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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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
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中山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属市资助类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子项目资金,专门用于扶持我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期限为2014年—2016年,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年度预算指标原则上不予结转。
专项资金由中山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管理及负责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规定,根据《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文件精神,围绕中山市旅游业发展需要和决策部署,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镇区初审、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对于该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公布、申报、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等管理流程要在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同步进行。
便于资金信息统一公开、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会同相关部门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专家项目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扶持分配方案;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镇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七条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一)旅游重点项目
1、重大旅游项目建设
2、城市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3、现有旅游企业升级改造
(二)旅游品牌建设
1、酒店评定四、五星级
2、景点评定国家3A、4A和5A级
3、评定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全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4、创省级以上旅游品牌。
(由广东省旅游局或广东省政府及国家级政府机构评定)
(三)扶持组织接待外地过夜游客的本地旅行社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扶持与事后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在其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条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或单位只能在本专项资金中进行一次申请,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每年市旅游局通过中山市旅游局官方网站和中山市政务公开网将本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对本专项资金的申请,由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镇(区)旅游主管部门,镇(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项目单位统一将申报材料交市旅游局。
第十三条市旅游局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单位名单,在市旅游局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旅游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旅游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在市旅游局网站上直接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向市旅游局提交《使用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承诺书》,市旅游局核定有关资料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资金验收与绩效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七条对于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一)的项目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旅游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旅游局将请专业部门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定。
对于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二)(三)的旅游品牌建设、扶持组织接待外地过夜游客本地旅行社的项目单位给付标准及监督管理,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
(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四)对于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第十九条验收组织主体:
专项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旅游局组织验收。
专项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旅游局授权镇区主管部门集中项目验收。
对于奖励类项目报市财政局批准,可采用绩效评价等验收方式。
第二十条验收程序完全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应按专家建议和市旅游局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如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再未通过的,按相关程序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并中止该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格三年。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旅游局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支付专项资金、追回已发放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三年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无故停止项目;
(三)旅游重点项目经费未能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将经费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一年一修订,修订后在中山市旅游局网站上公示,以细化该年度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三条实施细则围绕中山市旅游业发展需求和决策部署,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所有申报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市有关部门和镇区。
(二)项目审批或相关评定证明文件齐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项目单位近3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
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3、项目单位有违反计划生育等属于“一票否决”的相关事项。
4、项目单位违反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
(三)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请。
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第五条旅游重点项目的其他申报条件:
(一)重大旅游项目建设
其投资规模须达到市财政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旅游项目,且被纳入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我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二)城市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其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以下,公共服务性强,对完善我市旅游配套、提升城市旅游形象的项目。
(三)现有旅游企业的升级改造
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对现有旅游企业的升级改造且项目的完成对当地片区旅游发展具有很强带动作用。
(四)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及文件齐全,且项目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新建重大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
(五)项目单位为镇区或市财政预算单位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和服务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旅游品牌建设类和扶持组织接待外地过夜游客的本地旅行社类的其他申报条件:
符合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旅游品牌建设扶持范围的项目需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第七条扶持资金相关标准:
(一)重点旅游项目
1、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单个项目的扶持金额为50-110万元。
2、城市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单个项目的扶持金额为20—50万元。
3、现有旅游企业升级改造:
单个项目的扶持金额为30—80万元。
(二)旅游企业品牌建设
1、旅游景区(点)品牌建设。
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景区(点),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提升A级的景区(点),给予奖金差额奖励。
2、酒店品牌建设。
对当年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四星级提升为五星级的酒店,给予奖金差额奖励10万元。
3、工农业旅游品牌建设。
当年被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当年被评定为全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6万元奖励。
4、创省级以上旅游品牌。
(由广东省旅游局或广东省政府及国家级政府机构评定),当年被评为省级旅游品牌的奖励6万元,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品牌奖励10万元。
(三)扶持组织接待外地过夜游客的本地旅行社。
按每人每晚5元的标准扶持旅行社,过夜三晚及以上的最高扶持15元。
游客入住的酒店必须是我市的星级酒店及经认可备案达到相关星级标准但尚未评星的有关旅游酒店。
第八条对于该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公布、申报、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等管理流程要在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同步进行。
便于资金信息统一公开、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旅游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程序:
项目的扶持资金申请须经镇区旅游主管部门收集、审查后,由项目单位报送市旅游局。
镇区旅游主管部门须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经镇区加具初审意见后,由项目单位报市旅游局;市有关部门、镇区直接负责的项目扶持资金申请由项目负责部门报送市旅游局。
(二)申报材料:
申报投资和技术改造类的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旅游重点项目类)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表格下方已注明)。
第十条旅游企业品牌建设申请程序
(一)程序:
项目单位直接报市旅游局审核。
(二)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旅游品牌建设类)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表格下方已注明)。
第十一条扶持组织接待外地过夜游客的本地旅行社申报程序
(一)程序:
申报项目单位直接报市旅游局审核。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扶持旅行社类)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表格下方注明)。
第十二条投资和升级改造类审批程序
(一)镇区对项目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项目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项目单位将符合申报规定的资料报市旅游局。
(二)市旅游局按照《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投资和升级改造类申请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拟定项目资金扶持方案。
1、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市旅游局1名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在市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
2、组织评审。
市监察局负责派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程监督。
(1)书面评审。
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2)公开答辩。
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3)实地考察。
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3、公示。
评审结果在市旅游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旅游局拟定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后,报市政府审批后送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旅游企业品牌建设类和扶持旅行社类审批程序
(一)市旅游局对企业填报的资料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对扶持旅行社组织接待外地过夜游客的审核:
1、旅游局组织三人以上的检查组对旅行社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2、检查组抽查相关旅行社,到相关酒店审核资料真实性,抽查率不少于总数的50%。
(三)市旅游局提出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评审结果在市旅游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旅游局拟定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后,报市政府审批后送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拨付方式
项目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承诺书》,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根据项目性质和扶持金额大小,采取下列拨付方式。
(一)旅游重点投资项目
对扶持资金高于100万元的投资和升级改造类的旅游点投资项目,扶持资金采取分期拨付,第一年拨付资金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余额。
(二)旅游企业品牌建设
扶持资金经资格审核无误后进行一次性拨付。
(三)扶持组织接待外地过夜游客的本地旅行社
扶持资金经资格审核无误后进行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的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严格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执行。
。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
对于旅游重点项目,每年第四季度,项目单位需就执行年度的项目运作情况提交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经镇区旅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项目单位报市旅游局,作为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依据。
绩效评价主要考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按进度完成目标情况。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需要修改;
(二)配套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由于合作关系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无法进行;
(四)投资主体的主要股东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推进;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镇区旅游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项目单位送市旅游局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一年。
附表1:
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 (投资和升级改造类)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地址
邮 编
开户银行
账号
二、单位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年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缴税总额(万元)
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性质
1.新建□2.续建□3.改造□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申请金额
(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进度安排及当前进展情况:
申请扶持的主要依据:
申请专项资金的用途:
四、预期经济效益
年份
营业收入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缴税额
(万元)
五、项目预期社会效益
六、镇区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七、资金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投资和技术改造类)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概算及详细构成、可行性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进度安排及当前进展情况、申请扶持的主要依据、申请专项资金的用途及绩效目标、单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立项及其他有关许可手续和批件,如:
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项目所在旅游景区的旅游专项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评审批复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和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文本。
附表2:
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认定认证奖励类)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企业地址
邮 编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二、认定认证情况
认定认证名称
批准时间
颁发单位
批准文号
三、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所获认定认证的批准文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附表3:
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扶持旅行社类)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企业地址
邮 编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二、上一年接待外地过夜游客情况
接待人数
接待人天数
三、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一年接待外地过夜游客团队资料备案复印件;(3)上一年接待外地过夜游客情况表(包括接待时间、人数、人天数、入住酒店名称、酒店联系人姓名电话、团队行程、导游姓名电话、导游资格证号)(4)提供酒店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