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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2、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出于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5、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其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7、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8、拘役:

拘役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

9、罚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法方法。

10、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1、追诉时效:

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12、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3、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5、保险诈骗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6、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7、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

18、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经责令其说明来源,而其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20、徇私枉法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估计违背事实和法律,在刑事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估计违背实施或者法律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

22、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3、法律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一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或者法律上的后果有误解。

24、犯罪预备: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5、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6、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7、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28、特殊预防:

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

这里所说的不再犯罪,包括了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两种情况。

29、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30、赦免:

指国家对于犯罪人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

31、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2、伪造货币罪:

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造货币的式样,制造假币的行为。

33、假冒注册商标罪:

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4、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5、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6、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7、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之提供隐藏的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其罪行的行为。

38、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

3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40、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41、广义刑法:

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

42、基本的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43、身份犯: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法加重减轻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可以分为纯正的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

44、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5、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46、犯罪既遂:

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7、必要的共同犯罪:

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48、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49、量刑情节:

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刑法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50、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1、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5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是指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数额较大的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54、偷逃税罪: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56、贷款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诈骗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57、虐待罪:

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经常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动等方式,从肉体上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58、招摇撞骗罪:

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9、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为首策划、组织和控制多人进行卖淫。

60、私放在押人员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二、简答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只有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②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③应受刑法惩罚性:

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犯罪行为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刑法的前提,刑法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2、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在有危害结果发生时,要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必须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否则行为人不具有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但是查明因果关系并不等于决绝了刑事责任的全部,不能靠因果关系理论本身直接解决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

刑法因果关系只是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要件,查明刑法因果关系仅仅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

而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

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主观基础,即行为人主观上具备犯罪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构成犯罪。

认为因果关系成立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错的观点。

因而,不能将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3、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新方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把刑事责任年龄大致分为四个年龄阶段:

①完全不负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时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该阶段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估计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时无安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④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简述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②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③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5、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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