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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读书笔记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略)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P2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P213)

  1.成立满3年的规定

  

(1)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手写板图示0701-02

  (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手写板图示0701-03

  2.注册资本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手写板图示0701-04

  3.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股权清晰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独立性

  

(1)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人员独立

  ①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手写板图示0701-05

  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6.组织机构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其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手写板图示0701-06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手写板图示0701-07

  (6)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7.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8.财务状况

  

(1)财务管理规范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应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2)依法纳税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3)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4)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第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第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9.财务指标(重点)

  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0.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1.法定障碍(重点)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P218)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

  1.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手写板图示0701-08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1.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没收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手写板图示0701-09

  2.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案例】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

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

  (3)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

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万元。

手写板图示0701-10

(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5)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董事李某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6)2007年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在任期期间因违规抛售所持甲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005年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7)2007年3月,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其控股股东乙公司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1)①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在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规定。

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根据本题要点

(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并分别说明理由。

  

(2)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2900万元,不符合规定。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额为4800万元,不符合规定。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并说明理由。

  (3)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在本题中,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5000万元)的比例为28%,不符合规定。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2005年8月调整主营业务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并说明理由。

  (4)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张某、李某和王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同时任职的事实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并分别说明理由。

  (5)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只是在控股股东乙公司担任董事,并不违反规定。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李某在控股股东乙公司中担任了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违反了规定。

  ③王某的行为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中兼职。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董事陈某、董事会秘书张某的行为是否对本次增发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并说明理由。

  (6)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不具备发行条件。

  (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并说明理由。

  (7)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不得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P219)

  向原股东配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

  非公开发行股票

手写板图示0702-01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P219)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①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②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法》第148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③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①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②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④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⑤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⑥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⑦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

  ①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②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①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②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5)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①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②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③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手写板图示0702-02

  2.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P221)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手写板图示0702-03

  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P221)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手写板图示0702-04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手写板图示0702-05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条件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法定障碍(P221)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P222)

  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案例1】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7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截至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

甲公司拟以该股本为基数,按10:

4的比例配股,即配股6000万股。

所募集资金的20%用于委托理财,80%用于新生产线的投资。

  要求:

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配股数额、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

并说明理由。

  答案:

①配股数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能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在本题中,甲公司的配股数额(6000万股)超过了配股前股本总额(15000万股)的30%。

②募集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配股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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