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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处理

期间的净利润增加。

  

(二)账务处理具体如下例所示。

  [例1]2009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为3万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49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

  

(1)增值税修改前的会计处理

  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合计为587500元:

  借:

在建工程587500

    贷:

银行存款587500

  领取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合计为40000元:

  借:

在建工程40000

    贷:

原材料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应付职工薪酬4900

  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借:

固定资产627500

    贷:

在建工程627500

  

(2)增值税修改后的会计处理

  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合计为587500~:

  借:

在建工程5025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

银行存款587500

  领取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由于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领用的材料可抵扣相应的增值税,则费用合计为34900元:

  借:

在建工程34900

    贷:

原材料30000

      应付职工薪酬4900

  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借:

固定资产622400

    贷:

在建工程622400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增值税的改革备受关注,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企业认真领会新增值税条例的内容,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正确反映。

同时,企业也要抓住增值税转型改革机遇,统筹考虑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规划,适时扩大投资,加速更新生产设备,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力度,从而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增值税转型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变化解析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正式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使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扣除转变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性扣除。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个切入口,从各个小的方面来研究消费型增值税,系统地了解消费型增值税。

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由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少交了增值税,这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以自己的存货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进行交换。

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

甲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

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在征收生产型增值税时,首先应考虑该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经计算(4.68/20=23.4%<25%)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则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或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存货的交换价值为18.72万元(公允价值16万元+增值税2.72万元),乙公司A设备的交换价值为23.4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根据非货币资产交换的等价对价原则,则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支付4.68万元的补价。

另外由于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则乙公司在入账时会计科目设立为固定资产而非库存商品了。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A设备23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银行存款468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90000

    贷:

库存商品190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清理250000

    贷:

固定资产——A设备250000

  借:

固定资产160000

    银行存款46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234000

  借:

营业外支出16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16000

  二、增值税转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转型后,即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发生变化。

且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收货单位可以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

并且企业的购入设备和购入原材料一样,按正常方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

在做会计分录时,会计科目分别设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还应考虑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由于是按市值等价交换,甲公司应支付4.68万元的补价。

则:

  甲换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6+4.68+(2.72-3.4)=20(万元)

  乙换入的存货的入账价值=20-4.68+(3.4-2.72)=16(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的增值税=20×17%=3.4(万元)

  存货的增值税=16×17%=2.72(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A设备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银行存款468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90000

    贷:

库存商品190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清理250000

    贷:

固定资产250000

  借:

固定资产160000

    银行存款46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

营业外支出50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50000

  三、增值税转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改变用途的账务处理

  [例3]甲汽车公司以自己的存货汽车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交换。

甲公司换入的A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乙公司换入的汽车也作为固定资产。

甲公司换出的汽车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

乙公司换出的A设备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由于增值税转型,则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而对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应当转出,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此处假设汽车的消费税暂不考虑。

则:

  甲换入的A设备的入账价值=16+4.68+(2.72-3.4)=20(万元)

  乙换入的汽车的入账价值=20-4.68+3.4=18.72(万元)

  其中:

A设备的增值税=20×17%=3.4(万元)

  汽车的增值税=16×17%=2.72(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A设备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银行存款468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90000

    贷:

库存商品190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清理250000

    贷:

固定资产——A设备250000

  借:

固定资产——汽车187200

    银行存款468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17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200

  借:

营业外支出772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77200

  四、增值税转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转型,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上有所不同。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种不同情况下所作的会计分录可以得知,在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当非货币资产交换物中含有固定资产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会发生变化,和其实质的公允价值不同,这是因为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扣除,则一方会多交增值税,此时的增值税就会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

故入账价值和其公允价值不同。

而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在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交换物中含有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其实质的公允价值相同。

这是因为此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其和存货有相同的性质,视同销售。

而根据换入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其会计处理需将本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转出,并且由于转出,非货币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将会有所不同,进项税额需转出的一方的入账价值将会增加。

  因此,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形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时,会计处理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正常情形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一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另一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值税需要转出的除外。

增值税转型使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少交了增值税,使企业税收减少,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减少了企业的压力。

此外,增值税转型对非货币性交易还有其他影响,一是增加了企业的利润;二是对于一些现金很少的企业有很好的帮助。

因为当一个企业现金少时,可以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固定资产,减轻了企业的压力,从而不必为了买某一固定资产而举债或筹资了。

而且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比举债获得资金买固定资产的成本更小;企业为了发展,购入了新的固定资产,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形下,企业少交了增值税,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则是鼓励企业,促进企业发展。

、增值税转型相关基础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的背景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这项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实行了改革试点,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

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

  

  

(二)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

目前,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已经出现投资萎缩、消费不足、出口减少的经济现状,国务院适时推出全面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有效缓解金融危机对经济实体的冲击,对于拉动投资、消费、进出口均有刺激和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在宏观经济下行之际也为增值税平稳转型创造了良好的契机,避免了在经济过热时又加剧投资和消费。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此次改革将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

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为堵塞因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三、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由于固定资产在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增值税转型将会给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带较大变化。

总体来说,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是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要求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需将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该增值税不需要计人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但该变化需要与企业的在建工程核算相区别,企业进行在建工程核算时,仍需将使用的原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款结转计人工程成本中,这是因为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是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由于在初始计量时增值税额未包括在固定资产成本中,在以后期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也就相应地少计提折旧额。

这会导致以后期间的净利润增加。

(二)账务处理具体如下例所示。

  [例1]2009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为3万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49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

  

(1)增值税修改前的会计处理

  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合计为587500元:

  借:

在建工程 587500

  贷:

银行存款 587500

  领取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合计为40000元:

  借:

在建工程 40000

  贷:

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应付职工薪酬4900

  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借:

固定资产 627500

  贷:

在建工程 627500

  

(2)增值税修改后的会计处理

  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合计为587500~:

  借:

在建工程 5025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

银行存款 587500

  领取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由于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领用的材料可抵扣相应的增值税,则费用合计为34900元:

  借:

在建工程 34900

  贷:

原材料 30000

  应付职工薪酬 4900

  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借:

固定资产 622400

  贷:

在建工程 622400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增值税的改革备受关注,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企业认真领会新增值税条例的内容,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正确反映。

同时,企业也要抓住增值税转型改革机遇,统筹考虑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规划,适时扩大投资,加速更新生产设备,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力度,从而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影响

2010-4-27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允许纳税人抵扣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势必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产生影响。

现举例分析了4种不同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新条例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除不动产和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外,对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1:

甲企业于2009年3月4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0元,支付运输费用5000元。

固定资产无需安装,运费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其中进项税额=51000+350=5l350(元)

  借:

固定资产   30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350

  贷:

银行存款   356000

  对于进口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和接受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参照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自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由于新条例规定,不动产和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据此固定资产分为可抵扣固定资产和不可抵扣固定资产,这两种固定资产与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相关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不同。

  在原条例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相应的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并且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圊定资产建造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而在新条例下,符合条件的可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自建固定资产购入的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将自己生产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建造也不用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例2:

甲企业于2009年3月10日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各种工程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0元,增值税额13600元;3月15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30000元,原材料20000元,库存商品成本10000元;4月20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1)购入工程物资

  借:

工程物资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贷:

银行存款   93600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

  借:

在建工程   60000

  贷:

工程物资   30000

   原材料   20000

   库存商品   10000

  (3)生产线交付使用

  借:

固定资产   60Q00

  贷:

在建工程   60000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新条例规定不管是资本化支出还是费用化支出,对于可抵扣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均可抵扣,而对于不可抵扣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涉及的进项税额则不能抵扣。

  例3:

甲企业2009年7月对2009年1月购入的一条生产线进行改扩建,该生产线原值300000元,己提折旧5000元,生产线购入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7月3日为改扩建购入一批物资,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为102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7月5日领用工程物资60000元,7月20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1)转入改扩建

  借:

在建工程   29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购入改扩建所需物资

  借:

工程物资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

  贷:

银行存款   70200

  (3)领用工程物资

  借:

在建工程   60000

  贷:

工程物资   60000

  (4)完工交付使用

  借:

固定资产   355000

  贷:

在建工程   355000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出售固定资产

  对于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舍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如取得时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则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

甲企业于2009年7月6日出售2009年1月15日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原值为30000元,已提折旧3000元,该固定资产售价为29000元,增值税额为4930元,已收到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该固定资产购入时进项税额5100元已全部抵扣。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7000

   累计折旧   3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

  

(2)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

银行存款   3393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2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3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

营业外收入   2000

  除固定资产销售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如果纳税人己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并在会计处理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

  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

  例5:

2009年7月10日,甲企业于2009年1月购入的一台设备由于以外事故发生报废,该设备原值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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