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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新版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新版)

Whenthelivesofemployeesornationalpropertyareendangered,productionactivitiesarestoppedtorectifyandeliminatedangerous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新版)

导语: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根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应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第一章安检原则

  第三条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要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关注度等因素进行类别划分,不同类别的安检活动应当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安检主体、方式、手段、程序等。

  第四条组织安检活动,应当根据活动安全需要,单独或同时采用普检、巡检、抽检三种方式实施。

  普检是由安检人员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以专业仪器设备检查为主要方式的全面安检。

  巡检是由安检人员在活动区域和重点部位进行以便携仪器设备和直观检查为主要方式的巡视检查。

  抽检是由安检人员对进入活动现场的可疑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以便携仪器设备和直观检查为主要方式的抽查。

  第五条大型活动安检应当按照最小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并根据活动级别、观众流量和安检能力等因素确定和及时调整安检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数量。

  普检的最小作业单元标准:

1台X光机、2个安全门配备6-10人。

其中:

指挥员1人、执机员1人、手检员2-4人、前后引导员1-2人、前后传1-2人。

  巡检的最小作业单元标准:

2个金属探测器配备3人。

其中:

指挥员1人、手检员2人。

  抽检的最小作业单元标准:

2个手持金属探测器配备3人,其中:

指挥员1人、手检员2人,必要时可增设1台X光机,抽查可疑包裹。

  第二章安检等级

  第六条参加人数5000人以上,现场可以实施封闭管理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活动属于一类安检活动。

  对于一类安检活动,应当由与活动类别相当的安检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配备安全门,X光机,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物品实施普检(1台X光机、2个安全门通过速度1000人次/小时),辅以巡检。

  第七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占用公共道路举办的线路型活动或参加人数众多的庙会、灯会、游园会等活动属于二类安检活动。

  对于二类安检活动,应当由与活动类别相当的安检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根据活动情况采取普检(1台X光机、2个安全门通过速度1200人次/小时)、巡检、抽检等方式。

  第三章安检准备

  第八条活动主办者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保障指挥体系,安检指挥体系由最小作业单元指挥员、安检出入口责任人、场馆安检负责人构成,采取分级指挥,分级负责的方法,明确各自职责,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根据《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处理。

  第九条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组织召开安全协调会议,活动主办者、场地提供者、保安服务企业等安检相关单位共同参加,会议内容包括:

  

(一)主办者就活动时间、类别、性质、人数、影响、限带物品范围、安检措施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场地提供者就场所环境、安检出入口、寄存处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等情况进行说明。

  (三)公安机关就安检活动类别、安检人员数量、仪器设备数量、到位时间、安检区域设置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安全检查开始前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在封闭场所举办的活动要对现场进行清场,实行封闭管理,在安检出入口设置警戒线和人员疏导通道。

  

(二)做好X光机、安全门、金属探测器的运输、安装、调试工作以及其他检查用具的准备工作。

  (三)场馆安检负责人检查安检人员到岗情况、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合理安排人员和仪器设备,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章现场安检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一类安检活动操作程序:

  

(一)初检:

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通过安全门,其随带物品通过X光机。

  

(二)复检:

经x光机、金属探测器检查存在疑点,手检员、执机员认为需进一步检查的,应当向受检人说明,要求其自行开包或取出物品接受复检。

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安检人员在场,女受检人只由女性安检人员实施检查。

复检仍不能排除疑点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三)车辆检查:

活动现场无关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需入场的工作车辆可以通过车检系统进行底盘检查,或由安检人员对底盘、驾驶室、车厢等进行安全检查。

驾驶员要熄火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四)巡检:

按入场人员500人配备1个巡检最小作业单元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

对可疑人员、物品进行排查。

对遗留在活动区域内无人认领的箱包要迅速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处理。

  第十二条二类安检活动操作程序:

  

(一)在封闭场所举办,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活动,在场所出入口、活动中心区、外围区等地应当设置安检仪器设备(X光机、安全门、金属探测器)和抽检小组,对人员及随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按不少于入场人数25%的比例进行器材检查。

  占用公共道路举办的线路型活动或参加人数众多的庙会、灯会、游园会等活动,在场所出入口、活动中心区、外围区等地可以设置安检仪器设备(X光机、安全门、金属探测器)或抽检小组,对人员及随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按不少于入场人数5%的比例进行器材检查。

  

(二)发现可疑人、物时,要以器材检查方式进行疑点排查,对于横截面积超过50cm*30cm的物品一律进行安检。

  (三)车辆检查:

参照一类车检标准进行。

  (四)巡检:

参照一类巡检标准进行,对于横截面积超过50cm*30cm的物品一律进行安检。

  第五章安检现场组织

  第十三条普检现场最小作业单元的组织

  

(一)引导员位于安全门前1米处,负责维持秩序,提示受检人接受安全检查;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发现可疑人员迅速示意手检员实施重点检查。

  

(二)手检员位于安全门后,持金属探测器对受检人进行检查,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高度警惕。

  (三)前传员位于X光机前,负责提示、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执机员实施重点检查。

  (四)执机员负责X光机的图像识别,发现可疑物品时,示意后传员实施开包检查。

  (五)后传员位于X光机后,负责协助执机员进行图像识别,观察现场情况,对执机员提示的重点物品进行复查。

  (六)指挥员选择适当位置,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2米左右距离,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指挥员每半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巡检现场最小作业单元的组织

  

(一)以最小作业单元为小组在活动区域内巡视检查。

  

(二)当发现可疑人时,手检员负责对受检人进行检查,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高度警惕。

指挥员选择适当位置,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2米左右距离,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三)当发现无人认领遗留在活动区域内的可疑箱包时,应先报告指挥部,再进行处理。

  (四)指挥员每半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抽检现场最小作业单元的组织

  

(一)按照参加活动的人员流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在活动入口处组织若干最小作业单元。

  

(二)抽检时,由手检员负责对受检人进行检查,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高度警惕。

指挥员选择适当位置,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2米左右距离,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三)对横截面积超过50cm*30cm的箱包,一律进行安检。

  (四)指挥员每半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章禁限带物品政策

  第十六条禁带物品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携带的物品。

安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人携带禁带物品,应当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的规定,拒绝其入场,并立即报告现场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限带物品指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主办者根据活动安全等需要,限制带入,并采取票证上背书说明等方式予以公告的物品。

  安检人员发现限带物品后应向受检查人说明,并要求受检查人采取丢弃或寄存等方式自行处理。

受检人拒不自行处置的,应当拒绝其入场。

  第七章安检服务单位组织实施、安检人员现场要求

  第十八条安检服务单位组织实施要求

  

(一)严格按照安检活动等级标准和现场组织规则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二)安检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检培训合格,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现场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安检人员现场要求

  

(一)举止端庄,不吸烟、不吃零食。

  

(二)尊重受检人的风俗习惯,不品头论足,遇事不围观。

  (三)态度和蔼,检查动作规范,不得推拉受检人。

  (四)自觉使用安全检查文明用语,热情有礼,不说服务忌语。

  (五)爱护受检人的物品,检查时轻拿轻放,不乱翻、乱扔,检查完后主动协助受检人整理好被检物品。

  (六)按章办事,耐心解释受检人提出的问题,不得借故训斥、刁难受检人。

  (七)男安检员不准留长发、胡须、大鬓角,女安检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披发过肩、浓妆艳抹。

  (八)统一着装,并在明显位置佩戴统一的安检岗位标识。

  第八章特别处置

  第二十条安检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爆炸可疑物、腐蚀性与放射性物品等违禁物品,安检人员应当迅速报告现场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安检口发生持爆炸物劫持人质事件,场馆安检负责人迅速上报现场指挥部。

  第二十二条安检中器材故障,安检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徒手检查,缓解人群拥堵,同时组织器材保障员进行抢修,并上报指挥部派人增援。

  第二十三条安检口发生人员拥堵,场馆安检负责人应当迅速上报现场指挥部,放慢检票速度,调配安检人员,加快安检速度。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2008年4月25日起施行。

  附件2:

  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检查质量,规范保安培训机构开展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可以对下列人员进行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培训:

  

(一)保安服务企业的保安员;

  

(二)长期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场馆自行配备的安检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保安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招录的安检学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三)未受过收容教养、刑事处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动作协调性;

  (六)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四条安检人员培训采取先进行参训资格审核再进行培训的方式,由安检学员所在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填写《安检人员审查表》,由人事部门按照上述安检人员标准进行审核,在《安检人员审查表》上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安检学员所在单位向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提出培训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说明培训理由、参训人数、岗位要求等。

  

(二)参训人员名单及《安检人员审查表》。

  第六条培训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安检学员所在单位要求、培训规模和条件确定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

  

(二)向学员提供合理的食宿和上课条件。

  (三)聘请、选派专业教师负责安检人员培训。

  (四)安排考试和见习。

  (五)考核成绩的录入和统计。

  (六)对考试和实习合格者颁发安检培训合格证明。

  安检人员培训统一在培训机构进行。

安检学员所在单位抽调一名负责人协助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第七条安检学员应当接受不少于50学时的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安检工作基础知识,人员、物品、车辆安检程序,安检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维护,安检相关法律法规,安检人员职业道德、礼仪、外事常识。

  第八条培训考核形式分专业理论和实际技能操作两个部分,专业理论考核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进行,技能考试采取实际操作形式进行。

  第九条参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成为见习安检员,由培训机构安排,经20小时见习后,凭培训机构出具的见习合格证明,在《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上加盖安检培训合格专用章,发给安检标识,作为安检培训合格证明。

  安检培训机构不得以见习名义变相提供安检服务。

  第十条未能通过考核的人员,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可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同意后,参加补考,补考仍未合格者,不能取得安检培训合格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和各安检人员所在单位分别建立安检人员档案及证件管理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安检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安检人员的管理教育,防止证件滥用。

  第十二条安检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所属安检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在岗工作,确保安检人员每年在职安检培训不少于30学时,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安检人员实行不良信息记录制度,根据《安检现场监管记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安检人员的不良信息记录包括:

  

(一)安检中发生漏检、错检事故(2分)。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2分)。

  (三)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1分)。

  (四)擅自处理禁限带物品和可疑事件,造成不良后果(2分)。

  (五)安检措施不当,造成受检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分)。

  安检人员不良信息记录超过10分,由公安机关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超过20分,到培训机构进行离岗培训。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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