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可编辑修改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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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可编辑修改word版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Theguidelinesofcounty(city,district)administration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征求意见稿)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编制组
2017年1月
前言
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切实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则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各方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
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湖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沈应华沈旭晟施幸星潘晨龙马旭新曹素华谢和坤张玉明范建强邵向晖徐振华俞峰姚芩王绪寅何起利顾忠赵艳
目次
1总则
1.1.1为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1.1.2本导则适用于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
1.1.3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各地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1县(市、区)应建立健全“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
2.1.2县(市、区)应把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纳入对部门和乡镇(街道)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1.3县(市、区)治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牵头抓好指导、监管、考核
工作,成立治理设施运维协调小组,设立管理机构;县(市、区)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设施相关运维管理工作。
2.1.4运维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规
定分别建立治理设施运维应急预案。
2.1.5县(市、区)治理设施运维各方应做好运维信息资料的收集、保存、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2.1.6县(市、区)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架构图见附录A。
2.1.7县(市、区)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拨付流程图见附录B。
3县(市、区)管理
3.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
3.1.1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治理设施运维的法律、规章。
3.1.2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
3.1.3应制定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
3.1.4应明确治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成立治理设施运维领导小组或建立建设、农办、环保、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有条件的成立专职运
维管理机构。
3.1.5应科学合理划分对治理设施运维的招标分区,原则上治理设施的管网和终端应统一招标。
3.1.6应按照“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筹措运维资金,用于治理设施的运维和大修。
3.1.7应加强对运维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管理考核,并建立约谈机制。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建设、保障措施落实、社会综合评价和
运行维护实效四个方面,其中侧重于对运行维护实效的考核,重点考核处理水量、管网及终端运维情况和出水水质达标率。
3.2运维管理部门的管理
3.2.1运维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
2牵头制定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要求大中型民宿和农家乐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要加装隔油装置和
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3加强对乡镇(街道)和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及时协调解决治理设施运维重点、难点问题;做好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信息上报工作。
4制定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
5根据考核评分,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以奖代补”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
6应负责建立和完善治理设施的基础档案信息数据库和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
7应负责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宣传、业务指导和培训。
8应负责受理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投诉记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9应提供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咨询服务。
10应做好设施的交接工作,包括与建设单位的交接,施工单位质保期衔接和与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交接。
11受相关单位委托,做好统一招投标工作,确定第三方运维服务机
构。
12编制县(市、区)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手册、技术手册。
3.2.2农办或其他建设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乡镇(街道)做好治理设施建设、验收和基础资料的移交,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治理设
施运维管理的其它工作。
3.2.3财政部门应负责统筹落实治理设施运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2.4环保部门应负责治理设施终端进出水水样采集、水质监测,落实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编制综合评价报告。
3.2.5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结合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
4乡镇(街道)管理
4.1.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管理主体,是治理设施的业主或产权单位。
4.1.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运维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村(社区)和第三方运维服务机
构的监督管理,做好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信息上报工作。
4.1.3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
4.1.4制定年度运维管理工作计划。
4.1.5筹措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并根据当地具体运维管理模式,对日常运维、运行电费、治理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制定具体的经费使用方案,
确保运维工作正常开展。
4.1.6应配合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开展好运维工作,参与或负责对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
4.1.7制定对村级组织的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
4.1.8应定期对辖区内的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巡查,与行政村签订目标责任书。
4.1.9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和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维管理。
4.1.10应组织行政村管理人员和运维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1.11应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4.1.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和封闭治理设施,因国民经济发展或重大工程建设确须拆除或迁移的,乡镇(街道)应责
令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经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建后拆或者原地复建,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5村级组织管理
5.1.1村级组织是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落实主体。
5.1.2应把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监督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组织农户自觉维护治污设施不受人为破坏。
5.1.3应在行政村醒目合理位置竖立公示牌,内容主要为治理设施运维范
围、要求,乡镇、村工作人员与监督、联系电话,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及运维人员联系电话,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5.1.4应监督、落实村级管理人员,做好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
5.1.5对由村自行负责设施运维的管理,应按合同要求及参照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要求执行。
5.1.6做好上级下拨的运维资金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5.1.7协调解决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在日常运维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6农户管理
6.1.1农户是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参与和受益主体。
6.1.2遵守落实《村规民约》对治理设施的管理。
6.1.3应做好接户井内的污水接入,主动检查自家生活污水接入状况,做好围墙内接户治理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等工作,接受运维操作的培
训与指导。
6.1.4应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化粪池、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6.1.5应积极参与治理设施的运维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村庄环境得到切实改善。
6.1.6做好民宿、农家乐隔油装置的科学安装及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7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
7.1.1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是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服务主体。
7.1.2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内容参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导则》执行。
附录A运维管理架构图
管理、考核
管理、考核
指导、监管、考核
监
督、
指导、监管、考核管
理
管理、引导监
督、配合
提出意见
附录B资金拨付流程图
考核并拨付
考考
核
核并
并拨
付
拨
付
本导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
2《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村发〔2015〕511号)
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村发〔2016〕203号)
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
5《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
6《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