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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条件及流程

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8、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拟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7、取得至少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云南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

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8、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代理机构

1、《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1、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云南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8、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9、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

(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

2、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形影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云南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6)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应提交:

(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7、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

1、《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材料如实说明: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1、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第

(1)项的限制。

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不受第

(2)项的限制。

云南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2)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审查的;

(3)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5)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7)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8)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9)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0、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

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1、取得保险代理从业基本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云南保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1、参加保险代理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2、参加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5、云南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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