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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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集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文

中建一局集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有效地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加强我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优化集团发展环境,促进集团生产经营,保证集团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建总公司有关要求,结合我集团实际,在总结几年来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基础上,特修订《实施细则本》。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局”的发展目标,坚持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城建工委及中建总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促进集团生产经营不断发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设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切实负起责任,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全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在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负责的范围及其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集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继续贯彻中央、北京市、中建总公司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及《中建一局集团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优政的十条规定》,严格执行中纪委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集团各单位、各区域公司(城市分公司)和各直营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一节集团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八条集团公司党委对集团公司党委领导成员及集团公司直属党委、直属党总支领导班子和集团公司党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领导实施。

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领导、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六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领导和组织全集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企业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纪委、纪检稽查部的职能作用。

(四)党委常委会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集团公司纪委工作情况汇报,分析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决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及管理机制,并领导组织实施。

(五)对全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节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行政领导成员及集团各单位、各区域公司(城市分公司)、各直营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班子和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全年监察、审计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集团公司纪检稽查部工作汇报,分析全集团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监察、审计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把反腐败工作纳入企业和部门管理之中,使廉政建设同企业管理同步推进。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采取切实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集团直属单位的廉政建设情况和行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加强对监察、审计工作的领导,推动效能监察工作更深入、更广泛、更有成效的开展,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纪检稽查部的职能作用,支持依法履行职责。

(六)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十条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集团公司党委常委、集团公司董事会董事、所联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政正职“五个亲自”的要求,即:

亲自组织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亲自主持每年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亲自检查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状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亲自组织召开本级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一)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常委会,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工作意见;专题听取集团公司纪委工作情况汇报,分析集团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决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定期组织集团公司中心组成员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并在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期间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内容,亲自给党员干部讲一次党课,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三)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四)主持召开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保证生活会质量。

对班子中出现的一般问题,负责组织自查自纠;构成违纪的,领导初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领导大要案查处工作,对办案工作负总责,对于重要案件要亲自抓,及时安排和主持常委会,讨论审批案件。

(六)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四节集团公司总经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对集团公司非党委常委、非董事会董事的副总经理、三总师、副三总师及其所联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做到“五个亲自”。

(一)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党委的安排部署,抓好全集团的廉政建设。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总经理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工作措施,部署工作任务。

(二)领导监察、审计工作和大要案查处,对办案工作负总责,定期听取纪检稽查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案件检查、效能监察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检查督促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领导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交流工作的力度。

(四)切实搞好警示、预防教育,并在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期间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内容,亲自给党员干部讲一次党课,教育干部熟知自己的职权范围和用权程序。

强化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创造干部勤政、廉政、优政的良好氛围。

(五)对总经理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五节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分工,分别对所联系单位党政正职、集团直属单位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政副职“三个抓好”的要求,即:

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抓好自己分管部门、单位及党政正职党风分管部门、所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一)协助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所联系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加强对工作计划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三)对分管范围内新提拔和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

(四)参加所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六)集团公司纪委书记要保证用主要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负责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部署、检查、总结、报告等日常工作。

同时对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独立行使办案职能,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在办案过程中与同级党委出现意见不一致时,要及时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不得有案不查、瞒案不报。

实行纪委书记同直属单位党政正职谈话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及时提醒、解决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六节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根据工作分工,对所联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要求,做到“三个抓好”。

(一)协助总经理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有针对性地提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要求,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所联系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计划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分管范围内新提拔和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有针对性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

要定期或不定期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责任范围内人员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四)参加所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制定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支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六)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七节集团公司党政群职能部门正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党政群职能部门正职对本部门副职及其他员工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在集团公司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结合部门业务工作,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保证党委、行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本部门得到落实。

(二)有计划的组织部门员工学习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建一局集团员工经济行为及相关处理规定》、《关于当前需要重点规范的经济行为及相关处理十条规定》的要求,教育员工熟知自己的职权范围,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支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党委、行政分管领导汇报。

(四)按照部门的职能,对业务工作范围内涉及廉洁自律和反腐败方面的各项规定、要求,要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做好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部门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

(五)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

纪检稽查部负责信访举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审计监督及效能监察;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干部入申报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要人事任免制度;群众工作部负责落实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厂务公开制度;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

(六)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集团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一节集团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十五条集团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与集团公司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加强以权力观、利益观为主题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节集团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十六条集团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做到“五个亲自”。

(一)根据上级与集团公司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部署、检查和总结。

亲自就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汇报。

(二)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以权力观、利益观为主题的党风廉政教育,并在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期间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内容,亲自给党员干部讲一次党课。

(三)组织召开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整改措施,并领导组织落实。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关心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作用,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交流的工作力度。

(六)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节集团直属单位党政副职、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十七条集团直属单位党政副职、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要求,做到“三个抓好”。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具体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对分管范围内新提拔和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

要定期或不定期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四)参加所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时了解和解决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党政正职领导汇报。

(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六)集团直属单位纪委书记要保证用主要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部署、检查、总结、报告等日常工作。

同时对本单位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独立行使办案职能,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在办案过程中与同级党委出现意见不一致时,要及时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不得有案不查、瞒案不报。

实行纪委书记同所属单位党政正职谈话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及时提醒、解决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章考核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一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中建一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接受中共北京市委、中共北京市纪委、市委城建工委和中建总公司党组的领导与考核,按要求向上级报告工作,提供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对其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

(一)对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纪检稽查部负责实施。

(二)对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核,每年底进行一次,与评议党员、评议干部和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结合进行。

(三)考核内容:

一是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及效果;二是领导干部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五条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五个文件的情况。

(四)考核方法:

一是听取单位党政正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二是召开群众座谈会和填写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调查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测评。

(五)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不定期考核,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需要进行。

(六)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考核对象在考核中发现有问题,由集团公司纪委、纪检稽查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

第二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九条集团两级纪委及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抓好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一)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终由集团公司党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

一是听取各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廉政情况的汇报;二是采取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意见和反映,有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不定期检查,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上级的部署、要求,根据需要进行。

(三)对执行责任制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以点带面,使各单位在互相启发、互相交流中得到提高。

(四)根据检查情况,向党委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罚的意见,经党委审定予以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三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办法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稽查部,负责实施对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

(一)对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与评议党员、评议干部和考评年度工作目标相结合。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取得的实际效果:

二是领导干部自身廉洁自律状况及贯彻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五个文件的情况;三是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满意程度;四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力度。

(三)民主评议的方式:

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在民主评议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做出处理并公开说明,接受监督。

(五)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结合民主评议,认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民主评议结果与政绩挂钩,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一起,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办法

第二十一条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党委每年底向北京市委城建工委和中建总公司党组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集团各直属单位每年底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就党风廉政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一)集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或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五个文件的情况。

(二)各直属单位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对班子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

(三)集团公司纪委及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将对各直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情况向集团公司党委、行政报告。

(四)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各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节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中建总公司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优政的规定》、《中建总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损失责任人处理暂行办法》、《中建一局集团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优政的十条规定》、《关于当前需要重点规范的经济行为规范及相关处理规定》、《中建一局集团员工经济行为规范》等五个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企业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用人不当、管理混乱,致使企业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干部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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