各矿井于每季度结束后,向矿务局(集团公司)报送:

“按每层厚度分的采区回采率表”以及“三个煤量计算表”。

(3)各矿井每月结束后,于下月3号前向集团公司报送“工作面损失率及损失率分析表”。

2.2.6预防丢煤通知书制度:

《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要认真清扫浮煤,必须把清扫浮煤作为一道正式工序执行,要把浮煤作为工作面工程质量的一项主要验收项目。

浮煤厚度必须是实际测量,不准估算,具体方法是在测点处量取2m2面积,摊平浮煤量取厚度。

合理浮煤厚度损失要在30mm以下。

当发现已丢煤或即将造成丢煤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及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

报矿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必须在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迅速采取措施。

2.2.7探煤厚制度:

(煤层厚度分类方法:

极薄:

0.6~0.8m,薄:

>0.8~1.3m,中厚:

>1.3~3.5m,厚:

>3.5~8m,T特厚:

>8m)

对于中厚、厚煤层的开采,为提高储量、回采率数据的可靠性,地测部门应按《矿井地质规范》的规定,认真组织煤厚探测工作。

并绘制出煤层等厚线图和剖面图。

探煤厚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沿走向和倾斜每隔30~10m探测一个点。

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采厚、剩余煤厚、夹石厚度、煤层倾角等数据。

急倾斜煤层探煤厚应于采前在上风巷与运输巷中进行。

具体做法:

在煤巷掘进中每间隔30~10m需要布置一个煤厚探测点,如果两点间煤厚变化超过0.5m时,必须补点控制;在工作面上,根据煤层稳定性,按30×30、20×20、10×10的网度布置探测点。

丈量煤层厚度、采高、丢顶煤、丢底煤、浮煤及煤层厚度时,一般应选择在一个点上进行。

2.2.8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

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要求采用一图(工作面煤层底板等高线及采出量损失量计算图)、一表(地质总结表)、一台帐(工作面分月采出量、损失量、损失率台帐)装订成册的形式。

采后地质总结与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实测地质资料计算卡片等合并存档管理。

2.3储量动态与损失管理

2.3.1储量的正常增减:

生产矿井经过补充勘探、开拓巷道的证实或井界变动、重算等原因,引起储量数字上的变化,经过审查批准后,即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造成储量增减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补充勘探引起的储量增减。

即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发生变化引起的储量增减。

(2)采勘对比引起的储量增减。

指采后总结时,已开采区域内的煤层厚度、煤质等与原地质报告比较,发生变化引起的该区域内的储量增减。

勘探增减与采勘对比增减的区别在于储量是否已经动用,未动用的列勘探增减,已经动用的列为采勘对比。

(3)井界变动引起的储量增减。

指由于调整井田边界而引起的储量增减。

(4)重算所引起的储量增减。

指经年末储量核实而引起的储量增减。

包括:

发现计算错误,进行更正,

视密度数据改变;

储量计算工业标准(如最低可采厚度、最高灰分等)的规定有了改变。

但应注意视密度、工业标准的改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无权擅自改变,所以在实际的储量管理过程中,除非是确实发现原计算有错误,进行更正时才列重算引起,非计算错误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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