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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细则

 

新建厂房

 

安全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核人:

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08年4月18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工作依据

三、工程特点

四、监理实施细则的方法及措施

(一)资料审批

(二)施工现场

1.基坑支护

2.脚手架

3.高支模

4.提升机

5.塔吊

6.起重吊装

7.施工机具

8.施工用电

9.“三宝”、“四口”、“五临边”

10.文明施工

五、附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工程概况:

****厂房坐落于***横栏镇新茂村,总建筑面积8080㎡,共1栋厂房,基础采用预应力管桩,主体为4层的钢筋砼框架结构。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

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监理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行业中标准;

5.《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

三、工程特点:

四、监理实施细则的方法及措施:

注:

要求现场监理人员按照以下内容对施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批以及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每月有书面的记录不少于2次。

如发生四级或以上事故应于24小时内督促责任主体单位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一)资料审批

1.审查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包括:

a.深基坑支护、桩基础施工工程;

b.高支模工程;

c.起重吊装工程;

d.脚手架工程;

e.大型起重设备和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除;

f.拆除工程;

g.临时施工用电;

h.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须有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

3.审查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如专职安全员配置的一般规定:

建筑面积10000㎡以下时,必须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时,必须有2~3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时,必须设不同专业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也可按施工队伍人数比例配备,在施工高峰达到200人的,配一名专职安全员;200~300人以下配2人;300人以上配3人)。

4.审查施工现场一线工人技能培训到持证上岗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二)施工现场

1、基坑支护

(1)基坑深度划分:

a.基坑深度不足2m时——原则上不再进行支护,按规范要求放坡。

若与相邻建筑物、管线、道路较近或地质情况较差时仍需支护;

b.基坑深度超过2m小于5m时——坑壁土质粘土、粉土,湿度为稍湿状态下,周围没有其他荷载,可要根据规范放坡。

雨季、坡壁土质不良或周围有附加荷载时,应支护;

c基坑深度超过5m时——无论边坡土质情况和周边荷载如何,必须支护,并有详细的支护计算。

(2)基坑支护安全检查内容:

a.对施工方案的审批:

深基坑必须作专项方案;

b.对临边防护的检查:

深度超过2m的施工应作防护措施;

c.对坑壁支护的检查:

安全边坡、特殊支护作法必须符合设计方案,要求对产生局部变形的应采取措施调整;

d.对排水措施的检查:

应设置有效排水措施,采用坑外降水,应有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

e.对坑边荷载的检查:

积土、料具堆放距离应大于设计规定,机械设备与槽边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没有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

f.另应对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作业环境进行检查。

2、脚手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使用钢管脚手架。

1.搭设高度≥18m;2.建筑面积≥1000㎡;3.道路两侧的工程。

脚手架搭设前应交底,搭设后办理验收手续,验收时应有量化的验收内容

(1)脚手架可分为:

落地式外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蓝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

(2)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内容:

a.对施工方案的审批:

高度25m以下应有搭设方案,并绘制搭设图纸以及说明脚手架基础作法,搭设高度超过50m时应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详图并说明脚手架的基础施工方法;

b.对立杆以及基础的检查:

立杆基础应平整、结实,符合设计方案,立杆应有底座、垫木、扫地杆、应有排水措施;

c.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的检查:

脚手架高度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应按照方案内容或且按照构造要求“二步三跨”、“三步三跨”进行拉结,架体高度在24m以下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对高度在24m以上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d.对杆件间距与剪刀撑的检查:

杆件间距应按照方案内容或且按相关的构造要求;

每道剪刀撑的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当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为45°、50°、60°,其跨越立杆最多根数的为7、6、5。

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凡剪刀撑斜杆的搭接长度不应不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大于100㎜。

e.对脚手板与防护栏杆的检查:

脚手板应满铺,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施工层应设1.2m防护杆和挡脚板;

f.对小横杆的检查:

小横杆应设置在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小横杆应固定两端,单排架小横杆插入墙内不小于24㎝;

g.对杆件搭接检查:

大横杆搭接不能小于1.5m,钢管立杆不能采用搭接,应进行对接;

h.对架体内封闭检查:

施工层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封闭;

i.对脚手架材质的检查:

其中立杆钢管弯曲当3m

j.对卸料平台的检查:

卸料平台应经过设计计算并符合设计方案要求,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不能与脚手架连接,卸料平台限定荷载应标牌明示。

3、高支模

凡层高超过4.5m的需要编制高支模专项方案,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应有设计计算,支撑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a.对高支模方案进行审批;

b.对架体基础的检查:

门氏架基础应平整、结实、符合设计方案,支撑底部应设有扫地杆;

c.对杆件、门式架以及锁件的检查:

必须按照杆件组装说明书组装,不能能漏装杆件和锁件;

d.对支撑材质的检查: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对杆伴的外观进行观察,有无明显的裂纹、焊口以及杆件本身不能锈蚀严重,锁销有无损坏、脱落,对主杆的壁厚进行检必须符合构造要求或方案要求。

4、提升机(井架提升机)

注:

提升架30m以下为低架,30m-150m为高架。

对架体制作的检查:

应有设计计算书或应经上级审批,使用厂家生产的产品应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如架体自行制作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对架体稳定的检查:

架高在20m以下的设一组缆风绳,20m-30m应设二组,缆风绳应使用钢丝绳,且直径不小于9.3㎜其角度应控制在与地面夹角45°~60°之间,地锚应符合要求;超过30m时应与建筑结构连接,检查连墙杆的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连接应牢固,连墙杆的材质与连接做法应符合要求,连墙杆不能与脚手架连接。

对钢丝绳的检查:

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有合格证。

钢丝绳的磨损不能超过报废标准、不能锈蚀,钢丝绳卡应符合规定,钢丝绳应有过路保护,严禁钢丝绳拖地,吊篮落地时绳筒上的钢丝应大于3圈。

对楼层卸料平台防护的检查:

卸料平台两侧应设防护栏杆防护严密,平台板搭设应严密、牢固。

平台应装防护门,防护门应定型化、工具化,地面进料口应设防护棚。

对吊篮的检查:

吊篮应设安全门,安全门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机应使用提升笼,禁止违章乘座吊篮上下。

对架体的检查:

架体安装拆除应有安装拆除方案,架体基础应符合要求,架体垂直偏差不能超过相应的规定,架体与吊篮间隔不能超过相应的规定,架体外侧应用立网防护,要求防护严密,摇臂把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井字架的开口处应加固,防雷范围以外应装避雷装置。

对传动系统的检查:

卷扬机地锚应牢固,卷筒钢丝绳应缠绕整齐;第一个导向滑轮距离应大于15倍卷管宽度,滑轮翼缘不破损;不能与架体柔性连接,卷筒上应有钢丝绳防滑脱装置,滑轮应与钢丝绳匹配。

对卷扬机操作棚的检查要求:

卷扬机应搭设操作棚,操作棚应符合有关的要求,操作棚内应配备相应的监控系统和通讯,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5、塔吊

安装拆卸应制定方案,作业队伍应取得资格证书。

对力矩限制器的检查:

应有力矩限制器,并保证灵敏。

对限位器的检查:

超高、变幅、行走应限位,限位器应保证灵敏。

对保险装置的检查:

吊钩应有保险装置,卷扬机筒应有保险装置,上人爬梯应有护圈并且护圈应符合安装说明书。

附墙装置与夹轨钳:

塔吊高度超过规定应安装附墙装置,并且应符合安装说明书,应有夹轨钳。

塔吊指挥:

司机、指挥应持上岗证、高塔指挥应使有旗语或对讲机。

路基与轨道:

路基应坚实、平整、枕木铺设应符合要求,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符合要求,轨道偏差不能超过规定,轨道应有极限位置阻挡器,高塔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电气安全:

行走塔吊应有卷线器,塔吊与架空线路不能小于安全距离,如果小于则应做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要求,道轨应接地接零并符合要求。

多塔作业:

两台以上塔吊作业应有防碰撞措施。

安装验收:

安装完毕应有验收资料,责任签字,验收单上应有量化的验收内容。

6、起重吊装

施工方案:

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方案,方案应经上级部门审批。

起重机:

起重机应有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应有保险装置,起重机应取得准用证安装后验收。

起重扒杆:

起重机应有设计计算书并且经过审批,扒杆的组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扒杆使用前应试吊。

钢丝绳与地锚:

起重钢丝绳的磨损断丝不能超标,滑轮应符合规定,缆风绳安全系数不能小于3.5倍,地锚埋设须符合设计要求。

吊点:

应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索具使用应合理,绳径倍数应符合要求。

司机、指挥:

司机、指挥应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有信号传递。

地耐力:

起重作业路面地耐力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地面铺垫措施应符合要求。

起重作业:

吊装前应掌握被吊物体重量,严禁超载,作业前应经试吊检验。

高处作业:

结构吊装应设置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有牢靠悬挂点,人员上下应专门设有爬梯、斜道。

作业平台:

起重吊装人员作业应有可靠立足点,作业平台临边防护应符合规定,作业平台脚手板应满铺。

构件堆放:

大型构件堆放应有稳定措施,其他物体堆放高度应符合规定。

警戒:

起重吊装作业时应设专人警戒,并设有警戒标志。

操作工:

起重工、电焊工应有安全操作上岗证。

7、施工机具

平刨:

平刨安装应有验收合格的手续、就应有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应有防护罩,应做保护接零,安装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

对圆盘锯:

电锯安装后应有验收合格手续,应有锯盘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传动部位应有防护装置,应做保护接零、安装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

手持电动工具:

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保护接零,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能随意接长电源线或互接插头。

钢筋机械:

机械安装应有验收合格手续,应做保护接零、安装漏电保护器,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护措施,传动部位应做防护。

电焊机:

电焊机安装后应有验收合格手续,应做保护接零、安装漏电保护器,有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有触电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规定应穿管保护,电源应使用自动开关,焊把线接头不能超过3处,保证绝缘不老化,电焊机应有防雨罩。

搅拌机:

搅拌机安装后应有验收合格手续,应做保护接零,安装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符合有关要求,操作手柄应有保险装置,搅拌机应有防雨棚、作业台应安全、料斗应有保险挂钩,传动部位应有防护罩,作业平台应平稳。

气瓶:

各种气瓶应有标准色标,气瓶间距不能小于5m,距明火不能不于10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不能平放,气瓶存放应符合相关的要求,气瓶应配有防震圈和防护帽。

潜水泵:

应做保护接零安装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应灵活使用合理。

打桩机械:

打桩机应取得准用证、安装后应有验收合格手续,打桩机应有超高限位装置,打桩机行走路线地耐力应符合说明书要求,打桩作业应有方案,打桩操作不能违反操作规程。

8、施工用电

临时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且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在以下可编制方案—只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或电气防火措施。

外电防护:

一般避免不少于安全距离,为无法避免则要求作相应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符合要求、封闭严密。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应符合要求,需采用TN-S系统,专用保护零线设置应符合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能混接。

配电箱开关箱:

应符合“三级配电两极保护”的要求,漏电保护装置参数应匹配,电箱内应设置隔离开关,不能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电箱下引出线不能直接挂线,电箱应安装门、锁并做好防雨措施。

现场照明:

照明专用回路应有漏电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如低于2.4m,应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潮湿作业或手持照明灯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线路接头处应用绝缘布包扎。

配电线路:

应使用五芯线,电线老化,破皮处应进行包扎,严重的应禁用,电缆架设式埋设应符合相关要求。

电器装置:

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匹配,不能用其他金属线代替熔丝。

另:

术语解释

保护接地——为防止因电气设备绝缘的损坏,使人体有遭受触电危险,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接地体相连接,称为保护接地。

保护接零——为防止因电气设备绝缘损坏而使人体有遭受触电危险,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变压器的中性线相连接,称为保护接零。

工作接地——在正常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为保证电气设备安全可靠地工作,即运行需要的接地(如系统中变压器的中性线接地),称为工作接地。

重复接地——将零线的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称为重复接地。

防雷接地——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m及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下在施工的建筑物以及塔式起重机、机具、烟囱、水塔等设施为实现防雷保护而设置的接地,称为防雷接地。

工作零线——引自电源的中性点,和相线构成单相电设备的导电回路,正常情况下带有负荷。

保护零线——引自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电源侧的零线,和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壳相连,正常情况下不带负荷,起保护系统安全的作用。

TN-S接零保护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即三相五线制系统(A、B、C三相,N线,PE线)。

三级配电——三级配电是指施工现场配电,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电箱——开关箱,分三级实现配电的方式。

两级漏电保护——两级漏电保护是指在总配电箱内各回路开关电器的末级设置第一级漏电保护,在开关箱内各回路隔离开关的负荷侧设置第二级漏电保护,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作合理配合,满足“阶梯原则”,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是指每台用电设备(一机)设置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一箱);一个开关电器(一闸)只能控制一台用电设备(一机);一台用电设备(一机)必须有自已专用的漏电保护器(一漏)。

电气连接——电气连接含义有以下几方面:

a.按规定要求搭接焊,并做好防腐处理;

b.镀锌机螺丝连接,此时必须加平弹垫齐全;当铜和钢铁连接时,其接触面应按规定做上锡处理;

c.导线之间按规定要求采用套管压接或绞接。

安全电压——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殊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在任一导体对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有效值为50V。

其电压等级可分为:

42V、36V、24V、12V、6V。

[GB3805—83]

9、“三宝”、“四口”、“五临边”

“三宝”: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四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五临边”:

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保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通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

高空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安全帽:

进入施工现场应配戴安全帽,并且应配戴正确。

安全网:

在建工程外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应符合要求,并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

安全带:

高处作业时应配带安全带,安全带系挂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

周边应进行防护,防护应严密、牢固防护设施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电梯井内隔两层(不大于10m)需设一道平网。

通道口:

通道口应做防护棚,防护应严密牢靠,材质应符合要求。

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

应做防护,防护应严密,符合相关要求。

10、文明施工

现场围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蔽施工,主要道路两侧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m,应使用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

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进出应有大门、门卫和相应的门卫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配戴工作卡,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

施工场地:

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保证道路畅通;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的措施,工地无积水;施工现场不能随意吸烟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区。

材料堆放: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置图堆放,料堆应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并且堆放整齐;易然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建筑垃圾也应分类堆放并进行标识。

现场住宿: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明显划分,在建工程禁止兼作住宿;床铺、生活用品放置应整齐,应保证宿舍周围环境卫生、安全。

现场防火:

现场应有消防措施、制度和相应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备应合理,现场应设立消防水源并能满足消防要求,动火前应有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

治安综合治理:

生活区应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到人,加强治安防范,杜绝斗欧、失盗事件。

施工现场标牌:

大门口处挂出“五牌一图”、标牌应规范、整齐,应设置安全标语,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

生活设施:

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不能无厕所或随地大小便,食堂应符合卫生要求,制订落实卫生责任制,保证饮用水的卫生,设置淋浴室并符合要求,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装容器派人管理。

保健急救:

应有经过培训急救的人员,配备保健医药箱,有急救措施和相应的急救器材,经常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社区服务:

夜间施工应办理许可;现场不能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建立相应的施工不扰民措施。

附:

事故等级划分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残亡二人以上;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重大事故以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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