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旅游协会筹备方案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筹文件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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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筹)文件

云休农乡旅协筹【2012】1号

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筹)

关于推荐协会会员的通知

各州(市)、县、农业(乡镇)局和有关单位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在我国已经成为发展十分迅速的一项朝阳产业。

近年来,党和政府已经把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列入破解“三农”难题,增加农民收入的必要抓手之一。

为了具体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为了有效组织社会资源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经云南省农业厅研究并经云南省民政厅同意筹备成立“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州(市)、县农业(乡镇)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负责联系人的同时,并请帮助以每个县(市)推荐1—2家有工作积极性、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参加本协会的工作。

二、参加协会的企业或个人,请分别填写(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单位申请表)或(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并在2012年6月10日前将其申请表交到本协会筹备办。

三、[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将在2012年6月下旬召开首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协会筹备办公室设在省厅云南省乡镇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人:

杜汝清:

电话/传真0871—4152716、139****0818;

徐斌:

电话/传真0871—4143314、135****2198

地点;昆明市永昌路189号;邮编650034

五、附件:

1)、云农办(2012)14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同意成立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的批复

2)、云南民(2012)28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筹备成立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的批复

3)、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章程(方案)

4)、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5)、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个人申请表

 

2012年5月6日

 

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

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英文译名为:

YunnanRecreationAgricultureandRuraltourism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

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是云南省境内从事休闲农业开发、经营、服务、推介、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支农惠农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在农村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活动的推广,着力培养一批管理规范、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为我省农村产业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农业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制定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规划;

(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制定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基地星级评定标准和行业服务标准,在会员中开展星级示范企业的评定工作;

(三)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开展行业自律,不断提升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的规模、服务质量体系和服务标准;

(四)为会员单位项目进行策划、设计和产品营销推介工作,结合我省民族文化特色和自然风情,创新旅游产品,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在省内外重点推出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和中高端旅游产品;

(五)加强与金融行业的沟通,为会员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投融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牵线搭桥;

(六)为会员服务,加强会员的沟通和交流,整合会员单位的资源,提供交流平台和机会,使会员的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为会员之间开展横向和纵向的合作提供服务;

(七)组织会员开展对外学习、参观、考察,学习国内外先进的运行模式和管理经验,提升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的档次和管理水平;

(八)倾听会员的呼声,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帮手,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在税收征收、土地利用、工商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政府出台扶持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的优惠政策时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九)积极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会员服务“三农”提供平台,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研究、设计、教育、建设、开发、经营、服务、推介和管理的团体或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费标准为: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会员单位

名  称

成立时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其他

单位邮箱

申请类型

□一般会员□理事单位 □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    

会员单位

法人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个人E-mail

联系人

 

作为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会员,我单位保证,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维护行业利益,按时缴纳会费。

本申请表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可靠,如有失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州(市)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协会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

彩照

工作单位

政治

面貌

职务

联系方式

 

所在

单位

推荐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协会审

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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