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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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条文说明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

DB29-7-2008J11250--2008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StandardforPublicFacilitiesofUrbanResidential

DistrictofTianjin

 

2008-07-15发布2008-09-01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DB29-7-2008

J11250-2008

 

主编单位: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8年09月01日

2008天津

 

前言

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本标准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对原标准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

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类,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健身场馆等文体类,养老设施、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类,以及居民机动车停车等市政公用类几个方面。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

批准单位: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

李春梅、刘瑞光、李金铎、姜玉芝、宋志英、石坚、陈冀霞、吴静雯、高斌、滕人瑶、龚祥兴、宋慧颖、李楠

目次

 

1总则

1.0.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修订为本标准。

1.0.2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0.3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组团内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内,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0.4本标准按人口出生率7.5‰;外来打工子女(非本市户籍)小学生占小学生总数的10%,中学生占中学生总数的2%;户均人口2.8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计。

1.0.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

1.0.6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它用。

1.0.7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2.0.2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

 

3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3.1项目分类

3.1.1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七大类: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市政公用。

按项目内容分成56小项,其中:

教育类4项、医疗卫生类2项、文化体育绿地类10项、社区服务类7项、行政管理5项、商业服务金融类8项、市政公用类19项。

另加公建预留1项,共计56项设施。

表3.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据

项目类别

居住区级

项目数

小区级

项目数

组团(街坊)级

项目数

三级合计

项目数

教育

2

2

0

4

医疗卫生

1

1

0

2

文化体育绿地

4

3

3

10

社区服务

3

2

2

7

行政管理

3

0

2

5

商业金融

4

2

2

8

市政公用

7

4

8

19

公建预留

1

0

0

1

合计

3.2一般规定

3.2.1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55项(不含公建预留)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须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应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

3.2.2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结合配置。

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

4.1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4.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分级结构和规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仍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

其中:

居住区人口规模为5-8万人,小区级1-1.5万人,组团(街坊)级3000-5000人;配置标准表内一般规模分别按5万人、1万人、0.3万人计算。

4.1.2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各级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建设配套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4.1.3建设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小区或小区与组团之间的居住区地块,除按照分级结构规模,配置较低一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应配项目的千人指标计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级配套公建。

4.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4.2.1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526-1788㎡,人均建筑面积1.53-1.79㎡;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944-2243㎡,人均用地面积1.94-2.22㎡(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以下相同)。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4。

4.2.2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152-1276㎡,人均建筑面积1.15-1.28㎡;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386-1638㎡,人均用地面积1.39-1.64㎡。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5。

4.2.3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45-438㎡,人均建筑面积0.35-0.44㎡;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216-253㎡,人均用地面积0.22-0.25㎡。

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6。

4.2.4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合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023-3502㎡,人均建筑面积3.02-3.5㎡;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3546-4134㎡,人均用地面积3.55-4.13㎡(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详见附表A.0.1。

4.2.5居住区教育类千人座位数:

幼儿每千人28座,小学每千人50座,初中每千人23座,高中每千人21座。

千人面积指标:

建筑面积1191㎡/千人,用地面积1806-2050㎡/千人。

教育类分级配套标准详见附表A.0.2。

4.2.6居住区公共绿地为1500-2000㎡/千人,人均1.5-2.0㎡(其中:

居住区级0.5㎡/人,小区级0.5㎡/人,组团级0.5-1.0㎡/人)。

4.2.7居民自行车停车面积:

270-540㎡/千人;居民机动车停车面积(地面停车位按总户数的15%,地面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30㎡,地下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35㎡计算):

普通商品房千人用地面积为1607㎡/千人,千人建筑面积为5312-15937㎡/千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机动车停车面积2143㎡/千人。

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详见附表A.0.3。

居住区内学校、医疗、娱乐、餐饮、商业服务等设施的停车指标需符合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的要求。

4.2.8位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取标准指标的下限,其它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的上限。

5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5.0.1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的综合配置。

5.0.2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发挥其规模集聚效益,居住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的设施宜集中配置。

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居住区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5.0.3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社区可将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成中心。

对可以与社会化服务对接的项目宜采用配置服务窗口的形式,集中配置一站式服务楼。

5.0.4社区主要对外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既要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的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辖区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

5.0.5中心城区改建住宅地块,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可根据周边的现有配套条件,对周边已有配套项目且能满足新开发地块需求的,不需重复建设同类项目,但必须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配套要求。

5.0.6初中可以与高中结合配置,运动场可兼用。

当结合配置时,用地面积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90%;建筑面积不能降低。

5.0.7居民运动场可结合居住区公园配置,居民活动场可结合小区和组团级绿地配置,但不得挤占公园和绿地中的绿化面积。

鼓励学校文体设施定时对外开放;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的需求。

5.0.8对居住有干扰的餐饮业、娱乐业和菜市场等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小区或居住区级路相邻,且有一定的装卸场地,当与其它公建结合配置时,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5.0.9在居住区规划中,地面停车场应避免大片的硬质铺装,宜采用植草皮砖等材料,在车位之间可种植一些树木,但停车位与绿化用地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5.0.10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各专业规划的要求配置。

110kV或35kV变电站及10kV配电站、箱式站与住宅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

基层环卫机构与住宅应分开配置,并与住宅有绿化隔离。

附录A附表A.0.1—A.0.6

表A.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

单位:

㎡/千人

分级

分类

(1)居住区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小区级建筑

面积/用地面积

(3)组团(街坊)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4)总指标=

(1)+

(2)+(3)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教育

461/792-880

730/1014-1170

----

1191/1806-2050

医疗卫生

60/60

15/10

----

75/70

文化体育

210-220/330

30-40/100-130

67/93-113

307-327/523-573

社区服务

140-150/160-164

140/130

120-160/65-70

390-450/355-364

行政管理

64-73/44-55

----

35-41/----

99-114/44-55

商业金融

464-690/263-383

205-308/100-150

70-90/50-60

739-1088/413-593

市政公用

118-134/255-311

32-43/32-48

53-80/8-10

203-257/295-369

公建予留用地

----/40-60

----

----

----/40-60

合计

1526-1788/1944-2243

1152-1276/1386-1638

345-438/

216-253

3023-3502/3546-4134

注:

上表数据不含绿地及居民停车指标。

表A.0.2居住区教育类配置标准

项目

内容

千人座位

一般规模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导性指标

㎡/千人

生均指标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幼儿园

5年制

28

2800

3640-4200

280

364-420

生均建筑面积10㎡,用地面积13-15㎡

小学

6年制

50

9000

13000-15000

450

650-750

生均建筑面积9㎡,用地面积13-15㎡

初中

3年制

23

11500

20700-23000

230

414-460

生均建筑面积10㎡,用地面积18-20㎡

高中

3年制

21

11550

18900-21000

378-420

231

生均建筑面积11㎡,用地面积18-20㎡

合计

122

34850

56240-63200

960

1806-

2050

231

注:

1.本标准按幼儿园:

每个小区配置一处;小学:

两个小区配置一处;初中和高中:

每个居住区分别配置一处,也可结合配置为完全中学(内含初中部和高中部),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上表一般规模幼儿园按1万人、小学按2万人、中学按5万人配置一处计算。

规划建设时还应根据小区或居住区的实际人口,按千人指标重新核算。

2.本标准幼儿园按学龄前1-6岁,五年制计算,每班20~25人计,1万人的小区有280名幼儿,约11班~14个班,因此幼儿园按每个小区配置1处考虑。

小学按每班45人计,1万人的小区有500名学生约为12个班;小学规模一般应为24-30个班,因此按两个小区(约2万人)配置1所小学考虑,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初中按每班45-50人计,5万人的居住区有1150名学生,约为23-26个班。

高中按每班50人计,5万人的居住区有1050名学生约为21个班。

中学规模一般应为24-48个班,因此初中和高中可分别独立建设2所学校(1所初中校、1所高中校),也可以将初中和高中合并建设为一所中学,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3.小学一般应设置60米直跑道,200米环形跑道。

初中24班以下(含24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200米环形跑道;25班以上(含25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300米环形跑道。

高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400米环形跑道。

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

商品房

分类

建筑面积(㎡/户)

小汽车(车位/户)

自行车位(辆/户)

第一类

≥150㎡

1.5

1.0

第二类

≥90㎡<150㎡

1.0

1.5

第三类

≥60㎡<90㎡

0.7

1.8

第四类

<60㎡

0.5

2.0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0.2

2.0

注:

1、小汽车每个停车位面积30-35㎡(地上30㎡,地下35㎡),如采用垂直机械停车可按实际布置计算停车面积,本标准未计算此类停车方式的面积指标。

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15%。

自行车每个车位停车面积1.5㎡,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50%。

2、在小区内部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供外来人员临时使用,原则上应设置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含在配建总规模内)。

表A.0.4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分类

序号

项目

配置内容

一般规模

㎡/处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导性指标㎡/千人

配置规定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教育

1

高级中学

3年制

11550

18900-

21000

378-

420

231

每千人21座,生均建筑面积11㎡,生均用地面积18-20㎡。

2

初级中学

3年制

11500

20700-23000

230

414-

460

--

每千人23座,生均建筑面积10㎡,生均用地面积18-20㎡

小计

23050

39600-

44000

230

792-

880

231

医疗卫生

3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医疗、防疫、保健、理疗、康复

3000

3000

60

60

--

小计

3000

3000

60

60

--

 

文化体育绿地

4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多功能厅、图书馆、信息苑、社区教育

7500

5000

--

100

150

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配置,服务人口5万人

5

社区体育运动场

健身跑道、篮球、门球、网球、运动设施

500

6500

--

130

10

可结合居住区级中心公园配置

6

室内综合健身馆

含游泳馆、乒乓球、台球、跳操、健身房等

2500-

3000

5000

--

100

50-60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配置小型游泳池、用地面积可适当加大

7

居住区

公园

人均≥0.5㎡

≥10000

≥500

--

2-2.5万人设1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低于70%

小计

10500-

11000

26500

--

≥830

210-

220

 

社区服务

 

8

社区养

老院

全托护理型:

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活动、医疗保健等

4500

6000

90

120

--

每个居住区设1处,每千人3张床位。

每床位建筑面积≥30㎡,每床位占地面积≥40㎡。

9

老年人活动中心

老人娱乐、康复、保健服务及文体活动场地

500

1000-

1250

10

20

每个居住区设1处。

应设置

≥300㎡的室外活动场地

10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含老人服务中心)

行政和社区公共服务。

含老人服务、家政服务、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

2000-

2400

1000-

1200

40-50

20-24

--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配置,但应有独立出入口。

(其中:

老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200㎡)

小计

7000-

7400

8000-

8450

140-

150

160-

164

--

行政管理

11

街道办事处

1600-

1750

1200-

1500

30-35

24-30

--

可与其它公共建筑结合配置,但应有独立出入口。

12

公安派出所(含训练场地)

1600-

1750

1200-

1500

 

32-35

24-30

--

应独立占地

13

工商税务市场管理

100-

150

--

2-3

--

--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

小计

3200-

3650

2240-

2750

64-73

44-55

--

 

商业服务和金融

14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日用百货、副食、食品、服装鞋帽、书店、药店、洗染、理发

20000-

30000

10000-

15000

--

200-

300

400-

600

商业、服务可分开配置,

也可结合设置

15

菜市场

含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

1000-

1500

1000-

1500

40-60

40-60

2.5万人设1处,

服务半径400-500米。

16

餐饮店

饭店、快餐等

500-

600

500

--

20

20-24

2-2.5万人设1处,

服务半径400-500米。

不得与住宅结合设置

17

银行储蓄

证券、保险

200-

300

150

--

3

4-6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

小计

21700-

32400

11500-

17150

40-60

263-

383

424-

630

 

 

18

邮政支局

500-

600

400

--

8

10-12

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并预留车位

19

基层环卫

机构

800-

1200

1550-

2350

--

31-47

16-24

每个居住区设1处,应独立占地,可以停靠环卫车辆

20

小型垃圾转运站

含垃圾收集站

300-

400

800

--

16

6-8

每2-3㎞2配置1处。

用地面积含周边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5米;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21

110KV变电站

(35KV变电站)

3000

(1500)

5000

(1200-

1500)

--

100

(24-30)

60

(30)

居住区根据负荷需要设置35KV或者110KV变电站,两者不应同时在一个居住区内设置。

22

煤气服务站

200

--

--

--

8

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并预留车位

23

自来水服务站

200

--

--

--

8

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并预留车位

24

公交首末站

500-

700

5000-

7000

--

100-

140

10-14

规划位置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安排。

每1-1.5万人一条线,每条线路占地1000至1400平方米。

邻近地铁站位置的居住区,其公交首末站用地宜选用标准指标的下限。

小计

5500-

6100

12750-

15150

--

255-

311

118-

134

25

公建预留

用地

--

2000-

3000

--

40-60

--

总计

73950-

86600

105590-

120400

534-

573

2444

2743

983-

1215

注:

110KV变电站与35KV变电站不应同时在一个居住区内设置,总计数据只包含了110KV变电站。

表A.0.5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分类

序号

项目

内容

一般规模

㎡/处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导性指标㎡/千人

配置规定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教育

1

小学

6年制

9000

13000-

15000

450

650-

750

--

千人50座,生均建筑面积9㎡,生均用地面积13-15㎡,2万人配置一处。

2

幼儿园

学龄前儿童

2800

3640-

4200

280

364-

420

--

千人28座,生均建筑面积10㎡,生均用地面积13-15㎡

小计

11800

16400-

19200

730

1014-

1170

--

医疗卫生

3

社区卫生

服务站

预防、医疗、计划生育等

150

100

15

10

--

1-1.5万人设1处,可与社区服务站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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