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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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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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2-08-1516:

06   (查看次数:

特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国税发〔2012〕1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财政审计局: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

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委托加工生产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应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对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货物,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亦应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区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对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

(一)除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附件1)。

(二)酒类产品(附件2)。

(三)植物油和相关产品(附件3)。

四、部分产品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酒

酒类产品一般通过发酵、蒸馏(或压榨)等工艺,生产出原酒(也称基酒),再经陈酿、勾兑为不同品种(度数)的成品酒。

购进农产品自产原酒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某品种(酒度)酒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外购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外购原酒折算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

2.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自产标准原酒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

3.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成品酒酒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

4.外购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购买单价(下同)中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5.外购原酒(酒精)折算数量=外购原酒(酒精)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外购原酒(酒精)数量

标准原酒分别确定为:

清香型白酒标准原酒度数65°,浓香型白酒标准原酒度数60°,枸杞酒标准原酒度数18°,黄酒和葡萄酒标准原酒度数12°。

(二)植物油

植物油产品一般通过压榨、浸出等工艺,生产出原油(也称毛油),再用原油精炼、勾兑为不同品种的植物油。

购进农产品自产原油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某品种植物油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植物油数量×自产原油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某品种植物油产品耗用自产原油掺兑比例×外购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扣除率/(1+扣除率)

2.外购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3.植物油产品耗用自产原油掺兑比例应由试点纳税人于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当月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掺兑比例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五、对以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一种或多种货物的,不同原料当期农产品单耗数量的分配,按不同农产品原料数量占全部原料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试点纳税人应将不同农产品原料数量占全部原料数量的比例于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当月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料比例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六、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产品,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依全国或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区别不同产品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应于采取核定扣除办法之日(本次为2012年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相应的库存农产品、产成品、半成品成本和生产成本中。

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原料)依据农产品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计算期初库存农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

计算公式如下:

1.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

2.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根据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凭证种类分别计算:

购进时取得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不含税单价计算;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平均购买单价应还原为含税单价(下同)。

计算公式为:

含税单价=不含税单价÷(1-13%)。

(二)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期初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

计算公式如下:

1.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期初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

2.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三)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依据农产品耗用率计算期初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

计算公式如下:

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成本×农产品耗用率×13%

(四)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五)试点纳税人应于采取核定扣除办法之日一次计算期初库存农产品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附件6)。

(六)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分期转出。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八、试点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会计处理暂定为:

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贷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由试点纳税人申请单独核定其扣除标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4);

(二)《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报告》,申请中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农产品耗用情况、扣除标准计算等内容;

(三)《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附件7);

(四)《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8);

(五)《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9);

(六)《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0);

(七)《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1);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区局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小组。

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下达。

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告核定结果,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

十、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其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实际发生损耗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附件5)。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附件7)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0)

(四)《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1)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财税〔2012〕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

1.全区统一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2.全区统一的酒类产品扣除标准表

3.全区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6.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

7.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8.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9.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10.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1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抄送: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宁夏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8月7日印发

打字:

畅丽校对:

货物和劳务税处姜珊共印:

75份

附件1:

全区统一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液体乳

发酵乳

搅拌型酸奶(每吨)

鲜牛奶

0.855

凝固型酸奶(每吨)

鲜牛奶

0.928

调制乳

蛋白质≥3.3%(每吨)

鲜牛奶

1.126

2.9%≤蛋白质<3.3%(每吨)

鲜牛奶

1.023

2.3%≤蛋白质<2.9%(每吨)

鲜牛奶

0.780

奶油

稀奶油(每吨)

鲜牛奶

1.708

乳粉

全脂乳粉(每吨)

鲜牛奶

8.764

全脂加糖乳粉(每吨)

鲜牛奶

7.140

婴幼儿配方乳粉(每吨)

鲜牛奶

3.780

干酪

干酪素(每吨)

曲拉

1.336

部分脱脂干酪(每吨)

鲜牛奶

10.500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

含乳

饮料

配置型含乳饮料(每吨)

鲜牛奶

0.371

发酵型含乳饮料(每吨)

鲜牛奶

0.518

乳酸菌饮料(每吨)

鲜牛奶

0.578

复合蛋白饮料(每吨)

鲜牛奶

0.035

其他乳饮料(蛋白质<1%)(每吨)

鲜牛奶

0.107

 

 

 

 

 

 

 

 

 

 

 

 

 

 

 

 

 

 

 

附件2:

全区统一的酒类产品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原酒度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粮食白酒

(每吨)

清香型

高粱、小麦、糯米、大米、玉米

65°

2.3450

稻壳

65°

0.4680

浓香型

高粱、小麦、糯米、大米、玉米

60°

3.1200

稻壳

60°

0.6240

枸杞酒(原酒)(每吨)

枸杞、红枣、蜂蜜、甘草

18°

0.0512

黄酒(每吨)

糯米、枸杞、红枣、小麦、大豆、玉米等

12°

0.2837

葡萄酒(葡萄原汁)(每吨)

葡萄

12°

1.5730

啤酒(每吨)

大米(碎米)

--

0.0214

冬虫夏草酒(每吨)

冬虫夏草

--

0.0008

 

 

 

 

 

 

 

 

 

 

 

 

 

 

 

 

 

附件3:

全区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胡麻油(每吨)

胡麻籽

2.370

胡麻油饼(粕)(每吨)

胡麻籽

0.350

葵花籽油(每吨)

葵花籽

2.145

葵花饼(粕)(每吨)

葵花籽

0.315

大豆油(每吨)

大豆

1.810

豆粉(每吨)

大豆

1.113

 

 

 

 

 

 

 

 

 

注:

1、表中大豆油生产企业的主产品为豆粉,副产品为大豆油,其生产的豆粉按照制药企业要求有一定含油量,故豆粉的单耗数量较高;2、表中植物油产品的单耗数量已按照油产品和饼粕产品的产出率和销售单价进行了分配。

  

附件4: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名称

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

上年度产品销售数量(吨)

农产品单耗数量

上年度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

上年度生产成本

农产品耗用率(%)

1

2

3

4

5

6

7=5÷6

1

2

3

4

纳税人申请意见及声明:

此表所填写数据均为本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申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经办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

纳税人(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

税务

机关

审核

情况

审核意见:

经办人:

主管税务

负责人:

机关盖章

年月日

市级

税务

机关

审核

情况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市级税务

负责人:

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

1、因纳税人申请的产品数量较多无法在本表中全部填列的,可以在附件中列明并加盖纳税人公章;2、本表1式4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1份。

附件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申请备案的产品情况

序号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购进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名称

损耗率

(%)

申请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用途

耗用农产品名称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吨)

申请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1

2

3

4

5

6

7

1

2

3

4

纳税人申请意见及声明:

此表所填写数据均为本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申请对购进后直接用于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上述农产品,办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备案登记。

经办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

纳税人(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

税务

机关

审核

情况

备案意见: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负责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

注:

1、因纳税人办理备案登记的产品数量较多无法在本表中全部填列的,可以在附件中列明并加盖纳税人公章;2、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1份。

附件6:

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

单位:

吨、元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期初库存半成品(在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

半成品(在产品)名称

期初库存半成品(在产品)数量

(1)

农产品单耗

数量

(2)

平均购买单价(3)

扣除率(13%)

(4)

半成品(在产品)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⑸=⑴×⑵×⑶×⑷

小计(A)

——

——

——

产成品名称

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6)

农产品单耗

数量(7)

平均购买单价(8)

扣除率(13%)

(9)

产成品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

(10)=⑹×⑺×⑻×⑼

小计(B)

——

——

——

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

农产品(原料)名称

期初库存农产品(原料)数量(11)

平均购买单价(12)

扣除率13%(13)

农产品(原料)进项税额

(14)=(11)×(12)×(13)

小计(C)

——

——

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合计(15)=(A)+(B)+(C)

期初留抵税额(16)

扣除留抵税额后进项税额转出(17)=(15)-(16)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7: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序号

核定方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元)

备注

1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

2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3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合计

附件8: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间

年月

序号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核定的单耗数量(吨)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吨)

期初平均买价(元/吨)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吨)

当期买价(元/吨)

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吨)

扣除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L1

L2

L3

L4

L5

L6=(L2*L3+L4*L5)/(L2+L4)

L7

L8

L9=L7*L1*L6*L8/(1+L8)

合计

注:

1.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投入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和农产品原料填列本表。

3.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9: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间

年月

序号

产品名称

扣除率(%)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元)

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L1

L2

L3

L4=L2*L3*L1/(1+L1)

合计

注:

1.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填列本表。

3.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10: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间

年月

序号

产品名称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吨)

损耗数量

农产品购进数量

损耗率(%)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吨)

期初平均买价(元/吨)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吨)

当期买价(元/吨)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扣除率(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L1

L2

L3

L4=L2/L3

L5

L6

L7

L8

L9=(L5*L6+L7*L8)/(L5+L7)

L10

L11=L1/(1-L4)*L9*L10/(1+L10)

合计

注: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11: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间

年月

序号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吨)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吨)

期初平均买价(元/吨)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吨)

当期买价(元/吨)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扣除率(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L1

L2

L3

L4

L5

L6=(L2*L3+L4*L5)/(L2+L4)

L7

L8=L1*L6*L7/(1+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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