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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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

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六)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八)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裁量标准适用的指导。

第九条 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含本数。

第十条 本标准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发〔2018〕92号)同时废止。

附: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表

附: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表

一、个性裁量因子表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项目建设进程

建设阶段

1或2

设备安装阶段

3

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

4或5

项目环评类型

报告表

1或2

报告书

3或4

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登记管理

1

简化管理

2或3

重点管理

4或5

废气类别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汽车修理等

1或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3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炼焦、有色、化工、砖瓦、陶瓷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5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服务业废水等

1或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病原体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拒绝、阻挠检查或弄虚作假情形

执法人员依法提出检查要求后,拖延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1

执法人员依法提出检查要求后,拖延超过半小时

2

隐匿、拒绝提供资料

3

围堵、留滞执法人员或提供虚假信息

4

暴力抗法或伪造现场、证据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废气类别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汽车修理等

1或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3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炼焦、有色、化工、砖瓦、陶瓷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5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服务业废水

1或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病原体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超标因子个数

1个

1

2个

2

3个

3

4个及以上

4或5

废气类别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汽车修理等

1或2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3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炼焦、有色、化工、砖瓦、陶瓷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

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5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服务业废水

1或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病原体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超标状况

超标不足1倍

噪声超标幅度不足3分贝

1

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

噪声超标幅度在3分贝-6分贝(不含6分贝)

2

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

噪声超标幅度在6分贝-9分贝(不含9分贝)

3

超标5倍以上

噪声超标幅度在9分贝及以上

4或5

小时烟气流量(气)

不足1000标立方米

1

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

2

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3

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

4

20万标立方米以上

5

日排放量(水)

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

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1

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

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2

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

10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3

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上不足5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4

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

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5

大气超标排放

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1或2

秋冬季重点防控时段(当年11月至次年2月)

3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4或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实际小时烟气流量和日排水量无法核定的,依次以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污染源普查数据及其他方式核定。

(六)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超总量因子个数

1个

1

2个

2

3个

3

4个及以上

4或5

超总量状况

超总量不足10%

1

超总量10%以上不足30%

2

超总量30%以上不足50%

3

超总量50%以上

4或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实际排放总量以各级负责总量核定的部门认定为准。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三同时”落实情况

有环评,有污染防治设施

1

无环评,有污染防治设施

2

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

有环评,无污染防治设施

4

无环评,无污染防治设施

5

注:

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违反自行监测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行为类别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监测因子或频次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公开污染物监测信息的

1或2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或4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四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九)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安装、联网、运行情况

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传输的自动监控数据不一致的

1或2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3

已安装未联网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停运的

4

未安装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全部停运的;擅自改动参数和数据的

5

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情况

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不足1倍的

1

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1倍以上不足3倍的

2或3

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3倍以上的

4或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违反危险废物、放射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1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 万元

2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3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4或5

注:

本表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违反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涉及的种类和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1

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放射性同位素、Ⅱ类射线装置

2

生产、室内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3

室内使用Ⅰ类(医疗用)、Ⅱ类、Ⅲ类放射源/野外(室外)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4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非医疗用)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类射线装置/野外(室外)使用Ⅱ类放射源/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5

运输、收贮实践所涉放射性物品类别

Ⅳ类、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物

1或2

Ⅱ类、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物质

3或4

Ⅰ类放射源/高等水平放射性物质

5

伴生放射性矿

废渣量

处置量不足2吨

1

处置量2吨以上不足5吨

2或3

处置量5 吨以上不足10 吨

4

处置量10吨以上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贮存量

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不足1吨

1

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不足10吨

2

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不足100吨

3

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

4或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贮存量以量大者计。

(十三)未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项目环评类型

报告表

1或2

报告书

3或4

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

5

注:

本表适用于《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四)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检验机构弄虚作假 情况

对1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伪 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

1

对2辆以上不足5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存在擅自变更检验方法行为的

2

对5辆以上不足10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

3

对10辆以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 存在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 为的;对未经检验(如受检车辆未上线、未插入尾气取样管、引车员未按规定踩油门等情形)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的;变更受检车辆基本信息、检验数据、检验结果导致车辆检验判定结果发生改变的

4或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共性裁量因子表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两年内生态环境

违法次数

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

1

1次

2

2次

3

3次及以上

4或5

配合调查情况

积极配合调查

1

基本配合调查

2或3

拒不配合调查

4或5

注:

1、两年内是指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追溯两年(例2019年8月6日立案,应当追溯至2017年8月7日)。

2、环境违法次数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不要求为同一类或同一种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多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行为个数计算违法次数。

三、修正裁量因子表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2~2代表了可予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不同情形。

修正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改正情况

整改措施已落实

-2或-1

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0

无整改措施或拒不改正的

1或2

社会影响力

个体工商户及一般自然人

-2或-1

一般企事业单位

0

央企或上市公司

1或2

主观过错程度

过失

-1或-2

故意

1或2

四、裁量处罚金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X=N+(M-N)×[(A-1)/4]×(1+B)

X:

裁量处罚金额

M:

法定处罚上限

N:

法定处罚下限

A:

裁量系数

B:

修正系数

(二)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

其中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1.只有一个裁量因子时,A=裁量因子等级数值

2.有多个裁量因子时,裁量系数的计算方法为:

选择一个裁量等级最高的,作为首要因子,取其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3.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三)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

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3种,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

五、裁量计算示例

例:

某市行政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污水排口外排水样监测,结果显示:

化学需氧量124毫克每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4.6毫克每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0.24倍、3.92倍。

经调查,该企业日排水量为150吨以上不足500吨,现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污,排查超标原因,该企业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子见下表: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超标因子个数:

2个(裁量等级2)

废水类别:

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超标状况(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3倍以上不足5倍(裁量等级3)

日排放量(水):

1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等级3)

(二)共性裁量因子:

生态环境违法次数:

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

基本配合(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

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

社会影响力:

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主观过错程度:

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

1.计算裁量系数A

通过案例调查取证事实,该案涉及个性裁量因素指标有4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3、3、3;共性裁量因素指标有2个,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1、2;选取其中一个裁量等级数值为3的作为首要因子,剩下的裁量等级数值取平均数。

具体计算裁量系数A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首要因子等级数值=3

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2+3+3+1+2)/5

A=50%×3+50%×[(2+3+3+1+2)/5]=2.6

2.计算修正系数B

通过上述调查取证事实,该案修正裁量因素有3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0、-1。

具体计算修正系数B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30%。

修正因子数值之和=[(-2)+0+(-1)]

B=[(-2)+0+(-1)]/6×30%=-0.15

3.计算罚款金额X

罚款金额计算公式:

X=N+(M-N)×(A-1)/4×(1+B)结合案件违法所依据的法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计算公式各参数如下:

M:

1000000

N:

100000

A:

2.6

B:

-0.15

X=100000+(1000000-100000)×(2.6-1)/4×(1-0.15)

X=40.6万

按处罚规定“百元”取整,本案罚款金额为40.6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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