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和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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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和对策

诚信承诺书

本人作为《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和对策》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

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

王悦

2017

6

2

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

益保护存在问题和对策

[摘要]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升级,消费者网购逐渐倾向更加便捷的移动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规模化产生了广受争议的“微商”,体系的规范化和完善的立法监管跟不上微商的恣意发展,于是在这样一种消费模式下出现了区别于传统购物方式的新隐患,在这一购物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索赔权、安全权、隐私权等权益产生侵害,本文对对此进行相关分析并针对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微信平台等多主体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微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法

[Abstract]Inrecentyears,mobileInternettechnologyupgrades,consumeronlineshoppinggraduallytendtomoreconvenientmobileside,inthisprocess,graduallylarge-scaleproductionofthecontroversial"micro-business",thesystemofstandardizedandperfectlegislativesupervisioncannotkeepupButalsoinsuchaconsumptionmodelappearedinthetraditionalshoppingdifferentfromthenewhiddendangersinthisshoppingwaytobringconveniencetoconsumerswhileconsumersoftherighttoknow,therighttoclaim,security,Privacyandotherrightsandinterestsofinfringement,thispaperontherelevantanalysisandforoperators,consumers,government,WeChatplatformandothermulti-subjecttoth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

[Keywords]WechatBusiness;Consumerprotection;Comparisonmethod

一、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

(一)“杨家荣与顾雅婷买卖合同纠纷案”

今年1月3日,我省滨海市人民法院对16年12月9日受理的“杨家荣与顾雅婷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终结并做出了民事裁定书。

该案案情简单明了:

原告杨家荣于2016年在淘宝上认识被告顾雅婷并得知其在卖一种叫WOASO闪电瘦的减肥胶囊,双方约定由原告一次性购买750套,共计7.5万元,并由其承担运费,原告依约支付货款7.5万元,被告供货135套之

后,对剩余615套产品以产品升级等理由迟延发货,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通过微信聊天表示该产品有问题,无货可供,被告账户冻结无法返还原告款项。

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1]。

然而该案判定驳回起诉,因背后牵涉巨大,其所涉产品及授权品牌与推广销售的公司(广州安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特大产销有毒有害减肥药案被湖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仍在侦查期间。

而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关系,涉嫌犯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事实待审查认定。

(二)引发的思索

该案牵涉到当下正引发热议的新群体:

微商。

作为新形式电商中飞速发展的一支,微商的定义在学界甚至还没有官方定论,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微商专业委员会对其做了一个定义,它指出,狭义的微商是依托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所展开的各种商业活动以及从事以上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广义上的微商泛指依托移动互联网,运用各种个人或企业应用终端(如:

微信、微博、手机QQ、微店、有赞商城等),或通过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自行开发具移动电商或社交属性的工具(如APP、移动网站),所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以及从事上述商业活动的个人和组织[2]。

而我们通常理解的微商即前者。

微商盛行是由于其便利的交易方式,直观的广告营销给消费者带来便利,而引发众议的却是因为微商在运营过程中更带来了诸多侵权问题。

该问题在2015年时甚至引起了央视的关注,官媒接连以新闻播报的方式连发两篇微商报道,称某微商品牌质量存疑,涉嫌造假[3]。

官媒的批判不禁引发起我们对微商经营模式的思索。

微商最常见的是多层级代理模式,代理的层级由拿货数量决定,最高等级的代理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

而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下线,每个层级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差价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的代理靠发展下线的收入就越多[4],一方面这种金字塔的盈利模式常常导致最底层代理由销售者变为购买者,来支撑上级的“繁荣”景象。

另一方面基于私人交易关系的微商交易行为易被归于民事行为,这样会导致经营者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经营者责任。

就承担责任不同而言,传统民商事行为是有严格区分的。

通俗地讲,一以经营为目的的企业经营者和一个偶尔进行网络交易的普通公民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民事主体受民事法律调整,而商事主体还要受经济法、商法等调整,并且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仅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对于商事企业的经营手续、营业执照等无需严格遵守。

基于此,对于微商经营是属于民事行为还是商事行为的争论就具有了极重要的的意义。

在我看来,微商一旦规模化,涉及群体较大地区较多影响力较广,必须归类于“商行为”。

严格适用新《消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的规范。

同时微商经营的模糊定义导致监管不力,部分不良微商靠着“杀熟”来打交易监管的擦边球,使《消法》的威严对他们形同虚设,各类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质检、食品应摒弃把微商群体仍看作是个人交易行为,正式将其视作严重的电子商务问题。

若是一如当年的淘宝、京东,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最终损害流于消费者,由愈积愈多的侵权事件与民愤作为代价倒逼着执法司法部门重视电商问题,将《消法》正式落实于电商,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也许是微商经营模式导致的最坏结果。

二、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法分析

由于微商是近两年新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各国目前皆未对其出台专项立法,故对微商的规制大多是由成文的电商法律进行调整,而各国的立法背景、电商历史、经济发展各不相同,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成熟度与系统性也迥异,本文在此对其作简要分析并进行相关总结。

(一)国外相关立法状况

1.美国:

美国起草委员会于1997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而在此之前美国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是:

以电子方式产生的合同的合法性、记录及签名的证明力均不确定,虽然各州制定了关于各自的电子交易的法律,但是也正因为此,导致各州立法混乱,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迟迟未颁布[5]。

尽管美国这部开创性的电商立法具有诸如体系繁杂等不可避免的种种弊端,但其在形式上确立了电商的合法性,并且以技术性专业用语规定了安全程序,在强调自由交易的同时,着重规定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保护。

这对于规范电商交易有极其重要意义。

2.韩国:

韩国从上世纪末就以法律形式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制,如1999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框架法》、《电子签名法》、2002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用户保护法》、2004年制定的《电子化学习产业促进法》,从对电子交易的框架的规制,到对电商体系的明确,逐步完善对用户权利的保护和对电商交易的监督和惩处。

而之后公布的《电子商务用户保护指南》更直观更针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该指南分成基本内容和建议两部分。

基本内容包括用来判断哪些属于违规行为的应用标准。

建议为用户提供了补救措施[6]。

(二)中国相关立法现状

我国14年修订并颁布了新《消法》,这是《消法》的第二次修订,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将网络交易纳入调整范围,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各自的责任,同时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责任。

除此之外,中国大多关于电商的立法均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如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0年颁布的《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效力较低并且主要针对网络交易基础设施等,并非专门针对电商问题。

而对于新消法中的“网络”是否包含移动端也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微商平台在新消法颁布时尚处于运营之初,微商乱象问题尚不能为立法者所预见[7],而其后工商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移动互联网纳入调整对象,但其法律效力不高,法律权威不足,不足以规制微商乱象,所以总体来说,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特别法规偏多,缺少统一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对于当下的微商问题,仍存在法律空白。

但是目前看来,国家对微商这个群体已逐步加以重视,国信办授权新华网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全部十条规定对微信自媒体为主的即时通讯公众信息服务的运营划出“七条底线”。

“微信十条”显然意在净化微信自媒体生态。

它对整个自媒体的发展、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发展有何影响,以及未来是否还是有第二波、第三波,都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9]

(三)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首先是以科学的方法规范的条文赋予电子合同以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不同于传统交易合同的交易形式[8],所以需要专门的法律条文规范。

其次是重视电子交易消费者,注重保护网络购买者的权益,各国电子交易立法大多以保护买家权益与规制卖家和平台责任为重点。

再次是加大网络教育的普及力度,一方面以此来促进电商交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消费者掌握网络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最后是基于完善的电商法律基础上对微商出台专项法律法规,将其纳入系统性调整范围。

诚然,法律具有自身的滞后性,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而调节自身,微商日益壮大的现状对立法方面呼吁的就是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三、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事由分析

(一)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互联网+时代,微商经营模式存在种种弊端,而其中最不容

忽视的就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今年年初3.15晚会启动了各大网络渠道投诉方式,网购投诉占1/4,而其中对于微商的投诉更是不容忽视[10],甚至比传统实体购物更将严重,其不仅涉及到产品缺陷,还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等更具切身利益的方面。

对于该种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知情权

网上属于网络交易的一种新兴模式,和传统电商一样,消费者接触不到真实

的商品质地,朋友圈的广告则成了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唯一途径,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许多微商店家常常会发布虚假广告,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甚至是其缺陷副作用。

或是故意不发布法律规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予以披露的事项。

微商广告不需要高额广告费,不需要明星出场费,低廉的广告成本,唯一的广告途径,让一些不法商家不惜用夸张的描述甚至是自制的虚假数据图片来夸大产品性能,或使用一些虚假的转账聊天截图来给消费者营造产品销量极其高的假象来吸引其购买,商家通过种种此类手段,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并且,微商消费中,购买的商品大多是食品和美妆护肤产品,针对的群体大多是青少年或是年轻女性这样的弱势群体,此种情况下,蒙蔽他们对于产品的真实了解,势必造成切身利益的损害,带来严重后果。

2.消费者索赔权

微商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或缔约后,店家若是不按规定履约,消费者权益难以

救济,售后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尽管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一些特殊情况除外。

然而在微商侵权实践中,消法规定难以落实。

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微商交易大多基于私人关系熟人交易,法律难以规制熟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微商产品出现瑕疵时,消费者或是碍于情面吃哑巴亏,或是执法部门避免麻烦而甩锅,另一方面,前文有提及,一些不法商家依靠微商模糊不明的定义打法律擦边球,逃脱合法企业经营资格登记手续的束缚,同时又由于缺乏第三方监管平台,发生侵权案件时,除了聊天记录没有发票等其他有力证据,导致举证难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此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求偿权。

3.消费者安全权

这一点中尤为突出的是财产安全问题,网络交易不确定因素众多,消费者进

行网上转账,使银行卡账号密码在网络开始暴露,其财产安全就极易受到侵犯。

就微商而言,大多交易通过微信转账完成支付环节,而微信作为一款典型的社交APP,转账支付功能并不完善,没有足够的技术力度保障财产安全。

例如司空见惯的“木马病毒”,不法商家通过发送包含木马病毒的虚假商品链接或者付款链接,利用木马病毒盗窃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及其密码从而实施盗窃行为。

法律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适用商品与接收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之权利。

消费者有权依照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要求。

刑七修正案也增加了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增加了打击力度。

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消费者安全权已然重视。

然而微商交易,商品质量难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遭到威胁,同时将财产信息暴露于网络空间,财产安全也难以保障。

因此,对于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显得愈加急迫。

4.消费者隐私权

如传统电商一般,微信交易,消费者在购物时由于要邮寄快递,不可避免的

要将详细的住址信息联系方式提供给店家,由于网络交易涉及大量的个人身份信息,不对其加以保护很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

实践中,存在大量不法商家利用获得的信息给购买者不断的发广告等骚扰信息,更为严重的是,将消费者资料转售给第三方以牟利,导致消费者隐私被大量泄露。

根据网络调查,有达到4.38亿的网民遇到过信息安全问题,而由信息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196.3亿元,这样惊人的数字体现了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暴露的频繁性以及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严重性。

一方面,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隐私信息从事不法牟利,而另一方面,物流运送中,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也极易被获得。

而作为新兴的电商,微商又缺乏传统电商的第三方平台,隐私权遭受侵犯又难以寻求救济。

这样的形势下,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事由分析

1.微商准入门槛低,平台规则不健全

微商的交易是将传统销售与互联网结合,以人为中心,可移动性强的小型个体交易。

也就是建立在私人关系上的熟人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电商,微商是销售者和消费者不通过任何中介的直接买卖行为。

电商运营模式,可分为B2C和C2C,前者是达到法人资格的组织,必然需要一些法定的准入门槛,而后者中的如淘宝京东等,即使准入门槛相对于前者较低,由于存在第三方监管平台对交易过程承担一定的责任,网店的入驻也需要经过实名认证、缴纳保证金的流程。

而大多采用多层级代理模式的微商,货源直接从上级拿,货物也可以选择是自己销售还是发展其他代理让其消化囤货,准入门槛极低,销售成本不高,使微商界一时间鱼龙混杂,真假产品交杂,让一些不合格产品甚至是缺陷产品的销售者看到了可趁之机。

同时交易流程中,通常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并且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又缺乏有效的有效的监管平台,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由此出现漏洞。

2.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就个人隐私保护角度来看,许多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保护个人

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交易过程快的运送期间,购买者的住址身份信息唾手可得,这就需要消费者个人要有防范意识。

例如在取快递时,快递单证不要随意丢弃,切勿将有自己信息的单据乱丢。

13年广东省发生过一起令人扼腕的事件,买家卖家因为就退货问题未达成一致,买家多次申请退货惹怒了店家,卖家就利用拥有的买家住址信息到其家中将其杀害。

这就需要网购中消费者树立自我信息保护意识。

就维权角度看,网购消费者若是遇到侵权问题首先选择与卖家私下沟通,如果沟通不成,大多为了规避麻烦而放弃维权,更何况微商交易又基于熟人之间的交情,更是碍于面子放弃维权。

或者在投诉维权过程中遇到阻碍而中途放弃。

这些情况的出现,除开立法执法体制的不完善,有很大因素是因为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3.执法部门监管体系不完善

微商准入门槛极低而造成的全民皆商的大环境下,监管部门的监管遇到了前

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打着个人交易名号擦边球的微商在进行经营时,既不需要提前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也不需要在买卖过程中有正规单证,给执法部门带来监管困难。

另一方面,微信APP本身技术不够完善尤其是转账功能,微信平台没有有效的监督体制,执法部门难以取证,监管活动容易遭到瓶颈。

而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自身也存在问题,第一,执法力度赶不上法律规定,新消法明确规定对于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而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执法不严,违背法律本意,造成消费者隐私信息的泄露。

第二,监管机构体系不明权责不分,目前我国执法机构未将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经营的监管区分下来,而现有的监管体系检查制度和评估制度也不够完善,不足以对包括微商在内的电商形成有效监管。

4.法律保障力度低

新消法和相关刑法修正案颁布之后,我国对于电商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进一

步的完善,然而现行的法律制度仍然不足以完全保护网民消费者在互联网+时代可能遭受的权益侵犯。

首先,立法不够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依然缺乏。

14年正式实施的新消法增加了对于网络交易及网络犯罪的规定,将网络交易进一步纳入法律调整范畴,符合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也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学界认为法律实践是千变万化的,网购过程也不断发生新的侵权问题,例如当买家不满于货物品质而给店家做出差评时,不法商家甚至通过掌握的买家个人信息来要挟或者不断发骚扰信息,现行法律规定在此方面还存在空白。

[11]

其次,缺少对于微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比如在法律界还未对微商的定义做一个官方的定义,使其难以正式进入法律调整范围,即使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不断完善,但是只要缺乏对于微商专门性的针对性的规定,就会给不法经营者以法律漏洞可循。

同时法律也缺乏与这些网购平台衔接的规定,以达成内外监管相互促进的效果。

同时,消费者协会也缺乏一定的强制力,现有的监管体制和保护力度还不够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

四、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由于存在缺乏有关对微商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微商经营模式存在问题、消费

者维权意识不够、执法不严等问题,在微商模式下,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最根本的还是坚持对于新《消法》的全面落实,本文在这里对这个问题作出初步构想,主要从经营者、消费者、政府部门、第三方平台和立法方面做出简要分析:

(一)经营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尽职尽责,不断完善自身

新修订的消法增加了对于网络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应受到的制裁,而微商群体作为经营者,则应当严格遵守诸如“消费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网络经营者的特别提示义务”规定。

同时,自觉履行经营者所必要的手续,避免为了逃避监察而打着个人交易的名号规避各种正式的登记程序。

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交易平台的监督,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去年年初,微信平台对微商乱象问题做出了建立标准行业规则、规范为商行为的要求,并提出了对微商的“三戒五律”的规定,在此有必要重申:

戒违规、戒伪劣、戒传销、不乱世、不囤货、不暴利、不刷屏、不杀熟[12]。

一个健康的微商经营者应当秉持“三戒五律”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经营专业性,保证所售商品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能对售后做出完善的保障,微商应该明确正确的经营思维,只有用良好的经营手段打造出口碑品牌和固定的消费群体,才能获得长远利益,也才能证明微商这个新兴群体是有存在价值切实可行的。

(二)消费者自身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消费者要树立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概念。

在购物前,要充分解经营者的信息,确定其是否可靠。

在支付时,尽量避免没有第三方平台的电子转账,并且做好转账证据固定。

拿取快递时,及时撕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证。

第二,遇到侵权事件后,一定要及时采取合法救济手段,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工商监管机构、法院寻求帮助,切忌吃哑巴亏。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够意识不够法律观念淡薄在某方面就体现在对微商侵权的“宽容”。

遭遇侵权,消费者可以首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果损害较大,更可以通过起诉方式向法院寻求帮助。

第三,要有监督意识,消费者一旦发现微商等电商经营者有侵权行为,应当及时举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当然,增加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也要靠政府部门加大法制宣传与进行普法教育,在增加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同时,也能提高不法微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三)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工商管理

第一步应当明确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机构,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府部门有工商局、税务局以及行业协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然而这些机构是在电商出现以前就已存在,以调整传统交易过程中问题为主的,而电商这种远距离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有着很大不同,现有的监察机构对其监督力度远远不够,因此确定具有针对性的网络消费者监管机构就有很大意义,也有助于网民在遭遇商家侵权时能够及时知道该向何处求助。

第二,相关部门在明确自身的职责基础上,根据微商的变化和其特点,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微商与互联网交融,依托于移动端,不仅不同于传统实体交易,也不同于传统PC端电商,所以政府部门要采取适应微商模式的监管措施。

监管应当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督、事后救济三个阶段,事前监管主要是对微商准入门槛的设置,工商局除了对微商经营的基本信息、业务领域审核外,还可以对微商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回访制度。

事中监督则是对微商经营过程中的行为监控。

消费者被侵权后,一方面当其寻求救济时,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维权,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更应当主动采取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这些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并且严格尽到应尽的职责。

第三,政府还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通过呼吁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增加网络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宣传网购主体各方法律责任树立微商等经营者的守法自律观念。

(四)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发挥平台作用,强化平台责任

第一,微信平台应当完善自身技术,严格区分社交与财产等转账功能,不法微商以私人交易名号逃避监管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基于微信平台交友、商业功能模糊的界限,其转账交易的便利,没有第三方网络平台对款项的监督,给不法商

家以漏洞可寻。

第二,建立第三方支付保障平台。

消费者在遭微商侵权后寻求救济时遇到的情面问题和举证困难问题,均可以通过有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解决。

淘宝现在日趋完善的平台规则和支付机制可以给微信平台提供丰富经验。

微信支付功能的不完善很大部分即是因为转账的直接性,而支付保障平台的建立可以给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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