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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合同

租赁合同

 

甲方:

北京金色时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玉良

地址:

邮编:

102600

电话:

(010)

传真:

 

乙方:

【本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由甲方投资建造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物业

1.1甲方已依法取得地块(见附件开发基地图,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将在项目地块建造名称为“FTMALL火神庙商业中心(暂定名)”的建筑物(以下称“建筑物”),该建筑物地上层,地下层,预估总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总建筑面积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记载为准),主要用途为商业及综合用途。

甲方同时将房产之附属通道、楼梯、设施等提供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向乙方出租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租赁物业)位于建筑物F座内6、7层和B座内6层,租赁范围为房屋平面图红线所框定的范围(详见本协议书附件),租赁物业总建筑面积即计租面积约为10655.28平方米,设备和装修状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

1.3甲方保证其为租赁物业的合法所有人,并确实拥有合法的权利将租赁物

业出租给乙方从事本协议书约定的用途。

1.4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承租房产主要但不仅限用于餐饮、食品类商业经营。

乙方在使用期内依法经营不受甲方干预。

1.5乙方有权在实际使用房产的时候将房产部分分租或转租予第三方,不受甲方限制,甲方应该同意。

1.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使用场地所在建筑物之公共地方及附属设施,包括外墙、附件的所有要求和附图的内容。

场地及上述公共地方和附属设施在本合同中合称为“出租物业”。

乙方使用的外墙的面积和具体位置见附件,如需变更,需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承租租赁物业从事商业店铺经营活动。

2.2乙方使用租赁物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但不仅限于限于餐饮、食品。

2.3在租期内,乙方可将出租物业作任何合法用途,并有权依法将出租物业或其任何一部分转租或分租,无需甲方同意。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F座6、7层租赁期限自__2010___年10月1日起,至_2025____年9月_30_日止,共计15年。

B6层座租赁期限自__2010___年10月1日起,至_2021____年9月_30_日止,共计11年

3.2如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至少60日向甲

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3.3租赁期满前,双方仍未续签租赁合同的,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30日内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退、返还房屋。

3.4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但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未提出异

议的,则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至少60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款项其支付方式

4.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计租方式为固定租金:

F座6、7层:

租赁年度第一年至租赁年度第三年,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1.4元整。

租赁年度第四年至租赁年度第六年,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1.6元整。

租赁年度第七年至租赁年度第九年,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1.8元整。

租赁年度第十年至租赁年度第十二年,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整。

租赁年度第十三年至租赁年度第十五年,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2.8元整。

B座6层:

租赁年度第一年至租赁年度第三年,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1.4元整。

租赁年度第四年至租赁年度第六年,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1.9元整。

租赁年度第七年至租赁年度第九年,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2.3元整。

租赁年度第十年至租赁年度第十一年,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2.6元整。

 

计租日为__2010___年10月1日起。

4.2装修期:

自本合同10.1条约定的时间至乙方开业之前,视为装修期,乙方可以进场装修,并且根据附件约定内容,双方可交叉施工。

4.3免租期:

在装修期外,自乙方开业之日起,甲方再给乙方120天,分两年(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和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共计4个月的免租期作为培养期。

免租期时间计入本合同第3.1约定的租赁期限以内。

4.4调整装修免租期:

在十五年的租赁期内,甲方除4.2、4.3条款再给乙方2次调整装修,每次调整装修按照实际装修期(包括设备调整期)给予免租。

2次调整装修(包括设备调整期)共4个月,每次时间由乙方自行决定。

装修免租期时间计入本合同第3.1约定的租赁期限以内。

4.5开业前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物业费用,但此期间发生的:

乙方施工所耗水、电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并向有关部门据实支付。

调整装修免租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此期间发生的:

物业费、乙方施工所耗水、电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并向有关部门据实支付。

4.6乙方应于2010年9月1日之前,向甲方支付自_2010_年10月_1_日至2010_年12月31日,共计_叁_个月的租金,减去首年免租期(_2010_年10月_1_日至2010_年11月30日租金),实际支付租金总计:

人民币肆拾伍万叁仟柒佰叁拾捌_元整(小写)(453738元)。

2011年免租期租金于2011年9月20日应缴租金时,依此方法扣除。

4.7上款已付租金对应的租期届满后,乙方于应缴租金到期前15日缴纳下一租赁期租金。

(缴租方式为季结)即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缴付。

4.8物业管理费:

每月每平方米__15__元(人民币)甲方以乙方开业时间为标准。

物业费中含租赁物业内空调、电梯、扶梯费用,公共区域的绿化、保安、保洁、升降电梯、自动扶梯、照明、空调、洗手间、停车场管理、交通管理等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费用等甲方将在在正式租赁合同内向乙方说明或提供物业管理费的具体内容。

物业管理费缴纳时间、方法同合同条款4.4、4.5项。

4.9甲方应在实际收到租金及乙方其他付款后,出具相关的正式发票,同时促使物业管理公司也出具费用收款发票,甲方向乙方收取本合同未列明之费用,需得到乙方确认,并开具相应收款发票。

 

第五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5.1乙方应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壹_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__伍拾万__元整(大写),作为合同定金,乙方正式开业后转为租赁保证金。

甲方应出具有效保证金收据。

5.2上款租赁保证金用于:

(一)抵扣乙方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租金;

(二)抵扣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

(三)抵扣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5.3本条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内不予退还,并且数额应保持不变;因上款原因发生抵扣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足。

5.4本协议正常终止后,甲方自乙方返还房屋之日起3日内退还租赁保证金余额;如乙方违约提前终止协议,保证金扣除违约金后退还。

第六条其他费用

6.1乙方应负担租赁期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用于实际经营的费用。

各楼层为单一电表:

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等费用,按甲方为乙方独立配备、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双方约定的单价核算。

 

向甲方支付水电费甲方应于每月1日前向乙方提供付款通知,乙方应于收到付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向甲方交付水电费或直接向当地的公用事业部门缴纳

 

 

6.2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法令规定,以及本合同明文约定的租金、费用和支出之外,其他任何有关该租赁房产的费用或支出应当由甲方支付,乙方不应承担该等费用或支出。

6.3以上费用如由乙方直接向相关公司或代理机构交纳,与甲方无关。

6.4因本协议发生的印花税、登记费等税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甲方保证及责任

7.1甲方保证确实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于本合同后(见附件)。

甲方保证房产现状不属违章建筑,符合政府规定的规划,环保,卫生,消防,建筑要求和/或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甲方房产应符合消防、环保要求,并(在乙方进场装修前)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消防、环保验收许可证件。

同时甲方有责任积极协助乙方租赁区域内的消防、环保报批、施工和验收。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通过消防、环保验收,无法取得消防、环保许可证件。

此前甲方已明确承认、允许乙方在租赁区域使用明火、炭火等经营必须用火。

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等),致使乙方餐厅装修完毕后,从计租日开始仍无法正常营业,从乙方计租日起算,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2.8元人民币/日/平米的违约金;乙方并有权从今后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甲方仍需提供当期全额的合法房屋租赁发票。

如乙方餐厅装修完毕从计租日起3个月内因甲方原因仍无法营业,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甲方并需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由于乙方对房产有完整的使用权,而对其进出入亦有自主权,故此,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或因安全原因外,甲方或其代表不可在未经通知或许可进入生产区和非公用餐厅区域。

 

7.2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房产按本合同之约定租赁给乙方,并在签订合同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的租赁资格。

 

7.3.甲方明确知晓乙方租赁房屋的用途为主要但不仅限用于餐饮服务,并保证该房屋按照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的要求,能够用作该用途。

7.4.甲方应对房产及其提供的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房产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如租赁期内房产或其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甲方不予维修的,乙方可视实际需要在发出通知二十四小时后自行维修。

本款所述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亦有权从下期支付的租金中直接抵扣该等维修费用。

甲方对房产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在乙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7.6甲方应确保房产具备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乙方餐厅满负荷正常运转要求的,如附件所述的水、电、电话等各技术条件的供应。

如上述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电力及能源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甲方应在接到中断通知的二十四(24)小时内迅速将其恢复,乙方有权扣除在水、电或空调中断期间的租金,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水、电或空调中断而遭受的损失。

另外,乙方有权进行恢复上述技术条件所需的一切维修,该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亦有权从下期支付的租金中直接抵扣该等维修费用。

如上述技术条件于中断后的十四(14)天仍未恢复,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7甲方须确保乙方可根据其营业需要,在不影响其他租户前提下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并确保乙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各通道、电梯、空调、员工盥洗室等公共设施。

上述因营业时间不同而导致的问题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并协调好相邻关系。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消防通道不能按消防规范保持畅通,则甲方负责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7.8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等,均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而乙方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有关职能部门标准),则甲方应负责平息有关纠纷,保证乙方不因此而蒙受损失。

7.9甲方同意将房产交由乙方按照餐厅的统一标准设计和装修。

乙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期间及房产装修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大楼供电、供水、排烟、排水及其它公共系统的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

涉及与大楼水、电、空调或排水、排污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时,甲方应派专职工程人员配合,以便乙方尽快完成施工。

作为本合同中乙方支付租金的对价的一部分,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如附件招牌、广告位置示意图所示之位置,供乙方进行外立面装修并设立招牌和广告,该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此外,甲方并同意进货通道或有关设施使用通道畅通。

7.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需对房产所在大楼进行改建或扩建,或对大楼公用设施(消防系统等)进行整改的,应以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为前提。

甲方应提前三个月将改扩建方案及施工时间书面通知乙方。

如甲方之改扩建导致乙方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乙方可选择暂时停业,停业期间租金、物业费免除,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暂时停业而产生的损失。

如乙方选择继续营业,但改扩建期间乙方营业额因此比往年同期减少10%以上,甲方应适当减免改造期间的租金。

改造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餐厅的外立面采取必要维护措施,如因甲方或其委托的施工方的过错造成乙方餐厅财产受损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因甲方对大楼公用设施进行整改而造成乙方额外增加关联投资的部分由甲方负责承担。

7.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欲将房产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甲方应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方保证使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以受让方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为转让或抵押生效之前提。

(1)如果受让方或抵押权人不出具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受第本合同解约条款的约束,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如果受让人未按原租赁合同履行义务从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经通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其母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以及其他加盟经营品牌的任何第三方,前提是该受让方应继承和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7.12由于大楼本身之缺陷或损坏、或由于甲方负责提供的设施、公共管线在设置上的缺陷或损坏、或由于甲方或甲方雇员、代理人行为失职或疏忽,而使乙方人员(包括乙方餐厅顾客或其它进入餐厅的人员)或财产受到损失时,甲方应对乙方负有完全的责任并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7.13无其他竞争餐厅:

 

特别甲方在本项目“FTMALL火神庙商业中心(暂定名)”的建筑物B座、C座、F座任何楼层不得出现餐饮形式以及与餐饮有关的经营业态形式。

如甲方以任何形式将建筑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告知该第三人已将本物业出租给乙方并在与第三人的房屋转让文件中规定,该第三人应认可和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

如该第三人违反本条款的约定,则视为甲方违反本条款。

甲方陈述并保证,其没有授予、将来也不会授予任何建筑物内现有的租户及将来的新租户以转租权,将其承租的区域转租给上述与乙方相竞争的餐厅。

甲方确认:

本条款中的上述承诺是双方达成本合同第四条之租金协议的基础;甲方在此同意,倘若其在租期内违反此承诺,则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付金额相当于乙方餐厅前一年营业额、出租收益等可得收益30%的违约金(如违约行为发生时,乙方餐厅经营尚未满一年的,则乙方餐厅前一年的营业额按乙方餐厅已实际营业天数占全年的比例计算,全年营业天数按365天计算),直至甲方纠正违约行为为止。

乙方有权从到期应付租金中抵扣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或乙方可选择终止本合同,则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乙方终止本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7.15如甲方在合同期内因故终止商场经营,乙方有权选择是否与产权人或商场新经营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如果乙方选择与产权人或新经营方继续履约,甲方有义务促使房产所有人或商场新经营方与乙方继续履行租约。

如因甲方终止经营商场导致乙方餐厅经营所依赖的商业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乙方可选择不与产权人或商场新经营方继续履约,但甲方需要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乙方保证及责任

 

8.1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房产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用途。

乙方保证其在租赁房产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

8.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在甲方无任何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租金及其它根据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8.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产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致属于甲方的房产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4乙方可按其标准对房产外型、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

该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进行装修或改扩建需改变房产基本结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8.5乙方除经营餐厅所需外,不得在承租房产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有毒或爆炸物品带入房产。

第九条房屋装修

9.1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应事先将装修工程所涉及的图纸、设计方案报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批;甲方三日内未批复视为同意施工,乙方可以进行施工。

9.2乙方的装修活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关于装修管理的规定。

9.3租赁期限内,乙方如果对房屋的现有设施或结构进行改变,需事先征得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一致书面同意。

此时甲方应当提供给乙方相应房屋建筑结构图。

9.4乙方按本条约定进行装修、装饰、修理或改变的,不得侵犯其他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9.5乙方按本条约定进行装修、装饰,修理或改变的,应符合消防要求。

9.6甲方在和其他商户签订租赁协议时,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利益,如果因其他商户装修、装饰、修理或改变等行为影响乙方正常营业或营业安全,甲方应当责令其改正,否则甲方将承担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0.1交付:

甲方应于2010___年5月30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见附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确认后视为交付完成。

10.2返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解除后30日;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结清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并返还乙方剩余保证金后视为返还完成。

10.3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未收回或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招牌

11.1甲方应于交付场地的同时向乙方提供合适的位置(下称“招牌位置”,具体位置、面积和形状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供乙方在租期或任何延长期内安装及使用与餐厅经营有关的任何招牌和标志,对此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双方在此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中已经包含了与招牌位置的提供或乙方对招牌位置的使用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名目的场地占用费、空间占用费、物业服务费和广告标志使用权费,但政府部门依法对乙方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缴纳。

甲方保证为乙方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清洁上述招牌及标志提供通道并给予全力支持与配合。

 

11.2甲方保证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于租期或任何延期内不间断地正常使用招牌位置,而不因建筑物或出租物业的权属变更或者第三方权利的设置或任何其他原因(乙方的过错和不可抗力事件除外)而受影响。

若任何原因导致招牌位置的权利转移,甲方应在与相关第三人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该第三人必须承继甲方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根据本合同规定将招牌位置继续提供给乙方使用,而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11.3在租期、续租期或任何延期内,若甲方没有或者不能持续向乙方提供该招牌位置,则应自担费用取得乙方所接受的其它同等或相似位置作为替代提供予乙方;但若由此引起乙方餐厅营业额的下降,或因不能提供其它位置而引起乙方餐厅营业额的下降,甲方则应参照餐厅营业额的变化对租金予以相应的调整或予以相应的赔偿。

乙方不能使用招牌位置或替代位置的时间内,租金应减少50%。

 

第十二条抵押告知与所有权变动

12.1租赁期内甲方转让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2.2租赁期内甲方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并向抵押权人如实告知本合同的内容。

12.3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

乙方承诺遵守并接受和服从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公司,即_北京戴德梁行__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其他权利、义务

16.1甲方保证房屋及甲方对房屋的权利合法,没有权属纠纷。

16.2乙方区域内必须以乙方要求数量、位置,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相关费用由甲承担。

16.3租赁期内,甲方仍对房屋享有以下权利:

在本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与其他有意承租方在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到房屋内观看,但须提前一日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16.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营业名称、字号中包含有甲方字样的中、英文全称或简称以及相近似的字词、符号或徽标,除非乙方标注该等字样是为了达到表明乙方经营地址的目的。

16.5特别约定:

(1)甲方同意根据乙方要求,在购物中心内相应适当的位置,设置水吧、零食、冷饮以增强购物中心整体氛围并展示乙方形象。

具体方案双方协商后另行制定。

(2)甲方保证在本建筑物中,不再出现相同、类似业态。

(3)营业时间:

乙方在不影响其他商户和周边居民的情况下可24小时营业。

所需协调及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并由甲方承担昼夜经营的安保责任。

(4)甲方在签署本租赁意向书时应向乙方提供:

产权证明或出租权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7.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期满未能续租的;

(2)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此种情况下,甲方应当从拆迁补偿款中支付乙方应得补偿;

(3)因地震、水灾、暴风、失火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不能继续使用的;

(4)继续履行本合同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的。

第十八条腾房、返还房屋的其他约定

18.1因租赁期满或解除协议致使本协议终止的,乙方应当自甲方腾房通知送达之日或租赁期满之日起30日内腾退、返还状态良好的房屋及本协议附件中的相关设施、设备;甲方有权根据返还房屋、设施、设备的损害情况适当扣除租赁保证金。

18.2超过上款的腾房期限,乙方仍未腾房的,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1.5倍的日租金(腾房时)作为逾期违约金。

18.3乙方腾房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或添附物如乙方自愿留下的,甲方无偿接收;乙方需要拆除的,应做保护性拆除;乙方需要拆除而甲方需要的,甲方应折价补偿给乙方。

本协议第18.1约定的腾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未带走的乙方设备和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9.1甲乙双方应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所有合同义务,否则应依相应的条款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9.2乙方应依约按时如数地向甲方支付租金。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并在收到甲方的催付通知十(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则应向甲方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半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滞纳金;若逾期支付租金长达六(6)个月,并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三十(30)天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按终止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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