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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终审稿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

[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

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

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

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注意的问题:

1、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

2、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

七、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

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需注意的问题:

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七项内容

对鉴定书的质证至少应关注以下方面: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第二,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第三,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二、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

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鉴定委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

第二,接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

第三,鉴定委托协议不得约定根据鉴定结果的具体情况支付鉴定费用。

三、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

超出鉴定委托范围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样本必须是真实的

如果样本书写人可以到场,可以监督书写人书写,以确保样本真实。

如果样本书写人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应尽量要求以公证的形式提取笔迹样本。

如果样本书写人已经过世,代理律师应使出全身解数查证样本的真实性。

五、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有效

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决定了鉴定结果的准确、可信程度。

但对于没有鉴定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代理律师而言查证这个问题是相当困难的。

如果当事人同意,我们可以聘请另外一家鉴定机构或者专家辅助人,对已有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在查证过程中尤其应关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

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有效相对容易审查。

举两个例子。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鉴定机构对人身损伤程度的鉴定所依据的是《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146-1996),而鉴定结论是人身损害已构成人体轻伤。

那么,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就是错误的。

再如,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进行重置成新价的评估。

如果被评估房屋所在地是北京,评估时间是2004年5月,评估所依据的是1999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物价局颁布的《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那么根据这一评估标准所得的评估结论就因评估标准失效而无效。

六、鉴定报告形式是否合法

代理律师在对鉴定书进行形式审查时包括: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可许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根据前述规定,。

有些情况下,缺少一项内容可能导致整个鉴定无效。

在北京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531号仲裁案中,鉴定书第5页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

“本报告须有负责人、校对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封面章、结论章、骑缝章方为有效。

”而实际上报告中并无校对人签字。

因而鉴定报告并未生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七、鉴定人出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

“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根据前述规定,在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时,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就鉴定方法、程序等事宜进行说明,这已经构成鉴定人的法定义务。

如果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导致当事人的异议无法查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八、如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1、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类型。

2、如何对待当事人陈述?

A、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结论: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并不都能起证明作用。

B、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真实性”和“虚假性”并存的特点。

3、一方当事人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构成一项自认。

对于该方当事人而言,其陈述的事实就构成免证事实。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当事人陈述该类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一律不予支持;

2、在实际效果上,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存在着一些概念上的冲突;

3、慎重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造成对已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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