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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幼儿园)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

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水平,独立展开和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持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水平,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起骨干作用。

能使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实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使用计算机的水平。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小学、幼儿园(学前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对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教研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为人师表,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六、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水平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水平)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承担学科课程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中层干部、校级领导3年以上。

三、每周课时:

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

四、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

县级很多于80天、市级很多于50天、省级很多于40天;每年听课、评课很多于40节。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熟练使用普通话实行教学,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胜任低年级或高年级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各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至少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已经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活动,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

(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年至少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研员每年主讲一次以上培训课,或组织一次以上教学经验交流会,或推广一项以上教科研成果,成效显著。

(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独立展开课外活动,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准确指导教师展开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效果显著:

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被学校授予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二、教学成绩显著:

所教班级学生学业水平达到《课程标准》要求,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和综合实践水平获得较大提升。

三、教育科研成果显著:

(一)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至少获得县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独立完成教育教学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2篇,并至少获得县级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

(二)每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效果良好。

四、幼儿园及其他类型教师、教研员、校级领导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幼儿园教师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良好风气。

幼儿具有较强的求知欲望,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活泼的个性,身体素质明显增强。

(二)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学生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常见病发病率有所下降,学生体质明显增强。

(须提交相关数据)

(三)教研员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参与县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教学改革实验取得良好成效,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四)校级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在第二条“适用范围”中:

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2.“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活动站、残疾人特殊教育培训机构等。

(四)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五)在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

1.“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年级组长、少先队总辅导员、中层管理干部、校级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2.图、音、体、劳技、心理健康、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4.“循环教学”指小学1-3年级、4-6年级或小学1-2年级、3-4年级、5-6年级教学。

(六)“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七)“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以及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所属教育科研机构、市级以上教育学会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质课奖等。

(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ISSN”或“CN”刊物)。

(九)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忻城县教育局

忻教字﹝2013﹞55号

关于做好2013年忻城县教育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学校:

根据2013年度自治区、来宾市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2013年我县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学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众信息网(网址:

)或OA系统下载以下文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3年度全区中小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改〔2013〕40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3年度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改〔2013〕39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29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30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26号)。

(六)关于做好2013年度来宾市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来教人[2013]18号)

二、申报评审的注意事项

(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分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3年度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改[2013]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3年度全区中小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改[2013]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29号)文件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分别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30号)、《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26号)等2个文件执行。

(三)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按照自治区职改办有关规定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

1.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要求

(1)申报中小学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B级(县级的考C级);申报中职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B级(县级的考C级),申报中职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C级。

(2)2013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应提供网络打印成绩及网站公布的合格文件作为申报证明材料。

如提供虚假成绩的,则按申报材料造假处理,依规处罚。

2.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要求

(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级: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2个必考科目(模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3个必考科目(模块);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4个必考科目(模块)。

(2)2001年前(含2001年)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级:

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2个模块;申报评审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者考3个模块。

(3)今年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已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成绩的,则按申报材料造假处理,依规处罚。

今年不办理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先评后补”审批。

各级评审委员会开评后,申报人员补交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材料无效。

3.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有关免试或可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者,需将免试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审验原件后扫描到“学历证书模版”相应位置,并按照管理的权限进行电子签章,不再办理纸质的免试审批手续。

(四)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送审论文、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送审论文、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

(五)为防范学历造假,除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外,申报人员还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作为证明材料放在“学历证书”电子档案模板,学籍查档证明上须有查档人签名。

(六)2013年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茌全区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组织开展低碳经济公需科目学习。

除因培训安排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培训学习的以外,2013年度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应参加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并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

(七)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定的19个专业门类相应专业申报,外语学科还应注明语种;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定的中学教师系列(13个学科)、小学教师系列(5个学科)、幼儿教师系列(1个学科)的学科分类(见桂教职改[2013]40号附件1)申报。

选择“申报专业(学科)”必须坚持个人志愿的原则,并由本人填写在相关的表格中,推荐上报后不得修改,评审通过后作为相应职称证书打印的依据。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规定,申请更改职称证书“申报学科”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重新申报评审。

三、关于报送评审材料的要求

(一)各学校要成立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小组,对本校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把关,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文件精神,将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在本校内公开栏进行公示。

公示的材料包括:

个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免试证明)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明书及送审论文著作代表作等原件或复印件,公示时间为5—15个工作日。

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严肃处理。

(二)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统一按照职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初级职称申报材料形式按纸质材料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申报版》可以从以下网站免费下载:

南宁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北京东方智辰南宁分公司)网:

(三)学校负责接收、审核申报人员上报的申报材料。

接收时必须审核验证各种证书、论文以及其他成果证明材料的原件,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签署“双承诺书”。

如发现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审核的情况,将立即退回送审材料,并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申报材料上报后一律不允许修改,漏报漏填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由申报者个人负责。

(四)高级和中级送审名册表各学校要在职称软件中将申报的科目进行排序后导出并打印一份,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同时报送我局人事股。

(五)初级送审名册表(附件2)各学校要按科类排序后进行上报,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同时报送。

初级推荐的纸质材料评审表用16K纸,其余材料统一用A4纸,初级推荐表(附件3)一式10份,粘贴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订成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及各种相关材料复印件审核人要签名并盖学校公章。

(六)材料报送时间要求:

推荐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时间:

2013年6月17日—6月21日;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时间:

2013年9月23日—9月30日;推荐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时间:

2013年10月16日—10月23日;

各学校要按时将推荐评审材料上送我局人事股。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评审材料,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

(七)各学校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须统一把评审费交到我局财务股,否则不予受理。

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6]115号文件规定收取:

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

四、工作要求

今年职称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学校要及时向所属学校教职工传达此通知精神,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进行审核推荐,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从源头治理,杜绝学术造假行为,保证质量,按时报送申报评审材料,圆满完成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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