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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

经济法复习资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法复习资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P42)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所必备的要件。

具体包括:

(1)行为主体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

(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针对要式法律文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P46)答: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无效的法律行为(欠三)。

包括:

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和确定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欠二)。

包括: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包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不适应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3.代理的特征?

(P53)答: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特征有: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直接为独立的意思表示或受领第三人意思表示。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四章物权法

4.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P88)答: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第五章知识产权法

5.工业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

概念: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志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主要是:

专利权和商标权。

特征:

(1)国家确定性

(2)时间性

第九章公司法

6.公司的特征?

(P212)答: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特征:

(1)公司实行集中管理;

(2)成员的有限责任;(3)出资或股份的自由转让;(4)公司的永久性。

7.公司的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P225)答: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成立是指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取得了从事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状态。

相较之下,设立是一个过程,成立是一个时点。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

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目的和结果。

两者的区别是:

(1)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是民事行为,而成立是行政行为。

(2)行为效力不同。

设立是成立的前提,但设立并不必然导致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而成立则使公司取得民事主体地位。

(3)行为主体不同。

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成立的主体则是发起人和政府机关。

第六章合同法

8.要约的要件?

(P148)答: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邀约人必须具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愿望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3)内容必须为具体确定。

(4)须为想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发出。

9.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P149)答: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从而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二者区别:

要约的撤回,既尊重了要约人的意志,又未损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已经生效后,因而有可能对受要约人不利,因此,对于要约的撤销总是有比较严格的法律限制。

对此,《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吧

10.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P153)答: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担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1)违反先合同义务。

即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依诚应承担的义务,并且该义务是发生在发生在合同缔约过程中。

(2)造成损失。

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时,对损失承担责任。

通常认为,这里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3)有缔约过失存在。

在这里,过失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它既包括当事人之故意或恶意,也包括因疏忽大意等的过失。

11.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关系?

(P148)答: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成立:

从法理上讲,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阶段的完成,说明的是合同的形成与否;合同有效说明的是合同形成后是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关系:

合同订立描述了当事人就合同从接触、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和状态。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

合同的成立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即,有双方当事人;具备必要条款;当事人的合意或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可见,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过程,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是为静态之协议。

12.违约责任的概念、要件及形式?

(P174)答: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件: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违约行为人主有过错。

依照《合同法》第107条与第11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直接得出理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

(1)违约行为。

(2)无免责事由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第十四章现代竞争法

13.垄断的行为种类?

(P367)答:

垄断行为简称“垄断”,主要是指少数大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为攫取高额利润,利用正当或不正当竞争手段,彼此达成协议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立或控制。

种类有:

(1)根据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

康采恩和其他垄断组织形式。

(2)根据垄断行为的形式特征,可将垄断分为协议垄断和经济优势的滥用。

(3)根据垄断行为的地域状况,可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包括行业、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和国际垄断。

(4)根据垄断行为的产生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可将垄断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5)根据国家立法对垄断的态度,可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14.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方式?

(P360)答:

(1)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似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其中,前两项的行为属于欺骗性的有奖销售,后一项为巨奖销售。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

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

孙某说:

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

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

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

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

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

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

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

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

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二、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

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

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设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

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

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在三日内发出追索通知。

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B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B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

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

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国此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在集装箱运输中,B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

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

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为什么?

(4)如果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

(1)B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B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

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被告是B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四、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总价款为70万元,乙方将汽车送至甲方所在地,了解到甲方没有支付能力,便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否则不交货。

甲方找到某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张某,张某以经济学院的名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交了书面保证书,上面加盖了经济学院的公章。

后来,甲方没有交付货款,乙方遂以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大学辩称:

事先一无所知,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担保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并提供了有效书面证据。

问:

(1)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答案:

(1)保证合同无效。

因为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本案当中,经济学院是某大学的内部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保证无效。

(2)被告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某大学事先对经济学院提供担保一无所知,并且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所以,某大学主观上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

“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

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

”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

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等等。

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感,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并无有效的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传真才是要约。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由于乙公司的要约设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诺有效,而甲公司则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要约失效。

由于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且甲公司未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所以这二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公司不能根据合同去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了资金和仓库,造成了近2万元的实际损失,故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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