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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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doc

濮阳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

房地产收费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濮阳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濮阳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含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业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预售商品房未竣工交付、预购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减免)凭证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地产所有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依法卖与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买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房地产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自然人作为房地产赠与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地产受赠人可以为国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赠与房地产,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当订立书面房地产赠与合同。

 

房地产赠与合同生效时间为产权转移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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