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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卖淫心理

试论卖淫心理动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卖淫现象在我国死而复生有其历史必然性。

由于其与我国伦理道德社会法制相背离更与人类文明相抵触所以一经出现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的知识分析卖淫主体的心理动因,分析探索促使卖淫主体形成卖淫心理的相关因素,结合卖淫心理动因的具体表现得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字】卖淫心理动因对策探讨

卖淫这一古老的职业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从远古一路走来。

在封建社会的两千年里它曾繁荣一时。

在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便严厉打击取缔了这一与社会文明,传统道德,法制建设,社会和谐都背道而驰的腐朽的封建产物。

时隔六十年,这一现象在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又一次死灰复燃,蓬勃发展。

甚至成为公开的秘密。

从大都市到中小城镇以至乡村道路旁的小小发屋卖淫现象无处不在。

人员从看破红尘的风尘女子到外出打工的乡下妹子到天之轿子的大学生甚至公司白领等等。

这一现象的复苏必然有其深远的社会背景与现实因素。

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就要探究其原因及其机制,寻求导致这一现象复发的各种因素,研究其解决对策。

本文以当今社会转型为背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探究卖淫主体内心的动因为途径,以寻找解决,引导,矫治卖淫现象卖淫主体的对策.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对卖淫主体心理动因与对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卖淫现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缩影一个侧面反映。

关注卖淫主体的心理有助于我们了解并帮助其走出困境,重返社会,有利于我们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制度与法律漏洞,有利于我们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一、卖淫心理动因相关理论与综合因素的分析

(一)心理学对卖淫心理动因的解释

关于什么是卖淫心理?

什么是卖淫心理动因?

心理学认为任何行为都有与其对应的心理机制,一般认为卖淫心理机制包含卖淫心理的形成机制与卖淫行为的发生机制,它是卖淫心理引起卖淫行为的工作方式与过程的总称,也就是要从卖淫主体的心理方面揭示卖淫行为发生的机理。

①我们知道一种行为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

所以说卖淫心理它是一个最终的状态,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P102.

由是前期的某种强烈的欲求得不到正常途径的解决而又无法消除引导这种欲求,于是想到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来满足需求,这种意向在经过不断加强之后最终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能够自我平衡的心理状态即卖淫心理形成。

也就是说卖淫心理的最后定型或最终形成的心理决定就是“我要卖淫!

”很显然这是我们最不想看到的,同时又是必须要面对的。

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在其形成这一决议之前分化引导避免其最终形成我要卖淫的心理决定以及形成后如何矫治的问题。

这样就引出了研究探求卖淫心理动因的必要与现实意义。

卖淫心理动因就是导致促使或加强卖淫主体形成卖淫决定的一切主客体内外因素的总和,我们称之为卖淫心理动因。

这种动因是综合的,它具有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

(二)导致卖淫的综合因素

(1)主体因素

卖淫主体一般所指就是卖淫女,卖淫行为是卖淫女的行为。

所以作为卖淫行为的执行者发出者,卖淫女自身的因素应该是所有因素中最核心的,起决定作用的。

运用哲学观点我们知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

内因是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即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外因是指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即事物外部的矛盾性。

事物内部对立双方,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成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因。

①而导致卖淫现象的内因便是卖淫主体的相关因素决定的。

而主体因素又包含生理因素、心理因素、行为因素。

对于处于青春期的女孩生理的巨大变化让其发现自身的许多秘密,对性产生了强烈的好奇与幻想。

在得不到及时排解这种好奇与欲望时体内过盛的荷尔蒙便会刺激她们去主动尝试或被动纵容与性有关事情的发生。

一旦其因为偶尔的经历或体验而对性有了一些偏激的看法便很难改变,加之这个时期正是一个人形成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重要时期,任何负面的影响都有可能导致其形成不良的或消极的价值体系。

然而实际中处于这个时期的女孩一方面面对着生理的巨大变化,另一方面又受其该阶段特定的气质类型敏感、叛逆又自以为是。

双重的压力注定了青春期的女孩是卖淫行业潜在的高危人群。

当女性进入青年期主要指20岁到40岁之间,其身体发育已经完全成熟。

这个时期女性已经对性有了较全面的认识,更知道其身体本身就是一种资源一种财富。

她们不会像青春期少女那样满怀好奇的去尝试,其性行为是有明确目标、明确目的,是有选择的。

然而如果这个时期她们所信奉的价值观、人生观、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p34

道德观是偏离常规的,是与低级的,是腐朽的,那么这种生理的巨大优势就为其提供了最坚实的物质保障。

当她们把自己的身体作为商品一样出卖时便已经自觉加入了卖淫的行业,并且一旦进入便很难再回头。

毕竟在其价值观体系下这是一种低投入高回报的职业。

在青春期,女孩比男孩更有可能首先出现心理问题。

在这一时期,对于两性来说,压力水平都增加了。

然而,女孩所遇到的压力模式是她们比男孩更容易受到情绪问题的伤害,如抑郁。

抑郁是延长了的抑郁情绪状态为特征,并且在大多数活动中没有快乐感受。

女性中,抑郁的更高比率首先出现在青春期早期和中期,并在成人期继续。

①当抑郁、焦虑和社会退缩交织在一起便很容易形成一些不良的个性,性格的缺陷,自我控制系统的缺陷,甚至个性异常。

而这些恰恰反映了其在该阶段心理状态。

在这样的亚健康心理状态的指导下我们可以推测其行为必会发生一些偏差。

这样我们可以进一步证明主体因素的核心地位。

当然生理因素、心理因素、行为因素三者既可以单独作用于主体也可以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主体。

这包含了一个人做出某个确定行为的最基本的要素,而其他因素无论社会的环境的都只是在将强或减弱这些最基本的要素。

对于卖淫作为人的一种行为必然也是在其主体因素:

生理、心理、行为等的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实施的。

(2)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环境包括大社会环境与小社会环境。

虽说行为的发生其核心是主体因素,但社会环境因素可以影响甚至改变主体的相关因素,所以在此我们可以把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情景因素作为与主体因素平行的因素来对待。

大社会环境中政治、经济、文化、精神、法制环境共同构成这个大环境。

任何人都无法脱离这个大环境而独自生活,我们的衣食住行都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改革开放从1978年至今已走过三十年,这是一个巨变的时期,首先是社会大环境的改变。

我国从计划经济走上了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从原来的以政治斗争为岗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稳定压倒一切。

由于来原来的农业大国逐渐向工业化转变。

在社会大环境把发展经济作为重点以及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改革春风同时进来的还有西方自由主义和享乐主义以及拜金主义等一些腐朽的思想。

由于西方国家是当今世界的风向标与领跑者,其文化侵蚀力极强。

然而我国的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是从无到有的过程,所以国家不可能从一开始就注意或意识

到各种问题,自然在构建社会大环境时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漏洞与失误。

这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ClaireA.EtaughJudithS.Bridges.苏彦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0、P133。

我们不难想象卖淫现象在今天再度死灰复燃,有其历史必然性更与社会大环境息息相关。

如果说大的社会环境是一种宏观的指导,那么小社会环境则是微观意义上的直接影响。

每个人存在于大社会环境但却生活在小社会环境,社会中每个人都无可避免的要与这个小环境发生紧密的联系。

每个人之所以区别于他人更大程度上是这个小环境决定的。

家庭环境的和谐与否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成长。

在我们的调查研究中因为家庭环境的恶劣而最终走上卖淫之路的占到很大比重。

当一个家庭父母不和,父母生活不检点,道德水平低下,男权主义至上等等我们已经很难期望其子女能之出淤泥而不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传身教是最具影响力的。

对于人的一生首先是家庭环境的影响,其次便是学校环境。

学校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通过学校的教育可以校正我们在家庭教育下形成的一些主观的片面的唯心的甚至错误的观点或行为准则。

学校本该是纯净的理想的远离社会影响的一块净土,然而当这些最基本的要素受到挑战时,其培养学生形成科学的客观的唯物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道德观的功能便受到质疑。

当这个专门培养教育人的地方没有完成其社会责任那么必然会有一批人将深受其害。

正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卖淫女中你很难受发现学校教育的痕迹,而能明显看到的便是社会家庭的深深烙印。

学校环境对于在校的学生至关重要。

除了家庭、学校环境外小社会环境还包括工作环境、居住环境人际交往环境以及职业环境。

这些是在走出家庭学校之后将面临的环境。

当工作环境不如人意甚至恶劣时就会出现各类问题。

如在那些劳动密集型的工厂里,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也没有什么发展前景,在这些工厂上班的女工大都是既无一技之长又无多少文化知识。

残酷的现实迫使她们认识到自己社会上没有竞争力,要想改变现状难上加难。

这个时候有人会发现自己拥有的只剩自己的身体了。

一旦其将自己的身体作为最廉价的资本投资时便会发现其较之实际工作的巨大反差。

而这样的人往往为了使自己的行为不那么受周围人排斥便会主动劝说怂恿周围的人,争取群体认同感。

这种思想会迅速蔓延至周围的每一个人。

然后最想改变现状而又具备资本的人会主动抓住这根救命“稻草”。

这样靠大家共同默许的行为方式彼此为后盾结成一个心理上的同盟。

同样当一个人的居住环境、人际交往环境中与具有这种思想这种认识的人员接触过多的话便会不自觉的认同其合理性,进而最终可能志同道合。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虽然我们不能用纯道德的眼光便认定卖淫者便是黑,但是至少我们看到小的社会环境对人个人的影响改变却是不容忽视的。

与社会环境平行的还有自然环境因素。

我们常说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有各自的地域特点。

例如沿海城市总是较内地总是最先受到外国文化的侵蚀,经济也较之内地要发达得多。

当然新的问题也会最先出现在这些地区。

另外受历史的影响有些地域有其特殊的历史传承。

如山西人善经商,河南人能吃苦,陕北人更朴实,四川历来经济落后。

在实务部门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卖淫主体大都来自落后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或是一些人文环境恶劣的地方。

所有这些因素都在间接的或是直接的影响一个人的观念、思想、行为。

但是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便是情境因素。

情景因素就是一个导火索,它将积累已久濒临爆发的各类因素找到一个发泄的借口。

如果永远不出现那个特定情境那么可能前期的各种因素的积累只能是一种积累罢了,它不会主动发生。

同样当一个潜在的卖淫主体在受到各类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她具备了从事卖淫的一切先决条件,然而在之后的生活中她一直没有遇到直接导致她去卖淫的情境,那么她就不会加入卖淫行列。

当然这样的一种情境是一种不特定的因素,它可能一个灾难一个不幸也可能是一句话一个动作。

总之我们在现实中只能尽量避免这种情境的出现但却无法杜绝或远离它的出现。

至此我们看到导致卖淫的综合因素里从大的方面分为主体因素与主体外因素,从小的方面看既有生理的、心里的、行为的、也有社会的、环境的、还有情境的。

这么多因素我们当然要有主次的看待,必然有些属于原因因素有些属于条件因素、还有些是主要因素另外一些属于次要因素。

所有这些因素在导致或影响卖淫行为的发生的过程中各自的作用各不相同。

这为我们研究分析卖淫对策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三)当前卖淫心里动因的具体表现

(1)崇拜金钱,以性换钱

虽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较之人类的历史都是空前的,然而正是由于这样高速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后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

大到国家间的相互合作小到人与人之间的相处,越来越重视利益的最大化,说明钱或是货币在今天的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一部分人把这极端化那就变成了金钱的奴隶。

在实务中我们看到有一部分卖淫女其生活并非十分艰难,但其心理属于相对贫困,为了能最大限度的享受金钱带来的虚荣不惜用自己的身体来交换。

在其自身内心已经达到一种相对平衡,不会因此而悔恨或羞愧。

(2)道德观念淡薄,侥幸心理浓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的社会道德总体是在不断把提高的,但是有一部分人的道德却严重滑坡。

本来道德就是一种约定俗称的一些规则,它没有强制力只是一种内心的制约。

当一个人连最基本的道德规范都不遵守,那么法律对其的约束也就收效甚微了。

正是基于此有一大批从事卖淫的青年女性一点都不觉得卖淫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加之社会上近年形成的潜规则“笑贫不笑娼”更为其找到了理论依据。

实务调查中我们发现卖淫异地化趋势明显,这说明大部分卖淫主体选择到远离本地从事卖淫,以为这样就神不知鬼不觉专心挣钱了。

就算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只会认为不走运、倒霉,出去之后照做不误。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公安机关在打击查处这类违法案件时的无奈。

(3)精神空虚,追求低级的生理需求

当今社会物欲横流、犬色声马,人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丢点了精神世界的平静。

到这种追求达到极端的时候人便成为物化的人,是回归动物本质的人。

其追求目标已经只能在不断增长的物欲与无止境的性欲之间往返重复。

实务中有一部分卖淫女青年不仅有家有工作经济也不错,但她喜欢这一职业,她在追求一种生理的最大满足。

当一个人精神世界空虚到空白的地步那么这个人已经不能称之为社会的人,他只是会说话的高级动物而已。

(4)仇视社会,不愿回归正常社会

这部分人是因为在其生活过程中受到过一些挫折迫害或一些不公正的待遇或者一些紧张性事件等等,从而对社会有了一个偏激的看法。

这种看法在得不到化解疏导时慢慢地她就会仇视社会,甚至报复社会。

然而我们知道任何问题都是各种因素综合导致的,由于其认识水平底下,不能正确判断形势,又得不到别人的指导故而一错再错不知悔改。

如在实务中我们遇到一个名叫王娟的卖淫女,初中文化,她认为是社会把人逼得无路可走了,如果不让她卖淫她就觉得活着没有任何意思。

而她所说的社会把人逼的没法活的具体代表事件竟是西藏暴乱、新疆暴乱。

我们知道这是典型的反华政治斗争事件,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行都,而到了她这就只能理解为把人逼死了,如此荒谬的地步。

这既是社会的悲哀也是其本人的悲哀。

(5)生活所迫,走投无路

我们最不想看到的就是由于生活的无情、命运的坎坷把一部分人逼入生活的绝路而又得不到社会的救济。

然而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个人具体情况不同总会导致一些人难以生存。

而这种情况大多由于贫困所致。

这也正是贫困卖淫轮的具体表现。

经济学理论认为,在影响卖淫的诸多因素中,经济因素是最首要的也是最主要的。

吉特勒在揭示卖淫的实质时说,“金钱作为卖淫的实质……即金钱在文化上的价值比在其他传统道德上的价值观重要”。

社会下层的少女和年轻妇女当女工、女理发师、女招待赚的钱无法维持生活时,就会被迫从事卖淫活动。

法国学者巴伦特在1830年研究了12000个妓女后得出结论:

“劳工的女儿因为贫穷而卖淫”。

①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研究第三世界卖淫女的学者大都同意这种观点,即贫困卖淫论。

所以卖淫者本身就是一个不幸的社会现实,所以我们在对待卖淫问题时应该从卖淫主体自身从发而不是单纯的道德谴责与法律制裁。

二、当前卖淫现象的综合治理对策

(一)针对卖淫主体的治理对策

(1)加强对卖淫主体的心理矫治

对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我们通常采用的是劳动教养,往往是公安机关抓获的卖淫女被送到劳教所参加所谓的劳动教养。

其实只不过就是拘留十几天罢了,出去后一切恢复正常。

这样根本打不到我们的目的。

卖淫是在卖淫心理的指导下实施的,不对其卖淫心理进行矫治一切皆是枉费。

劳教所不应该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而应该广泛社会其他部门其他资源整合在一起。

毕竟劳教所的目的是要被劳教的人回归社会自食其力。

我们要制定一整套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循序渐进的把来到劳教所的人员送回社会而不是再次回到劳教所。

至少我们要到达这样的目的首先解除其心理的一些死结一些偏激的看法,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对生活重新充满信心。

(2)加快制定适合当前卖淫现状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对于卖淫嫖娼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伍佰元以下罚款。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对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设置了从拘役或管制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自由刑。

②而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经济情况适度自行调整罚款的多少。

但很显然由于当前卖淫嫖娼越来越组织化、隐蔽化,所以公安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时难度越来越大,而且效果甚微。

加之我国警力严重不足,实务中大都只注重罚款而轻视改造教育。

既然现行的法律政策不足以对付这种现象的不断发生,我们就不得不寻求新的更适合的对策。

再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更具前瞻性的法律政策。

另外我们也许应该重新思考“禁”与“放”的问题。

毕竟我国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人口基数更是史无前例,而就业的压力使得更多适龄青年推迟结婚年龄。

加之男女比例不

断扩大,目前全国男性人数超过女性三千多万,这些都是我们在制定新的法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杨圣坤.法律与社会的博弈[J].研究生法学.2008,

(2).

②贾宇、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8、P465。

规范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3)加强保障卖淫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意义上卖淫主体是违法的对象,但其只是卖淫这一行为违法,她还享有很多其他权利。

她们无论是在违法前还是在违法中都属于弱势者,我们必须给予她们充分的法律援助。

这既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

如果在对待卖淫主体时可以很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改造其回归社会大有裨益反之则相反。

总之在面对卖淫主体这一特殊群体时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充分保障其权益。

首先应该提高我们公安民警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素质,其次注重程序合法。

另外在立法上应该更具体地提出在对待卖淫嫖娼案件时所适用相关规则。

(4)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其回社会

让已经从事卖淫的回归社会和避免更多的人加入这一行业是我们治理卖淫对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但卖淫现象设个社会问题它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来治理。

无法就业的走投无路的我们引导其找到适合的工作;无一技之能的组织其学习一些谋生手段,让其能自食其力;心里不正常的我们校正其回归正常,正确认识世界认识社会。

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需要社会上下的通力合作,上至中央政府下至机关团体。

(二)针对卖淫主体外的治理对策

(1)加强对娱乐公共场所的管理

由于当前娱乐事业的发展,娱乐公共场所的管理层次不齐。

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大型娱乐场所、KTV、酒店、宾馆、夜总会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色情服务。

由于这些地方一般都有合法的经营证件公安机关在查处时阻力很大,加之一般大型的娱乐场所背后都有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一般很难打击处理。

正是这些地方为卖淫主体提供了容身之所和充当保护伞,使得这种行为给我那个肆无忌惮。

所以加强对娱乐行业的整顿治理是净化社会风气减少卖淫现象的首要任务。

(2)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

社会弱势群体是违法犯罪的后备军,这部分人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他们改变自身命运的能力很弱,往往徘徊在濒临崩溃的边缘,任何外部的或是内部的变革都可能导致这一平衡的破灭。

我们要做的就是给予他们充分的关注,时刻倾听他们的声音。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弱势群体,如何处理好这一群体的相关问题是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保障。

(3)加强在校学生的思想教育

学校是一个人形成正确认识社会认识世界的主要场所,学校教育的成败决定了一个人以后的发展。

如何在学生求学期间培养其健康的心里,积极地人生态度,教育其学会面对挫折面对困难。

很显然这要求我们的老师首先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其次学校思想教育方式方法都应该不断改进,寻找适合当前学生自身情况的教育方法。

改变过去隔靴挠痒式的教育方式,把学会做人列为学校教育的重重之重,建立学校家长互动、学生家长互动的动态教育模式。

净化校园氛围,关注学习差、家庭情况特殊或贫困的同学,不让任何一个同学无故辍学。

(4)加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各类问题的出现,我们运用社会力量不断解决问题的同时总还是不可避免的回遗漏一部分人,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弥补这个漏洞。

这样我们可以让遭受突然灾害或走投无路的人不惜以违法犯罪来维持生计。

毕竟人只有在解决了生存问题之后才能追求高级的精神需求。

通过前面的大量阐述我们知道是什么促使卖淫主体去从事这一职业,我们也知道卖淫主体的心理形成机理以及心理动因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们知道导致卖淫的因素是来源于方方面面,所以在研究治理对策时我们不光从卖淫主体出发还从主体外寻求治理对策。

很显然卖淫问题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销声匿迹,也许现阶段我们更应该研究如何管理规范卖淫行业而不是打击取缔。

综观世界我们可以看到这一趋势的发展。

然而我们知道人的心理是复杂隐秘的,我们只能通过与卖淫主体的接触从侧面感知她们的内心世界,所得结论必有偏差,所以本文的一些观点尚需要大量事实论证。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综合各方利益制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法律规范以及治理对策,这样的法律规范与治理对策不是一两部门的任务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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