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90081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6.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权转让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股权转让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股权转让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股权转让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股权转让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股权转让制度.docx

《股权转让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权转让制度.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股权转让制度.docx

股权转让制度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随着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重组、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概念

股权就是指:

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权转让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

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

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

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

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

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

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

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

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

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

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

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

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

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

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

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

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

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

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

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等等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多年来不能正确认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主要是人们没有看到它们产生的源头,没有研究二者内在联系。

一些人对法人的习惯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种类介绍

转让是(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

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股份转让,根据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转让。

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

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

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

中国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为规避此项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

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

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

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

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转让优势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由于中国的同股不同价,、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股权变更

变更流程

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登记申请表》(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整理修正案、决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办理)

4、变更(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办理)

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办理手续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转让方式

在本质上是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

具体包括、、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

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的有关规定,变更、及等即可发生。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

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

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作出决议。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

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签订,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即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个税处理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履行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纳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部门办理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转让形式

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转让规则

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

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

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

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的限制,取得自己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中国第35条规定: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进行。

”第146条规定:

“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

这也许与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不相等,与各类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从而损害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国家授权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时除外。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并且公告。

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

“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的。

”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的标的”。

因为根据中国第75条的规定: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中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则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

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

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

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具体如下:

(一)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将涉及到、、、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关于企业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或累计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

因此,或转让子公司(或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等各项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3‰的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程序

在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

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

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定价原则

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法律法规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协议范本

_______有限公司

转让方:

_______()

住所:

受让方:

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