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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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中铁四财〔2015〕115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工程项目物资

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

为有效推进工程项目物资精细化管理,规范内部经济秩序,明确资金结算程序,根据股份公司、局物资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有关实际情况,局制定了《中铁四局集团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资金融通与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股份财务〔2015〕13号)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2日

 

中铁四局集团工程项目物资

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工程项目物资精细化管理,规范内部经济秩序,明确资金结算程序,根据股份公司、局物资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有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特指《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铁四程〔2014〕630号)中明确的战略采购、招标采购、电子商务采购、专项物资集中采购等。

第三条为更好地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议价能力,集中采购资金支付采用“统分结合”模式,局物资公司及其所属物资服务单位为局物资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平台。

第四条各单位应统筹规划债务管理和资金安排,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和资金支付,维护企业形象和品牌信誉。

同时,局组织建立“物资集中采购专用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在出现不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使用,以避免影响企业形象和品牌信誉,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第五条局物资管理部门和物资公司应建立、健全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督促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货,督促用料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及时掌握用料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总体情况和原因。

第六条采购合同中有关付款条款的形成机制

(一)在制定招标文件或与供应商洽商合同前,局物资管理部门或物资公司应划分不同物资包件、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条款,并就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和信用期等的谈判预案和底线方案分别征得局、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同意。

(二)局、子(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充分利用战略采购、大额采购买方市场地位和自身商业信用、金融资源优势,充分考虑自身资金状况和供应商所能接受的条件等,基于经济原则提出包括使用各种金融工具(产品)在内的付款方案。

(三)局、子(分)公司财务部门依前款提出的意见,局物资管理部门或物资公司有不同意见时,双方应积极沟通、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若不能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物资集中采购的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进一步协商;进一步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请行政主要领导裁决。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施工项目。

第二章物资集中采购支付责任

第八条战略采购、招标采购支付责任

(一)设立物资服务单位(如:

工地材料厂,下同)的项目(如局指、代局指,下同)

1.由用料单位、物资服务单位(以代购方身份体现)、供应商共同签订三方《物资采购合同》,物资服务单位是资金支付的合同主体,局指、代局指是资金支付的责任主体、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2.局指、代局指应积极、及时筹措资金,按照《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物资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付资金);物资服务单位负责督促局指、代局指及时足额拨款,按照《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办理对外资金支付。

3.因资金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合同时,属物资服务单位自身原因的,由物资服务单位自行解决;属局指、代局指原因的,物资服务单位应及时向物资公司汇报。

(二)未设立物资服务单位的项目

1.由用料单位与销售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用料单位是资金支付的合同主体和责任主体,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2.用料单位应积极、及时筹措资金,按照《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对外资金支付。

3.因资金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合同时,用料单位应及时向其上级公司汇报。

第九条电子商务采购支付责任

1.由用料单位与供应商确认电子订单或线下另行签订合同,并委托物资公司统一办理付款,用料单位为资金支付责任主体、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2.物资公司根据局《关于变更工程项目网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2014-103号电传)规定、合同约定以及用料单位委托,及时办理对外付款,付款后按月委托局资金部自用料单位结算户收款。

3.当用料单位结算户资金不足时,由物资公司负责发起“资金池专户资金使用程序”(详见本办法第三章。

下同)

第十条专项物资集中采购支付责任

(一)钢轨、道岔、石化产品等

1.设立物资服务单位的项目

(1)物资服务单位是资金支付的合同主体、负责统一办理付款,用料单位为资金支付责任主体、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2)用料单位应积极、及时筹措资金,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钢轨和油品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中铁股份财务〔2014〕127号)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物资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付资金);物资服务单位负责督促用料单位及时足额拨款、统一办理对外资金支付。

(3)因资金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合同,导致股份公司代付并形成内部调剂款时,由物资公司负责发起“资金池专户资金使用程序”。

(4)因股份公司代付形成内部调剂款而产生的相应融资费用,属物资公司自身原因的由物资公司承担;属用料单位原因的,由物资公司制作“融资费用分割单”,局资金部据以将融资费用分解至各用料单位承担。

(5)上述融资费用分解后,属局指项目的由局指列支财务费用,并等额视为局指现场经费超支;属代局指项目的,由代局指现场经理部列支财务费用。

2.未设立物资服务单位的项目

(1)物资公司是资金支付的合同主体、负责统一办理付款,用料单位为资金支付责任主体、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2)用料单位应积极、及时筹措资金,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钢轨和油品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中铁股份财务〔2014〕127号)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物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付资金);物资公司负责督促用料单位及时足额拨款、统一办理对外资金支付。

(3)因资金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合同,导致股份公司代付并形成内部调剂款时,由物资公司负责发起“资金池专户资金使用程序”。

(4)因股份公司代付并形成内部调剂款而产生的相应融资费用,属物资公司自身原因的由物资公司承担;属用料单位原因的,由物资公司制作“融资费用分割单”,局资金部据以将融资费用分解至各用料单位承担。

(二)工程材料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减水剂等

1.局直管代管项目:

(1)局指、代局指为资金支付责任主体、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2)局指、代局指应积极、及时筹措资金,按照局《关于变更工程材料公司局内项目资金支付程序的通知》(2014-173号电传)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工程材料公司。

2.子分公司自管项目:

(1)项目经理部为资金支付责任主体、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2)项目经理部应积极、及时筹措资金,按照局《关于变更工程材料公司局内项目资金支付程序的通知》(2014-173号电传)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工程材料公司。

3.用料单位因资金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合同时,由工程材料公司负责发起“资金池”使用程序。

第三章“资金池”建立、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资金池”建立

(一)“资金池”由局牵头,施工类子(分)公司、局指、代局指共同参与建立,各单位应分别在局资金部开设“资金池”专户并注入规定额度的资金。

(二)“资金池”专户资金的所有权、收益权(含资金集中收益分配权、存款利得等)均归存款单位所有或享有。

(三)“资金池”规模暂定为5亿元左右,具体参与单位及额度分配如下:

1.局:

固定出资2.5亿元;

2.施工类子(分)公司:

合计出资1.5亿元,以“前3年营业收入平均数(总营业收入-铁路项目营业收入-投资项目营业收入-境外项目营业收入)”为权数进行分配,具体额度由局财务部计算确定并行文公布,每年初调整一次(2015年度出资额度详见附件一,以百万元取整;出资额不足100万元,按100万元计,下同)。

3.局指、代局指:

(1)出资总额为当年计划产值的1%(2015年度出资额度详见附件一)。

(2)按实际收到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的10%比例即时缴存,分期分批地参与“资金池”建立,但原则上应在3月底前完成总额目标。

(3)单个项目“资金池”专户原则上在项目最后一批次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完成后撤销。

第十二条“资金池”使用

(一)基本原则

1.“资金池”仅限用于物资集中采购;

2.各单位因资金原因不能兑现合同、且与供应商沟通未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申请使用“资金池”;

3.各单位自有“资金池”专户资金足够支付的,由各单位正常办理结算手续、无需核准;自有“资金池”专户资金不足、需“透支”使用局“资金池”专户资金的,由局财务部、资金部签署意见后报局总会计师审批。

(二)战略采购、招标采购项下的“资金池”使用

1.设立物资服务单位的项目

(1)物资服务单位因资金原因不能兑现合同、且与供应商沟通未果的,应以信用期到期日为基准,最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物资公司报告。

(2)物资公司对下属物资服务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

①属物资服务单位、物资公司自身原因的,由物资公司负责筹集资金付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②属局指、代局指原因的,由物资公司以信用期到期日为基准,最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局财务部提交《物资集中采购专用“资金池”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使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3)局财务部核实相关情况。

①属物资服务单位、物资公司自身原因的,驳回申请,由物资公司负责筹集资金付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②属局指、代局指原因的,由局财务部督促相关局指、代局指3日内将款项拨付给物资服务单位。

(4)相关局指、代局指3日内仍未拨款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局财务部审批后(相关局指、代局指专户资金不足需“透支”动用局专户资金的,须报局总会计师批准。

下同),局资金部将相关局指、代局指“资金池”专户资金直接划转至物资服务单位账户,并将结果告知该局指或代局指。

2.未设立物资服务单位的项目。

(1)项目经理部因资金原因不能兑现合同、且与供应商沟通未果的,应及时向其上级公司报告;上级公司应给与资金支持,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可动用“资金池”。

其中:

①自有“资金池”专户资金足够支付的,由各子(分)公司正常办理结算手续、无需核准;

②自有“资金池”专户资金不足、需“透支”使用局“资金池”专户资金的,由各子(分)公司向局财务部提交《专户资金使用申请表》,局财务部、资金部签署意见后报局总会计师审批。

(2)项目经理部因资金原因不能兑现合同、且与供应商沟通未果,并已向其上级公司汇报,但其上级公司既未给予资金支持也未动用“资金池”且无正当理由,进而引发供应商向局投诉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收到投诉的局相关部门在正常行使部门职能的同时,将相关投诉材料转交局财务部1份;

②局财务部收到投诉材料后,及时与局物资管理部门及相关公司联系,对供应商主张内容进行核实。

如供应商主张属实,由局财务部督促相关子分公司付款或通知局资金部自该公司“资金池”专户直接付款给供应商(结果告知该公司)。

(二)电子商务采购项下的“资金池”资金使用程序。

用料单位结算户资金不足时,物资公司可向局资金部提交《专户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必要的支持性材料,局资金部审后从相关公司“资金池”专户中托收资金。

(三)专项物资集中采购项下的“资金池”资金使用程序。

1.钢轨、道岔、石化产品等

(1)因资金原因未能及时付款、导致股份公司代付资金并形成内部调剂款时,由局资金部依据股份公司列转的“通知书”及附件,从物资公司结算账户托收后支付给股份公司财务部,并告知物资公司。

(2)物资公司对托收资金进行原因分析:

属物资服务单位、物资公司自身原因的,由物资公司自行解决托收资金来源;属用料单位原因的,由物资公司向局财务部提交《专户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欠付清单、对账签认单等。

(3)局财务部核实相关情况。

①属物资服务单位、物资公司自身原因的,驳回申请,由物资公司负责筹集资金付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②属用料单位原因的,由局财务部督促相关局指、代局指3日内将款项拨付给物资公司。

(4)如相关局指、代局指3日内仍未支付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局财务部审批后,局资金部自用料单位“资金池”专户中将资金直接划转至物资公司账户,并将结果告知该用料单位。

2.工程材料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减水剂等

用料单位如有拖欠,工程材料公司应向局财务部提交《专户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欠付清单、对账签认单、供货合同等,经局财务部审批后,局资金部自用料单位“资金池”专户中将资金直接划转至工程材料公司账户,并将结果告知该用料单位。

第十三条“资金池”维护

(一)各单位“资金池”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时,可以透支,但透支总额以“资金池”全部专户余额汇总数为限。

(二)各单位“资金池”专户使用(含正常使用和透支使用)后形成的“资金池”缺口,按以下方式补充:

1.各单位须在次月3个工作日内补足至规定额度。

2.逾期未补足的,由局资金部以直接发放专项内部融资方式予以补足至规定额度。

3.上述专项内部融资,不需各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由局资金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发放。

4.上述专项内部融资期限为2个月,融资期限内的资金占用费标准为同期人民银行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逾期1个月及以内上浮10%,逾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上浮20%,逾期二个月以上、三个月(含)以内上浮30%,以此类推。

5.上述专项内部融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纳入各单位当期现款上缴考核范围。

第四章内部纠纷处置

第十四条物资集中采购的相关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依法、依规、依据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因到货时间、地点、数量、品名、规格、质量等与合同不符的,各用料单位可拒绝付款,并在与供应商交涉的同时,向局物资管理部门或物资公司出具《拒付理由书》(格式见附件三),并抄报局财务部。

各用料单位须对其拒付理由的真实性负责,属用料单位自身原因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用料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局物资管理部门或物资公司接到各用料单位《拒付理由书》后,应积极与之协商。

(一)协商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二)协商不一致时,属物资公司统购统销的,由物资公司按照局《内部经济纠纷仲裁办法》规定,向局申请仲裁;非物资公司统购统销的,各用料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诉讼或提请仲裁,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物资公司及其所属物资服务单位应充分利用长期合作、战略合作、规模优势、信用期条款等有利条件,加强与供应商的协调沟通,合理延长信用期,缓解项目资金压力。

如能够有效处理与供货商的关系、延长信用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而且使企业免受信誉损失,物资公司应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发票管理

(一)设有物资服务单位的项目。

由物资服务单位负责协调销售方按合同约定及时、分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应为用料单位),并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交给用料单位;因发票未能及时到位影响纳税抵扣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物资服务单位承担。

(二)未设物资服务单位的项目。

由合同购买方及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发票未能及时到位影响纳税抵扣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合同购买方自行承担。

(三)物资服务单位按中铁四程〔2014〕630号文规定收取的、由用料单位承担的“采保费”,应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各用料单位;因发票未能及时到位影响纳税抵扣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物资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关于股份公司主导的集中采购,比照本办法中有关“钢轨、道岔、石化产品集中采购”规定办理。

在出现纠纷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到货时间、地点、数量、品名、规格、质量等与合同不符的,各单位可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并向股份公司物管中心或中铁物贸出具《中国中铁集采拒付理由书》(格式见附件四),同时抄报股份公司财务部。

(二)根据与股份公司物管中心或中铁物贸协商结果:

1.协商一致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2.协商不一致时,属股份公司物管中心或中铁物贸统购统销的,按照股份公司《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办法》规定,向股份公司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非股份公司物管中心或中铁物贸统购统销的,各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诉讼或提请仲裁,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结合物资采购计划制定相应的资金计划,并做好对业主的事前报批工作,不得以资金计划业主未批准为由拒绝、拖延付款。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正向现金流”为目标,明确本单位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流程与经济责任,落实项目经理部的最终付款义务。

确因业主资金到位时间滞后于集中采购支付时点、各单位必须基于本办法的规定为项目垫款时,所垫款项必须有明确的回收期限,必须纳入对项目的上缴款范围进行考核,并将其作为对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绩效薪酬考核的否决性指标。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局资金部开设“资金池”专户,并按局财务部行文公布的额度和时间要求将款项存缴至专户中。

未按时存缴或存缴总量不足的,由局资金部以直接发放专项内部融资方式存缴或补足,并纳入该单位当期现款上缴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局财务部负责会同局资金部按月通报各单位“资金池”专户余额。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款、第十八条适用于建筑业“营改增”后执行;“营改增”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局资金部负责解释。

附件1

“资金池”分配金额表

单位:

万元

施工类子(分)公司

局指、代局指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1

一公司

1,900

1

张唐铁路

800

2

二公司

1,900

2

合福铁路

100

3

三公司

600

3

宁西铁路

100

4

四公司

1,700

4

集通铁路

900

5

五公司

1,900

5

张呼铁路

800

6

建筑公司

1,300

6

深圳地铁11号线

100

7

电气化公司

400

7

昆明绕城

300

8

建筑装饰公司

400

8

贵阳枢纽

300

9

钢结构公司

400

9

郑徐铁路

200

10

机电公司

300

10

京沈客专河北段

700

11

路桥公司

300

11

淮北至萧县联络线

400

12

七分公司

1,100

12

织毕铁路

500

13

八分公司

400

13

金温铁路

800

14

市政分公司

400

14

宁波枢纽北环线

200

15

城轨分公司

1,000

15

石济客专

900

16

北京分公司

200

16

成贵铁路

700

17

上海分公司

200

17

杭黄铁路

1,000

18

南京分公司

200

18

长白铁路

400

19

西安分公司

200

19

连盐铁路

800

20

重庆分公司

200

20

米攀铁路

500

 

 

21

九景衢

700

 

 

 

22

京沈客专辽宁段

1000

 

 

 

23

宝兰铁路2标

300

 

 

 

24

南龙铁路

700

 

 

 

25

广清城际

700

 

 

 

26

九瑞铁路

700

 

 

 

27

佛莞城际

200

 

 

 

28

南百铁路

200

 

 

 

29

武汉轨道8号线

300

 

 

 

30

海南西环

400

 

 

 

31

宝兰铁路11标

500

 

 

 

32

宝兰兰州枢纽3标

200

 

 

 

33

江苏投资公司

100

 

 

 

34

安徽投资公司

500

 

 

 

35

淮南投资公司

600

 

合计:

15,000

 

合计:

17,600

附件2

物资集中采购专用“资金池”使用申请表

单位:

万元

申请单位

 

负责人

 

申请时间

 

联系人

 

申请金额

 

资金用途

 

情况说明

 

后附资料清单

 

局资金部意见

 

局财务部意见

局总会计师审批

 

备注

 

附件3

中铁四局物资集中采购拒付理由书

局物资管理部门(或物资公司):

根据我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合同号:

****),由于******原因,我公司拒绝支付上述合同对应物资采购金额合计**元,待以上问题解决后,我公司将根据合同条款予以支付。

此致。

(单位签章)

年月日

以下为拒付事项:

序号

付款单位

采购合同号

合同支付日期

拒付金额

拒付理由

 

 

 

 

 

 

 

 

 

 

 

 

 

 

 

 

 

 

拒付金额合计:

 

局物资管理部门(或物资公司)意见:

附件4

中国中铁集采拒付理由书

股份公司物管中心(中铁物贸):

根据我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合同号:

****),由于******原因,我公司拒绝支付上述合同对应物资采购金额合计**元,待以上问题解决后,我公司将根据合同条款予以支付。

此致。

集团公司

年月日

以下为拒付事项:

序号

付款单位

采购合同号

合同支付日期

拒付金额

拒付理由

 

 

 

 

 

 

 

 

 

 

 

 

 

 

 

 

 

 

拒付金额合计:

 

股份公司物管中心(或中铁物贸)意见:

 

 

抄送:

局办、工管中心、成本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金融管理部、法律

事务部、审计部、财务部。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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