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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思考题

简答论述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反映有关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的意志的、国际间公认的、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以国家单独或集体所实施的强制作为保障的各种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和。

特征:

(1)主体的国际性;

(2)意志的协调性;(3)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有效性;(4)特殊的强制性。

2、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现实观点。

答案要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其区别主要为:

(1)主体不同;

(2)制订机关不同;(3)实施机构不同(4)效力范围不同。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1)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渗透;

(2)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3)两者之间相互制约。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要点:

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许多原属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民族纷纷宣告独立,成为新的独立国家并在国际舞台上形成一股巨大力量。

(2)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和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使国际法的主体成分发生了变化。

(3)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也使国际法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内容。

(4)国际经济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国家越来越多地干预经济生活,新独立国家迫切要求发展经济、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4、什么是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要点:

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通例之存在,即某一特定的行为经过许多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从而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

(2)通例经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公认的行为规则被多数国家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认为按此规则行事是他们的法律义务。

5、试论国际法的作用。

答案要点:

(1)是国家间赖以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基础

(2)是国际上判断是非的标准

(3)是促进国家间政治、经济合作,从而促进国际社会共同繁荣和发展的工具

(4)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虽然目前仍不能制止侵略,但至少可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或武装冲突

6、试述国际法的新发展。

7、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案要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为各国所公认,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根据有关的国际法文件和各国的公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8、试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

答案要点:

1954年中印、中缅共同倡导,并于1955年的亚非万隆会议得到认可和发展。

主要内容: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

地位:

(1)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2)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第一次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原则体系提出。

9、试论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意义。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它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一方面,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并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和国家形式,自由组织政府并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另一方面,国家有权自由制定并执行其对外政策,进行国际交往,缔结条约与同盟,处理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自由开发其自然资源,独立自主地发展其本国的民族经济等等。

意义:

主权仍然是当代民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国家抵御外来侵略、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盾牌,也是国际社会维持稳定与和平的重要保障。

10、从国际法及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要点:

不具有合法性,因为:

第一:

未经联合国授权,没有诉诸战争的权利。

第二:

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自保权”的规定,国家在未受到实际攻击的情况下,无权进行自卫。

第三:

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四:

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五:

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及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

11、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违反了国际法的哪些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

为什么?

答案要点:

1999年3月25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主权国家南斯拉夫联盟进行了七十多天的轰炸,并且轰炸了中国驻南使馆,造成3名中国记者死亡的惨剧。

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

未经联合国授权,任何成员国没有诉诸战争的权利。

第二:

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

第三:

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四:

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五:

违反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六:

违反外交特权和豁免原则。

12、简述和平共处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案要点:

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是:

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和平地并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和平共处原则的内容包括:

(1)各国在国际交往中都应相互尊重,和平地共同存在;

(2)各国应积极进行各方面的友好交往与合作;(3)各国之间一旦发生冲突与争端,应尽量以和平方法予以解决。

13、简答什么是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原则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

答案要点:

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

首先,凡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

其次,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

再次,民族自决原则还具有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含义。

但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作为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的借口。

14、论述什么是民族自决原则?

台湾人民能否行使民族自决权?

为什么

答案要点:

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

首先,凡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其次,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

再次,民族自决原则还具有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这也是民族自决原则最原始的含义。

台湾人民不能行使民族自决权。

理由:

(1)台湾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

(2)民族自决权通常适用于成立国家的场合;而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3)台湾行使自决权决定是否独立必须得到母国——中国大陆的同意。

15、简答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要点: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享受和承担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不受任何权力管辖和支配的集合体。

一个国际社会成员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就享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上述三个条件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16、简答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案要点: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即只有国家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17、论述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具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案要点:

国家主要应享有以下四项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国家在享有上述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下各项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政;(3)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的争端;(4)忠诚履行本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5)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人类人权及其基本自由的尊重和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18、什么是自卫权?

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试论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

答案要点:

自卫权是国际法赋予的国家基本权利——自保权的内容之一,是当国家实际上已经遭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主权的必然结果和重要体现。

但国家行使自卫权要受国际法的约束,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前提:

遭到了武装攻击;

(2)时间条件:

在联合国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限制条件:

A、向安理会报告;B、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19、试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及其意义。

答案要点: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指在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的权利。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具体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司法管辖的豁免。

第二,诉讼程序的豁免。

第三,强制执行的豁免。

(若简答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内容,至此即可)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用范围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形成了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是国家主权与平等的体现,坚持和维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是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而破坏或违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是破坏或违反国家主权原则。

但豁免权并不是绝对的,不排除有些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有关条约或某些行为放弃某项豁免权。

20、简答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种类和方式都有哪些?

答案要点:

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

(2分)

答案要点:

国际法上关于承认问题形成过两种理论:

“宣告说”和“构成说”,两种理论均有其偏颇之处。

实践表明,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

这种承认因为是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因此具有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

(论述答法)

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按承认的对象不同,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此外,还有民族、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但这些承认的适用并不普遍。

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从承认表示的方法来区分,可分为明示的承认和默示的承认。

从承认国的多少区分,可分为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从承认的效果区分,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论述接)一般情况下,承认一经作出,就意味着接受新国家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地位,承认他作为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将与新政府展开全面的外交关系,表明承认国认为新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

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效果,但承认的方式不同,承认的效果也有所不同,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事实上承认的法律效果不如法律上的承认那样广泛,但仍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

21、什么是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案要点: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与之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对政府的承认通常发生在一国因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的情形。

政府承认的条件有二:

一是“有效统治原则”,即一国的新政府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建立起实际上的控制和有效地行使政权,从而才有可能代表国家,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二是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2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有何关系?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都是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都具有溯及力。

但它们存在以下不同:

(1)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而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

(2)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而事实上的承认具有临时和不稳定的性质;(3)法律上的承认发生在承认国认为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已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或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场合,而事实上的承认则发生在承认国认为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不太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或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场合;(4)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的承认也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只局限在局部领域。

另外,事实上的承认不是法律上的承认的必经程序,事实上的承认也并不必然导致法律上的承认。

23、简述国家继承的内容及基本规则。

答案要点:

国家继承的内容包括条约方面的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基本规则:

(1)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

“人身条约”自动失效;而政治性的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划定边界、确定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化的条约,一般是应该继承的。

对于确立各民族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是应该继承。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主要涉及的是国家财产、债务和档案问题。

国家财产予以继承,恶意债务、战争债务不予继承,档案理所当然应当继承。

24、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承担方式。

答案要点: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

(1)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2)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

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以下五种:

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制主权。

25、免除国家国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要点:

(1)同意

(2)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与紧急状态。

26、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

(1)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2)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

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以下五种:

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制主权。

27、试述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

28、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答案要点: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2)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基础扩大了。

(3)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

29、试论国家领土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

答案要点:

国家领土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是国家领土的有机整体,领土面积的大小或地理上的完整与否,并不影响地球特定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性质。

国家对所属领土享有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之上享有最高的权利。

一方面,国家是领土的所有者,国家有权自由支配或处置本国的领土;另一方面,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事享有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30、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现代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是什么?

答案要点: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五种:

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

除添附被现代国际法所接受成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外,其他几种方式均已过时而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现代国际法确认了全新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

公民投票、民族自决、收复失地、交换土地。

31、试论国际法上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对领土主权的意义。

答案要点:

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

其中,先占和添附称为领土的原始取得方式,时效、割让和征服称为领土的转承取得方式。

对领土主权的意义:

(1)在传统国际法上,都曾经是被认可的国家取得与变更领土的方式,是行使领土主权的基础;

(2)其中先占、添附、自愿的割让在现代仍具有合法的意义,仍然是当代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合法途径;(3)对于解决领土争端,具有事实证明的作用。

32、简述边界的概念及国家边界形成的方式。

答案要点:

边界是指国家边界,是分割一国与他国的领土、领海与公海、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真实的或想象的界限。

由于国家领土由各部分组成,因此国家边界也有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之分。

国家边界的形成方式有三:

(1)历史边界:

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双方历来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这种边界是通过相邻国家间相互默示承认形成的,

(2)条约边界:

指通过条约划定的边界。

(3)继承边界:

指从原领土界限或原国际国内行政改选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主要是新国家的边界。

33、论述运用所学国际法知识,论述我国对钓鱼岛领土主权的法律根据。

答案要点:

钓鱼岛位于东中国海。

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的:

第一,历史根据:

1、中国最先发现钓鱼岛并将其列入中国版图。

2、中国从明朝起,就开始进行行政管辖。

3、钓鱼群岛是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

第二,国际法根据:

1、我国先占早于日本;2、我国对日本的非法占领始终进行各种形式的抗议,日本不能根据时效原则主张权利;3、日美的旧金山和约未得到我国的承认,对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34、简述《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答案要点:

1959年12月1日签订961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和平利用南极。

第二,在南极地区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

第三,暂时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

第四,维持在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第五,建立协商会议制度。

《南极条约》是现存的国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南极进行活动的主要法律文件,基本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35、简述中国的领海制度。

答案要点:

根据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现行的领海制度为:

(1)领海的范围:

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2)领海的宽度:

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

基线法划定。

(3)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4)规定了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

(5)规定了中国在领海行使的管辖权。

36、简述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异同。

答案要点:

无害通过制度是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同时也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过境通行权则是适用于国际海峡的法律制度。

两者虽然都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但过境通行是一种新概念,它与领海的无害通过是有区别的。

1)《公约》对外国船舶在过境通行时所规定的义务,远不及无害通过那样严格、明确。

2)无害通过是适用于领海的规则,而过境通行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3)无害通过主要是指商船,至于飞机,在没有事先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是绝对不能飞越一国领海上空的。

过境通行不仅包括商船,而且包括军舰和飞机。

4)无害通过制要求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过境通行制则没有对潜艇的航行要求,也就是说,潜艇可以浮出水面而在水下潜行。

5)无害通过权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暂时终止,但过境通行权利不可以被终止。

37、试述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异同。

 

38、简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不同点。

答案要点: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

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

其次,二者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

39、论述请说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答案要点:

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又有很大不同:

(1)沿海国的权利依据不同

(2)范围不同(3)权利义务不同。

总之,二者既各自独立,又密切联系;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

4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你认为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应以什么原则为基础加以解决?

为什么?

答案要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

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

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为基础协商解决。

41、简答什么是紧追权?

国家行使紧追权的条件是什么?

(论述国家如何行使紧追权?

答案要点: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直至公海仍可继续以期拿获的权利。

依照公约和国际习惯,各国行使紧追权的条件是: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即须从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

而且,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

如果紧追船舶、飞机需要更替时,须在后者到达后才能退出,否则即为中断,中断后再追逐,紧追便不成立。

(3)紧追的终止情况:

A、将被追逐船舶逮捕;B、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4)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5)紧追权的行使应当审慎,紧追不当,追逐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42、简答什么是公海自由?

答案要点: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它对所有国家开放,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可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并有权行使公约规定的各项自由。

(2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自由具体包括六项内容: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43、试论公海自由制度。

答案要点: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它对所有国家开放,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可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并有权行使公约规定的各项自由。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自由具体包括六项内容: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44、简答与论述:

什么是空中劫持?

国际上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要点:

凡是在飞行中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或用任何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这种行为,及其同犯,都属于空中劫持。

目前有关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有:

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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