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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石化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物资采购、贮存、产品开发、生产、检验、销售等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条公司质量管理的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品质优良、用户满意的商品。

第三条公司应努力学习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根据企业需要申请第三方质量体系的认证,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的质量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统一管理,负责对各车间生产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与督

车间取样;化验室取样人员到车间后,车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取样,必须在10分钟之内完成取样;若车间推迟取样或超出规定取样时间该样品按不合格样品进行考核。

第九条车间人员取样时应检查取样器、取样瓶核对所取样品种类数量等信息,避免出现漏样、错样情况;取样时要对取样瓶进行置换,至少置换3次。

第十条生产车间按照生产工艺需要更改取样频次、时间、分析项目时,应提前填写变更申请单,经化验室、生产技术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储运罐区取样管理

第十一条储运储罐取样瓶专油专用,各类油品取样瓶不得混用,成品油、半成品油、原料油取样瓶不得混用避免造成样品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取样器要在指定地点存放,取样器专油专用做好分类;汽油、柴油等各类油品取样器不得混用,成品油、中间产品油、原料油等不同油品取样器不得混用避免造成样品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取样器清洗置换后方可进行取样,取样结束后将取样器清洗合格后放回指定地点,以备下次使用。

第十四条化验室取样人员按照需要至储运取样;化验室取样人员到储运罐区,告知所取样品名称,储罐位号等信息,由储运取样人员核对确认后方可进行取样;储运人员必须积极完成取样。

第十五条储运取样人员取样时应检查取样器、取样瓶核对所取样品种类数量等信息,避免出现漏样、错样情况;取样时要对取样瓶进行置换,至少置换3次。

第十六条储运储罐取样地点固定在各储罐罐顶,取样人员不得更改取样地点。

第十七条储运储罐封罐静置,需要取上、中、下样品进行化验分析。

第十八条储运储罐取样时化验室要跟踪取样过程,确认取样器、取样瓶符合要求。

第三节气体样品取样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车间各装置、储运球罐气体取样取样口必须固定,并挂牌标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取样口位置。

第二十条取样袋或针管必须专样专用,贴好标签,不得混用;若取样袋或针管损坏必须更换,不得使用其他样品取样取样袋或针管暂时替代,避免造成样品交叉污染。

第二十一条取样时应检查取样器、取样袋或针管核对所取样品种类数量等信息,避免出现漏样、错样情况;取样时要对取样袋或针管进行置换,至少置换3次。

 

第四节临时加样分析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车间按照生产工艺需要临时加样分析时,需向当班调度申请,说明加样原因,经调度同意后方可加样。

第二十三条加样分析时车间需提供加样样品种类、取样口位置、化验分析项目,液体样品由化验室按照化验项目确定取样量,气体样品需车间提供取样所使用的为取样袋或取样针管。

第二十四条加样化验分析结果应及时通知车间,加样分析结果需登记在车间中控质量分析报表上,写清楚加样时间分析数据,按车间质量考核处理。

第四章取样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车间装置取样口必须固定,并挂牌标明,车间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取样口位置。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艺需要更改取样口位置,必须书面申请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更改取样口位置。

第五章质量检查

第二十七条样品由质检部统一化验分析并开具“化验单”,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检验结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样品车间、部室对化验结果若有异议,需报生产技术部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质检部可以随机抽查各车间产品样品,抽查时间由化验室按工作需要确定;化验室随机抽样时需向当班调度报告,经调度同意后到车间取样,当班调度要及时通知车间安排人员配合化验室取样;随机抽查取样时也应遵守上述取样规定,对样品容器、取样时间、取样置换严格遵守。

第三十条质检部随机抽查结果必须及时通知被抽查车间,24小时之内汇总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按各车间质量考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生产技术部不定期对各车间产品、储运产品罐进行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查车间,不合格样品按各车间质量考核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车间必须建立质量统计、考核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车间每天10:

00前将前一天生产质量情况上报生产技术部汇总。

第三十四条生产技术部负责收集、统计、汇总本公司质量工作相关信息,编制“质量分析周报表”和“质量分析月报表”,报相关部门,为质量考核、质量改进提供信息支持。

第6章质量异常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指质量异常包括:

设计缺陷,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贮存、运输、保管、标识不当,生产波动和产品质量达不到预期要求或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分析数据不准确或检验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质量误判;违反相关质量工作规定,产生严重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顾客对产品质量投诉或对同一产品多次投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稽查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生产车间、储运、质检、采购、销售等部门发现存在质量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本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部在收到质量异常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质量异常的调查工作,相关部门组织内部自查并配合生产技术部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出具调查报告和结论。

第三十八条生产技术部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将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及生产副总审批后交责任部门执行。

第三十九条责任部门收到处理意见后,应立即组织落实,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并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质量异常情况符合《事故管理制度》规定的,依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车间负责建立质量异常台帐,做好质量异常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7章质量考核

第四十二条公司每月按月绩效考核指标对车间产品整体质量进行考核,对高于考核指标的车间予以奖励,低于考核指标的车间予以处罚,具体情况按照各车间《绩效考核表》执行。

第四十三条生产技术部每月对各车间质量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上报生产技术部,逾期未上报按照服从公示内容处理。

第8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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