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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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
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0FOCEANUNIVERSITYOFCHINA(SocialSciencesEditi0n)
2009年第6期
N0.6.2OO9
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
刘惠荣张馨元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lOO)
摘要:
斯瓦尔巴群岛是北极地区的重要岛屿
l925年生效的《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在群岛上确
立了”主权确
定,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条约的适用范围并未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所确立的专属经济
区和大陆架制度.随
着海洋法的发展,条约所建立的公平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群岛的上述区域
挪威与其他缔约国
就此产生争议.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
遵循《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的宗旨
对该条约作出目的性解释
是解决群岛海域法律适
用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法.
关键词:
斯瓦尔巴群岛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极
中图分类号:
D99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335X(2009)O6
一OOO1一O5
斯瓦尔巴群岛地处北极圈内
是北极地区的重
要岛屿.1925年生效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
(以下简称《斯约》)①在该岛建立起一种独特的法律
制度,即在赋予挪威主权的同时
又明确缔约国国民
有自由进入,平等从事海洋,工业,矿业和商业等活
动的权利.北极地区分布着八个环北极国家
而《斯
约》的缔约国还包括一些非北极国家
《斯约》为其他
缔约国以群岛为基地开展北极科考等活动提供了法
律依据.②但是,条约签署时的适用范围未涉及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海洋法公
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等制度,随着北极
日益成为国际战略的焦点
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围绕
《斯约》适用范围所产生的争议也愈演愈烈
该争端
关系到其他缔约国在北极享有的自由进入
资源开
发等权利是否能够拓展到更广泛的群岛海域
争端
背后隐藏着各国围绕《海洋法公约》进行的利益博弈
以及各国基于《斯约》而产生的北极利益诉求.
我国作为《斯约》的缔约国,于2004年在斯瓦尔
巴群岛上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
站”《.斯约》适用范围的分歧影响到我国的科考以
及其他可能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群岛海域的法律
适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一
斯瓦尔巴群岛海域未解决的法律争端
(一)《斯约》
1,条约的签署
斯瓦尔巴群岛位于北纬74.一81.,东经1O.一
35.,地处巴伦支海北部,由九个主岛和众多小岛组
成,6O被冰川覆盖,其中西斯匹次卑尔根岛是其最
大的岛屿,群岛具有重要的科考价值和矿产,油气,
渔业资源的开发潜力.16世纪荷兰航海家发现该
群岛,将其命名为斯匹次卑尔根岛屿(Spitsbergen
islands),17世纪以来,大量来自不同国家的欧洲人
登陆群岛,进行捕鲸,捕鱼,科研,旅游,采矿等活动.
l9世纪末,各国采矿活动日益频繁
产生土地所有
者与矿产开发者之间的权属纠纷
需要通过立法来
协调各国的利益冲突.经过多轮国际谈判,1920年
*收稿日期:
2009一lO—O9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法律问题研究
”(O8BFx081)
作者简介:
刘惠荣(1963一),女,山东济南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国际环境法研究.
①1596年荷兰人巴伦支发现群岛以来一直以其主要岛屿
”斯匹次卑尔根”来命名整个群岛,直
至1925年挪威获得该岛的主权后
将群岛与
熊岛合称为斯瓦尔巴群岛,以后逐渐沿用,所以《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也称为《斯瓦尔巴
群岛条约》.
②目前,斯瓦尔巴群岛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北极科考的重镇
群岛云集了各国众多的科学家
建
立了一大批极地科考站和研究所
对北极进
行全方位的科研.
1
2月9日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法国,意大
利,荷兰及日本等18个国家在巴黎签订了《斯约》,
到1925年,中国,苏联,德国,芬兰,西班牙等33个国家参加了该条约,《斯约》正式生效.
条约签署的时代,”有效控制”原则逐渐成为国
际法上取得主权的基本原则,事实上,当时没有任何
一
个国家有能力宣称其对群岛行使了有效的控制
权,因此各国都没有主张群岛主权的法律基础,所以条约签署前群岛是个”无主地”(terranullius).2,条约的内容及其适用范围
《斯约》确立的宗旨是在群岛地区建立公平制
度,以保证对该地区的开发与和平利用.为了实现
这一宗旨,《斯约》规定:
在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下,缔
约国承认挪威享有充分而完全的主权.③所谓”本
条约规定的条件”是指挪威行使主权的同时要”容
忍”条约赋予其他缔约国的权利,如缔约各国的船舶
和国民有在此地区及其领水内行使捕鱼和打猎的权
利(第二条);缔约国的一切国民有平等的自由进入,
停留的权利,在遵守当地法律规章的条件下,在完全
平等的基础上缔约国有从事一切海洋,工业,矿业和
商业活动的权利(第三条);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科学
考察的权利(第五条),采矿的权利(第八条)等.
一
般而言,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本身就具有绝
对性,排他性的特点,而挪威对群岛享有的主权不同
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只有在遵守”条约规定的
条件下”才享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因此,在《斯
约》的适用范围内,挪威对群岛的主权是有限制的.
当然,对非《斯约》缔约国而言,挪威对群岛的主权仍
然是不受限制的,完全的,排他的.④
《斯约》对适用范围的表述是”条约第一条所确
定的范围”及”其领海”条.约第一条通过经度(东经
1O.一35.)和纬度(北纬74.一81.)划定了适用范围
的四至界限,这个矩形区域又被称为”斯瓦尔巴方
框”(Svalbardbox);此区域内所有岛屿的领海也属
条约的适用范围,《斯约》并没有明确”领海”水域的
范围,《海洋法公约》生效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领海
宽度,均是由各国自行确定,挪威宣布其领海宽度为
4海里.所以,条约生效时的适用范围是:
东经
1O.一35.间,北纬74.一81.间的岛屿及其4海里的领
海.
(二)1982年《海洋法公约》
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把世界海洋划分
成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等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
建立了全新的
海洋法律制度.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
海里,并且规定
了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三种测算领海基线
的方法.
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规定
体现了海洋法的重要发展.根据公约规定
专属经
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的一个海洋区域
它的宽度
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海里.专
属经济区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沿海国享
有一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主要包括:
沿海国在专
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
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专
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享有管辖
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它管理和养护措施.
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陆地
领土的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
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
缘的距离不到2O0海里,则扩展到2OO海里;如果超
过2OO海里,则最多不应超过35O海里或25O0公尺
等深线以外1O()海里.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
自然资源的目的,享有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
权利;沿海国还有授权和管理他国在大陆架上进行
钻探的专属权利.
(三)《斯约》适用范围上存在的法律争端
《斯约》一方面确立了挪威对群岛的主权,另一
方面又规定其他缔约国享有在群岛地域及其领海内
的捕鱼,狩猎权,开展海洋,工业,矿业,商业活动及
科学考察的权利.但是条约并没有明确群岛领海的
范围,并且条约签署时国际海洋法上尚未确定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制度.随着海洋法的发展,各国
开始以《海洋法公约》为视角重新审视《斯约》的适用
范围,其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斯瓦尔巴群岛陆地及
其领海,还是应当包括群岛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③《斯约》第一条规定:
《斯约》承认挪威对于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连同熊岛,包括格林威治东
经1O.一35.问,北纬74.81.间一切岛屿在内,
特别是:
西斯匹次卑尔根,东北地,巴伦支岛,爱崎岛,威治岛,希望岛,查理亲王地以及附属大小
岛屿,岩礁,在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下,具有充
分和完全的主权.’
④
SeeANDERS0ND.H.TheStatusunderInternationalLawoftheMaritimeAreasaroundSvalbardpresente
datthesymposium0n
’’一Pol
-ticsandLaw—EnergyandEnvir0nmentintheFarNorth
”,heldinosl.,Norwegian2OO7.
2
在内,这是挪威和其他缔约国长期争议的问题.原
因在于北极地区具有重要的资源,科研,能源,航道
价值,《斯约》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缔约国在北极
的权益.争论的焦点在于群岛海域专属经济区,大
陆架上自然资源的开发是应当按照《海洋法公约》的
规定属于沿海国挪威的专属性权利,还是应当按照
《斯约》的规定由缔约国平等开发.
斯瓦尔巴群岛海域受《海洋法公约》和《斯约》两
个国际条约的调整,挪威于l996年加人《海洋法公
约》,享有公约赋予沿岸国的各项权利.挪威认为,
根据《斯约》条款所确定的地理范围,该条约仅适用
于群岛及其领海海域,其他缔约国的自由进入,平等
经营,捕鱼打猎等权利也仅限于此范围内.而《海洋
法公约》适用于整个群岛海域,特别是《斯约》未涉及
的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挪威作为沿海国享有
对这两个区域的主权权利,其他缔约国在此区域内
不享有《斯约》赋予的权利,而是应当遵守挪威的国
内法规定.
其他缔约国认为应当根据《斯约》订立的目的,
结合国际海洋法制度的演变,对《斯约》的适用范围
作出扩张性解释.条约签署的目的是在群岛区域
(延伸到海域)建立公平机制,这种平等权自然也适
用于群岛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这两个区域内,
缔约国可以自由进入,从事商业性捕鱼,科学考察,
油气资源开发等活动,挪威在上述区域的主权权利
是受限制的.
二,各国在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主张
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既涉及条约的解释方法,也与挪威在该区域采取的政策密切相关.挪威对群岛的主权体现在群岛立法和执法两
个方面,由于地处北极圈内的地缘优势,群岛历来是
各国利益争夺的敏感地区,挪威对群岛的管理也一
直采取较为谨慎的政策.
(一)斯瓦尔巴群岛的领海
挪威自1812年以来一直主张4海里的领海宽
度,2O01年6月挪威通过了《关于斯瓦尔巴群岛周围挪威领海界限的条例》(Regu1ationsrelatingto
thelimitoftheNorwegianterritorialseaaround
Svalbard),明确界定了斯瓦尔巴群岛海域领海的界
限,在该条例中挪威放弃了之前一直沿用的低潮基线的做法,在群岛海域开始采用直线基线的测量方
法.2O04年挪威将群岛海域的领海宽度延伸到
12
海里.自此,《斯约》的适用范围延伸到群岛
12海里
领海的范围.
(二)斯瓦尔巴群岛的专属经济区
1976年12月挪威政府颁布《经济区法令》
(Act
relatingtotheeconomicz0neofNOrway),根据该
法令挪威政府有权建立2O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其
中也包括斯瓦尔巴群岛海域.1977年挪威在群岛
建立了2O0海里的渔业保护区,在《斯约》适用范围
还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挪威如果在群岛海域直接宣
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必然会与其他缔约国产生直接
的利益冲突,⑤所以挪威采取了建立渔业保护区这
一
较为折中的政策,并且称在渔业保护区内实行的
无歧视原则体现了《斯约》确立的公平宗旨.挪威认
为虽然其他缔约国的反对其建立20O海里的渔业保
护区,但是30多年来其他缔约国在该区域进行捕鱼
一
直是在遵守挪威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
这也从事
实上表明其他缔约国接受了挪威在该区域的管理
是对挪威主权权利的承认.
2OO9年5月俄罗斯,挪威两国首脑会见时,俄
罗斯指出挪威在《斯约》条款的适用上过于随意
俄
罗斯不承认挪威自行划定的渔业保护区
并且坚持
俄方有在群岛海域内从事经济
科研活动的权利.⑥
西班牙,冰岛等国也曾质疑挪威在该海域的管辖权.
荷兰,丹麦等国家虽然承认挪威划定的
200海里的
渔业保护区,但认为在该区域的捕鱼权应当适用《斯
约》的规定,挪威没有独占性的管辖权
._1由此可以
看出,这些国家认为根据《斯约》的规定
其他缔约国
有权在群岛海域自由从事捕捞活动
挪威单方面设
立渔业保护区并对他国的捕捞行为进行管辖违反
《斯约》,尽管挪威称渔业保护区是建立在无歧视原
则基础上,但是渔业保护区对各国可捕量配额的分
配是根据这些国家在该区域的历史捕鱼量确定的
这与《斯约》所确立的公平原则相违背
;此外,其他缔
约国认为挪威在渔业保护区内对于外国船只违反捕
捞配额的情形很少进行制裁
这表明挪威在该区域
并没有建立起实质意义上的管辖权.
(三)斯瓦尔巴群岛的大陆架
1925年《斯约》生效时,大陆架作为地理学上的
概念已被人们所了解
但是尚未成为法律概念
.斯
瓦尔巴群岛的大陆架涉及北极海底石油等资源的勘
探开发,尽管目前此区域开发油气资源在技术上尚
⑤西班牙,冰岛就曾质疑挪威是否有权在群岛周边水域行使管辖权
并声称要诉诸国际法院
;
俄国也曾明确宣布如果挪威主张
2OO海里专
属经济区,俄方也将采取同样的措施来保护其在群岛的利益.
⑥俄
罗
斯,
挪
威
讨
论
北
极
分
割
问
题
—8—15
3
不可行,但是各国仍将群岛大陆架资源开发的归属
问题作为北极战略的焦点之一
.争论的问题在于斯
瓦尔巴群岛是否有独立的群岛大陆架
该大陆架在
法律上是适用《斯约》还是适用挪威国内法.
一
直以来,挪威称斯瓦尔巴群岛及其大陆架是
挪威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挪威大陆架由挪威陆地北
部延伸到群岛及其以外的区域,所以斯瓦尔巴群岛
位于挪威大陆架上,群岛水域的大陆架也是挪威大
陆架的一部分,斯瓦尔巴群岛没有独立的大陆架.⑦
作为沿海国挪威享有授权和管理在大陆架上进行钻
探的专属权利.挪威的这一立场也体现在其法律
中,2001挪威颁布的《石油法令》明确将斯瓦尔巴群岛及其领海排除在适用范围外,其主要目的是表明并不存在独立的”斯瓦尔巴群岛大陆架”近.年来挪威逐渐放弃了这一观点,转而主张《斯约》的适用范围仅包括群岛陆地及其领海,群岛大陆架不在条约
的管辖范围内,而是应当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由作为沿海国的挪威行使大陆架的主权权利.2O(]6
年挪威与丹麦签署了《关于斯瓦尔巴群岛和格陵兰
岛之间大陆架和渔业区界限的协定》(Delimitation
lineintheseaareasbetweenGreenlandandSval—
bardestablished),该协定采用中间线原则划定了两
国大陆架和渔业区的界限.2O06年挪威向大陆架
界限委员会提交了2O0海里外大陆架申请的材料,
其中包括斯瓦尔巴群岛北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挪
威的这些主张从某种形式上都是以斯瓦尔巴群岛独
特的地缘优势为基础,拓展其在北极地区的管辖范
围.
英国在2006年的一份外交文件中指出,斯瓦尔
巴群岛拥有其独立的大陆架且与挪威大陆架相分
离,调整群岛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必须符合
《斯约》的订立宗旨,因此要求挪威在平等的基础上对缔约国开放群岛的海域.美国也认为,在开发,勘探群岛大陆架上石油资源的问题上,挪威应当保留
其他缔约国依据《斯约》而享有的权利.其他缔约国
主张群岛有大陆架且属于《斯约》的适用范围,缔约
国有权勘探开发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挪威对群岛大陆架主权权利的行使不仅要遵守《海洋法公约》的
规定,还必须受到《斯约》所确立的公平原则的制约,
挪威作为沿海国其主权权利的行使是受到限制
的.[]
三,在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保持《斯约》与《海洋法公约》的一致性
国际法体系中缺乏统一的立法和司法机制,随
着国际法调整领域的扩大,导致不同国际法规则之
问出现了不和谐,缺乏统一性和冲突的现象,称之为
“国际法的不成体系”,如何使这些规范之间相互协
调,一致,条约的解释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OO8年5月,环北冰洋五国在丹麦召开会议并
发表了”伊路利萨特宣言”(IlulissatDeclaration),
五国认为北极地区没有必要签订类似于《南极条约》
的北极条约,并且宣称将在海洋法的框架下解决北
极的一系列争端.随着海洋法的不断发展,各国开
始用新的海洋法制度来审视群岛周边海域的既有制
度,在群岛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多年来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如何以《海洋法公约》为视角来解释《斯约》的适用范围,以保持二者的一致性,这就需要在遵守条约
解释规则的前提下,对《斯约》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一)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国际条约的解释规
则,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
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条约的解释规则主要包括:
善意解释,文本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
善意解释来源于国际法上”条约必须信守”的原
则,强调条约的解释不应当出现荒谬,不合理的结果,而应当公平合理地解决争端.
文本解释强调条约解释的唯一基础在于条约本
身,条约应当按照约文所使用词语的通常意义进行
解释.
目的解释强调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当确保
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得以实现.条约的解释应当适应
时代的发展,对条约进行解释时,不应仅局限于条约
的字面含义,而应根据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对其进行
适宜的解释.这种解释在相当程度上能够弥补条约
规定的不足,弥合条约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此外,目
的性解释在根据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对条约进行解释
时,一般倾向于赋予相应条款或文字以法律上的效
果,因而较多地采用扩张性的解释方法.l2
(二)对《斯约》的解释
挪威学者认为,挪威享有完全的主权是一般规
则,其主权只有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事项上才受到限制,对于条约未涉及的其它领域应适用《海洋法公
⑦
SeeSValbardandtheSurroundingMaritimeAreashttp:
//www.reeringen.no/en/dep/ud/selected—t0pics/civil——rjghts/spesiell—fo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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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37481/2OO9—8一
l5.
4
约》的规定.挪威采用的是文本解释的原则当严格按照条款所确定的范围来适用《斯约》
认为应
即条
约仅适用于群岛陆地及其领海,而群岛领海之外的
海域应适用《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事实上,挪威的
解释是基于其主权而作出的”限制性解释”根.据挪
威的观点,《斯约》条款的解释应当以文本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