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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名犯罪的例子

为出名犯罪的例子

【篇一:

为出名犯罪的例子】

【著名的杀人案和有名的murders】

因为实在太多了,之前也有人回答过类似的问题,网上也有很多资料可以搜的到,我就不一一细说了,先说几个大家不知道的:

约翰g海案(johng.haigh)人称硫酸浴杀手,20世纪30年代中期伦敦,有这么一位专门杀了人之后往尸体上泼硫酸的凶手,然后把尸体残渣倒在下水道里冲走的,1944年夏天被执行死刑!

艾尔默.麦卡迪案(elmermccurdy)1911年在德克萨斯劫持火车被同伙杀了,他的尸体被大量砒霜灌注,还被封了蜡,然后用于马戏团和公园供人参观,因为大家以为是假人,直到有一天,有人不小心碰到了他的手臂,掉下来摔坏了,才发现里面竟然有骨头!

卡尔.威斯博士案(hueypierelong)路易斯安那州长,1935年死于国会大厦枪战中,但此案的唯一证据被销毁了,他的上级也不允许检查他的尸体,就这样死于混战中,谁杀的也不知道!

欧根斯特.切.格瓦拉(ernestocheguevara)1966年他自己组织了一个共产主义游击队(听起来熟吧)不幸的是在玻利维亚被人击退了,抓到了本人,10月9号呗处决了,然后把,他的兄弟去认尸,想领回家,但是吧,大家告诉他兄弟,尸体被火化了,木有了,但是过了好几年,别人竟然发现他的尸骨被埋在地里!

杰弗瑞.达莫案(jeffrey.dahmer)这个人应该比较有名了,1991年在威斯康星州家中被捕,在过去的13年里,杀了好多人,他是专杀搭车的,用麻醉针弄晕,带回家,勒死,然后分尸,奸尸,有的还做活人实验,比如脑白质切除手术,在认的脑袋上开个洞,然后注入盐酸,导致人的瞬间死亡(有时候我想国外的杀人犯怎么个个都比我们这些学渣会运用物理化学知识,动手能力绝对比国内的犯人强100倍),然后他还录像,把怎么弄死人的经过拍下来,然后还吃人肉,对!

就是你们电影上看到过的变态行为,他都全了!

1994年被同牢的人打死,这也不奇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虽然没有死刑,但是有民主呀,就在监狱打死你个人渣又如何?

托马斯.卢瑟案(thmasluther)1993年杀了一个丹佛的女孩,在国外吧,小孩失踪特别能引起警察的重视,所以吧,这个人在杀了这个女孩之后,就抛尸到附近的山上,但是警察怎么也找不到证据,神奇的是,这个人因为其他的案件被起诉了,他为了减刑,竟然自己告诉了警察抛尸的地点,然后一个植物学家,从找到的尸体上,分析出了这些植物生长了2年多了,就是小女孩大概死的时间也符合,于是被判了48年监禁!

扎卡里.泰勒案(zacharytaylor)美国第12任总统,但是吧,1850年7月4号的下午,大家都知道这是什么日子,在为华盛顿纪念碑奠基后,回到家里吃了一些蔬菜啊,水果啊,喝了一点黄油牛奶,就开始胃痛,上吐下泻,5天后,竟然死了,所以吧,中国的饮食还是比较不容易出事,毕竟高温消毒,不过这个总统也太不小心了,竟然不让人试毒就吃?

绿河杀手(greenriver)这个案子烂大街了,我就不讲了,很多电影都是由这个改编的,有兴趣的童靴自己去网上看,从1982年开始,西雅图的塔科马地区有49名女性被谋杀,截至1990年,嫌疑犯就有将近1000人,但是没抓到凶手,后来发现这个凶手有一个特点,就是喜欢把一种医疗设备留在女性尸体内!

马克.普特南案(marks,putnam)这个人是个特工,1987年fbi学院毕业的然后在1989年竟然杀死了自己的线人,为什么呢?

因为这个线人是个叫susansmith的女人,和他搞婚外情,然后就威胁他,要告诉他老婆和上司,这哥们一着急,就起了杀心,杀完人,也是开车抛尸在离皮克维尔5英里远的沟渠里,但是受到良心的谴责,还是自首了,判了16年徒刑(一级过失杀人),在宾夕法尼亚服了10年就释放了!

詹姆斯.s.多拉撒其斯(英译真是不舒服,这都什么破名字)1993年南澳大利亚的阿德莱德叫snowtown名字倒是挺美的,一间破旧的地下室里发现了6个黑色垃圾袋,打开一看,是被酸性物质腐蚀的尸块,其中有15只脚,就是他!

杀害了2个同父异母的弟弟,还有其他一共11个人,2001年6月,被判终身监禁,你会问怎不判死刑,这样的人,还不去死?

有时候活着比死了更难受!

像这样的人渣在监狱里会被人怎么样,呵呵,你试试!

巴克.洛克斯顿(d.buchruxton)1935年9月英格兰,他和妻子吵架,之后他妻子就失踪了,之后他妻子的仆人也失踪了,然后不久人们在梦菲特附近的amnon河边发现了一条人的胳膊,是用报纸包着的,然后警察又在周围发现了370块骨头,专家推测他妻子和仆人是在他家的浴缸里被肢解,1936年在曼切斯特的strangeways监狱被绞刑,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就比美国更直接!

好了再说几个大家都知道的,中国的:

白银连环杀人案

刁爱青碎尸案

朱令“铊”中毒案

天上人间花魁遇害案

山城红衣男孩事件

独山子二人车失踪案

彭加木失踪事件

雨夜屠夫(改编成电影过)

1985年八仙饭店(人肉叉烧包原版)

hellokitty藏尸案

屯门色魔

纸盒藏尸案(这个好像凶手没抓到)

康怡花园烹尸案(国内首个熟尸吧)

三狼奇案

秀茂坪烧尸案

宝马山双尸案(很多都改编成电影过)

佳宁谋杀案

以上案件想看细节的问XX吧,大陆的案件,因为保密性比较好,新闻不属实,所以你懂的,没什么可看性!

国外的经典案例还有很多,有名的杀手也很多:

什么开膛手啊,艾伯特.菲舍啊,简.潘拖啊,伊丽莎白.巴索利(血腥玛丽啊)玛丽.贝尔啊,约翰.李斯特啊,还有那个寄信给爱迪生公司的炸爆狂人,对了,就是被玩坏了的那个梗:

当你看见他的时候,他会穿着一件扣紧的双排扣西装!

杀了自己披头士偶像列侬的那哥们叫马克查普曼,“杜塞尔多夫的吸血鬼”柯登,等等等。

国外变态真的好多啊。

我都数不过来,也说不完。

网上都有,自己去看就行了,还有个比较著名的凶手我不想提,私人原因,你们懂就好了。

恩。

咳咳

还有说个我最感兴趣而是关注率最高的,莫过于李昌钰经手的这件了,我就多写点自己的分析吧:

【辛普森案】和【莱温斯基案】,有兴趣的童鞋自己扒去。

这2个案子都是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当时,美国人民股票也不想看了,店也不想开了,街上没人逛街,都坐在家里看直播,所有新闻都是切换到这2个案子的特别报道里!

慢慢长路,一个官司打1年过,最后落在李昌钰手里才落下帷幕,美国人才肯相信证据的力量!

第1个辛普森案,喜欢运动的朋友一定知道,1994年,全美文明的国脚辛普森的前妻和男友被人捅死的自家花园里,她的前夫就是辛普森,他们住的地方相隔不到一个街区,当晚10点15分发现尸体,11点辛普森坐特约班机去了另一个城市,警察接到报案立马让辛普森坐第2天的飞机赶回来,以下是当时洛杉矶警方调差辛普森就是凶手的铁证:

1.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鞋印,这双鞋是全球限量版,一共250双

2.在凶案现场的后花园,发现了一只右手皮手套,上面有被害人的血迹,在辛普森家里发现了另一只左手

3.在现场的地上发现了nda和辛普森一模一样的血迹

4.在辛普森家里发现了一把刀(凶器)

5.辛普森的司机说,当天辛普森叫他10.30点去家接他,但是一直等了半小时未见人,11点有黑影从他家后院进去,然后辛普森再从正门出来,上车去了机场

好了,如果你是法官和陪审团,这样的案子,100%肯定是判一级谋杀了对不对?

铁证如山,有动机,有家暴前科,有血迹,有目击人,但是李昌钰让全美人民大跌眼镜,比残血上高地5杀翻盘还要精彩啊,有木有?

吊了美国人民一年胃口,让美国媒体高潮了一整年,终于到了判决的一刻,因为李昌钰是负有盛名且德高望重的民间刑侦人员,所以美国人不相信fbi却相信一个华人!

没错!

还真就翻案了,当时真是举国沸腾,骂声连连,但法官和陪审团还是站上李昌钰的证据这边,先说是怎么翻案的吧:

1.在案发现场还发现了一些碎纸片,这些纸片拼好了,是一个鞋印,但这个鞋印是第4个人的,不属于辛普森和2个死者的,就是有其他人在案发时在现场

2.那只皮手套辛普森更本戴不上去,因为手太大了

3.地上发现的血液里有防凝剂,学过化学的同学都知道是用来保存血液,防止它自然凝固的,人体的血液是不含这个的

4.那把凶器上没有任何血迹

5.当时辛普森说自己在卧室睡觉,并没有出门

李昌钰补充的一条:

洛杉矶警方并没有对第1案发现场录影,说是整个警局的录像机都坏了

不管你有没有看过推理小说或者刑事侦缉档案,或者你对这些一概不知,看过这些资料也大概能看出点东西来了吧?

这分明是陷害,谁陷害?

洛杉矶警局陷害体坛大明星!

太劲爆了,你敢信?

美国人民都不信,但是美国的司法就信了,最后辛普森无罪释放了。

讲到这里事情就结束了,虽然我也是站在证据这一边的,但是你和我都会问,那特么的凶手到底是谁?

这个人到今天,都没有被抓到!

美国还是有很多人,都说,凶手就是辛普森,他只是钻了当然取证流程不严谨的漏洞而已!

在我看来,事情推论是这样的:

当晚确实是辛普森错手杀了前妻和她男友,但毕竟人家是大碗,手里肯定有王牌,于是在10点15到11点这段时间里,他猛打这些高级律师,内行人员的电话,他们想尽办法,于是出了一个险招,这个是招真是不成功便成仁,要知道当时的辛普森是全美人民最爱的国脚啊,财力非常雄厚,想收买整个专案组也不是不可能!

他们制造了先诬陷,后翻案的一招险棋!

因为实在是铁证如山,傻子都知道是他杀的,但是美国司法就是看证据说话,那有经验的律师搅破脑汁也要帮他躲过这一劫啊,要我,我也会那么做!

先串通去现场的警方人员,做为证,把一些假的不能再假的证据丢在现场,然后抓人,当这些证据被证伪的时候,不管辛普森有没有杀人,这个案子都是判他无罪的,这就是翻案精髓所在!

这和国内有点不一样。

也许是利用里司法的漏洞吧,还有一种更简单的猜想就是辛普森买凶杀人,也就是现场出现的第4人,花钱消灾或者毁尸灭迹,但最后他都是把线索引向自己,再利用为证为自己翻案,不得不说,真是高端黑啊!

后来他本人还出了一本畅销书《如果我杀了》

时间有限,具体来龙去脉先不细说了,克林顿老爷的性丑闻事件:

旁边就是电暖气,也是雪中送炭啊!

算了不说这个案子了,因为这个事件就是前几年发生的,大家都知道,网上也有相对多的资料,自己自己去查来看,也是很精彩,总统陛下和白宫小实习生有不适当关系,当着全美媒体面前脸不红心不跳的撒谎的克林顿,啧啧啧。

最后李昌钰在小莱的裙子上发现了克林顿的津液,说明一切,但是这次并没有像弹劾尼克松一样弹劾克林顿,从这里你可以看出什么?

我看出了,美国人民对个人隐私持有很大的宽容度,而尼克松的谎言是因为政治因素,所以美国人民没有姑息,民意到底能不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标准,这也得看人,要放在别的国家,这些事是不会发生的,信仰和知识,是一方面,民众的认知能力又是另一方面,一个国家需要什么样的领导人,必须是有鉴定能力的人民说了算!

还有很多李博士经手的案子,比如:

菲儿.斯佩克特案

布朗餐馆屠杀案

教堂神器室谋杀案

警察枪击案

波斯尼亚和克罗地亚大屠杀案

伊丽莎白.斯玛特案

斯科特.彼得森案

唐兹兄弟案

迈尔斯/丰塔纳案

(这些案件就不在这里说了,如有人需要办案细节,完整的案件资料,我在评论里单独回复)

有没有什么,社会影响重大,比较疑难的,典型一点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刑事犯罪案例我有更好的答案

【篇三:

为出名犯罪的例子】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辩称:

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王召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

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倪荣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倪荣华40000元。

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价格向李光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李光明117000元。

王召成、金国淼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

其中,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

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共用2000元向王召成分别购买氰化钠1桶和1袋。

2008年7、8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5袋。

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3袋。

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召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金国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钟伟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智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永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

关于王召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召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召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生产,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王召成、钟伟东、周智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关键词

刑事抢劫罪未成年人犯罪禁止令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

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

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

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指导案例27号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关键词

刑事盗窃诈骗利用信息网络

裁判要点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基本案情

一、盗窃事实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

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

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臧进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进泉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账户中。

臧进泉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现。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7126.31元发还被害人。

二、诈骗事实

201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

三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

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

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

三被告人获取买家货款后,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币等,然后将其按事先约定统一放在臧进泉的“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铺上出售套现,所得款均汇入臧进泉的工商银行卡中,由臧进泉按照获利额以约定方式分配。

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经预谋后,先后到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昆山市等地网吧采用上述手段作案。

臧进泉诈骗22000元,获利5000余元,郑必玲诈骗获利5000余元,刘涛诈骗获利12000余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臧进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郑必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三、被告人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臧进泉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

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使用预设计算机程序并植入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巨额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臧进泉、郑必玲和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开设虚假的网络店铺和利用伪造的购物链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货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对臧进泉、郑必玲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关于被告人臧进泉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取被害人金某的网银账户内305000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诈骗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臧进泉和被告人郑必玲在得知金某网银账户内有款后,即产生了通过植入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目的;随后在网络聊天中诱导金某同意支付1元钱,而实际上制作了一个表面付款“1元”却支付305000元的假淘宝网链接,致使金某点击后,其网银账户内305000元即被非法转移到臧进泉的注册账户中,对此金某既不知情,也非自愿。

可见,臧进泉、郑必玲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诱骗被害人点击“1元”的虚假链接系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巨额财物,获取银行存款实际上是通过隐藏的事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来窃取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臧进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指导案例28号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刑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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