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双龙路改造工程路灯路灯电缆及交通设施采购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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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双龙路改造工程路灯路灯电缆及交通设施采购项目
泰安市双龙路改造工程-路灯、路灯电缆及交通设施采购项目(二标段)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
SDTASJ2017-1844-02
采购人: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泰安市双龙路改造工程-路灯、路灯电缆及交通设施采购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编号:
SDTASJ2017-1844-01、02
2、项目名称及标段划分:
泰安市双龙路改造工程-路灯、路灯电缆
及交通设施采购项目
第一标段:
泰安市双龙路改造工程-路灯、路灯电缆采购项目
第二标段:
泰安市双龙路改造工程-交通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3、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双龙路北段建设工程路灯主材与路灯电缆采购及交通设施标志牌采购和安装。
4、预算控制价
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为105.27659万元,其中第一标段34.538578万元,第二标段70.738012万元。
5、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一标段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具备提供本次采购货物生产制造能力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以营业执照为准;
3)须提供产品具备地市级或以上检测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合格有效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2014年1月1日以后的)。
4)若为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若为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且电缆有生产厂家唯一授权。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二标段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投标人须为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交通设施施工,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投标单位为本次采购产品的厂家或经销商,所投产品必须提供经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检测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及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评审办法: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7、谈判文件的获取
7.1时间:
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7.2地点:
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7.3地址:
泰安市岱宗大街338-1号(丽景花园1号商业楼);
7.4方式:
凡有意参加本次谈判的供应商,须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候;
7.5售价:
每标段人民币300元整,售后不退。
8、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递交地点及地址
8.1递交时间:
2017年12月18日13时30分起至14时30分止;
8.2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18日14时30分;
8.3递交地点: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八开标厅;
8.4地址:
泰安市花园路39号。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9、联系方式
9.1采购人: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泰安市长城路16号
联系人:
李主任
电话:
9.2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泰安市岱宗大街338-1号(丽景花园1号商业楼)
项目经理:
刘清华
电话:
185********
E-mail:
10、公告媒体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2.1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谈判文件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1.1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
采购人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项目名称
泰安市双龙路改造工程-路灯、路灯电缆及交通设施采购项目
4
标段名称
泰安市双龙路改造工程-交通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5
项目内容
双龙路北段建设工程交通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6
预算控制价
第一标段预算控制价为70.738012万元。
首轮报价不得等于或者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7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
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8
质量要求
合格标准
9
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投标人须为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交通设施施工,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投标单位为本次采购产品的厂家或经销商,所投产品必须提供经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检测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及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谈判时,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响应文件中。
如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交,其报价一律按无效标处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营业执照;(须提供原件,供应商如为代理商,还须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
)
2.税务登记证;(须提供原件,供应商如为代理商,还须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
)
3.组织机构代码证;(须提供原件,供应商如为代理商,还须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
)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须提供原件)
5.报价保证金交纳凭证;(须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参加谈判会议的如为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授权委托人,则须提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提供原件)
7.财务状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5,须提供原件);
8.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6,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须提供原件)。
注:
1.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1-3项只提供营业执照即可;
2.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1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2
提出谈判文件答疑时间
2017年12月13日12时00分。
13
谈判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13日16时30分。
14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自答疑、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
15
报价有效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6
报价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壹万贰仟整。
2、保证金缴纳形式:
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等形式缴纳。
3、缴纳方式:
报价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名义办理,不得以供应商分支机构、个人或其它名义办理;供应商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基本账户划转到谈判文件指定的报价保证金收取账户,否则视为未按要求缴纳报价保证金。
4、收取人:
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5、开户银行:
工行泰安分行
6、账号:
16001602
7、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8、联系电话:
17
报价方式
全费用综合单价
18
响应文件电子版
内容:
构成响应文件的全部内容;
份数:
1份;
格式:
PDF、DOC或XLS等;
介质:
U盘或光盘;
递交:
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19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不接受。
20
响应文件装订
响应文件为A4幅面,胶装成册,否则其报价无效。
21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22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
递交时间:
2017年12月18日13时30分起至14时30分止。
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18日14时30分
地点: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八开标厅。
地址:
泰安市花园路39号。
23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不退还。
24
唱价时间及地点
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25
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
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6
唱价顺序
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27
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构成:
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
28
评审办法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29
报价轮次
本次谈判共二轮报价(含首轮公开唱价)
30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
否
31
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在评标时提交谈判小组审核,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2
成交供应商确定
由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3
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每次付款按甲方、监理工程师和审计部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计算价款的75%,工程竣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付至已完工程量计算价款的80%,提报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定案值的97%,余款在保修期(两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以上款项由招标人支付。
34
监督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6
采购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中货物类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1.2当事人
2.1.2.1采购人:
系指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2.2供应商:
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谈判小组:
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1.2.4成交供应商:
系指经谈判确定的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2.5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1.3谈判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2.1.3.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1.3.7《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2.1.3.8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供应商相关要求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
2.1.4.4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
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1.4.5谈判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2.1.4.6谈判文件中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
2.1.4.7谈判文件中带“※”标注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样品。
2.1.4.8除谈判文件要求采购进口产品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1.4.9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10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2.1.5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
元。
2.1.7踏勘现场
2.1.7.1谈判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答疑
2.1.8.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
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2.1.8.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谈判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9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1.10其他条款
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10.2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均不退还;废标或者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予以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谈判文件
2.2.1谈判文件的构成
谈判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竞争性谈判公告;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谈判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谈判地点;
(6)唱价、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评审办法;
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2.1.7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
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谈判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供应商有义务对谈判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谈判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对谈判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
若澄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谈判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供应商自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或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收受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2谈判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和谈判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谈判时间的,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三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收受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2.2.4谈判文件的盖章要求
谈判文件必须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
在谈判文件要求盖章处以及骑缝处加盖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为不合格谈判文件。
2.2.5谈判文件的编制、装订要求
2.2.5.1纸张以及打印要求:
A4复印纸双面打印;
2.2.5.2页面、字体字号和页码要求:
页边距:
上2.4厘米、下2.4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字体字号:
一级标题为黑体小三号;二级标题为楷体四号;正文为仿宋小四号字,行距为1.5倍行距,每页30行。
页眉、页脚为宋体小五号字,页眉内容为项目名称,页脚内容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页码从目录编起,使用小五号宋体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页码不在30行内。
2.2.5.3谈判文件装订要求:
谈判文件为A4幅面,并编制目录,胶装成册。
谈判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内容按照生成时间的逆顺序装订后,盖章留存,并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6不合格谈判文件
2.2.6.1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制作、装订以及盖章的谈判文件为不合格谈判文件。
2.2.6.2不合格谈判文件不得发售。
已经发售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予以作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并负责收回已发售的谈判文件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重新补发合格的谈判文件,重新补发的合格谈判文件不得收费;重新补发的合格谈判文件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应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明确,否则予以废标,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2.6.3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发售谈判文件或者发售不合格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有权依法质疑和投诉,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2.6.4发售的谈判文件(包括答疑、澄清以及修改)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不一致的,以网上发布的为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2.3.1报价
2.3.1.1报价的范围:
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检测、税费、验收、保修、采购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
2.3.1.2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预算控制价。
2.3.1.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3.1.4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3.1.5供应商须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3.1.6唱价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一览表》中内容与响应文件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